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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45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450号
【裁判要旨】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信访人就信访事项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可以作出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信访人对该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案或驳回起诉。
【裁判摘要】2012年12月3日,范某某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已经知晓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渝府地[2003]1320号批复(以下简称1320号批复)的内容,范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提交《确认征地批复违法申请书》,请求重庆市人民政府确认1320号批复违法,已超过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该请求属于行政申诉信访。重庆市人民政府收到该请求后,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告知书》(以下简称4月告知书),告知“……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自下达后生效,你们申请确认违法的批准文件目前未经法定程序确认违法”,并无不当。该告知书系对信访申诉的处理,对范某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范光友对4月告知书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告知书》(以下简称5月告知书),告知“……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其结论并无不当。重庆市人民政府仅作出5月告知书,而未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形式,存在瑕疵,但该瑕疵不影响5月告知书结论的正确性。范某某对5月告知书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但鉴于范某某诉请人民法院撤销5月告知书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依法应当判决予以驳回,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亦难以支持其诉讼请求,为减少诉累和降低诉讼成本,本院对范某某的再审请求不予支持。

摘要2:【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款 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者诉讼受案范围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一并驳回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
【解读1】申请的行政行为已超过法定复议和起诉期限,其通过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以重启不作为诉讼的起诉期限,不宜认定其为法定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而宜认定为法定救济途径外的信访申诉,否则将导致起诉期限制度被架空的风险。
【解读2】对于已具有执行力的行政行为,是否予以纠正属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限范围之内,不宜认定为依法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而宜由行政机关按照信访事项的相关程序予以处理。
【解读】对被诉的涉信访事项的行政复议行为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446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4469号
【裁判要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关于城中村改造方案的批复,是上级对下级行政部门的审批,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是城中村改造的一个程序性环节,并不直接对外创设权利义务,因此不属于复议受案范围,内部行政行为未直接创设或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时,应当以行政部门最终的行政行为作为诉讼对象进行权利救济。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章专门对行政复议范围作了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根据现行行政法理论和行政诉讼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西安市未央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根据《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联合村城中村改造方案》,并报送西安市城改办审批,西安市城改办于2013年9月5日作出市城改发〔2013〕232号批复,原则同意联合村按上述方案实施改造,并就项目概况、改造工作内容、工作要求责任及措施等事项予以批复。该批复系根据地方性文件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改造方案的内部审批行为,并不直接对外创设权利义务,仅系整个城中村改造的一个程序性环节。对再审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拆迁安置及补偿行为,再审申请人如对安置补偿行为不服,应直接针对安置补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涉案批复虽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于2015年3月3日为再审申请人知悉,但并未改变其系内部行政行为的性质,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西安市政府作出被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无不当。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亦无不当。

摘要2:【解读】内部审批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不直接对外创设权利义务的内部审批行为不属于复议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276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2769号
【裁判摘要】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这一定义,政府信息包括一切记载信息的载体,并非只有形成正式文件的才构成政府信息。构成政府信息,也未必必须具备正式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一审法院认为,“履行职责的过程应指履行法定具体职责的过程。行政机关在工作中进行研究、讨论、审查、内部管理等活动,虽属于其工作范围,但若没有明确的具体职责依据,则不宜笼统地将行政机关所有工作活动都纳入其履行具体职责的范围之内。”这种说法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履行职责过程”的限缩性解释。一审法院进而认为再审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并非北京市政府履行法定具体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也有混淆政府信息和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这两个概念的嫌疑。但是,这也不是说凡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政府信息都必须公开。从世界范围来看,内部信息、过程信息、决策信息通常被列为可以不公开的情形。这些信息普遍具有“内部性”和“非终极性”的特点,属于“意思形成”的信息,一旦过早公开,可能会引起误解和混乱,或者妨害率直的意见交换以及正常的意思形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对此作出规定,但国办发5号文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这一解释性规定符合国际通例,也有利于兼顾公开与效率的平衡。本案中,北京市领导对北京市海淀区北部地区开发建设工作所作批示,就具有“内部性”和“非终极性”的特点,再审被申请人在说明理由的基础上不予公开,并无不妥。再审申请人称,再审被申请人未提供案涉信息属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的事实方面的证据。本院认为,政府信息的性质及其是否属于公开例外的判定,是一个法律问题,而非事实问题,人民法院能够依职权作出认定。

