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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摘要1:【目录】1. 金融机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应以其存在欺诈为前提——沈某诉甲银行、乙保险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2. 金融交易主体不能以内部文件为由对抗合同约定——甲银行诉乙进出口公司、丙集团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3. 对存疑的信用卡交易暂不还款不能轻易认定为失信行为——陈某诉甲银行信用卡纠纷案;4. 一般抵押登记记载的“债权数额”并非担保的最高限额——郑某与甲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5. 银行因清算系统延时超额扣划信用卡款项行为构成侵权——张某诉甲银行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案;6. 特约商户在银联卡交易中负有提供原始交易凭证的义务——乙公司诉甲银行银行结算合同纠纷案;7. 违法进行代客贵金属理财应承担法律责任——韩某诉甲贵金属经营公司上海分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8. 无法返还原物的消耗品不能作为融资租赁交易之标的物——甲租赁公司诉乙餐饮管理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9. 被保险人要求赔偿超出“医保标准条款”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甲诉乙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10. 车险中对逃离事故现场的认定应综合全案证据作出——甲诉乙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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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用卡透支?

摘要1: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其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者已存备用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的一定限额支用款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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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活动?

摘要1: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2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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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某某分行名誉权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名义上的信用卡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因不良信用记录发生名誉权纠纷,法院应当依据侵权行为的要件进行审查。银行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报送的信息也都是源于名义持卡人名下信用卡的真实欠款记录,并非捏造,不存在虚构事实或侮辱的行为,故不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名誉权受损害的后果应当是导致名义持卡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但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相对封闭,只有本人或者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因法定事由才能对该系统内的记录进行查询,这些记录并未在不特定的人群中进行传播,不会造成名义持卡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故不能认定存在损害名誉权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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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事审判10大典型案例:裁判要旨+案例详解(上海高院)

摘要1:01 . 金融机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应以其存在欺诈为前提——沈某诉甲银行、乙保险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02 . 金融交易主体不能以内部文件为由对抗合同约定——甲银行诉乙进出口公司、丙集团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03 . 对存疑的信用卡交易暂不还款不能轻易认定为失信行为——陈某诉甲银行信用卡纠纷案
04 . 一般抵押登记记载的“债权数额”并非担保的最高限额——郑某与甲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05 . 银行因清算系统延时超额扣划信用卡款项行为构成侵权——张某诉甲银行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案
06 . 特约商户在银联卡交易中负有提供原始交易凭证的义务——乙公司诉甲银行银行结算合同纠纷案
07 . 违法进行代客贵金属理财应承担法律责任——韩某诉甲贵金属经营公司上海分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08 . 无法返还原物的消耗品不能作为融资租赁交易之标的物——甲租赁公司诉乙餐饮管理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09 . 被保险人要求赔偿超出“医保标准条款”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甲诉乙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10 . 车险中对逃离事故现场的认定应综合全案证据作出——甲诉乙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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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2437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中民终字第6525号

摘要1:【问题提示】如何认定贷记信用卡“全额罚息”条款的性质?
【要点提示】“全额罚息”是指《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约定的“持卡人未能于最后还款日前足额偿还全部到期应还款项的,不享受免息待遇,并且所有交易和应付费用改为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算利息。”该条款虽属于格式条款,但没有免除被告责任,或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权利的内容,故不属于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而无效的格式条款。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2437号(2009年3月20日)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中民终字第6525号(200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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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0)普经初字第977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二中经终字第1228号

摘要1:(恶意透支信用卡
【裁判要旨】银行卡持卡单位内部管理不善,导致其职员擅自出借保管的银行卡恶意透支,银行卡受理单位对卡片背面的拼音姓名与签购单上持卡人签名是否一致未尽审查义务,因各方混合过错促成行为人恶意透支行为实现的,应依受害人过错减轻加害人的赔偿额。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0)普经初字第977号;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二中经终字第1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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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挺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名誉权案

摘要1:王海挺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名誉权案(信用侵害的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因银行或征信主体错误行为造成信用卡用户精神损害,该用户可以致害银行或信用主体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判决书字号】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09)宣民一初字第1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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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7)徐民一(民)初字第3145号

摘要1:(信用卡担保责任)
【裁判要旨】信用卡领用人死亡后,信用卡由他人持有并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应视为领用人生前授权行为,由此产生的债务应作为领用人生前债务处理,担保人为此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领用人的继承人追偿。
【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7)徐民一(民)初字第3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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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记卡被盗用,提供取款设备的银行应负赔偿责任——自助取款终端设备的机具行未能及时发现、制止不法分子的不法行为,使持卡人所持银行卡信息被泄露的应赔偿

