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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65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655号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金场沟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那某某使用虚假审计报告提高信用等级,骗取案涉借款,在刑法上,因其欺诈手段和非法目的构成骗取贷款罪,应当据此承担刑事责任;但在合同法上,其行为构成单方欺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之规定,鸡西建行享有撤销权。因鸡西建行未按照该条规定主张撤销案涉借款合同,故原审判决认定借款合同有效并无不当。至于宏达钼业公司认为鸡西建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与金场沟公司恶意串通骗取贷款一项因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案涉刑事判决并未认定鸡西建行的相关工作人员亦参与犯罪的事实,本案中并不存在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案涉借款合同亦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摘要2:【解读】借款人使用虚假审计报告骗取贷款,在合同法上构成单方欺诈,银行据此享有合同撤销权。

最高法院印发典型民商案件的会议纪要(涵盖合同、破产等八大领域)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民商事主审法官会议纪要(第1卷)
01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利息不应得到支持、不宜轻易以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财产不明为由认定抵押合同不成立——法律问题一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不仅约定了违约金,还约定了如违约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违约金须另行支付违约金的利息,合同当事人依据该约定主张违约金利息,是否应予支持——法律问题二《抵押担保合同》虽未列明抵押物的具体名称和位置,但根据相关资料可以明确抵押物的范围,是否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抵押合同对抵押财产约定不明为由认定抵押不成立;02认定合同是否解除不应拘泥于当事人明确提出该诉讼请求,预见合同履行不能则无权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法律问题一当事人未明确提出解除合同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径行认定合同解除,并判令当事人承担合同解除的相应责任——法律问题二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合同履行不能,其是否有权向违约方主张可得利益损失;03破产程序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影响——法律问题破产程序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影响及本案再审终结诉讼的审理路径;04对合同性质应结合在案证据予以综合判断——法律问题案涉合同条款性质和效力的判定;05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内部责任的划分对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法律问题受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部分区域开发经营权的受让方是否应与转让方对整个项目的工程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06不动产买受人所享有足以排除执行之民事权益的认定——法律问题在连续交易不动产但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下,如果被执行人及其后手均主张自己因生效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而最终交易方已向其前手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不动产,此时最终交易方作为案外人所提出排除执行的主张应否得到支持;07另案查封之后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的能否排除执行——法律问题另案查封之后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的能否排除执行;08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资格的认定——法律问题甲银行是否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09债权人请求涂销抵押登记的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法律问题乙银行作为一般债权人,是否是本案的适格原告,能否请求涂销抵押登记;10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出租——法律问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否出租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摘要2:(续)11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过错认定与责任——法律问题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过错认定与责任;12合同标的物已使用情形下,购买人提出产品质量异议的认定——法律问题买卖合同标的物虽存在质量瑕疵,但已投入使用且产出产品合格,买方以质量问题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应否予以支持;1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条件的认定——法律问题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起诉条件的审查判断;14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案件不应径行判令被挪用资金的最终受让人承担返还责任——法律问题刑事案件仅认定了被挪用资金的走向和资金的最终受让人(案外人),民事案件中是否可以径行判令资金最终受让人返还该笔资金;15对当事人就再审裁判提出申诉的处理——法律问题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案件再审后,当事人进行申诉的,是否予以正式立案审审查;16公文书证真实性的证明责任——法律问题公文书证真实性的证明责任如何分配,人民法院如何审核认定公文书证的真实性;17在承包人与发包人约定以银行贷款走账的情形下,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认定——法律问题承包人与发包人约定以银行贷款走账,承包人是否因此丧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18再审审查中发现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处理——法律问题再审审查中发现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如何处理;19恶意串通行为之认定——法律问题恶意串通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理解和把握;20绝对控股股东以法定代表人名义撤回对外投资的效力及责任承担——法律问题绝对控股股东以法定代表人名义撤回对外投资的效力及责任承担;21共同抵押中对各项抵押财产担保债权数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法律问题按份共同抵押的认定问题——可否根据《抵押合同》所附《抵押财产清单》确定共同抵押人应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22虚增诉讼标的规避级别管辖的处理——法律问题虚增诉讼标的规避级别管辖的应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174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1744号
【裁判摘要】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看,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立的内设机构都可能存在机构的撤销问题。其中,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原审因未进入实体审理程序而未查明王某某原工作单位北城区经协办的机构性质是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还是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立的内设机构。但不论其性质如何,机构的撤销或合并以及因此而作出的人员分流等决定均系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王某某如认为杏花岭区政府撤销或合并北城区经协办的行为违法的,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查证属实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还可以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甚至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摘要】关于人事档案交接问题。《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干部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部门。《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也规定,机关撤销或合并时,必须要将本机关包括人事档案在内的全部档案进行认真整理、妥善保管,并根据不同的情形向有关机关移交。因此,在机构撤并的情况下,因未做好档案移交工作导致档案丢失的,当事人可向新的负有接收人事档案义务的机关主张相应的权利。同时,也可以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研究解决干部档案工作中的问题”。但鉴于干部档案的移交涉及行政机关之间的工作衔接,同样属于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行为,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摘要2:【解读1】政府机关的撤并不可诉——机构的撤销或合并以及因此而作出的人员分流等决定均系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解读2】干部档案的移交涉及行政机关之间的工作衔接,同样属于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行为,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麦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无罪案

