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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竞业限制精解

更新时间:2024-08-17   浏览次数:1549 次 标签: 竞业限制纠纷

文章摘要:

竞业限制——是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文件中约定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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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是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文件中约定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义务。

1.竞业限制主体:

(1)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2)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竞业限制期限——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超过2年;

3.竞业限制业务范围和单位范围:

(1)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

(2)劳动者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注解】(1)竞业限制业务范围——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2)竞业限制单位范围——竞争单位。

4.竞业限制地域——竞业限制地域是指竞业限制效力所及的地理边界。

5.竞业限制类型:

(1)法定竞业限制——是指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竞业限制义务。

【注解】《公司法》第183条、第184条;《合伙企业法》第32条第1款;《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第6项;《劳动法》第3条第2款(劳动者忠实勤勉义务派生出的法定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在任职期间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单位竞争的业务);《刑法》第165条。

(2)约定竞业限制——是指基于约定而产生的竞业限制义务。

6.竞业限制中竞争关系:

(1)《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竞业限制中竞争关系专指同业竞争关系,是指“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所形成的对立关系(核心是用人单位已具有的商业秘密等竞争优势)。

【注解1】竞业限制中竞争关系的核心是“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包括完全相同的产品或业务和类似的产品或业务。

【注解2】处于同一行业同一市场上下游环节的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1)如果不存在被替代可能性,则不存在竞争关系;(2)如果存在替代可能性,属于竞争关系。

【注释】用人单位约定劳动者不得在“存在纵向竞争关系”的单位中任职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合法有效(企业之间上下游关系中的竞争关系典型的如终端客户跳过经销商直接与生产厂家建立合同关系)。

7.竞业限制中保密义务——商业秘密。

【注解】竞业限制主要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竞争优势——竞业限制中保密义务仅限于商业秘密。

8.用人单位损失:

(1)直接损失——市场份额损失(通过发生鉴定的方式确定);

(2)间接损失——包括生产利润、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采用专业评估的方式完成举证)。

竞业限制专题 回目录

1.【笔记】用人单位能对普通员工约定竞业限制义务?

1.1【笔记】非企业法人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

1.2【笔记】用工单位能否与劳务派遣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2.【笔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条款是否有效?

3.【笔记】竞业限制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是否无效?

3.1【笔记】用人单位能否在规章制度中约定竞业限制?

3.2【笔记】约定竞业限制期限超过2年是否有效?

4.【笔记】如何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标准?

5.【笔记】竞业限制违约金过高能否调整?

6.【笔记】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内违约用人单位能否暂停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期限是否中止计算?

6.1【笔记】用人单位能否请求违反竞业限制劳动者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

7.【笔记】营业执照记载经营范围能否作为确定竞业限制中竞争关系定案证据?

8.【笔记】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

9.【笔记】劳动者能否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竞业限制约定解除情况下如何计算竞业限制期间?

10.【笔记】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单位办公楼出入视频能否用于证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11.【笔记】劳动者能否仅以其他单位与其订立有劳动合同、每月向其银行卡转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及申报个税为由主张其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12.【笔记】劳动者没有入职竞业限制单位但为其提供服务是否构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13.【笔记】用人单位能否请求违反竞业限制的劳动者注销关联公司?

14.【笔记】法院能否判决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从竞业限制单位离职?

15.【笔记】劳动者违法辞职是否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损失?

16.【笔记】董事、高管对公司所负的忠实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是否仅限于其任职公司自身?

17.【笔记】如何认定竞业限制仲裁时效?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九十条【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3(10)【未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4(6)【】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十七条4(7)【劳动合同的解除对竞业限制条款效力的影响】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4(8)【劳动者对竞业限制约定的解除】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4(9)【用人单位对竞业限制约定的解除】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4(10)【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法律责任】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六、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审理(三)关于竞业限制问题 

  28.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法谋求商业机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第一百八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的竞业禁止及自我交易的禁止】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十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劳动法》

  第三条【劳动者权利】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刑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民三终字第9号

【裁判要旨】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同时构成侵权行为的,在涉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原告有权选择提起合同诉讼还是侵权诉讼,人民法院页也应当根据原告起诉的案由依法确定能否受理案件以及确定案件的管辖:对于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引发的纠纷,如果当事人以违约为由主张权利,则属于劳动争议,依法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如果当事人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主张权利,则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直接予以受理。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09民终1020号

【裁判摘要】杨×作为原宁德新能源公司的技术人员,在履职期间必然接触宁德新能源公司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无论杨×是否属于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其均应当负有保密义务,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杨*与宁德新能源公司签订的《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宁德新能源公司已向杨×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但杨×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与宁德新能源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提供服务,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构成违约,应按协议约定承担支付100万元违约金责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09176号

【裁判摘要】原任职单位和新任职单位的关联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属于竞业限制范围——柴××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到与原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百×在线公司的关联公司北京百×××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百×地图业务,而柴××入职的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高×软件有限公司经营高×地图,柴××入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