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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18修订)

摘要1: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 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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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闽民申1486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闽民申1486号
【裁判摘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陈文海认为其在2014年3月26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属于工伤,其应当申请工伤认定,并根据认定结果主张相关权利。本案中,在没有相应工伤认定依据的情况下,陈文海向麦顶学园主张工伤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一、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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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旅行社管理条例》有关“旅游意外保险”的含义的答复

摘要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旅行社管理条例》有关“旅游意外保险”的含义的答复(2002年3月26日 国法函[2002]32号)
【摘要】《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该条中规定的“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含意是: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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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的通知

摘要1: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2014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的通知(2014年5月26日 高检发反贪字[2014]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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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11号):《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已经2009年7月15日商务部第2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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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12号):《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已经2009年7月15日商务部第2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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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1498号

摘要1:(土地补偿款、增值分配主体)
【裁判要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土地补偿费不属于承包经营收人,是对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因此应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才是对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
【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1498号

摘要2:【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6-30页。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一终字第10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一终字第100号
【裁判要旨】实际施工人已全面履行了建设施工义务,且建设工程已验收合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条、第26条的规定,其有权请求发包人给付欠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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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一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一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
【提示】建设项目施工负责人或者管理人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不能以合同当事人名义提出支付工程款的请求。
【裁判要旨】承包人指定他人依据其意思表示负责施工工程的管理与建设,该被指定人是施工工程的负责人或者管理人,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实际施工人。
【裁判规则】建设项目施工负责人或管理人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不能以合同当事人名义提出支付工程款的请求。
【摘要】本案作为承包人环亚公司在完成医技楼项目前期管网改造工程后,与作为发包人的医大四院签订的《施工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施工合同》签订后,环亚公司陆续将安装、消防、水暖等后续工程分别分包哈尔滨市中实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公司,并签订相关分包施工合同。各分包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虽刘某某与环亚公司于2006年9月12日签订《协议书》约定,环亚公司不参与管理,出现问题由环亚公司的项目公司六分公司与刘某某负责,刘某某负责办理了工程的《工程报审表》、《结算书报审表》、《工程结算报审表》、《工程概预算书》等与施工相关的事项,但上述各类表格载明的刘某某,均为医技楼项目施工负责人或者管理人。......事实证明,环亚公司为涉案《施工合同》及分包施工合同的签约主体与义务承担主体。刘某某作为医技楼项目施工负责人,是依据环亚公司的意思表示从事负责施工管理,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6条“实际施工人为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的承包人”的条件。环亚公司关于刘某某不是实际施工人的上诉主张,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刘某某为医技楼项目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款享有独立请求权,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摘要2:排除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之权利义务,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黑龙江省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及原审第三人刘国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3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78-183页】
【解读1】无论刘某某是以环亚公司提供的公章与医大四院签订施工合同,还是以环亚公司提供的财务章接收医大四院拨付的工程款和以环亚公司六分公司名义缴纳各项税费等事项,其所实施的都是医技楼项目施工管理行为,刘某某不符合实际施工的条件,不具有以自己名义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原告主体资格。
【解读2】实际施工人与项目管理者的身份区别:(1)环亚公司与医大四院签订《施工合同》后将后续工程分别转包给其他公司施工;(2)环亚公司与刘某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环亚公司不参与管理,出现问题由环亚公司的项目公司六分公司与刘某某负责;(3)刘某某系工程管理人员而非实际施工人(工程已经分包给其他公司)。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9)城民一初字第209号;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三亚民一终字第77号

摘要1:【问题提示】以户为基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成员间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家庭与户区别何在?因家庭成员之间法律关系的变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享有应以何为基础进行分配?
【要点提示】因土地承包期限较长(一般为三十年),在承包期限内,因生老病死、婚娶嫁出、分家析产等各种变动原因,家庭成员的人数、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经常发生变化。处理此类纠纷,一是对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成员之间是按份共有的关系还是共同共有关系要作出正确判断;二是要正确区分家庭和农户法律性质之间的差别,以原承包关系确立时同一农户的家庭成员作为基础,依据变动的原因,把家庭成员之间法律关系的变动限制在以户为单位的范围内,以户作为基本单位,按各自应得的份额予以分配。
【案例索引】一审: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9)城民一初字第209号(2009年4月9日);二审: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三亚民一终字第77号(2009年8月26日)

摘要2:【裁判要旨】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在承包期内因土地被征用而由集体分配的各种补偿款项,均属原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平均分配。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

摘要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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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印送《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的函

