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摘要1:共同和选择管辖是指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摘要2:【注解】】法院立“诉前调”字号视同立案。——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辖45号

协议管辖

摘要1:协议管辖(合意管辖、约定管辖)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的法院。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解读】合同成立地点约定优先——(1)《合同法解释二》(废止)第4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2)《民法典》第49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释】合同存在效力瑕疵能否依据合同中协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1)《民法典》第507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2)协议管辖条款作为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具有独立性,合同是否无效不影响管辖条款效力,即使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仍应依据协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

摘要2:【解读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虽然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名称不明确,但如果能够依照其协议确定具体管辖法院的,则管辖协议有效。
【解读2】约定由“××市的法院管辖”是否有效,取决于原告起诉时的标的额所对应的法院是否确定:(1)如果案件标的额达到××市高级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唯一性)一审管辖标准,该管辖约定条款能够确定管辖法院,从其约定;(2)如果案件标的额仅符合基层法院管辖标准,因××市有多个基层法院,难以确定具体的法院,管辖协议无效。
【注解1】当事人在管辖协议中约定由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当时约定的住所地应发生了变化,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1)仍应由协议签订时的住所地法院管辖;(2)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可以由变化了的住所地法院管辖,则由变化的住所地法院管辖。——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86.管辖协议约定的当事人住所地发生变更,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注解2】原被告通过第三人完成借贷的该第三人所在地属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约定由该第三人所在地法院协议管辖有效。——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辖101号
【注解3】票据贴现可以协议管辖。——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辖终123号

诉讼管辖全攻略

摘要1:民事案件诉讼管辖关系重大,不仅涉及到诉讼成本支出,还涉及到地方司法保护主义问题,巧妙利用诉讼管辖规定可以事半功倍地打赢官司。策划推出《诉讼管辖全攻略:通过管辖打赢民事官司》,目的在于帮助当事人正确运用诉讼管辖策略,轻松打赢民事官司。

摘要2:【关键词】民事诉讼管辖 民事诉讼法解读 民事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级别管辖 中级法院级别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公民管辖 离婚管辖 法人、其他组织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保险合同管辖 票据管辖 公司诉讼管辖 运输合同管辖 侵权管辖 交通事故管辖 海损管辖、共同海损管辖 海难救助费管辖 专属管辖 共同管辖 选择管辖 协议管辖 合同管辖 合同履行地 合并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裁定管辖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转移 管辖恒定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的复函(1995年12月7日 法函〔1995〕157号)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约定选择上述列举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依据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4条的规定,该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如果当事人约定选择上述列举以外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因其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也应认定该约定无效,不能以此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冲突)
【注解】该复函与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相冲突而失效。

担保纠纷案件管辖

摘要1:【目录】1.债权人单独起诉债务人或担保人单独作为被告的案件管辖;2.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案件的管辖,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3.债务人与担保人必须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的管辖,依主合同确定管辖;4.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诉讼管辖

