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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简易程序

更新时间:2024-03-30   浏览次数:3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行政复议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行政复议法》第53条)|新增条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前提条件)+4种类型+合意选择
行政复议简易程序要求(《行政复议法》第54条)|新增条文
行政复议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转换(《行政复议法》第55条)|新增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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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行政复议法》第53条)|新增条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前提条件)+4种类型+合意选择 回目录

1.行政复议简易程序适用前提——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适用简易程序案件4种类型——

(1)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

(2)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3)案件涉及款额3千元以下;

(4)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2.合意选择适用简易程序——除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行政复议简易程序要求(《行政复议法》第54条)|新增条文 回目录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

【注解1】听取意见不是简易程序的必要程序。

行政复议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转换(《行政复议法》第55条)|新增条文 回目录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注解2】行政复议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应当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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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

  第五十三条【行政复议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

  (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

  (四)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五十四条【简易程序的程序性要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

  第五十五条【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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