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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

摘要1:“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利用信用卡用户最高56天“免息消费”期规定,不通过正常合法手续(ATM或柜台)提取现金,而是通过其他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套取,使用银行贷款同时又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支付利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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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

摘要1:赵某某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未成年人审判典型案例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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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诉梁国治返还信用卡透支款纠纷案

摘要1:【提示1】在书面挂失日期前的信用卡透支虽非持卡人本人所为,仍应由持卡人承担风险。
【裁判摘要1】所持信用卡被抢后进行了口头挂失,但未及时按照信用卡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书面挂失,挂失截止时应从书面挂失日起计算。在书面挂失日期前的信用卡透支虽非持卡人本人所为,但按照信用卡章程的规定,仍应由持卡人承担风险。
【提示2】金融机构从透支信用卡入账工资中扣款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裁判摘要2】信用卡持卡人收到犯罪分子所在地的信息后,经向开卡金融机构反映,双方共同前往抓捕犯罪分子,是为了维护持卡人的权益,开支自应由持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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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临民二初字第681号

摘要1:【案号】[2006]临民二初字第681号
【提示】信用卡被透支,保证人只在约定保证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保证人对超额度透支不担责。
【裁判要旨】虽然发卡行、持卡人和保证人约定“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保证人仅对发卡行允许透支的数额承担保证责任,对超出该额度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规则】银行发现信用卡持卡人透支超额的情况下,未及时终止其使用,对造成透支金额扩大的损失负有过失责任,保证人只在约定保证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
信用卡保证是指信用卡申领人依据发卡行的要求,提供第三人作为保证人,由第三人与发卡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信用卡申领人的信用提供担保的制度,即为信用卡申领人作为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对发卡行形成的债务予以担保。
信用卡保证纠纷法律关系:
A.基础法律关系: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借贷关系;
B.从属法律关系:持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保证关系。
信用卡保证合同性质:属于典型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A.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受担保期限[决算期/即信用卡有效期]的限制:持卡人和银行协议变更“决算期”而没有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该“决算期”的变动不对保证人发生法律效力,保证人只在原“决算期”内承担保证责任;信用卡保证人不对信用卡有效期外的债务承担责任。
B.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受担保数额[债权余额]的限制:保证人仅应在其承诺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摘要2:【解读(续)】
信用卡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承担的不是无期限/无限额的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应该根据信用卡的有效期[决算期]和银行允许持卡人信用透支的额度进行确定。
信用卡章程规定的透支限额[即最高债权额保证]:
A.银行允许持卡人透支的权限范围;
B.持卡人只能在透支范围内实施透支;
C.保证人在持卡人透支的权限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义务。
⑥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范围应该是善意透支/有限的:
A.透支是指持卡人在银行信用卡账户资金不足/已经没有资金的情况下,根据双方的预先约定,超过信用卡上预留资金的额度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的行为;
B.持卡人遵守《信用卡章程》的规定,在允许的信用额度内进行透支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本息,构成善意透支;
C.持卡人超过《信用卡章程》规定的信用额度透支并在约定期限内没有归还本息,经银行发出透支催收后仍不归还,继续突击取现/进行消费,应认定为恶意透支:银行应负有停止支付的义务,持卡人已经构成违约的透支只有由持卡人和银行承担/无权要求保证人予以清偿。
信用卡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承担的不是无期限/无限额的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应根据信用卡的有效期(决算期)和银行允许持卡人信用透支的额度进行确定:银行发现信用卡持卡人透支超限额的情况下未及时终止其使用,对造成透支金额扩大的损失负有过失责任,保证人只在约定保证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王××诉张××、江苏省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侵权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姓名权是指公民自由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自己姓名的一项民事权利。未经他人同意,盗用他人身份证、以他人的姓名申办信用卡的行为,即属于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民事侵权行为。以上述方式办理信用卡后透支消费,导致他人姓名被银行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失的,属于侵犯他人姓名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二、当事人因他人盗用、冒用自己姓名申办信用卡并透支消费的侵犯姓名权行为,导致其在银行征信系统存有不良信用纪录,对当事人从事商业活动及其他社会、经济活动具有重大不良影响,给当事人实际造成精神痛苦,妨碍其内心安宁,降低其社会评价,当事人就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信用卡中心是接受客户申请,为客户开办信用卡的专门机构,负有审核客户提交的信用卡申请资料的义务。作为专业的信用卡开办机构,信用卡中心完全应当了解现实生活中存在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申办信用卡的情况,在客户本人未到柜台的情况下,应当针对申请资料进行合理、有效的审查。但信用卡中心仅仅通过电话方式进行了所谓的核实,即批准并发放了信用卡。正是由于信用卡中心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才导致被告张开峰侵犯王春生姓名权的行为得以最终实施成功。信用卡中心虽然与张开峰不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但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过错行为与姓名权被侵犯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鉴于信用卡中心与张开峰在本案侵权过程中既无共同的主观故意,也不存在其他的意思联络,双方也不存在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共同利益,故应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2:【裁判要旨】盗用他人身份证、以其姓名申报信用卡透支,属于侵犯姓名权行为;信用卡中心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导致客户姓名权被侵犯的行为得以实施,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以虚假的工作单位证明及收入证明骗领信用卡是否可以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请示的批复

