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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业银行、信用社担保的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的批复【失效】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业银行、信用社担保的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的批复(1987年2月5日)

摘要2:【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发布日期:1996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96年12月31日)废止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废止】

摘要1: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1995年9月11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3年2月20日)停止执行

土地登记办法

摘要1: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土地登记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摘要2: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
  二、废止三部规章
.......
  废止《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与张××、雷××、张××、厦门×××保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与张××、雷××、张××、厦门×××保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复函(2002年2月8日 [2001]民一他字第34号)
【摘要】
张××1在购房合同的买方一栏除署上自己的名字外,还署上其未成年女儿张××2的名字,是将所购房屋的一部分权利赠与给张××2的行为。由于所购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证,张××2尚未取得赠与房屋的权利,故张××1此时有权处分所购房屋。
购房合同书上的买方是张××1和张××2的名字,而张××1是张××2的法定监护人,张××2是未成年人,无法向其征询意见,所以保税区建行有理由相信张××1具有对该房屋的处分权,因而与其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这充分表明,保税区建行尽到了注意义务,是没有过错的,因而是善意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应当维护保税区建行的合法权益,依法确认抵押合同的效力。
综上所述,本案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摘要2:【要旨】共有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抵押权的,应认定抵押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产房屋的买卖及买卖协议签订后一方可否翻悔问题的复函【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产房屋的买卖及买卖协议签订后一方可否翻悔问题的复函(1990年2月17日 (1989)民他字第50号)
【摘要】经研究认为,至今对公有商品房屋管理全国尚无统一规定,因此,处理黑龙江省农村电话局、黑龙江省邮电器材公司、哈尔滨市房地局南岗区房管二所诉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分行驻哈铁办事处房屋买卖一案,可以适用“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房管二所与哈铁办事处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提出解除买卖协议,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翻悔是允许的。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废止(废止理由:与合同法相抵触)

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同意西南财政部规定的房地产典期满后超逾十年未经回赎得申请产权登记的意见的联合通令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同意西南财政部规定的房地产典期满后超逾十年未经回赎得申请产权登记的意见的联合通令(1952年7月31日,最高法院、财政部、司法部)
【摘要】关于房地产典期满后未经回赎,原业主下落不明,承典人应于典期超过若干年,方能申请产权登记的问题,提出三项处理意见请予核复,经我们会同研究,同意西南财政部的处理意见。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萧成告诉请回赎其先祖已出典逾百余年并在土改时已经没收的房屋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萧成告诉请回赎其先祖已出典逾百余年并在土改时已经没收的房屋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56年10月19日,最高法院)
【摘要】萧成告诉请回赎的房屋,出典年代过于久远,且在土改时当地政府宣布没收,萧成告当时既未声明回赎,也未提出异议,因此,不得再行告争,原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诉讼是正确的。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典当期满后逾期十年未赎,出典人及其继承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典当期满后逾期十年未赎,出典人及其继承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的批复(1962年9月28日,最高法院)
【摘要】房屋典当期满后超逾十年未回赎,出典人及其继承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在没有新的规定前,仍按前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司法部一九五二年七月三十一日(52)财农字第103号关于同意西南财政部规定的房地产典期满后超逾十年未经回赎得申请产权登记的意见的联合通令处理。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批复》【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批复》(19887年12月10日 〔1987〕民他字第42号)
【摘要】“意见”第56条规定的精神,只适用于解决“条例”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4日)废止(原因:与物权法规定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的复函【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的复函(1995年1月16日  法经〔1995〕13号)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1986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实施的办法》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归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小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由被征地单位集中管理,列专户储存,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监督指导使用,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分给个人、移作他用或平调。你省九江市庐山区虞家河乡大桥村第十一组的土地被全部征用后,虞家河乡人民政府将部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乡、村两级按3∶7比例留用,并将该费用于扶助、开办乡属企业的做法与上述规定相悖。且大桥村第十一组在土地被征用后,仍然保留着村民组委会机构,在信用社有开户和存款。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由虞家河乡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指导村民小组对上述费用的使用。

摘要2:【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已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代替)废止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93 号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已经2012年9月21日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

摘要2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已经1988年11月15日国务院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中多个行政审批项目已被: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4日)取消或下放管理层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的通知

摘要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7]633号)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现公布《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要2: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已经2003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摘要2:【备注1】本篇法规中关于“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继承人资格认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已被: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9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3日)取消
【备注2】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0)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4号公布)

消毒管理办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消毒管理办法》的修订已于2001年12月29日部务会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31日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中多个行政审批项目已先后被: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2月27日,实施日期: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19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19日)取消或调整

卫生部公告2004年第13号——取消《消毒管理办法》规定的对卫生用品的备案管理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4年第13号)
【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我部决定从即日起取消《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规定的对卫生用品的备案管理,卫生用品在投放市场前不再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今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消毒管理办法》加强对卫生用品的市场监管,并做好对卫生用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和监管工作。

摘要2:无

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废止】

摘要1: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1988年11月21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门规章废止目录(含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1998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1998年4月13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摘要2:无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摘要1: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31号)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1989年10月10日 法(行)函(1989)63号)
【摘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系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病员及其亲属如果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对卫生行政机关做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

摘要2:【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1989年10月10日 法(行)函〔1989〕63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依据已被废止,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1989年10月10日,最高法院)
【摘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系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病员及其亲属如果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对卫生行政机关做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

摘要2:【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1989年10月10日 法(行)函〔1989〕63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依据已被废止,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3年4月8日)废止(废止原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1992年5月16日 法发[1992]16号)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1989年4月12日 [1988]民他字第52号)
【摘要】
  (一)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荷花女》一文中的插图无明显侵权情况,插图作者可不列为本案的诉讼当事人。
  (三)本案被告是否承担或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由你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确定。
【要旨】公民死亡后其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序号:161 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 发文日期、文号:1989年4月12日〔1988〕民他字第52号 废止理由: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害名誉权案件有关报刊社应否列为被告和如何适用管辖问题的批复【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害名誉权案件有关报刊社应否列为被告和如何适用管辖问题的批复(1988年1月15日 法民复(1988)11号)
【摘要】报刊社对要发表的稿件,应负责审查核实。发表后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作者和报刊社都有责任,可将报刊社与作者列为共同被告。
  关于这类案件的管辖问题,可分别情况处理:如果原告只对作者起诉的,由作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受诉法院可追加报刊社为被告;如果原告只对报刊社起诉的,由该报刊社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受诉法院可追加作者为被告;如果原告把作者和报刊社作为共同被告起诉的,一般由报刊社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二批)》(发布日期:1997年1月28日 实施日期:1997年1月28日)废止(原因:该批复已被199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问答》代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摘要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7日)修改
四、对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8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

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失效】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4号):《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已于1996年6月19日经第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废止等部令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2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失效】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已于2001年6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8月13日起施行。
【摘要】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废止(原因:已停止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7〕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7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

摘要2:【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