摘要1:【要旨】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属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与提供自助取款终端设备的机具行之间属委托发起电子指令关系,发卡行与机具行之间属业务资金清理关系。由于机具行未能及时发现、制止不法分子的不法行为,致使持卡人所持银行卡信息被泄露,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有过错的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江苏无锡法院(2009)锡民终字第1283号《李志华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等储蓄合同纠纷案》、《持卡人跨行在ATM取款被盗的责任认定——李志华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信用卡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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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502号

摘要1:——无密码克隆卡盗刷索赔案的民事责任认定
【案号】(2012)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502号
【裁判要旨】无密码克隆卡是指刷卡中无需输入密码即可交易的伪银行卡。无密码克隆卡盗刷索赔民事案件中,持卡人和发卡行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义务主要是有效保护银行卡信息并保障银行卡具备安全防伪功能,持卡人义务主要是妥善保管和安全用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持卡人、发卡行应当对其主张的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承担举证责;法院结合举证责任的履行、违约情况的认定,依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持卡人和发卡行的责任分担比例。
【裁判规则】无密码克隆卡盗刷情形,持卡人举证证明系他人伪卡交易,银行不能证明系储户保管信用卡不善或有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卡片信息泄露的,银行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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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苏中商终字第0539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苏中商终字第0539号
【裁判摘要】旅游公司借用星级酒店pos机进行刷卡,并在星级酒店获得银行刷卡预付款项后与星级酒店进行结算,在款项的收取和结算上与星级酒店形成委托合同关系。由于星级酒店与银行就境外信用卡pos机刷卡签有特约商户协议,对境外银行卡的受理条件、操作流程、风险防范和控制有专门的约定,并对酒店刷卡人员进行了专业的培训,因此星级酒店在有关境外信用卡的刷卡业务上具有一般商事主体不具备的专业知识和风险防控能力。星级酒店在受委托操作 pos机刷卡时,特别是受理如“无卡无密”这种风险较高的境外信用卡刷卡业务时,应进行认真核查,负有审慎和风险告知的义务。否则即构成重大过失,应对完成委托事务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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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苏中商终字第0539号(1)

摘要1:【案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苏中商终字第0539号
【裁判摘要】
  旅游公司租赁星级酒店场地,穿着星级酒店制服,但明确以旅游公司自己的名义和客户发生订票往来和服务,订票服务合同的主体并非星级酒店与客户,仍为旅游公司与客户。
  旅游公司借用星级酒店pos机进行刷卡,并在星级酒店获得银行刷卡预付款项后与星级酒店进行结算,在款项的收取和结算上与星级酒店形成委托合同关系。由于星级酒店与银行就境外信用卡pos机刷卡签有特约商户协议,对境外银行卡的受理条件、操作流程、风险防范和控制有专门的约定,并对酒店刷卡人员进行了专业的培训,因此星级酒店在有关境外信用卡的刷卡业务上具有一般商事主体不具备的专业知识和风险防控能力。星级酒店在受委托操作pos机刷卡时,特别是受理如“无卡无密”这种风险较高的境外信用卡刷卡业务时,应进行认真核查,负有审慎和风险告知的义务;否则即构成重大过失,应对完成委托事务造成的损害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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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黄民五(商)初字第739号;(2011)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293号

摘要1:——银行特约商户对消费行为真实性承担证明责任
【案号】(2010)黄民五(商)初字第739号;(2011)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293号
【裁判要旨】特约商户参与信用卡结算,其前提是与客户存在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关系,并按照商业惯例应保存相应的交易发票、凭证、销售记录或清单。特约商户若不能证明消费行为发生的真实性,应就发卡行因非授权交易遭受的损失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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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9)黄民二(商)初字第4587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特约商户怠于履行审核义务,应对信用卡持卡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银联卡特约商户对持卡人签名未尽审查义务,导致储户卡内资金被盗刷的,发卡银行应与特约商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储户有过错的,可相应减轻银行和特约商户的赔偿责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9)黄民二(商)初字第4587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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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商户怠于审核导致损失,银行应承担连带责任——银联卡特约商户对持卡人签名未尽审查义务,导致银行卡资金被盗刷的,发卡行应与特约商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摘要1:【要旨】银联卡特约商户对持卡人签名未尽审查义务,导致储户卡内资金被盗刷的,发卡银行应与特约商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储户有过错的,可相应减轻银行和特约商户的赔偿责任。
【案例】上海二中院(2010)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67号《李××等诉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等财产损害赔偿案(特约商户怠于履行审核义务,应对信用卡持卡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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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林士达商贸有限公司与银联商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上诉案