摘要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印送《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的函(法工委发[2009]62号)
【目次】一、法律结构规范;1.目录;2.定义条款;3.过渡性条款;4.法律适用关系条款;二、法律条文表述规范;5.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表述;6.引用法律名称的表述;7.适用法律的表述;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表述;9.引用法律条文中第×项的表述;10.部门的表述;11.数字的使用;12.标点符号的使用;三、法律常用词语规范;13.和,以及,或者;14.应当,必须;15.不得,禁止;16.但是,但;17.除……外,除……以外;18.依照,按照,参照;19.制定,规定;20.会同,商;21.缴纳,交纳;22.抵销,抵消;23.账,帐;24.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25.日,工作日;四、法律修改形式规范;26.法律修正;27.法律修订;五、法律废止形式规范;28.法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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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议决定书(2015)鲁执复字第94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议决定书(2015)鲁执复字第94号
【裁判要旨】协助执行人如有证据认为执行法院处理涉案土地使用权存有错误,可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本案中,泰安中院于2015年3月26日向申请复议人蒙阴国土局送达(2014)泰执字第87-13号、第88-12号、第89-11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申请复议人协助将涉案土地使用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韩君堂名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复议人作为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办理协助执行事项。申请复议人如有证据认为泰安中院处理涉案土地使用权存有错误,可依法向泰安中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因申请复议人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未及时履行泰安中院所要求的协助义务,泰安中院再次责令申请复议人履行协助义务,但是申请复议人在并无蒙阴法院对涉案土地续封记录的情况下,仅以蒙阴法院的公函为由,仍不协助泰安中院办理涉案土地的过户登记手续,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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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的请示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的请示答复([2013]执他字第26号,2013年11月27日)
【摘要】 在参与分配程序中,抵押权的实现并不以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第94条规定,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依照上述规定,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债权人只要在实体上享有抵押权,即可主张债权的优先受偿。如果其他债权人、被执行人对于抵押权及其担保债权的范围存在异议,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通过分配方案异议、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予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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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2)贸仲裁字第0112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请示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2]贸仲裁字第0112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请示的复函([2003]民四他字第26号,2004年2月24日)
【摘要】根据你院请示报告所述事实,本案各方当事人均为在我国注册成立的法人,且争议事项也不具有涉外因素,因此虽然本案仲裁裁决是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但该裁决在性质上应属于国内裁决,而非涉外仲裁裁决,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可由你院自行决定是否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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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执监字第96-2号复函

摘要1:【案号】(2000)执监字第96-2号复函
【要旨】仲裁庭裁决改变行政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系超越仲裁范围,属无权仲裁,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
【摘要】最高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96)贸仲裁字第0271号仲裁裁决书原文第26页称“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广厦等三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不符事实的验资报告,并据此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变更股东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乃是申请人侵权行为的结果,绝不是孤立的行政行为,申请人不能以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为由摆脱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该表述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和《仲裁规则》关于仲裁庭仲裁范围和管辖权限的有关规定,主要有两个错误:一是该仲裁裁决的事项超越了仲裁范围,二是仲裁裁决内容违反了仲裁规则。申诉人三公司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96)贸仲裁字第0271号裁决书存在程序错误,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和申请不予执行该裁决的异议理由成立,两中院裁定驳回三公司的申请错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撤销该院作出的(1998)深中法经二初字第97号裁定书,同时裁定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96)贸仲裁字第0271号裁决不予执行,并函复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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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复字第2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复字第24号
【裁判要旨】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将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时间限制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届满以及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之后。因此,执行法院在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裁定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相应财产,不违反法律及司法额计算的规定。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执行措施。也即,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将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时间限制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届满以及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之后。因此,福建高院在发出执行通知后,裁定查封、冻结蓝海公司等被执行人的相应财产,不违反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蓝海公司主张执行行为违法,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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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裁定将被执行人的经营权归申请执行人所有是否合法的请示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裁定将被执行人的经营权归申请执行人所有是否合法的请示的答复(〔2004〕执他字第26号,2004年3月24日)
【摘要】我们认为,经营权不属于物权的范围,执行经营权既涉及到主体资格的问题,也涉及到原经营权人是否同意的问题。因此,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执行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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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问题的电话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问题的电话答复(1992年8月26日)
【摘要】
  经研究,我们认为,犯罪分子以诈骗手段,非法骗取的赃款,即使用以抵债归还了债权人的,也应依法予以追缴。追缴赃款赃物的方式法律规定有多种,判决追缴只是其中一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1965年12月1日(65)法研字第40号《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关于“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判处案件的赃款赃物,应该随案移送,由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并作出决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需要追缴的赃款赃物,通过判决予以追缴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赃款赃物的追缴并不限于犯罪分子本人,对犯罪分子转移、隐匿、抵债的,均应顺着赃款赃物的流向,一追到底,即使是享有债权的人善意取得的赃款,也应追缴。刑法并不要求善意取得赃款的债权人一定要参加刑事诉讼,不参加诉讼不影响判令其退出取得的赃款。
  另外,华联奎副院长在年初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关于协助执行的讲话,不只是针对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执行讲的,也应当包括刑事案件中的财产部分的执行在内。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代替)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摘要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摘要2:【失效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3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

