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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郑民二终字第1801号

更新时间:2022-12-26   浏览次数:327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郑民二终字第1801号
【裁判摘要】张××与郑州市木材总公司于2003年10月10日签订《陇海东路271号住宅楼住户申办房产证协议书》,目的是为解决1992年原劳动服务公司在陇海东路271号院集资建房后遗留的为张××办理房屋产权手续问题,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张××称该协议系其在受到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因其无证据显示,且不符合情理,不予采信。本案中,郑州市木材总公司根据双方协议的约定,为张××办理了房屋产权手续,至此,应视为郑州市木材总公司按双方协议已经履行了己方义务。而根据《陇海东路271号住宅楼住户申办房产证协议书》的约定,郑州市木材总公司按房改政策(不管何种形式售房)办理产权手续,不负责退还张××建房集资款的各种要求,郑州市木材总公司称《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是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在备案形式上的要求,并未对《陇海东路271号住宅楼住户申办房产证协议书》关于建房集资款的约定进行变更,符合事实和情理,因此对张××要求郑州市木材总公司返还多交纳的建房集资款,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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