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发包人义务——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义务;按约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义务;确认工程量进度和相关签证义务;发包人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义务;发包人检查不妨碍正常作业的义务。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工程款
民法典标签:D797【发包人的检查权】|D798【隐蔽工程】|D799【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D803【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物资的违约责任】|D804【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责任】|D805【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所应承担责任】|D807【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
【问题】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未按图纸施工隐蔽工程应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798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在承包人不能提供隐蔽记录且不能举证证明已通知发包人、监理人检查的,承包人应就已施工隐蔽工程承担举证责任。
摘要2:【注解1】(1)《建筑法》第83条第3款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2)对于承、发包人的法人资格及承包人的施工资质不做要求——A.抢险救灾;B.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C.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注解2】(1)发包人需将用水、电力、通信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实践中施工现场发生的水电费用由发包人向相关单位支付,在工程款结算时发包人已经支付的水电费用可以作为发包人已经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在结算中予以扣除,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解3】指定发包区别于直接发布。——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再12号
【注解4】以原发包人的资质证书重新设立的企业与名称变更后的发包人视为共同发包人。——参考案例:(2007)民一终字第39号
【注解5】发包人成立的项目公司是否应当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1)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后成立项目公司对工程进行管理,发包人和项目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参考案例:(2004)昆民一初字第162号;(2)发包人为开发工程项目设立公司如与发包人不构成人格混同则不承担连带责任。——参考案例:(2014)苏民终字第0074号
摘要1:竣工日期是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的日期,是指工程完成实施并且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或者竣工验收通过的情况下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
竣工日期认定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第9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竣工日期分别为——(1)竣工验收合格之日→(2)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3)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
【注释】(1)《竣工验收证明书》记载的验收日期为竣工验收合格日期;(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确认监督结论为“符合要求”系其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的日期而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记载的验收日期对承包人没有约束力。
摘要2:【注解】物业公司进驻视为已经交付适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物业公司即进驻并接收房屋钥匙,认定向物业公司交付钥匙之时即为案涉工程转移占有之日,物业公司出具接收钥匙收据的时间即为竣工日期。——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5316号
摘要1:工程款纠纷案件的起诉条件为——(1)工程质量经过验收合格、(2)支付价款时间已届满、(3)工程价款合法。
摘要2:【注解】对于未完工程发包人能否以未经验收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为由提出付款条件不成就的抗辩只适用于工程已经完工的情形,不适用于工程尚未完工的情形。——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309号
摘要1:【解读】
(1)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准备交付发包人投入使用时,由发包人会同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依照国建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规定,对该项工程是否合乎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进行的检查、考核工作。
(2)房屋综合验收是指爱房屋竣工后在勘察、设计、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报告的基础上,再继续由规划、消防、环保等部分进行验收,若验收合格则由以上单位出具认可文件和准许使用文件。
(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房屋的建设单位在房屋综合验收合格后将验收资料上报建设行政机关,由其登记保存以备检查和监督的行为。
【注释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5项条件;(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5条又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将竣工验收的条件增至11项。
【注释2】工程承包人拒不移交竣工验收资料,发包人能否通过诉讼解决?——(1)发包人在起诉应明确当地工程竣工备案所需承包人提交的资料明细及相关依据,并在诉讼中提出以明确承包人配合工作的具体内容,避免法院因诉讼请求的配合工作内容不明确而驳回诉讼请求;(2)发包人可以起诉请求法院就承包人配合竣工验收备案的诉请先行判决。
【注释3】(1)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上记载的验收时间不能作为工程移交时间(根据《民法典》第799条第1款规定,“验收”并非“接收”);(2)工程移交时间应以工程移交证书或工程接收证书的时间为准。
【注释4】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未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盖章确认不影响工程验收效力。
【注解1】承包人拒不提交工程资料的,能否有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替代承包人应交付的工程竣工备案资料?|被执行人未履行交付工程资料和配合完成工程验收和竣工备案的义务,通过房屋质量检测和鉴定完成验收和竣工备案手续。——参考案例:(2018)苏05执复109号
【注解2】备案制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作出更高标准的约定合法有效。——参考案例:(2010)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652号
【注解3】竣工验收是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且受国家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督。施工单位是否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盖章确认,涉及双方共同的权利义务,并涉及行政行为,应当受到国家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督,故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盖章,不具有民事争议的可执行性。
摘要2:(续)——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65号
【注解4】移交竣工材料属于附随义务,发包人以未移交竣工资料为由拒付工程款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1)闽09民终179号;(2021)最高法民终1305号
【注解5】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能否拒绝交付竣工资料?|交付竣工资料是承包人的附随义务而非主要义务,发包人拒付工程款不能免除承包人交付竣工材料的义务,否则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3425号;(2019)赣民终654号
【注解6】因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需要可先行判决。——参考案例:(2015)民一终字第269号;(2016)最高法民申2574号;(2018)最高法民申279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6-2-115-001】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取消国家强制规定应施工的建筑物外墙保温层的约定无效|1.在建设单位组织进行竣工验收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交相关验收材料并确认施工质量,是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和合同附随义务。2.在工程存在由建设单位另行单独发包的项目时,承包人有义务就自己施工的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资料,不能以竣工结算资料不完整作为不履行提交竣工结算资料义务的抗辩理由。3.建设外墙保温层系属于民用建筑节能施工的强制性规定,该法定义务既不能由发包方单方免除,也不能由发包方和施工方协议免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免除外墙保温层施工的协议应当认定无效。——参考案例:(2016)赣民再50号