摘要2:【注解】请求确认《担保函》无效而提起的诉讼可以独立于主合同管辖确立管辖。——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二终字第62号《北京国美商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民三终字第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民三终字第4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据此,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与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行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判断其效力。对于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条款的效力,应当依据法院地法进行判断,与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规定无关。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属于授权性规范,而非指示性规范,即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问题,仍应当坚持书面形式和实际联系原则。
【解读1】我国1991年4月9日公布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关于“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属于授权性规范,而非指示性规范,即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时,应当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解读2】若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当事人协议指向地既非当事人住所地,又非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同时协议选择适用法律也并非指向地法律,且当事人亦不能证明指向地与涉案争议有其他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为指向地与涉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摘要2:【提示】法院在送到被告起诉状副本时未同时送达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应认定违反程序。
【摘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首先,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至少应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发送被告,并无必须同时将原告证据一并发送被告的强制性规定。其次,前述司法解释明确了在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的举证期限制度,即,除非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该举证期限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三十日。对于国内案件而言,这一举证期限显然要长于被告十五日的答辩期;即使对于涉外案件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而言,其答辩期为三十日,举证期限也仅仅是有可能与该答辩期相同,但不会短于该答辩期,而且实际上一般也会长于该答辩期。尽管实践中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受理案件时一般会要求原告提供初步证据,但这并不意味着要求原告必须在起诉时或者被告的答辩期届满前提交全部证据。再次,前述司法解释还明确了证据交换制度,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组织交换证据时各自向对方提供证据,而并不要求必须将原告证据提前送达被告。另外,如何保证被告尽早获得原告证据以便其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抗辩,是需要在将来进一步完善有关的法律规则和实践操作的问题。总而言之,上诉人有关原审法院未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同时送达原告证据而违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民二终字第9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民二终字第99号
【裁判摘要】对于合同条文的解释,必须探究合同当事人内在的、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判断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首要方法,是判断合同条文的字面意思表示,即文义解释的方法。只有在文义解释不能确定合同条文的准确含义时,才能运用其他的解释方法。
【裁判要旨】当事人签订的数份合同分别约定了仲裁管辖和法院管辖的,应视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各管辖约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本案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九份外币借款合同关系,首先,当事人在有关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或者表示本案所涉九份合同之间的相互关系;其次,从各个借款合同内容及特征来看,借款金额及履行行为也都是分别独立的,并不能看出各个合同之间的关联性;再次,从合同解释角度来看,当事人对合同条文发生争议时,必须探究当事人内在的真实意思表示,判断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首要方法是判断当事人字面的意思表示。这正所谓合同解释中的文义解释方法,只有在文义解释不能确定该条款的准确含义时,再运用其他解释方法去确定合同条款的含义以及填补合同的漏洞。本案除第一份借款合同之外,其余借款合同条款中均明确写明:当发生纠纷时,交由当地人民法院审理,应该认定该约定就是当事人真实意思。本案有关借款合同所涉的诉讼条款虽属格式合同中的条款,但按照通常的理解并不能对此条款引起不同的理解,因此不应该适用我国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万杰医院关于原审法院对本案所涉的后八份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解读】合同解读的首要方法是文义解释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3)民一终字第12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3)民一终字第129号
【裁判要旨】合同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采取依法向双方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涉案合同发生争议后,无论是哪一方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都可选择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该协议选择管辖的约定是明确的,该约定可以认为是选择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

摘要2:无

协议选择管辖:“可”字如何理解?

摘要1:1.约定“可”向某国法院起诉的,应视为排他性管辖——合同约定一方违约,对方“可”向某国法院起诉的管辖条款,一方认为还可向其他国家法院起诉的,无合同依据。
2.管辖约定“双方均可在本方所在地法院起诉”有效——当事人在所签订合同中作出“双方均可在本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应视为选择了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任何一方可在本地起诉”,视为原告住所地管辖——“发生纠纷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本地的法院起诉”,可视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同时约定原告和被告住所地法院选择管辖,应无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同时选择了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内容,该选择管辖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5.“各自住所地法院”,实质为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可向各自住所地法院起诉”,应视为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该管辖约定应为有效。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二终字124号

摘要1:——协议管辖符合法律规定需要具备的条件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二终字124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在借款和担保合同中约定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有效。当事人以合同中的管辖约定条款属于“霸王条款”主张无效不能成立。
【裁判摘要】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所约定的关于发生纠纷形成诉讼由乙方即出借方银行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而出借方在本案中就是原审原告,该约定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以及本院法函[1995]157号《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的答复》有关当事人协议管辖所选择范围的规定,本案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具有合法性,应当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上诉人关于本案合同管辖约定条款没有充分地得以告知或者自由协商,属“霸王条款”违反了其意志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由于本案主、从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的一致性,不存在原告如果分别或者单独仅仅起诉主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情况下应适用不同管辖约定的问题。本案当事人的协议管辖条款没有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和专属管辖的强制性规定。
【裁判意见】应以名义借款人而非实际借款人的住所地确定管辖——借款人以其系名义借款人主张按实际借款人或用资人的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法院的,不予支持。