摘要1:【目次】一、《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问题(5条)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27条)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24条)四、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18条)五、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6条)六、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11条)七、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8条)八、关于财产保险纠纷案件的审理(5条)九、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5条)十、关于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12条)十一、关于民刑交叉纠纷的处理(3条)(共124条)
1.《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及其适用2.《民法总则》与《合同法》的关系及其适用3.《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关系及其适用4.《民法总则》的时间效力5.《民法总则》的说理参考作用6.与目标公司对赌7.股东出资能否加速到期8.表决权应否受到限制9.股权转让合同效力10.公司为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提供担保的效力11.财务或者财产混同12.过度控制13.资本显著不足14.反向否认15.诉讼地位16.关于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形17.关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18.因果关系抗辩19.【诉讼时效20.公司决议是代表(理)权限的基础21.公司意思的认定22.公司意思的推定23.不属于公司意思的情形24.相对人的形式审查义务25.伪造、变造决议情况下的信赖保护26.无权代表(理)的法律后果27.何时成为股东不影响其起诉28.股东代表诉讼的反诉29.股东代表诉讼的调解30.人章同时具备才能起诉31.股权代持情况下实际出资人的责任32.请求召开股东会33.违法无效34.违反公共秩序无效35.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36.合同无效的程序保障37.未经批准的合同效力38.报批义务及相关条款独立生效39.不履行报批义务的后果40.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41.撤销权的行使42.抵销 43.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44.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45.诉讼中达成的以物抵债46.和解协议47.守约方通知解除48.违约方起诉解除49.履行不能与合同解除50.合同解除的时间51.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52.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53.金融借贷的认定54.变相利息的规制55.高利转贷行为的规制56.职业放贷之禁止57.独立担保58.担保责任的范围59.混合担保的处理60.借新还旧的担保责任61.最高债权额的认定62.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

摘要2:63.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64.房地分离抵押65.权属不明财产、被查封财产抵押66.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67.流动质押的设立与监管人的责任68.浮动抵押的效力 69.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存70.担保关系的认定71.担保物权的认定72.保兑仓交易的性质和效力73.保兑仓交易的司法救济74.让与担保 75.明确法律适用规则76.依法确定责任主体77.依法分配举证责任78.告知说明义务的衡量标准79.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80.免责事由81.共同管辖的案件移送82.案件审理方式83.统一登记立案84.示范判决和委托调解85.案件甄别及程序决定86.选定代表人87.关于揭露日和更正日的认定88.注意区分重大性与信赖要件89.场外配资合同的效力90.融资融券合同的无效91.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92.回购业务的性质93.优先级与劣后级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94.以股权设定让与担保95.增信文件的性质认定96.保底和刚兑承诺无效97.通道业务的效力认定和责任承担98.信托中受托人的举证责任99.信托财产的诉讼保全100.违反安全应尽责任的法律后果101.未依约支付保险费的处理102.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的认定103.保险事故发生前达成的仲裁协议104.第三者直接向保险人索赔的诉讼时效105.关于贴现行恶意、重大过失的认定106.民间贴现行为的效力107.转贴现协议责任108.票据质押109.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权利救济110.继续推动破产案件的及时受理111.受理后债务人财产的保全112.不动产租赁合同的特殊保护113.重整申请的可行性审查标准114.维护破产企业的营运价值115.关于重整中担保物权的恢复行使116.重整计划的执行及诉讼管辖117.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衔接118.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119.完善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120.促进破产财产处置价值最大化121.无法清算案件的审理与责任承担122.关于同一事实的认定123.民、刑案件分开审理原则124.关于涉众刑事犯罪与民商事案件的程序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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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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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摘要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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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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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厦民终字第3441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厦民终字第3441号
【裁判摘要】因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而被公司股东会除名的决议,可以适用表决权排除,被除名股东对该股东会决议没有表决权。股东表决权例外规则最主要的功能是防止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损害公司和小股东利益。按法律规定和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只有在出资的基础上才有股东权。根据公司契约理论,有限公司是股东之间达成契约的成果。如果股东长时间未履行出资义务,构成对其他股东的根本违约,违约方对是否解除其股东资格无选择权。基于公司契约和根本违约的理论,在因股东未出资而形成的股东除名决议中,只有守约股东有表决权,违约股东没有表决权。华龙兴业公司2014年5月26日股东会议内容是对是否解除叶某某股东资格做出决议,故应排除叶某某表决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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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焱等与常州三立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上诉案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877号
【裁判摘要】二审判决结合邹焱在三立公司2005年6月8日、2006年7月26日董事会通过的对涉案业务的运营情况进行总结的三立公司2004年、2005年年度公司运营总结报告予以签字确认以及从未对涉案业务属于三立公司提出异议等事实,认定涉案业务属于三立公司的商业机会,邹某是明知的,同时进一步认定邹某在明知涉案业务属于三立公司商业机会的情况下,仍然将该业务交给其关联公司士通公司和世界之窗公司经营,拒不将涉案业务带来的收益交给三立公司,邹某的行为构成侵权,最终判决邹某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士通公司、世界之窗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充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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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决定废止《反价格垄断规定》等2件规章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反价格垄断执法授权的决定》等2件规范性文件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已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划入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6月26日公布了《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制度衔接,现决定废止《反价格垄断规定》等2件规章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反价格垄断执法授权的决定》等2件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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