摘要1:工程造价通常是指工程的建造价格,包括建筑、安装、设备、税费等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注释1】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价格,即为完成一个工程项目的建设实际所需的全部费用的总和(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第1条第1款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1)工程造价可以成为工程决算价的参考依据;(2)施工合同没有约定结算标准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工程造价。
【注释2】工程结算价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依据双方所约定的计价标准和原则对施工合同、工程签证单及其他施工资料进行计算而得出的发包人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总价款(包含了价格调整、下浮、索赔等内容)。
【注解1】(1)社会保障费属于法定规费,是建设工程成本的组成部分,由建设单位支付,社保费计入工程总价。——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6890号;(2)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在项目费用组成中属于规费,系不可竞争费用。——参考案例:(2018)桂民终431号
【注释】(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为了保证施工安全、文明的不可竞争费用;(2)规费系不可竞争费用。
【注解2】对人工费调整的风险承担没有作出明确约定,按照人工费调差文件进行调整(由发包人承担)。——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5682号
【注解3】配合费|(1)承包人将工程分包而主张分包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分包配合费)应予支持。——参考案例:(2014)徐民终字第3149号;(2)施工合同未约定配合费由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单位支付的配合费最终由发包方负担。——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终20号
【注解4】安全防护费用|发包方主张因发生安全事故应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终20号
【注解5】养老保险统筹费、四项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系不可竞争费用,虽然当事人约定工程造价不计取,法院仍可计入工程价款。——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2649号
【注解6】承包人在工程所在地之外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证明该费用与工程有关,社会保险费不能计入工程价款。——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335号
摘要2:【注解7】实际施工人因雇佣工人产生的保险费用应由实际施工人承担。——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4170号
【注解8】施工合同无效劳保基金不应从工程价款中扣除|(1)劳保基金作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应由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建设主管部门预缴,由施工企业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拨付;(2)实际施工人不是劳保基金的缴纳主体,也无法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劳保基金在工程竣工后可由发包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退还。——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549号
【注释】劳保基金是按照各地区规定的取费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用以支付职工劳动保险费用的一项特种基金。
【注解9】规费单据出具时间再实际施工人施工期间且单据原件由实际施工人持有,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实际施工人实际缴纳规费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参考案例:最高法民再168号
摘要1:解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之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工程——(1)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2)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工程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第14条)|(1)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A.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不予支持;B.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备注】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法律后果——(1)发包人无权对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之外已使用部分向承包人主张工程质量缺陷责任(发包人未经验收即使用工程表明对工程质量的自行承担);(2)视为发包人认可工程质量合格,具备工程款给付条件;(3)当事人对实际竣工日期发生争议的,以工程交付之日视为竣工之日;(4)依据合同不能确定应付款日期的,以工程交付之日作为应付款日和利息起算日。
【注释】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1)发包人仅对其擅自使用部分承担工程质量风险责任(地域未使用部分出现质量问题仍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2)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3)承包人不再承担保修责任。
摘要2:【注解1】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违约在先,丧失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出具保修函的先履行抗辩权。——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6163号
【注解2】物业公司进驻视为已经交付适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物业公司即进驻并接收房屋钥匙,认定向物业公司交付钥匙之时即为案涉工程转移占有之日,物业公司出具接收钥匙收据的时间即为竣工日期。——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5316号
【注解3】发包人强制承包人退场后,对已完工工程未经验收即安排案外人继续施工,应当视同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其关于工程质量瑕疵的主张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63号
【注解4】发包人擅自使用后推定一般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层因工程质量问题向承包人提出异议,发包人申请工程质量鉴定不予准许。——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2646号
【注解5】建设工程已经完工、已经实际占有使用即视为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已成就。——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697号
【注解6】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工程能否免除承包人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义务?|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其法律后果是由发包人对其所使用部分工程承担质量风险责任,而非免除施工单位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的义务。——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279号
摘要1:解读:承包人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可以提起反诉要求承包人交付建筑税务发票及工程验收内业资料。
→【备注1】承包人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①发包人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求承包人交付竣工资料(未提起反诉);②发包人也可以提起反诉的方式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求承包人交付竣工资料。
→【备注2】承包人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求承包人交付竣工资料——①判决结果不影响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②但是法院应当作出对待给发裁判。
【问题1】发包人能否以未收到竣工资料为由主张不予结算工程价款?
