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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精解

摘要1:【目录】1.什么是抵押合同?2.什么是独立抵押合同?3.什么是抵押物?4.什么是可以抵押财产范围?5.什么是禁止(不得)抵押财产范围?6.什么是抵押权涉及抵押物范围?7.什么是抵押物转让?抵押物能否转让?8.什么是侵害抵押物行为?9.什么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9.1什么是房地一体抵押原则?10.什么是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11.什么是交通运输工具抵押?12.什么是共有财产抵押?13.什么是一并抵押?14.什么是未来财产抵押(房地产项目、预售房屋、在建工程抵押)?15.什么是在建工程抵押?16.什么是商品房按揭贷款?17.什么是浮动抵押?18.什么是最高额抵押权?19.什么是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20.什么是抵押权?21.什么是抵押权取得方式?21.1什么是抵押权善意取得?22.什么是抵押登记?23.什么是抵押不破租赁原则?24.什么是无效抵押权?25.什么是抵押权实现?26.什么是抵押权竟存与次序?27.什么是抵押权消灭?

摘要2:民法典标签:D394【抵押权的定义】;D395【抵押财产的范围】;D396【浮动抵押】;D397【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规则】;D398【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限制】;D399【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D400【抵押合同】;D401【流押】;D402【不动产抵押登记】;D403【动产抵押的效力】;D404【动产抵押权无追及效力】;D405【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D406【抵押财产的处分】;D407【抵押权处分的从属性】;D408【抵押权的保护】;D409【抵押权及其顺位的处分】;D410【抵押权的实现】;D411【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D412【抵押权对抵押财产孳息的效力】;D413【抵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D414【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D415【抵押权与质权的清偿顺序】;D416【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D417【抵押权对新增建筑物的效力】;D418【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行效果】;D419【抵押权存续期间】;D420【最高额抵押权的定义】;D421【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D422【最高额抵押合同条款变更】;D423【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D424【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为公司债券持有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意见函》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为公司债券持有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意见函》的答复(2010年6月23日 (2010)民二他字第16号)
【摘要】
  基于公司债券持有人具有分散性、群体性、不易保护自身权利的特点,《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以保护全体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基于此,《办法》第二十五条对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法定职责进行了规定,同时允许当事人约定权利义务范围。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函中所述案例的抵押权人为全体公司债券持有人。抵押权的设定有利于保护全体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在公司债券持有人因其不确定性、群体性而无法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情形下,认定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代理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符合设立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的目的,也不违反《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以及当事人之间没有禁止代为办理抵押登记约定的情形下,应认定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代理全体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办理土地抵押登记。
【要旨】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代理公司债券持有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摘要2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摘要1: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6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97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已于1997年6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问题应如何处理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问题应如何处理的答复(2008年9月23日 [2008]行他字第15号)
【摘要】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问题的,不应将该案全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而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第三人购买的房屋不属于善意取得,参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房屋买卖行为属于无效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撤销被诉核发房屋产权证行为。
二、第三人购买的房屋属于善意取得,房屋管理机关未尽审慎审查职责的,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三、如果不能确定第三人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善意取得,应当中止案件审理,待有权机关作出有效确认后,再恢复审理。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放前出典的封建性房地产可否由清理封建性房地产的机关赎回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放前出典的封建性房地产可否由清理封建性房地产的机关赎回问题的批复(1957年7月23日,最高法院)
【摘要】即关于出典物为封建性房地产,可否由清理封建性房地产的机关赎回,我们同意你院所提第一种意见,即:应承认承典人对该项房地产的所有权不应由清理封建性房地产的机关赎回公有;如该项房地产为国家急切需用的时候,应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私改期间不应计入回赎期限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私改期间不应计入回赎期限的批复》(1986年5月27日 〔1986〕民他字第23号)
【摘要】即沈源志的亡夫钱鸿文1944年出典给周金生“寄父”华兰臣4间房屋(典期7年),因1960年对其中两间进行了私房改造,致使钱鸿文及权利承当人无法回赎。这一不抗力原因持续到1980年房屋发还,因此,这段期间不应计入回赎期限。沈源志要求回赎这两间“典期届满”未逾10年的房屋,应予准许。至于留给华兰臣家自住的两间房屋,并没有受到私房改造的影响,沈源志主张回赎时,典期届满已逾10年,则应视为绝卖。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
【摘要】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摘要2:无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号):现发布《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2:【备注1】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修改
【备注2】本篇法规中多个行政审批项目已先后被: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19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9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9日)、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9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3日)取消或调整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已经1988年11月15日国务院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中多个行政审批项目已被: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4日)取消或下放管理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已经2003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摘要2:【备注1】本篇法规中关于“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继承人资格认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已被: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9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3日)取消
【备注2】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0)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4号公布)