摘要2

宁波市晶华针织有限公司与宁波布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

摘要1:【问题提示】如何认定合同中约定选择管辖条款明确与否?
【要点提示】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明确与否,应肖按照协议所使用的词句、协议的有关条款及目的等确定该协议的真实意思,不以协议是否指定特定法院为限。
【裁判要旨】 “发生纠纷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本地方的人民法院起诉”,可视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2010)奉法商初字第54号(2010年5月4日)(未上诉)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民二终字第233号

摘要1:——因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在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民二终字第233号
【裁判要旨】借款合同是确定各方借款担保法律关系的主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作为被告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住所地不一致,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亦不一致的情况下,应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
【裁判意见】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债权人所在地”法院虽非《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的管辖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规定,可确定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的管辖约定实际指向的是合同履行地法院。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39583部队施工办公室与高自强、佟希华购销汽车合同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39583部队施工办公室与高自强、佟希华购销汽车合同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1995年9月25日)
【摘要】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第六条规定:“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出现纠纷,可通过协商解决,亦可向各自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选择管辖条款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确认有效。根据该条款约定,天津市武清县人民法院和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因两地法院对立案时间先后有争议,为保证本案公正审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特指定本案由滦平县法院的上一级承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炎陵县大院农场与江西林港工艺品有限公司包销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炎陵县大院农场与江西林港工艺品有限公司包销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的通知(1995年6月27日 法函〔1995〕86号)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合同当事人双方在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八日签订的木马生产包销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这一选择管辖的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与夹江县阳洋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争议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与夹江县阳洋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争议案指定管辖的通知》(2005年7月26日,[2005]民立他字第25号
【摘要】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选择管辖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规定,应认定有效。

摘要2

双方约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到自己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协议选择管辖条款无效

摘要1:某某与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指定管辖案
【裁判摘要】双方约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到自己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协议选择管辖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意见】本案原告要某某与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工程部签订的《信息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到自己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吴江震华丝织厂与湖北省南漳县丝绸公司购销合同质量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吴江震华丝织厂与湖北省南漳县丝绸公司购销合同质量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1998年6月20日 法函[1998]53号)
【摘要】
  1994年12月,江苏省吴江震华丝织厂(以下称丝织厂)与湖北省南漳县丝绸公司(以下称丝绸公司)口头约定,由丝绸公司想丝织供应价值219744元的榨油丝。同月19日,丝绸公司将所供的榨油丝运至丝织厂经营部。丝织厂收货后,支付了货款120000员,同时出具了一张收条,载明:余款于1995年2月底付清。如发现质量问题一律退货;如发生欠款纠纷,有南漳县有关部门解决。
  1995年7月20日和1996年4月3日,丝织厂先后两次用电报和信函与丝绸公司联系,约其速派员赴吴江处理所供榨油丝的质量问题。后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
  1996年6月26日丝织厂依据其出具的收条,以供销合同质量纠纷向吴江市人民法院起诉。同年7月12日,丝绸公司也依据丝织厂出具的收条,以欠款纠纷向南漳县人民法院起诉。吴江市人民法院和南漳县人民法院先后受理后,丝织厂与丝绸公司均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两地法院均以享有管辖权为由驳回当事人提出的异议。鉴于两地法院各自受理的案件所涉及的主要证据均是丝织厂于1994年12月19日出具的收条,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收条中所称“如发生欠款纠纷,有南漳县有关部门解决”。因其约定不明,依法不能作为选择管辖的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中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故吴江市人民法院和南漳县人民法院对各自受理的案件均无管辖权。鉴于本案发生争议的标的物在吴江市,为便于人民法院审判和便于当事人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定本案由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管辖。湖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应撤销生效裁定,并将案件及有关材料移送至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申字第4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申字第42号
【问题】当事人能否通过协议方式或者通过不提管辖异议、放弃管辖异议等默示方式选择管辖从而使得本无执行管辖权的法院获得执行管辖权权?(不可以)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对仲裁案件执行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作出的明确规定,具有强制约束力。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其确定管辖的连接点只有两个,一是被执行人住所地,二是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性质的法律规范,法律没有赋予权利即属禁止。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协商执行管辖法院,但对当事人就执行案件管辖权的选择限定于上述两个连接点之间,当事人只能依法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民事诉讼法有关应诉管辖的规定适用于诉讼程序,不适用于执行程序。因此,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选择,或通过不提管辖异议、放弃管辖异议等默认方式自行确定向无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的,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
一、《中华热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对仲裁案件执行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做出的明确规定,具有强制约束力。
二、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其确定管辖的连接点只有两个,一个是被执行人住所地,二是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三、民事诉讼属于公法性质的法律规范,法律没有赋予权利即属禁止。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协商执行管辖法院,但对当事人就执行案件管辖权的选择现定于上述两个连接点之间,当事人只能依法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四、民事诉讼法有关应诉管辖的规定适用于诉讼程序,不适用于执行程序。因此,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选择,或通过不提管辖异议、放弃管辖异议等默认方式自行确定向无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的,不予支持。