摘要1:郑州林士达商贸有限公司与银联商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上诉案——信用卡消费签名之审核缺失的法律责任
【裁判要旨】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商户应尽到审慎注意和审查义务,仔细核对消费者的签名与信用卡后持卡人签名是否一致,为图便利忽视审查应担责。
【案号】(2007)金民初字第1135号二审:(2009)郑民四终字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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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黄民二(商)初字第5465号;(2009)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719号

摘要1:——信用卡冒用背景下特约商户的审核义务
【裁判要旨】发卡银行与信用卡持有人、特约商户形成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各自应当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持卡人尽到了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密码的义务,信用卡被冒用后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特约商户未尽审查义务,应当承担信用卡被冒用情形下对银行所造成的损失填补责任。
【裁判规则】信用卡失窃后被盗刷,特约商户未对持卡消费者身份是否与信用卡所载明的个人身份信息相一致尽到一般的审慎义务,其行为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
【案号】(2007)黄民二(商)初字第5465号;(2009)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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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武侯民初字第597号;(2008)成民终字第719号

摘要1:——特约商户对信用卡持卡人签名仅负有形式审核义务
【裁判要旨】特约商户对信用卡刷卡消费者签名负有形式上的一般审查核对义务,即只需核对持卡人在pos机消费凭证上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预留的签名是否一致,其核对的内容仅为汉字拼音是否相同,文字是否相同,书写形态是否大致相符。发卡行对持卡人挂失前被盗刷卡消费所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案号】(2007)武侯民初字第597号;(2008)成民终字第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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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沪二中民一(民)初字第24号

摘要1:——遗失信用卡被冒用的损失由谁承担?
【裁判要旨】信用卡持卡人与发卡行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发卡行通过银行卡组织、收单行与特约商户建立合同关系。特约商户不仅对发卡行,而且对所有进入银行卡联网业务的各方负有审查签账单签名的义务,特约商户未尽审查义务,存有过错,给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应向持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号】(2006)沪二中民一(民)初字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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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03)美民一初字第209号

摘要1:(其他侵权纠纷)
【案号】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03)美民一初字第209号
【裁判要旨】特约商户工作人员违反信用卡业务操作规程,未认真审查持卡人真实身份,未认真核对持卡人签字是否与信用卡预留签字相符,导致信用卡客户资金被他人盗取的,特约商户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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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沈民(1)权终字第1597号

摘要1:【案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沈民(1)权终字第1597号
【裁判要旨】特约商户对无密码信用卡签购单上的签名仅有形式审查义务——在无密码信用卡消费过程中,银行特约商户对签购单上的签名仅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只要二者之间不存在显而易见的重大差异就应认定特约商户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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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沪二中民一(民)初字第24号

摘要1:——评余铜海与上海城隍庙第一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号】(2006)沪二中民一(民)初字第24号
【提要】本文从一起信用卡被冒用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入手,对信用卡各方之合同关系、特约商户的审查义务与过错以及各方的民事责任进行剖析。文章认为,信用卡持卡人与发卡行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发卡行通过银行卡组织、收单行与特约商户建立合同关系。特约商户不仅对发卡行而且对所有进入银行卡联网业务的各方负有审查签账单签名的义务,特约商户未尽审查义务,存有过错,给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应向持卡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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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5)宝民一(民)初字第638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671