卫生部关于《药品管理法》条文中“销售”药品解释的复函

摘要1:卫生部关于《药品管理法》条文中“销售”药品解释的复函(1993年8月16日)湖南省卫生厅:  你厅湘卫报(93)23号文收悉。经研究,对《药品管理法》条文中“销售”药品解释如下:  销售是商品流通领域以

摘要2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中关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已被: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9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3日)取消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摘要1:·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2000年10月23日)
【摘要】
  1、发生医疗纠纷的医患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只要符合鉴定的受理条件,即应当受理。
  2、行政复议的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办理。
·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第278号 2004年8月19日)
【摘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患方向医疗机构提出要求解决医疗纠纷,可以认定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时间可以从其向医疗机构提出解决要求的时间起算。
·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496号)
【摘要】
  一、由于医疗机构的医疗过失导致产妇和新生儿两个损害后果的,对两个损害后果分别进行鉴定、定级。
  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如果医疗机构拒绝或者拖延尸检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责任;如果患方拒绝或者拖延尸检,由患方自行承担后果。
  三、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如果医患双方均无证据否定所提交的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则该病历资料应当作为鉴定依据。
  四、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照我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8号)执行;患方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造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进行的,按放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处理。
·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函〔2009〕54号)
【摘要】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医学会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出终止鉴定决定时,应向卫生行政部门说明终止鉴定的原因。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进行审核。
  二、对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处理。

摘要2

雇佣纠纷裁判观点集成

摘要1:1.船员与船长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2.召集人与雇主的区分及责任认定?3.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事实)雇佣关系?4.法律法规冲突适用规则之新法优于旧法,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修改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5.农村松散性质劳务中雇佣关系和合伙关系的界定6.未取得个体工匠资质的施工人受伤害,建房人是否负赔偿义务?7.经第三人同意,约定由第三人支付报酬的不影响雇佣合同的成立8.雇员在农村房屋建造中受伤,房主应否与雇主一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9.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0.原、被告构成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原告能否行使追偿权?11.雇佣、加工承揽的区分及重大过失的认定12.水库管理站职工自带工具为雇主修理发电机组是属于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13.雇佣关系认定的考虑因素14.受害人受伤时是否在从事雇佣活动?15.雇主安全保障义务的延伸16.雇主行使追偿权问题探讨17.侵权责任法施行后雇员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如何承担责任18.本案法律关系是雇佣还是承揽,是否适用过失相抵原则19.雇员因重大过失造成雇主财产损失,雇主能否向雇员追偿?20.受雇主指使购买宵夜时被打伤,是否构成雇佣伤害赔偿?21.雇员在农村民房建筑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房主是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还是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2.发包人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责任认定23.分包合同无效情况下,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害,各方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24.雇员在第三人赔偿后能否再要求雇主承担责任?25.第三人致雇员伤害,雇主应否承担责任?26.盲人雇员辞职后仍住在原单位安排的宿舍,摔伤致死如何赔偿?27.因侵权达成和解协议后是否需要赔偿?28.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竞合时受害人能否获得双重赔偿?29.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应以扶养人即受害人的身份确定30.自建房在两层及以下的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31.雇员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32.受害者与三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帮工关系?33.临时卸货工作是否属于雇佣关系?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第二次修正)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日期:2012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摘要1: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8年2月22日国务院批准 1998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5号发布;1999年6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发布)