摘要2:【解读】内部性和非终局性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180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1800号
【裁判要旨】在信息公开案件中,行政机关作出的要求信息公开申请人对其所申请的信息进一步明确并补充此信息用途等证据材料的《补充告知书》,本身并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机关的过程性行政行为),以此为诉讼标的的起诉通常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

摘要2:【解读】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的告知书是否可诉?——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机关的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可诉。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14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148号
【裁判摘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是已经存在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人民法院审理因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引发的行政案件,应重点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已经尽到合理的查找和检索义务,当政府信息不存在时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沈某某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徐汇区宜山路周沈巷112号《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被申请人徐汇区政府经查询,沈某某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故而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并向沈亚威提供了徐府迁通字(2008)第18号强制执行通知书作为参考。一、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沈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至于被申请人徐汇区政府是否应当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并非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查的问题。

摘要2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苏中行终字第00199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苏中行终字第00199号
【裁判要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否在网站上公开闲置土地的信息不影响闲置土地认定书的效力。
【裁判摘要】《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应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闲置土地认定后,对相关信息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程序,而非闲置土地认定程序中的一个环节。被上诉人是否在网站上公开涉案闲置土地的相关信息,并不影响被诉《闲置土地认定书》的效力。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125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1259号
【裁判摘要】知道被诉行政行为的方式并不局限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告知,如果当事人通过诉讼、信访、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也属于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情形。本案中,商贸中心向南宁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获取410026号国土证,已经知道被诉行政行为的内容,故商贸中心认为应适用20年最长起诉期限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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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12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123号
【裁判摘要1】如何判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是否明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中应当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实践中,为方便行政机关查找检索并及时提供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进行内容描述时,一般应当包括明确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在判断信息公开申请中“内容描述”是否明确具体,是否能够检索、查找到该政府信息时,要处理好群众习惯用语与法律专业术语之间的关系,只要申请中对内容描述和特征描述能够被理解和识别,不会发生歧义,可以进行查找检索,行政机关就不能以内容描述不明确不具体为由拒绝答复;更不能以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内容或者名称与申请中的内容描述不完全一致为由,不予提供。另外,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因此,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不明确、不具体,难以查找和检索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申请内容作出更改或补充,申请人拒绝更改或补充的,行政机关才能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2】关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处理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一般仅审查申请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是否存在相应的政府信息以及是否应予公开问题,而并不审查行政机关不制作或者不保存相关政府信息是否违法问题。行政机关违法未制作或者未保存政府信息问题,属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范畴,并不是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查对象。当然,行政机关如以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提供政府信息的,应证明其已尽到合理检索义务。具体到本案中,拆迁人是否制作协商方案、杨浦区房管局是否向杨浦区政府提供协商方案,以及杨浦区政府是否依法保存该协商方案、是否存在违反《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协商方案的规定,均不属本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查范围。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14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147号
【裁判摘要】政府信息本身是否合法不属于信息公开案件审理范围——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主要解决的是政府信息的公开与否问题,即是不是政府信息、有没有政府信息、应不应该公开该政府信息,但是政府信息内容本身的合法与否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的范围,如有争议应当通过其他法定途径提出。再审申请人沈某某提出视频光盘未依据相关规定制作,不能反映被拍摄对象全貌的问题,即超出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审查范围。因此,沈某某以一、二审法院未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实体审查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要旨】行政机关对信息不存在负有举证责任——法院审理申请人不服被告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信息公开案件时,由被告承担信息不存在的举证责任,即证明其已尽合理检索义务,若信息不存在,法院应当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及时告知了申请人。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79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795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是已经存在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人民法院审理因《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引发的行政案件,应重点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已经尽到合理的查找和检索义务,当政府信息不存在时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本案中,再审申请人高某某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关于征收其位于高池村宅基地的征收批准文件、征收土地规划图、土地征收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公告等,再审被申请人阳信县人民政府经审查,高池村实施的是“村庄整体搬迁”,高某某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故而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高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至于“村庄整体搬迁”的法律本质是否为集体土地征收,是否应当依法履行土地征收程序,并非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查的问题。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31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312号
【裁判摘要1】关于涉案告知隐去部分内容是否合法问题。该问题实质上涉及了保障公众知情权与保护公民隐私权两者发生冲突时的处理规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答复。在公开相关信息可能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时,行政机关应根据比例原则,作出适当处理,以取得与同样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权利之间的平衡。具体到本案中,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强制执行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机关依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的行政行为。齐某要求获取行政机关针对第三方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文件。首先,涉案信息所涉行政行为不涉及齐某,并未侵害齐某的个人合法权益。其次,公开涉案信息中隐去的内容,可能会给相关权利人造成潜在的损害,并且隐去部分信息,未侵害齐某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亦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不存在关联性。所以,松江区政府把涉案信息作出区分,将涉案违法建筑地址等与相关个人存在紧密联系的部分作为个人隐私隐去,公开涉案信息其余部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对隐私权范围的界定与区分处理,属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实践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综合判断,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范畴,除非行政判断明显不当,否则人民法院应尊重行政机关的判断。
【裁判摘要2】涉密或涉第三人信息区分处理——关于松江区政府未征求第三方意见,即将相关信息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是否合法问题。《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征求第三方的意见”,一般是指,申请公开的信息全部或主要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鉴于行政机关既要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的知情权,也要保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此,被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应予公开,行政机关应征求第三方意见。如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只有一部分或非主要内容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区分处理后,迳行作出告知,而无需征求第三方意见后再予答复。如此,既能够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在最短时间内获取有效信息,又有效保护了第三方合法权益,还节约了行政资源。本案中,松江区政府将涉案信息直接作区分处理后公开,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摘要2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86件文件的公告

