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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听证程序

更新时间:2024-03-30   浏览次数:2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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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行政复议法》第50条)|新增条文;行政复议听证规则(《行政复议法》第51条)|新增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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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行政复议法》第50条)|新增条文 回目录

1.应当听证的案件类型——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2.可以听证的案件类型——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1)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的;

(2)申请人请求听证的。

【注解1】被申请人及第三人不属于享有听证申请权的主体。

3.听证程序要求——(1)听证由一名行政复议人员任主持人,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任听证员;(2)一名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

【注解2】听证至少由3名以上复议人员组成。

行政复议听证规则(《行政复议法》第51条)|新增条文 回目录

1.通知义务——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的5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法律后果——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3.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听证制度——

(1)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

(2)不能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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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

  第五十条【行政复议听证程序】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听证由一名行政复议人员任主持人,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任听证员,一名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

  第五十一条【行政复议听证规则】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五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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