行政复议机构听取意见程序
更新时间:2024-03-30 浏览次数:2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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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行政复议机构听取意见程序(《行政复议法》第49条
【注释】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第49条改为通过灵活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为原则,以书面审理为例外。
【注释】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第49条改为通过灵活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为原则,以书面审理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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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听取当事人意见为原则——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
(1)听取意见方式——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
(2)如实记录义务——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
2.可以书面审理例外情形——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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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九条【当面审与书面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行政复议法》(旧)
第二十二条【书面审查原则及例外】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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