(1)承包人没有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竣工资料但发包人已接收并使用工程(工程具备结算条件),承包人主张工程欠款条件已成就,发包人以承包人未提交竣工资料为由主张不具备工程结算条件不予支持;
→【备注】①交付竣工资料并非承包人主要合同义务,亦非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对等义务(《民法典》第788条第1款);②承包人未交付完备竣工资料的行为不能成为发包人拒绝结算工程价款的理由。
(2)但应认定发包人在承包人交付竣工资料的同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问题2】承包人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能否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求承包人交付竣工资料?
(1)发包人未提起反诉而仅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主张承包人交付竣工资料——法院应当作出对待给付裁判,即裁判发包人在承包人交付竣工资料的同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31条第2款前半句规定);
(2)发包人提起反诉方式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主张承包人交付竣工资料——法院应当作出同时履行裁判,即裁判发包人双方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并在判项中明确任何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当在该当事人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对方采取执行行为(《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31条第2款后半句规定)。
摘要2:【注解1】发包方可以诉请承包人交付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及配合验收。——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754号
【注解2】竣工验收是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且受国家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督。施工单位是否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盖章确认,涉及双方共同的权利义务,并涉及行政行为,应当受到国家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督,故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盖章,不具有民事争议的可执行性。——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65号
【注解3】施工合同虽被解除但不影响承包人就发包人已付工程款数额开具发票。——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202号
【注解4】法院可以判决承包人移交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5682号
【注解5】无效施工合同的承包方应提供工程资料。——参考案例:最高法民终359号
摘要1:解读:建设工程已交付部分质量合格,即便整个工程尚未全部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也有权向发包人主张相应工程价款。
【注释】(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及撤场通知后未提出异议及撤场行为表明认可双方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解除;(2)发包人在施工合同解除后并未提出工程异议,接收工程并将后续工程予以另行发包应视为认可承包人承建的工程质量。
【问题1】承包人中途退场主张工程价款而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异议,应由发包人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举证责任?还是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合格的举证责任?|承包人中途退场,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而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异议,发包人应就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举证责任而非由承包人就工程质量合格承担举证责任——(1)根据《民法典》第793条、第806条规定,施工合同解除或承包人中途退场情形下,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不合格且经修复不合规定的,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价款。(2)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抗辩支付工程价款系行使其履行抗辩权的行为,该权利实为主张承包人的工程价款请求权受到妨害,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规定,应由主张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发包人应就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受到妨害的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承包人中途退场并主张工程价款,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异议的,发包人应就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举证责任而非由承包人就工程质量合格承担举证责任。
【问题2】法院对“半截子”工程应否主动审查工程质量?|法院对“半截子”工程不应主动审查工程质量——(1)根据《民法典》第799条第1款规定,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承包人交付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对支付工程价款享有后履行抗辩权;(2)虽然工程质量合格是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置条件,但发包人对质量不合格工程有权拒绝付款的权利属于发包人对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请求权的抗辩,发包人对已完工程质量未提出异议和抗辩的情况下法院不应主动审查工程质量。
【问题3】承包人中途退场索要工程款诉讼中能否一并主张发包人返还施工机具等遗留物品(如不能返还则赔偿损失)?——(1)根据《民法典》第558条规定,保护和返还施工机具等遗留物品属于发包人附随义务;(2)法院审理承包人中途退场索要工程款诉讼中可以一并审理承包人要求发包人返还施工机具等遗留物品(如不能返还则赔偿损失)请求。
摘要2:【注解1】(1)司法解释所称经验收合格既包括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也包括正在建设中的工程经阶段性验收合格以及经过修复后验收合格|承包人中途退场的情况下不能机械地将是否经过竣工验收程序作为无效合同支付工程款的条件;(2)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只有在建设工程修复后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才对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请不予支持;(3)工程已经投入使用,发包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承包人诉请支付相关的工程款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再430号
【注解2】由于工程未进行最后竣工验收,发包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工程存在其主张的质量问题,故发包人要求鉴定工程质量与修复方案、修复费用的条件亦不成就。——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96号
