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公民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废止】

摘要1:民政部关于颁布《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1983年8月26日 民[1983]民94号)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5日)废止(原因:已被2003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代替)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废止】

摘要1:民政部关于发布《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1983年3月10日 民〔1983〕民20号)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29日)废止(原因:有关内容被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吸收)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

摘要1公民私人所有财产是指公民私人合法所有的一切财产

摘要2

公民请求支付法律服务代理合同约定的报酬的,法院不予支持

摘要1:未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法院不予保护;但对于委托代理人通过代理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费等合法费用,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支持。

摘要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沪高经初字第4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沪高经初字第4号
【裁判要旨】中国人民银行《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对外担保的主体及程序规定,系针对境内机构的,对公民个人对外担保不构成法律限制,故公民个人出具的担保只要债权人接受既具有法律效力。

摘要2

公民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不受保护,合法费用可支持——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法院不予保护;但受托人实际发生的差旅费等合法费用,法院可支持

摘要1:【要旨】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法院不予保护;但对于受托人为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等合法费用,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公民有偿代理问题的研究意见》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公民有偿代理问题的研究意见

摘要1:【摘要】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对于受托人为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等合法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给予支持。

摘要2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1992)慈法民初字第76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甬民终字第69号

摘要1:【案号】一审裁定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1992)慈法民初字第76号;二审裁定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甬民终字第69号。
【提示】公民经常居住地起算时间不以领取《暂住证》为标准。
【裁判要旨】公民经常居住地起算时间不以领取《暂住证》为标准,而是以公民离开住所后,在其他地方开始居住时为认定标准。因此,只要当事人能够对自己在其他地方实际开始居住的实际提供充分证据,就应以其实际开始居住的时间为其经常居住地的起算时间;只有在当事人无法对自己实际居住的时间提供充分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时,人民法院才可以依据公安机关发给的《暂住证》来认定公民的居住时间。

摘要2:无

公民诉请市政府拆迁房屋,法院应如何处理?

摘要1:【要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发生的纠纷。一些政府部门在履行各种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纠纷,依照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属于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对于此种情形,人民法院负责立案的审判人员采用口头形式告知即可,不需采用书面告知形式,更无需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至于对来信中提及的具体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受理以及是作为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受理问题,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2号《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办理。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