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内容相互矛盾的合同性质认定规则

摘要1:名称、内容相互矛盾的合同性质认定规则:一般来说,认定合同性质既要看合同名称,更要看合同内容;当合同内容互相矛盾时,要根据合同中是否有特别约定以及当事人的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认定合同性质。

摘要2:《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1.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当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2.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根据合同内容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标的等事实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民事法律关系。

【笔记】何为贴现人在贴现中的重大过失?

摘要1:解答:(1)关于何为贴现人在贴现中的重大过失,我国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未作明文规定。(2)依据法理,一般认为,就票据贴现行为而言,重大过失是指依其工作性质,按照一般的工作规程和工作经验,贴现人稍加合理注意就可以知道票据转让人没有处分权,但因疏忽大意未加注意。
解析:合谋伪造贴现申请材料的后果——(1)贴现行的负责人或者有权从事该业务的工作人员与贴现申请人合谋,伪造贴现申请人与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的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材料申请贴现,贴现行主张其享有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对贴现行因支付资金而产生的损失,按照基础关系处理。
【注释】“合法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1)合法取得票据才享有票据权利;(2)违法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摘要2:【注解1】(1)《票据法》第12条第2款”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应指取得欠缺法定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票据以及取得的票据虽具备完整形式要件但存在一定的权利障碍;(2)贴现银行取得票据具备完整形式要件且不存在权利障碍,仅仅因未审查基础交易关系而贴现不属于《票据法》规定的”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注解2】贴现银行在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连续且没有形式瑕疵的情况下完成对汇票贴现,虽然对涉及基础交易关系相关资料的审核中存在疏忽但不构成重大过失的,享有票据权利。
【注解3】贴票行未审查贴票申请人提交的合同、发票等材料应否作为贴现行重大过失的判断标准?——(1)一种意见认为,不应以此作为贴县行重大过失的判断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第二(三)条和《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第17条);(2)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作贴现行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3)不应仅凭贴票行未审查贴票申请人提交的合同、发票等材料作为贴现行重大过失的判断标准,还应综合案件其他情况作出认定。——参考案例:贴现行不因未审查真实的贸易背景和增值税发票而不享有票据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152号《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上诉案》

惠尔普法|股权让与担保的名义受让人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摘要1:解答:(1)已经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的让与担保可以认定具有担保物权效力;(2)在主债务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的情况下,股权名义受让人对变价后的股权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

摘要2:【注解】(1)《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8第1款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让与担保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权人就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D143-157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摘要1:标签|D143【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D14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D14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D146【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D147【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D148【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D149【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D150【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D151【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D152【撤销权的消灭】;D153【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D154【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D155【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D156【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D157【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摘要2:【解读】哪些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答:根据《民法典》第147条、第148条、第149条、第150条、第151条规定,下列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受欺诈实施的(包括对方知道第三人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3)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4)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注解】(1)《民法典》取消了原《合同法》第52条第1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一律无效之规定。(2)《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即无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欺诈订立合同原则上均应为可撤销合同;如果所损害的国家利益属于公序良俗范畴,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之规定则并非可撤销而是无效合同。
【注释】《日本民法》第119条规定“无效的行为,不因追认发生效力,但当事人明知其无效而为追认的,视为新的行为”——无效的行为的追认并无溯及既往的效力而视为新行为,既顾及意思自治的原则又不会破坏对行为人刑事追责的法理基础。

【笔记】《民法典》实施后如何认定以虚假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及隐藏行为的法律效力?

摘要1:解读:《民法典》第146条(原《民法总则》第146条)新增规定——(1)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虚假意思表示有悖于意思自治原则——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效力上一律认定无效);(2)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解析1:《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
(1)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交易订立多份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中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
A.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的规定认定被隐藏合同的效力;
B.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规定,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502条第2款的规定认定被隐藏合同的效力。
(2)依据前款规定认定被隐藏合同无效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被隐藏合同为事实基础,依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析2:《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14条第2款规定——
(1)当事人就同一交易订立的多份合同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其他影响合同效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各合同成立先后顺序和实际履行情况的基础上,认定合同内容是否发生变更。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变更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的相应变更无效。
解析3:为规避税收征管、骗取贷款额度等目的签订阴阳合同应当按照隐藏合同约定继续履行(隐藏合同不因此无效)。

摘要2:【注解1】(1)对于通谋虚伪行为,当事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请求确认虚假表示行为的合同无效;(2)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规定对诉讼请求的法律关系真实性提出抗辩,由法院驳回不真实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3)《民法典》第146条针对的是虚假表示行为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针对的是驳回虚假表示行为的诉讼请求。
【注解2】不能仅以存在通谋虚伪便认定合同无效——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无效但隐藏意思表示有效,不能直接认定合同无效,而只能认定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无效。——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申706号
【注释】《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2款规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1)因虚假意思表示而无效的情形,应当按照隐藏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处理;(2)不适用《民法典》第157条关于无效合同之返还不当得利等处理方式。

【笔记】合同签订时违约的事实已经存在违约条款是否有效?

摘要1:解读:(1)根据合同法基本原理,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应是就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事实,约定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相应责任的条款;(2)合同签订时违约的事实已经存在,违约条款属于通谋虚伪,并非当合同当事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应视为相关违约责任没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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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当事人能否对法律关系真实性提出抗辩?

摘要1:解读:(1)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真实性质,不能仅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及往来函件进行形式判断,而应立足双方约定,并综合合同价款、交易过程、交易目的等因素,全面客观审查;(2)根据《民法典》第146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就法律关系的真实性提出抗辩,人民法院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法律关系。

摘要2:【注解】(1)对于通谋虚伪行为,当事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请求确认虚假表示行为的合同无效;(2)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规定对诉讼请求的法律关系真实性提出抗辩,由法院驳回不真实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3)《民法典》第146条针对的是虚假表示行为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针对的是驳回虚假表示行为的诉讼请求。
  

【笔记】票据贴现“清单交易”是否有效?

摘要1:解读:(1)票据“清单交易”是指不进行票据的实际交付和背书,而仅依照所谓“票据清单”进行票据的转贴现或回;(2)票据“清单交易”无背书票据行为的,不产生票据法律关系,仅产生合同法律关系(票据“清单交易”中的转贴现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具有合同约束力);(3)票据“清单交易”中所涉的转贴现/回购协议如属于通谋虚伪表示归于无效,应按照资金融通行为(借款合同)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接受资金一方当事人是否承担还款责任,取决于借出资金一方当事人是否已将资金收回。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