摘要2:【裁判规则1】对于无管辖权的法院所作出的非财产控制措施的裁判,上级法院予以撤销;财产控制措施的裁定仍有效。
【裁判规则2】仲裁裁决执行不适用应诉管辖规则,当事人只能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地法院中选择申请执行。
【参考资料】《无执行管辖权的法院能否因当事人约定或默认获得仲裁裁决的执行管辖权——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执行申诉案例分析》,载《执行工作指导》2016年第2辑(总第58辑),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107-119页。
【解读】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选择,或通过不提管辖异议、放弃管辖异议等默认方式自行确定向无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的,均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二终字第20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二终字第202号
【裁判要旨】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符的,应以约定签订地为准——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 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以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裁判摘要】双方当事人所签《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的内容看,合同标的是股权,而非房地产。本案系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书》约定管辖法院为签署地人民法院,该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应为有效。《协议书》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地在“中国海南省海口市”。虽然拓展公司提出协议的实际签订地为湖南省长沙市,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的规定,即便协议实际签订地为湖南省长沙市,也应认定双方约定的签订地海南省海口市为本案合同签订地。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47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471号
【裁判要旨】约定“可”向某国法院起诉的,应视为排他性管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对方“可”向某国法院起诉的管辖条款,结合其他合同条款可推断出当事人具有选择该国法院管辖的真实意图和特定意图,且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管辖及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认为还可向其他国家法院起诉的,没有合同依据。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股权转让合同第7条约定:“协议一经签订,双方不得反悔,如违约则可向蒙古国法院起诉,并有权申请查封RICHFORTUNE相关财产”。该管辖条款约定的管辖法院即蒙古国法院系合同签订地、股权转让义务的履行地法院,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至于双方当事人没有具体约定纠纷由蒙古国哪一个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根据蒙古国法律的规定向该国某一具体法院起诉,同样具有确定性。涉案管辖条款中的“可”字符合起诉系当事人的一项权利而非义务的实际。涉案管辖条款表明在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时可以向蒙古国法院起诉,但并没有表明当事人有权选择向蒙古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法院起诉,涉案股权转让合同没有载明蒙古国法院对有关纠纷享有非排他性管辖权。双方当事人在约定蒙古国法院管辖的同时,进一步约定“有权申请查封位于蒙古国的RICHFORTUNE相关财产”,虽然在该两项约定中后者不影响前者的效力,但如果当事人依法可以申请法院查封RICHFORTUNE公司相关财产,约定蒙古国法院管辖显然是该项查封的一个重要便利条件,由此可以推断双方当事人当时具有选择蒙古国法院管辖的真实意思和特定意图,而难以推断双方当事人还具有可以向其他国家法院起诉的意思。在这种情况下,徐志明认为当事人还可以向其他国家法院起诉,没有合同依据。