摘要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86件文件的公告(2020年第58号):为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经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决定废止《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总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等86件文件,现予以公告。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20〕44号)

摘要2:【目录】一、认真学习和准确适用《暂行规定》;二、准确把握案由的基本结构;三、准确把握案由的适用范围;四、准确理解案由的确定规则(一)行政案件案由分为三级(二)起诉多个被诉行政行为案件案由的确定(三)不可诉行为案件案由的确定;五、关于几种特殊行政案件案由确定规则(一)行政复议案件(二)行政协议案件(三)行政赔偿案件(四)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案件(五)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六)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七)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案件(八)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六、应注意的问题;一级案由;二级、三级案由(一)行政处罚(二)行政强制措施(三)行政强制执行(四)行政许可(五)行政征收或者征用(六)行政登记(七)行政确认(八)行政给付(九)行政允诺(十)行政征缴(十一)行政奖励(十二)行政收费(十三)政府信息公开(十四)行政批复(十五)行政处理(十六)行政复议(十七)行政裁决(十八)行政协议(十九)行政补偿(二十)行政赔偿(二十一)不履行××职责(二十二)××(行政行为)公益诉讼

物业服务合同精解

摘要1: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标签】D937;D938;D939;D940;D941;D942;D943;D945;D946;D947;D948;D949;D950;【物业服务合同定义】;【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和形式】;【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法定终止条件】;【物业服务转委托的条件和限制性条款】;【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物业服务人信息公开义务】;【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业主告知、协助义务】;【业主合同任意解除权】;【物业服务合同的续订】;【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的移交义务及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人的后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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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渝二中法行终字第00169号

摘要1:【案号】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渝二中法行终字第00169号
【裁判摘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某的起诉是否构成滥用诉权行为,一审法院审理程序是否合法。滥用诉权是否构成应从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及是否实施了相应诉讼行为两个方面审查。本案中张某某的起诉从形式审查应当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张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和提起诉讼的目的并非为了依法获取和了解政府信息本身,而是通过不断的、大量的申请、复议和诉讼,表达不满情绪和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施加压力,以达到其承包地附着物利益补偿的最大化,其主观故意明显。同时其实施了大量的诉讼行为,提起了大量无诉益的诉讼。原审法院认定其构成滥用诉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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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705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7059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乔某某向太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太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向其作出答复的职责。再审被申请人太和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再审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履行受理、审查等法定程序后,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太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太和县人民政府应当确认太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的不作为行为违法的主张,本院认为,在要求行政机关作出特定行为的给付类复议案件中,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作出申请人所要求的行政行为,即是对被申请人不作为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并进一步实现了申请人要求给付特定行政行为的复议目的。因此,责令被申请人作出特定行为的复议决定,本身就包含了对不作为行为违法性的确认,而无需再专门作出确认不作为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