【注解3】(1)发包人强制承包人退场后,对已完工工程未经验收即安排案外人继续施工,应当视同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其关于工程质量瑕疵的主张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63号;(2)发包人将工程交由案外人施工视为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的认可。——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5591号
【注解4】对于未完工程发包人能否以未经验收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为由提出付款条件不成就的抗辩只适用于工程已经完工的情形,不适用于工程尚未完工的情形。——参考案例:(2015)民一终字第309号
【注解5】承包人中途退场,双方当事人未就案涉工程进行正常交接,亦未进行竣工、验收及结算,应付工程款时间为起诉之日并起算工程款利息。——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申825号
摘要1:解读:(1)《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了工程款应付款时间(约定付款时间和视为应付款时间);(2)工程款应付款时间届至后,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抗辩支付工程价款系行使其履行抗辩权的行为,实为主张承包人的工程价款请求权受到妨害。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规定,应由主张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由发包人就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受到妨害的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因此,承包人在工程价款应付款时间届至后向发包人索赔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抗辩的,应当由发包人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举证责任而非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合格的举证责任。
【注释】《民法典》第799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1)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承包人交付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对支付工程价款享有后履行抗辩权;(2)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抗辩拒绝支付工程款系行使其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为,发包人对已完工程质量未提出异议和抗辩的情况下法院不应主动审查工程质量。
摘要2:【问题1】承包人中途退场主张工程价款而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异议,应由发包人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举证责任?还是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合格的举证责任?|承包人中途退场,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而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异议,发包人应就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举证责任而非由承包人就工程质量合格承担举证责任——(1)根据《民法典》第793条、第806条规定,施工合同解除或承包人中途退场情形下,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不合格且经修复不合规定的,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价款。(2)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抗辩支付工程价款系行使其履行抗辩权的行为,实为主张承包人的工程价款请求权受到妨害,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规定,应由主张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发包人应就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受到妨害的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因此,承包人中途退场并主张工程价款,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异议的,发包人应就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举证责任而非由承包人就工程质量合格承担举证责任。
【问题2】《民法典》第806条实体法律规范是否是确定证明责任依据?|(1)实体法律规范不是确定举证责任的法律依据,举证责任应当以程序法即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民法典》第806条是认定当事人应否承担实体责任的法律依据而非针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作出规定,不是确定举证责任的法律依据;(2)已完工程应由发包人对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证明责任而非由承包人对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承担证明责任——A.承包人的权利主张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仅就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证明责任;B.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从而对支付工程价款享有后履行抗辩权,应就其权利抗辩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即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备注】(1)承包人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价款权利发生的要件事实(承包人举证责任)包括承发包双方之间成立施工合同关系和承包人已经实际进行施工两个方面;(2)根据《民法典》第793条、第799条、第806条规定,工程质量经修复后仍不合格是发包人对承包人工程价款请求权主张权利障碍的要件事实,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应由发包人而非承包人承担证明责任。
摘要1:解读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审核竣工结算以承包人提报包括竣工图在内的完整结算资料为前提且发包人在结算审核后一定期限内支付工程款——(1)承包人未提供竣工图导致发包人未能完成竣工结算审核,不应认定发包人逾期审核结算及逾期付款;(2)发包人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法院应当驳回承包人的诉讼请求,但不影响承包人提供竣工图后另行提起诉讼(《民法典合同编总则司法解释》第31条第3款规定)。
解读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发包人审核竣工结算以承包人提报包括竣工图在内的完整结算资料为前提:(1)如果竣工图并非审核结算的必要条件,发包人抗辩不成立——法院应当作出对待给付裁判即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同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民法典合同编总则司法解释》第31条第2款规定);(2)如竣工图构成发包人审核结算必要条件——发包人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法院应当驳回承包人的诉讼请求,但不影响承包人提供竣工图后另行提起诉讼(《民法典合同编总则司法解释》第31条第3款规定)。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