摘要2

约定“可”向某国法院起诉的,应视为排他性管辖——合同约定一方违约,对方“可”向某国法院起诉的管辖条款,一方认为还可向其他国家法院起诉的,无合同依据

摘要1:【实务要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对方“可”向某国法院起诉的管辖条款,结合其他合同条款可推断双方当事人具有选择该国法院管辖的真实意思和特定意图,且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管辖及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认为还可向其他国家法院起诉的,没有合同依据。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471号《徐××与张××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二终字第1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二终字第17号
【裁判要旨】因借款担保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虽然包含对抵押财产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问题,但并非因该土地使用权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的范畴,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
【裁判摘要】本案各方当事人因履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产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农行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提起的诉讼请求中虽然包含对抵押财产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问题,但本案并非因该土地使用权引起的纠纷。本案系因借款担保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的范畴,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
【裁判规则】《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的管辖应当根据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确定管辖。

摘要2

《行政诉讼法》精解

摘要1:【第一章总则】1.什么是行政诉讼?2.什么是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和根据?3.什么是行政诉讼法适用范围?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必须出庭?4.什么是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第二章受案范围】1.什么是行政行为?2.什么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3.什么是不可诉行政行为?【第三章管辖】1.什么是行政诉讼级别管辖?2.什么是行政诉讼地域管辖?3.什么是行政诉讼共同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和管辖权异议?【第四章诉讼参加人】1.什么是行政诉讼原告?2.什么是行政诉讼被告?3.什么是行政共同诉讼?4.什么是行政代表人诉讼?5.什么是行政诉讼第三人?6.什么是行政诉讼代理人?【第五章证据】1.什么是行政诉讼证据种类?2.什么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3.什么是行政诉讼提供证据要求?4.什么是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调查收证据?5.什么是行政诉讼证据质证?6.什么是行政诉讼证据认证?【第六章起诉和受】1.什么是行政诉讼起诉?2.什么是行政诉讼起诉期限?3.什么是行政诉讼受理?4.什么是行政诉讼裁定驳回起诉?5.什么是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1.什么是起诉不停止执行?2.什么是行政诉讼先予执行?3.什么是行政诉讼按照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4.什么是妨害行政诉讼强制措施?5.什么是行政诉讼调解?6.什么是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制度?7.什么是行政诉讼原告撤诉?8.什么是行政诉讼审理依据?9.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公开范围有哪些规定?10.行政诉讼对违纪违法犯罪案件处理有哪些规定?11.什么是行政诉讼中止和终结?12.什么是行政诉讼期间和送达?【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1.什么是行政诉讼起诉状和答辩状?2.什么是行政诉讼回避?3.什么是行政诉讼合并审理?4.什么是行政诉讼保全?5.什么是行政诉讼一审审理程序?6.什么是行政诉讼一审裁判?7.什么是行政诉讼一审审限?【第三节简易程序】1.什么是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1.什么是行政诉讼上诉期限?2.什么是行政诉讼二审审理?3.什么是行政诉讼二审审限?4.什么是行政诉讼二审裁判?【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1.什么是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2.什么是行政诉讼再审事由?3.什么是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4.什么是行政诉讼抗诉和检察建议?5.什么是行政诉讼再审审理程序?【第八章执行】1.什么是行政裁判和调解书执行?

摘要2:无

行政诉讼共同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和管辖权异议

摘要1:【目录】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管辖恒定原则;管辖权异议;对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指定管辖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四终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四终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
【提示】违反专门管辖规定的管辖权协议应认定无效。
【裁判要旨】协议管辖的约定内容不仅应当遵守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一般也不应当违背法律关于专门管辖的规定。因为法律关于专门人民法院与其他地方人民法院之间的分工与权限即各自职责范围的规定,具有必须执行的严肃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未赋予管辖权协议具有调整案件是在专门法院还是在普通法院审理的功能,且案件一审是由专门法院管辖还是由地方普通法院管辖,不仅会因此改变法律规定的特定案件的管辖级别,也会改变特定案件的诉讼途径。这样的结果显然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精神。故违反法律关于专门管辖规定的管辖权协议条款应认得无效。

