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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某某、董某某强奸案

更新时间:2021-08-11   浏览次数:29938 次 标签: 强奸罪 共犯 轮奸

文章摘要:

[第395号]滕某某、董某某强奸案——通奸后帮助他人强奸是否构成共犯
【裁判摘要】
轮奸是指两个以上有合意的男人先后共同强行对同一妇女进行奸淫的行为。需要具备三个方面条件:一是各行为人具有共同强奸的意思联络,不仅自己具有强奸被害人的故意,而且明知其他行为人也具有对被害人强行奸淫的故意;二是必须对同一被害人先后实施奸淫行为;三是各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均违背被害人意愿。
被告人与被害人通奸后又帮助他人强奸被害人,主观上,有与他人强奸被害人的共同故意;客观上,有帮助他人实行强奸的帮助行为,是强奸犯罪的帮助犯,二人的行为构成强奸共同犯罪。
【裁判要旨】通奸后,又帮助他人强奸妇女的,应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不能认定为轮奸。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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