摘要1: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以虚假的工作单位证明及收入证明骗领信用卡是否可以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请示的批复(公经金融[2008]107号)
【摘要】以虚假的工作单位证明及收入证明骗领信用卡不能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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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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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摘要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177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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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

摘要1:【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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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8年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7日起施行。
【摘要】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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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信用卡诈骗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2.什么是信用卡?3.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犯罪客体?4.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犯罪客观方面?5.什么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6.使用变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是否成立信用卡诈骗罪?7.什么是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8.什么是冒用他人信用卡信用卡诈骗活动?9.什么是信用卡透支?10.什么是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活动?11.什么是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信用卡诈骗活动?12.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犯罪主体?13.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犯罪主观方面?14.信用卡诈骗罪如何量刑处罚?15.如何认定信用卡诈骗罪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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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8年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08]1号)
【摘要】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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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8号)
【摘要】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的计算方法,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2)298号《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作了规定,应当按该办法规定的方法计算。该办法对透支利率的规定已含有惩罚性质。所以,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当再计算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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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年4月20日 高检会〔1995〕11号)
【摘要】
  一、对以伪造、冒用身份证和营业执照等手段在银行办理信用卡或者以伪造、涂改、冒用信用卡等手段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财物金额在5000元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经银行进行还款催告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金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
  三、行为人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案发后至人民检察院起诉前已归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银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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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摘要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摘要】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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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信用卡犯罪罪名一览表

摘要1:1.伪造金融凭证罪[刑法第177条]
2.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一款]
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二款]
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刑法第280条]
5.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229条]
6.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
7.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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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书德诉张令建、苏丽借用信用卡保证合同纠纷案

摘要1:【案号】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宿中民终字第0345号
【裁判摘要】信用卡借用人因使用信用卡导致持卡人对发卡行产生债务,相应地借用人与持卡人之间也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持卡人享有的由银行为其支付消费款项的权利是持卡人的合法权利,持卡人转借信用卡的行为并不违法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必然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借用人和持卡人之间因借用信用卡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系合法有效。借用人及其保证人对持卡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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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李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修正案(五)第一条的适用

摘要1:[第386号]张某某、李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修正案(五)第一条的适用
【裁判要旨1】《刑法修正案》施行后,应直接援引修改后的刑法条文,而不得援引《刑法修正案》的条文。
【裁判要旨2】审判时司法解释没有确定罪名的,应当根据准确、简明的原则确定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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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某等信用卡诈骗案

摘要1:纪某某等信用卡诈骗案——区分信用卡诈骗既遂、未遂的标准
【案号】(2007)沪一中刑初字第211号二审:(2008)沪高刑终字第32号
【裁判要旨】区分信用卡诈骗罪的既遂、未遂标准不能与诈骗罪等传统财产犯罪相脱离,仅以造成信用卡管理秩序受侵害这一非物质性结果即认定构成信用卡诈骗既遂并不妥当;在全案区分主从犯的情况下,并不存在其中部分被告人既不定主犯也不定从犯的余地与空间。
【栽判规则1】用信用卡真实持卡人的名义,先后多次刷卡套取现金或消费,因银行发现涉嫌欺诈交易而未予实际支付应认定为诈骗未遂。
【裁判规则2】在信用卡诈骗犯罪中,如果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系信用卡的非真实持有人,应认定被告人冒用他人信用卡
【裁判规则3】信用卡诈骗罪的既遂应以实际骗取财物为标准,不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这一非物质性结果认定信用卡诈骗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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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等信用卡诈骗案