摘要2:双方约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到自己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协议选择管辖条款无效
——要某某与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指定管辖案
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意见:本案原告要某某与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工程部签订的《信息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到自己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苏泽林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编:《立案工作指导》2010年第4辑(总第2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31~132页。
我们认为,该协议选择管辖条款应属无效。理由如下:第一,该协议选择管辖条款不能理解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首先,从字面上理解,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到自己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这是附条件的选择,只有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才能在自己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是否违约,并不是当事人所能认定的,只有经过人民法院的实体审理后,才能认定一方是否违约。其次,合同是否有效也是由法院经过审理后才能认定的。如果合同无效,则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5]89号《关于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经济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中认为: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在再次补充协议中约定,“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应该认定协议管辖的条款无效。本案中的协议选择管辖条款的情形符合该复函的情形,应当认定该协议选择管辖条款无效。第三,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来在审理管辖权争议案件中,也遇到过类似的情形,也都认定相关协议选择管辖条款无效。
——张绳祖: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应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要某某与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的指定管辖》, 载苏泽林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编:《立案工作指导》2010年第4辑(总第2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31~132页。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5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53号
【提示】约定由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属于中级法院受案范围,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裁判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但因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审理一审案件范围的分工,其主要立法目的是在贯彻审级制度的基础上实现各级法院职能的合理定位及工作量的平衡,且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划分标准会随着社会发展、各地法院受案状况等因素而不断调整,许多情况下当事人难以准确预期。因此,协议管辖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并非绝对无效,人民法院不能仅以协议管辖违反级别管辖为由否认其法律效力,还应结合具体情况分别予以认定。本案中,曾某某与林某某二人在借条中明确约定“由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而晋江市系曾某某的住所地,双方合意选择晋江市人民法院作为解决争议的管辖法院,确有在该法院所在地解决争议的意思表示,法律应维护其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原二审裁定基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将当事人在地域上选择管辖的真实意愿结合级别管辖规定,确定由晋江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辖终14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辖终144号
【裁判要旨】
1.协议管辖法院并不仅限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五类法院之一。
2.当事人约定由合同一方主体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地是否属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若该地属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当事人仅以“协议管辖条款中约定的合同一方主体不是本案诉讼当事人”为由主张该条款为无效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关于协议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条规定赋予了合同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权利,虽然从文义看是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属于当事人可选择的管辖范围,但亦用“等"字表明当事人还可选择除上述五地之外的其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在对“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进行必要指引和限制下,赋予了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权,意在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意思自治。具体到本案,徐州丰利公司、长证资管公司与长江证券公司所签《三方协议》第七十四条对管辖问题做了如下约定:“本协议执行中如出现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甲乙丙三方同意提交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丙方"即长江证券公司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是否属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是解决本案争议的关键问题。......长江证券公司虽然不是本案当事人,但作为诉争协议的签约一方、诉争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该地人民法院可由当事人在协议管辖时予以选择。

摘要2:【注解】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五地”之外的其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作为纠纷管辖法院。

行政协议选择管辖

摘要1:行政协议选择管辖——(1)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约定选择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协议履行地、协议订立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2)协议管辖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无效。

摘要2:【注解】(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第13条规定“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2)行政协议案件是否按照诉讼标的额确定管辖目前还没有统一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辖3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辖30号
【裁判摘要】分公司签订合同可以约定总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协议管辖包括三个要件:一是属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身份关系产生的民事纠纷不能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二是可以协议选择的法院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三是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其中,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应当是直接的、客观外在的联系,不能将仅存在偶然性关系或者间接性联系作为确定的标准。……本院认为,江苏中储智运物流有限公司作为中储智运乌海分公司的总公司,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最终将由总公司承担,如果在分公司签订的管辖协议中,约定总公司住所地法院,应认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但如果约定分公司所在总公司的关联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地点的,因与争议缺乏客观直接的联系,应认定管辖协议无效。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中储智运物流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金湖县,并不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储南京智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虽位于南京市鼓楼区,但与本案争议缺乏客观直接的联系。故双方当事人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无效。

摘要2:【裁判要旨】(1)根据民诉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选择范围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其中,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应当是直接的、客观外在的联系,不能将仅存在偶然性关系或者间接性联系作为确定的标准。(2)分公司签订的管辖协议中,约定由其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应认为地点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但如果约定分公司所在总公司的关联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地点的,因与争议缺乏客观直接的联系,应认定管辖协议无效。

 共51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