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必要内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的事实,合同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为合同成立。
【注释1】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必要条款达成合意而使合同关系得以设立的事实状态(侧重于合同被缔结的结果)——(1)合同成立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合同成立是各事实判断问题,不涉及效力评价但评价合同关系是否存在仍属于法律判断问题);(2)合同成立是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重要标志;(3)合同成立(有无合同)与合同生效(法律约束力)是两个不同概念。
【注解2】合同订立是指当事人依据一定程序作出的意思表示以缔结合同的行为(侧重于当事人缔约合同的行为)。
摘要2:【注解1】借条内容明确约定借款本金及还款期限,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可认定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参考案例:(2023)新民申471号
【注解2】软件开发合同不仅未确定价款,涉及合同标的的系统建设方案也未确定,应认定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知民终1572号
【注解3】一方提出新报价,另一方表示新报价过高不能接受,只能接受旧报价的价格,一方未予回应,双方就新报价和旧报价均未达成合意。——参考案例:(2023)沪民终199号
【注解4】当事人表示行为具有多义性导致双方内心真意存在不同理解且无法依据客观标准确定其含义,应认定双方未达成合意。
【注解5】合伙合同未约定双方出资形式及出资数额,应认定合伙合同不成立。
【注解6】医疗服务合同在患者向医院提出进行诊查、治疗的请求,医疗机构收取患者的医疗费并对患者进行治疗时成立并生效。——参考案例:《郑××、陈××诉江苏省××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注解7】信息服务合同成立时间|网站与申请人的信息服务合同关系在申请人完成注册登记时成立。——参考案例:《来××诉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摘要1:协议管辖(合意管辖、约定管辖)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的法院。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解读】合同成立地点约定优先——(1)《合同法解释二》(废止)第4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2)《民法典》第49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释】合同存在效力瑕疵能否依据合同中协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1)《民法典》第507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2)协议管辖条款作为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具有独立性,合同是否无效不影响管辖条款效力,即使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仍应依据协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
【解读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虽然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名称不明确,但如果能够依照其协议确定具体管辖法院的,则管辖协议有效。
【解读2】约定由“××市的法院管辖”是否有效,取决于原告起诉时的标的额所对应的法院是否确定:(1)如果案件标的额达到××市高级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唯一性)一审管辖标准,该管辖约定条款能够确定管辖法院,从其约定;(2)如果案件标的额仅符合基层法院管辖标准,因××市有多个基层法院,难以确定具体的法院,管辖协议无效。
【注解1】当事人在管辖协议中约定由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当时约定的住所地应发生了变化,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1)仍应由协议签订时的住所地法院管辖;(2)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可以由变化了的住所地法院管辖,则由变化的住所地法院管辖。
摘要2:(续)——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86.管辖协议约定的当事人住所地发生变更,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注解2】原被告通过第三人完成借贷的该第三人所在地属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约定由该第三人所在地法院协议管辖有效。——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辖101号
【注解3】票据贴现可以协议管辖。——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辖终123号
【注解4】向合伙企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议管辖有效。——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辖终300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1-2-115-003】管辖协议约定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认定无效|管辖协议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规定的,应认定协议无效。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该签订地并非案涉工程所在地,故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参考案例:(2021)鲁民辖终138号
摘要1:解读:(1)《民法典》第49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合同约定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符应当以约定地为合同签订地。
【注释】(1)《合同法解释二》【废止】第4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2)对于上述已经废止的司法解释中的程序性规定的精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不冲突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办理程序性事项时作为参考——合同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了合同签订地,参考《合同法解释二》第4条的规定,合同约定签订地可以认定为合同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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