摘要2:【备注】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经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备注】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4)
  七、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修改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企业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收集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三)向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四)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企业银行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职权的,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将其中的“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摘要2: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鼓励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依法申请修复失信记录。政府部门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并修复失信记录的,应当及时将上述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废止】

摘要1: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
工商总局令第55号:《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要2:【备注】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条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出资人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摘要1:出资的履行义务是指股东必须将用于出资的财产交付给公司、向公司履行的其他给付义务。

摘要2:【目录】股东缴纳出资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表现形式;股东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公司实际资产不足、不当减少;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民事责任:公司法未规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政责任;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刑事责任;股东资格取得与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关系;提示2: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方式;提示3:只认缴却未出资的投资人的权利义务;提示4:请求股东补缴出资的权利主体;提示5:企业开办其他企业的法律责任承担;提示6:出资人以无处分权财产出资效力认定;提示7:出资人以犯罪所得货币出资的效力及其处理;提示8:新老股东连带出资补足责任;提示9:注册资本是否到位的法律认定依据;提示10:注册资本是否到位的举证责任;提示11:股东出资纠纷;提示12:股权以受法律强制程度为标准分为固有权、非固有权;提示13:追究股东出资不实责任的诉讼时效;提示14:瑕疵出资的举证责任分配——最高院司法观点;提示15:出资人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实物作价出资如何认定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提示16: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如何认定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提示17: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公司债权人能否请求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提示18: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能否主张抵销相应瑕疵出资额?提示19:股东违法出资义务对公司债务应当承担哪些民事责任?提示20:公司债权人证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方式有哪些?提示21:股东除名;提示22:《公司法解释(三)》督促股东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制度设计;提示23: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法律后果;提示24:其他补充问题;提示25: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但出资人认缴期限未到期时,应通过破产程序要求股东补缴出资;提示26:公司注册资金足额到位的应认定全部股东已完成出资责任;提示27:无对价取得注册资金的财产属于抽逃出资行为;提示28: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提示29:股东出资瑕疵法律责任;九民纪要解读: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九民纪要解读:未届履行期限出资表决权能否受限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废止】

摘要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摘要2:【备注】该办法已被《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废止,废止时间:2014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2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01年9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不履行其义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问题的复函(1991年10月23日  法(经)函〔1991〕13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已于1997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0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3日公布起施行。
【摘要】
  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或者虚假的资金证明,公司资不抵债的,该验资单位应当对公司债务在验资报告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以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验资单位对一个或多个债权人在验资不实部分之内承担的责任累计已经达到其应当承担责任部分限额的,对于公司其他债权人则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多个债权人同时要求受偿的,验资单位应当在其出具的被验资单位不实的注册资金、证明金额内,就其应当承担责任。

摘要2

个人合伙份额

摘要1:(1)原民法通则及其意见没有规定个人合伙的份额转让;(2)《民法典》第974条新增个人合伙份额转让规定(“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摘要2:【注解1】(1)《民法典》第974条规定:“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个人合伙人对外转让份额,只是规定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未明确规定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注解2】(1)《合伙企业法》第2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23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合伙人对外转让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注解3】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合伙投资份额采取保全措施|合伙开发房地产关系各合伙人基于其投资享有项目的合伙份额,该合伙份额具有财产权的性质,法院可依法对合伙份额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参考案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4)皖民二终字第00486号
【注解4】合伙份额收益权受让人的债权人不得对合伙份额采取执行措施(合伙份额所对应收益权区别于合伙份额)。——参考案例: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湘执异23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摘要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2年7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3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摘要2:【备注】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4)》废止