摘要2:【解读1】责令行政机关作出特定行为的复议决定本身就包含对不作为行为违法性的确认。
【解读2】
(1)申请人一审诉讼请求以复议机关未依法确认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为违法为由,请求依法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并判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二审法院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机关应作出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决定。本案复议机关责令行政机关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的复议决定,符合上述款项规定,复议决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解读3】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适用确认违法之诉,而是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案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皖行终205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808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8081号
【裁判摘要】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不当然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政务微博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新方式,但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不当然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判断山西省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是否正确的关键在于山西省公安厅微博发布的公告是否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行使权力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的一种法律行为。山西省公安厅微博发布的公告内容并没有对程某某设定、变更、解除行政法律权利和行政法律义务,更没有对其产生行政法律效果,故山西省公安厅微博发布的公告不符合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山西省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事实认定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据此,原审判决驳回程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摘要2:【案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晋行终374号
【摘要1】原审法院查明,山西省公安厅于2016年6月10日18时23分通过"山西公安"官方微博发布《晋城"黑老大"高调出狱视频事件主角程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被批准逮捕》。2016年7月2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收到程某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于2016年8月2日作出晋政行复不字[2016]8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摘要2】二审法院认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行政行为的目的在于为行政相对人设定、变更或者解除某种法律权利或者义务,从而产生行政法律效果。本案中,山西省公安厅通过官方微博发布的内容,没有对上诉人程某设定、变更或者解除行政法律权利和义务,也没有产生行政法律效果,不符合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2018年7月23日)
【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行政案件裁判精要》,中国法制出版社,P179-199】
1.举报人就其举报事项的查处情况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举报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2.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接受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是否是适格被告。3.不服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行为,以市、县人民政府为被告,还是以征收管理部门为被告。4.如何理解《适用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原告不同意追加被告,人民法院通知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规定。5.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人数众多,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参加诉讼? 6.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前,以市、县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不动产登记行为,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由谁作被告。7.承租人起诉征收补偿决定、征收补偿协议,是否具有原告资格。8.被诉行政行为经终审判决生效后,其他利害关系人再次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可否立案受理。9.原告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诉讼,理由是征收决定违法,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10.发回重审或指令继续审理案件,是否应当再给被告一次举证的机会。11.复议前置案件,复议机关不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立案。12.未告知起诉期限情形下,起诉期限应当如何计算,新旧法之间如何衔接。13.起诉人同时起诉多个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14.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法定职责案件和签订行政协议行为案件,人民法院应如何收取诉讼费。15.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是否可以按照撤诉处理。16.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单独作被告的案件中,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是否应列为第三人。17.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是否受起诉期限的限制;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案件,一审未尽变更诉讼请求的释明义务,二审应当如何处理。18.滥用诉权造成他方当事人律师费、差旅费、误工损失等,是否可以判决由滥用诉权方负担。19.民行交叉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对基础民事争议既不一并也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对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审查到什么程度。

摘要2:20.行政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是否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21.起诉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施行前的行政协议行为,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2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协议,相关行为引发的争议,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解决。23.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将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判决。24.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将会损害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是否可以判决确认违法不撤销保留效力。25.违法建筑物建成于《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规划部门在该法实施之后作出行政处罚,应当适用《城乡规划法》还是《城市规划法》的相关规定。26.如何理解适用《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27.法院查封之前,土地闲置已经超过两年的,行政机关收回土地使用权是否合法。28.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是否可以视为工伤。