摘要1:【问题提示】以伪造国际信用卡、设立特约商户,并通过进行无货物交易的虚假刷卡方式骗取国内外发卡中心资金的,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要点提示】以伪造国际信用卡、设立特约商户,并通过进行无货物交易的虚假刷卡方式骗取国内外发卡中心资金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索引】
  一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西刑二初字第90号(2005年10月20日)
  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陕刑二终字第141号(200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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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某信用卡诈骗案——有效催收如何认定,透支行为发生在缓刑考验期之前但银行催收的截止期在缓刑考验期内的应当认定为漏罪还是新罪以及前罪判处的拘役与后罪判处的有期徒刑

摘要1:[第919号]房某信用卡诈骗案——有效催收如何认定,透支行为发生在缓刑考验期之前但银行催收的截止期在缓刑考验期内的应当认定为漏罪还是新罪以及前罪判处的拘役与后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如何并罚
【裁判要旨1】认定有效催收,应当对银行是否实施催收、持卡人本人是否获悉催收信息进行审查。
【裁判要旨2】恶意透支行为发生在缓刑考验期前,但银行催收的截止期发生在缓刑考验期内的,其所犯罪行系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予以并罚。
【裁判要旨3】有期徒刑和拘役进行并罚,采用分别执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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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等人信用卡诈骗、盗窃案

摘要1:【要点提示】非法侵入银行信息管理系统,采用向金融机构计算机输入虚假信息或不正当指令的手段,直接向自己账户上划拨电子资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向银行计算机输入虚假信息和不正当指令取得财产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裁判要旨】;向作为电子代理商的计算机输入虚假信息和不正当指令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08)锡滨刑初字第0082号(2008年 月 日)
  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锡刑二终字第20号( 200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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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信用卡诈骗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对透支本金产生的费用如何处理

摘要1:[第841号]陈某某信用卡诈骗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对透支本金产生的费用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案件中,法院不应当对透支本金产生的复利(包括正常利息和罚息)、滞纳金、手续费等银行收取的费用作出刑事裁判,即法院仅应当对透支的本金部分作出刑事判决;透支本金产生的其他费用,刑事判决不应认定,而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在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主动进行裁判。

摘要2

王某某等信用卡诈骗案——窃取他人开卡邮件并激活信用卡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874号]王某某等信用卡诈骗案——窃取他人开卡邮件并激活信用卡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信用卡,但该卡并未激活,尚不具备信用卡具有的消费、提取现金等支付功能,实际上等同于作废、无效的卡片。被告人真正取得财物是通过激活信用卡并冒用的行为,故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裁判规则】窃取他人信用卡后激活并使用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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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摘要1:鲁某某信用卡诈骗案——盗窃未激活信用卡并挂失使用行为的认定
【裁判要点】尚未激活的信用卡属于广义上的无效卡之一,由于犯罪人针对的犯罪对象仅是未激活的信用卡,其侵犯的客体只能是金融管理秩序,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盗窃未激活的信用卡并挂失使用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件索引】一审: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4)甬北刑初字第148号(20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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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1、梁某2信用卡诈骗案

摘要1:[第1120号] 梁某1、梁某2信用卡诈骗案——透支信用卡用于经营活动导致无法归还的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裁判要旨】透支信用卡用于经营而无力偿还的,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不还”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成立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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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五:赵某诉工行某支行信用卡纠纷案

摘要1:【摘要】盗刷信用卡诉请民事赔偿问题,要坚持以举证责任为中心,区分具体情形加以判定:第一,持卡人应对存在他人利用伪卡盗刷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由持卡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二,如持卡人能证明案发时真卡由其持有,人卡未分离,且持卡人不能在短时间内往返于己方所在地和盗刷地,或持卡人有其他案发时不在盗刷地的证明的,应认定盗刷事实的存在,因银行负有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的义务,盗刷损失应由银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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