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失效】

摘要1: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2000年11月1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57号令发布 根据2002年5月2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修订)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习近平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列入省级年度计划的开发耕地项目的补助或投资,从省级开发耕地专项资金列支。新增耕地为水田的,每公顷补助或投资最高不超过120000元,新增耕地为旱地的,每公顷补助或投资最高不超过45000元。
  列入市、县级年度计划的开发耕地项目的补助或投资,从同级政府开发耕地专项资金列支。”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列入省级年度计划的滩涂围垦项目,省级开发耕地专项资金以投资的形式投入,并由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予以补助。列入省级年度计划的其他开发耕地项目,开发耕地专项资金以补助的形式投入。”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列入开发耕地计划的项目,必须按照《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工程竣工后,必须对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
  四、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二条:“列入开发耕地计划的项目,以补助形式投入的开发耕地专项资金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拨付;以投资形式投入的开发耕地专项资金,按照项目投资人的约定投入。”
  五、其他条款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2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
【摘要】遵化市小厂乡头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三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以第三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参照《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条,小组长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小组长职务相应终止,应由村民小组另行推选小组长进行诉讼。

摘要2:【注解】
(1)村民小组的诉讼方式应当以小组长作为负责人的方式提起,而不应采取小组成员推举诉讼代表人的方式。村民小组长如被追究刑事责任,则无权代表村民小组行使权利;如仅被采取刑事羁押措施,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应仍有权代表村民小组行使诉讼权利。
(2)村民小组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规定);如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则任何村民小组成员都不得代表村民小组行使权利。
(3)村民小组长缺位时,应当由村民小组会议另行推选小组长;村民小组长不能直接参加诉讼时,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物业服务纠纷精解

摘要1:【目录】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二、业主专用权:2.什么是专有部分所有权(业主专有权)? 3.“住改商”有哪些严格限制?4.什么是明示属于个人绿地?
三、业主共有权:5.什么是业主共有部分共有权?6.什么是停车位(车库)归属及使用原则,有哪些规定?如何认定小区规划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 7.屋顶花园是否属于共有、能否单独出售或者赠送给业主?顶层公寓阁楼权利归属的认定标准如何规定?8.小区会所是否属于共有部分?9.建筑物外墙面是否属于共有部分,获得收益是否归业主共有?出租自已房屋对应的外墙面违法吗?10.建筑物楼顶空间及其架空层的所有权是否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有?11.增建夹层的行为应否实施,是否必须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征求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意见?12.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权属如何规定?
四、业主共有共同管理权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13.什么是业主共有部分共同管理权? 14.如何认定业主?15.什么是业主大会? 16.什么是业主委员会?什么是业主撤销权? 17.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是否具备?18.《物权法》对物业管理有哪些规定? 19.什么是临时管理规约?20.什么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1.如何认定物业服务合同效力?22.什么是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终止?23.建设单位物业义务和责任有哪些? 24.物业资料移交有哪些规定? 25.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权属如何规定?26.什么是物业服务合同?27.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有哪些规定?28.物业使用与维护规定有哪些?29.对业主侵权行为救济方式有哪些?30.什么是物业服务企业违约责任和安保义务责任?31.什么是业主违约责任?32.物业管理法律责任有哪些规定?33.房屋漏水原因无法查明,能否以公平原则认定?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摘要2:【修改解读】
(1)修改后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原“具体应用法律”修改为“适用法律”)。
(2)第7条:删除“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为“其他重大事项”之规定;保留“处分共有部分”为“其他重大事项”之规定。
(3)第8条:保留专有部分面积的计算规则;删除建筑总面积计算规则之规定。
(4)第9条:保留专业主人数的计算规则;删除总人数计算规则之规定。
(5)第14条:将第1款“或者其他行为人”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将第2款“行为人”修改为“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
(6)其他条文仅修改民法典的条文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