关某某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案

摘要1:【解读】认为行政机关未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而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1)行政机关未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当事人已经掌握相关政府信息或者经向行政机关申请已获得相关政府信息,但仍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或者未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而起诉的,应当不予受理;
(2)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答复拒绝向社会公开该政府信息,当事人不服而起诉的,应当不予受理。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230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2308号
【裁判摘要】行政机关针对咨询所作的答复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是由法律设定,而非由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法律文书设定;行政机关法律文书错误告知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因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仍应依法审查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系因谢某某向证监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依据行政诉讼和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对一个恰当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的,信息公开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谢某某提起的系一个不成立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申请内容系要求公开“证监信复字【2013】1000985号答复中‘不再受理’的法律依据”。对此种请求一、二审法院已经认定系咨询行为而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证监会针对该咨询事项作出的[2014]39号《监管信息告知书》已经对谢某某的请求作了回答。此种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形式进行答复的行为,既未侵犯谢某某的人身权、财产权,也未侵犯其知情权,对其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不论谢某某是否满意,均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其亦无权对此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此类针对法律咨询所作的答复行为如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必然需要以判决方式去回应行政机关就法律咨询事项的答复行为是否合法、正确、全面,此显然有悖于司法机关裁断纠纷的职能和国家设立司法机关的目的。因为司法机关仅能对已经存在的具体纠纷进行裁断,而不能在没有现实纠纷的前提下,对行政机关依据何法律规范进行监督管理问题予以审查。因此,针对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就法律问题咨询所作出的答复,不论该种答复是否合法、正确和全面,均不属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

摘要2:【解读】针对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就法律问题咨询所作出的答复,不论该种答复是否合法、正确和全面,均不属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请求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政府信息请求人是否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请求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政府信息请求人是否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批复([2010]行他字第193号)
【摘要】你院鲁高法【2010】153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答复或逾期不予答复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属于实体审理的内容,不宜作为原告主体资格的条件。

摘要2

新华区人民法院(2008)新行初字第13号判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石行终字第135号判决

摘要1:【案号】新华区人民法院(2008)新行初字第13号判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石行终字第135号判决
【裁判要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社会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

摘要2:【解读】规章授权的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法人,虽然不属于行政机关,但仍然具有公开其在履行相关职责过程中制造或者获取的信息的职责,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607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6077号
【裁判摘要】起诉期限利益不应因行政机关的错误告知而丧失——起诉期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确定的重要法律制度。该制度一方面敦促当事人及时启动权利救济程序,体现法律不保护“睡眠的权利";另一方面亦作出例外规定,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自身原因耽误的时间从起诉期限中扣除。本案中,王某因房屋被强制拆除以高新区管委会为被申请人向昆明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昆明市政府告知系其他村民拆除,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侵权纠纷。直至2015年12月25日王某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知其房屋系高新区管委会拆除,进而提起本案之诉。王某在案涉房屋拆除后没有及时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因,与复议机关的错误告知具有密切联系,该期限利益不应当因复议机关的错误告知而丧失。王某自2010年10月25日申请行政复议至2015年12月25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取新的证据之间的期间依法应当扣除。在获取新证据之后,王某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积极寻求权利救济,具有合理性,并未超过起诉期限。

摘要2

行政处罚

摘要1: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解读】行政处罚5大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设定(处罚依法设定)和依法实施(处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4条、第16条)。
(2)处罚公正原则(《行政处罚法》第5条第1款规定):过罚相当(《行政处罚法》第5条第2款、第34条);轻微不罚(《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初次不罚(《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无错不罚(《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一事不二罚(《行政处罚法》第29条);加处罚款封顶(《行政处罚法》第72条)。
(3)处罚公开原则(《行政处罚法》第5条第1款规定):处罚依据公开(《行政处罚法》第5条第3款规定);处罚决定公开(《行政处罚法》第48条规定);处罚制度信息公开(《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
(4)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
(5)权利救济原则(《行政处罚法》第7条规定)。