摘要1:【问题提示】对于储户的财产损失,银行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要点提示】使用银行卡对银行提出了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但持卡人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的责任。银行履行了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受害人财产的损失没有过错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发卡银行应向持卡人提供银行挂失服务,其迟延履行义务的行为使储户损失扩大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5)宝民一(民)初字第638号(2005年10月25日)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671号(200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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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盗窃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盗窃罪?·盗窃罪如何认定?·如何理解“多次盗窃”的司法解释规定·如何理解修正后的盗窃罪具体罪状2.什么是盗窃罪的“秘密窃取”行为?3.什么是盗窃罪犯罪对象?·什么是盗窃罪的犯罪对象?4.盗窃无形物,能否成立盗窃罪?5.盗窃发票,是否成立盗窃罪?6.盗窃信用卡,是否成立盗窃罪?7.盗窃自己家里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能否成立盗窃罪?8.民事性质的盗窃行为,是否成立盗窃罪?9.偷开机动车辆,是否成立盗窃罪?10.盗窃违禁物品,能否成立盗窃罪?11.哪些盗窃行为不成立盗窃罪而成立其他犯罪?12.盗窃未遂,是否成立盗窃罪?13.单位能否成为盗窃罪犯罪主体?14.什么是盗窃数额标准?15.盗窃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是否作为犯罪处理?16.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能否成立盗窃罪?17.“多次盗窃”成立盗窃罪如何认定?18.哪些情形属于“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9.被盗物品的数额如何计算?20.盗窃流通领域的商品、生产领域的产品、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农副产品、大牲畜,没有有效价格证明的,应当如何计算?21.盗窃金、银、珠宝、外币、文物等,没有有效价格证明的,应当如何计算?22.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如何计算盗窃数额?23.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何计算盗窃金额?24.哪些物品被盗,应当委托估价机构估价?25.共同盗窃犯罪,如何计算盗窃数额?26.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如何定罪处罚?27.盗窃罪如何量刑处罚?28.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有哪些区别?29.盗窃罪与侵占罪有哪些区别?30.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有哪些新规定?

摘要2:无

李某某等抢劫案

摘要1:【问题提示】采用绑架的暴力手段,当场向被绑架人索要、劫取财物,构成抢劫罪,还是绑架罪?
【要点提示】采用绑架的暴力手段,当场向被绑架人索要、劫取财物,构成抢劫罪。
【裁判要旨1】采用暴力手段挟持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当场向被害人索要财物的,或从被害人处劫取钥匙后取财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裁判要旨2】若抢劫所得信用卡内金额是依照行为人要求汇入的,无论是否实际使用、消费,均应按卡内总金额计算抢劫数额。
【案例索引】
  一审: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赤刑二初字第17号(2006年11月27日)
  二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内刑三终字第7号(200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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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诈骗型犯罪定罪量刑一览表

摘要1:【目录】一、诈骗罪定罪量刑一览表;二、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一览表;三、集资诈骗罪定罪量刑一览表;四、贷款诈骗罪定罪量刑一览表;五、票据诈骗罪定罪量刑一览表;六、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量刑一览表;七、信用证诈骗罪定罪量刑一览表;八、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一览表;九、有价证券诈骗罪定罪量刑一览表;十、保险诈骗罪定罪量刑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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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信用卡诈骗罪中银行有效催收是否需以持卡人收悉银行催收信息为准?透支行为发生在缓刑考验期之前但银行催收的截止期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认定为漏罪还是新罪?

摘要1:【要旨】银行有效催收原则上以持卡人本人已收悉银行催收信息为准,否则不能认定催收的效力。恶意透支行为发生在缓刑考验期之前但银行催收的截止期在缓刑考验期内的应当认定为为犯新罪而非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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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海民初字第1504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海民初字第1504号
【裁判摘要】原告主张被告陈某借取原告的民生银行信用卡刷卡借钱99300元并产生利息1397.65元,有原告陈述及银行卡交易明细予以证明。原告提交的微信记录中,与原告微信对话一方的照片为被告陈某的头像,微信内容显示原告的民生银行信用卡由被告陈容持有,且微信聊天信息显示被告陈某有使用该信用卡向原告借钱,与原告陈述内容可以相互印证,原告的主张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陈某通过借用信用卡透支消费的方式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陈某应按约在银行规定借款期限内及时偿还该借款99300元。被告陈谬未按约及时归还,因此产生利息1397.65元,被告陈某应予承担。至于原告还主张因原告无偿还能力只能分期偿还而产生增加费用3395.35元,此部分费用系因原告自身原因造成的扩大损失,并不是必然产生的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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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闽民再350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闽民再350号
【裁判摘要】本院再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一条第1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但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本案,卓某在工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的牡丹卡中心办理牡丹贷记卡,卡号为53×××89,卓某作为信用卡持卡人,其与发卡人工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之间构成合同关系。工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有义务保障卓某的用卡安全,为客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及合同全面履行原则,将讼争信用卡的款项支付给卓辉或卓某指定的第三人。本案卓某的诉讼请求系基于工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违反合同安全保障义务将款项支付给第三人给其带来资金损失的合同之诉。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卓某或工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涉嫌犯罪,故两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继续审理。一、二审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认定本案涉嫌犯罪,裁定驳回卓某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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