摘要2:【注解】履行公务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范围:(1)体罚学生是否属于治安处罚适用范围?|体罚学生的行为明显不具有伤害故意,属于履行教育职责的职务行为,不属于治安处罚适用范围。——参考案例: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黔0321行初193号;(2)(1)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公权力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2)城管为实现执法目的殴打被管理对象不属于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范围。——参考案例: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吉02行终61号;(3)民警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轻微人身侵害,只能是违法的行政行为,而不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参考:《两民警诉某市公安局案行政处罚案》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发布十个典型案例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发布十个典型案例之一: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省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广州大优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案——次债务人不得以债权瑕疵为由对抗善意保理商【案号】(2017)最高法民再164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发布十个典型案例之二:顾某、汪某某、江苏瑞豪置业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盐城市大丰区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合同解除权的默示放弃应设定严格的认定标准【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822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发布十个典型案例之三:林某交通肇事案——行为人在驾照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应认定为无证驾驶【案号】(2017)最高法刑申54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发布十个典型案例之四: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审判实践中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民刑交叉关系【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17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发布十个典型案例之五:陈某某与陈某、胡某某、淮安市浩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应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案号】(2017)最高法民再178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发布十个典型案例之六:袁某某与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以法定形式向专门机构提出【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17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发布十个典型案例之七:上海磬天实业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广益汽配城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当事人诉请实质上否定已生效判决认定的构成重复起诉【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210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发布十个典型案例之八:被告王某某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案——行政机关职权改变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担任【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137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发布十个典型案例之九:邵阳市宇圣石业有限公司与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不属于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范围【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1090号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发布十个典型案例之十: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的结算协议应当作为建设工程价款的认定依据【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五起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五起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2021年7月29日)
【目录】1.北京富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特产连锁超市诉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2.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诉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3.王某某诉吉林省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4.毕某某诉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5.蔡某某诉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案;6.湖北省京山昌盛园林有限公司诉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政府、湖北省京山市新市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7.沈某某诉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案;8.衢州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浙江省衢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给付案;9.张家港保税区润发劳动服务有限公司诉江苏省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系列案;10.发得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诉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11.彭某某等40人诉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政府等四单位强制拆除行为案;12.旬阳县润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陕西省旬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系列案;13.邹某某等17人诉重庆绿岛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协议五案;14.王某某诉云南省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限期拆除决定及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15.贵州省遵义县巾英铁厂诉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补偿案。

摘要2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12民终1662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12民终1662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东基公司向四会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递交案涉小区规划调整申请,该局于2017年5月8日核发了四城规建字第Ⅱ-(2017)04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2行终13号行政裁定书确认案涉别墅小区业主于2018年11月27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得知四城规建字第Ⅱ-(2017)04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因此刘某某、蔡某某向我院提起本案诉讼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摘要2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琼02民终375号

摘要1:【案号】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琼02民终375号
【裁判摘要】中国保监会网站是经主管部门备案和权威部门测评合格后,给社会公众提供政务服务的网站,系网络服务提供者,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四条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损毁、丢失。……”之规定,中国保监会也依法负有保护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信息安全的义务。该会网站因网络漏洞泄露了周某的个人注册信息,系违法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认定中国保监会对周某构成了侵权。

摘要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1.卢某诉福建省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检例第146号) 
【关键词】行政检察 类案监督 定罪量刑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抗诉 统一执法司法标准
【要旨】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行为人持有的所有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存在适用法律不一致的共性问题,可以采取个案监督和类案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在监督纠正个案的同时,推动有关机关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2.湖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执行活动检察监督案(检例第147号) 
【关键词】行政检察 类案监督 行政诉讼执行活动 程序违法 异地管辖
【要旨】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应当对执行立案、采取执行措施、执行结案全过程进行监督,促进行政裁判确定的内容得以依法及时实现。发现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执行活动存在同类违法问题的,可以就纠正同类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持续跟踪督促落实,促进依法执行。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的行政案件,原则上由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同级对应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并履行相应的法律监督职责。
3.安徽省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强制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行政处罚决定检察监督案(检例第148号) 
【关键词】行政检察 类案监督 违法占地 非诉执行 不予受理 法律适用错误
【要旨】人民检察院在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中,对不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发现人民法院在多个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存在同类法律适用错误的,可以通过对其中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进行监督,解决一类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促进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法律监督效果。
4.糜某诉浙江省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检例第149号) 
【关键词】行政检察 类案监督 送达日期 有效送达 诉源治理
【要旨】人民检察院办理因对送达日期存在争议引发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发现法律文书送达不规范、影响当事人依法主张权利等普遍性问题,在监督纠正个案的同时,督促人民法院规范送达程序,促使邮政机构加强管理,确保有效送达。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17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171号
【裁判摘要】卓××不服简阳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关于卓××同志〈简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答复》,向简阳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简阳市政府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卓××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是简阳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针对卓××的申请所作出的信访回复,以及1998年6月16日原简阳市教育委员会的答复及当年石桥镇初中实施用人制度改革等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简阳市政府据此驳回卓××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

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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