摘要1:【裁判要点】公司大股东将涉案投资项目和资金在两家关联公司之间流转,但没有证据证明本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该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犯罪。公司其他股东认为大股东的上述行为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生效文书编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审监刑再字第7号刑事裁定(2018年1月2日)

摘要2

D143-157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摘要1:标签|D143【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D14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D14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D146【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D147【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D148【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D149【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D150【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D151【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D152【撤销权的消灭】;D153【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D154【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D155【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D156【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D157【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摘要2:【解读】哪些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答:根据《民法典》第147条、第148条、第149条、第150条、第151条规定,下列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受欺诈实施的(包括对方知道第三人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3)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4)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注解】(1)《民法典》取消了原《合同法》第52条第1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一律无效之规定。(2)《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即无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欺诈订立合同原则上均应为可撤销合同;如果所损害的国家利益属于公序良俗范畴,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之规定则并非可撤销而是无效合同。
【注释】《日本民法》第119条规定“无效的行为,不因追认发生效力,但当事人明知其无效而为追认的,视为新的行为”——无效的行为的追认并无溯及既往的效力而视为新行为,既顾及意思自治的原则又不会破坏对行为人刑事追责的法理基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1.无锡F警用器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检例第81号)
【要旨】民营企业违规经营触犯刑法情节较轻,认罪认罚的,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检察机关应当督促认罪认罚的民营企业合法规范经营。拟对企业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可以通过公开听证听取意见。对被不起诉人(单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依法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2.钱某故意伤害案(检例第82号)
【要旨】检察机关应当健全量刑协商机制,规范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形成过程。依法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通过出示有关证据、释法说理等方式,结合案件事实和情节开展量刑协商,促进协商一致。注重运用司法救助等制度措施化解矛盾,提升办案质效。
3.琚某忠盗窃案(检例第83号)
【要旨】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一审法院采纳从宽量刑建议判决的案件,因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上诉而不再具有认罪认罚从宽的条件,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出抗诉,建议法院取消因认罪认罚给予被告人的从宽量刑。
4.林某彬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检例第84号)
【要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依法可以适用该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检察机关办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要积极履行主导责任,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查明案件事实、提升指控效果、有效追赃挽损等方面的作用。

摘要2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起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起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2020年12月28日)
一、河北董某明破坏交通设施案
【关键词】盗窃窨井盖 破坏交通设施罪 改变案件定性
【要旨】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陕西高某民破坏交通设施案
【关键词】盗窃窨井盖 破坏交通设施罪 立案监督
【要旨】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涉窨井盖刑事案件,要加强立案监督,确保惩治效果。
三、河南张某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关键词】盗窃窨井盖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改变案件定性
【要旨】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湖北杨某、镇某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关键词】擅自打开窨井盖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改变案件定性
【要旨】为清淤、排污等目的,擅自打开广场、社区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致人死亡,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山西李某斌盗窃案
【关键词】盗窃窨井盖 盗窃罪 改变案件定性
【要旨】对于盗窃窨井盖刑事案件,不符合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构成要件,但行为已达到盗窃罪追诉标准的,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摘要2

最高检、国铁集团联合发布10起铁路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摘要1:最高检、国铁集团联合发布10起铁路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020年12月24日)
1.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公路上跨铁路立交桥危害铁路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公路上跨铁路立交桥 现实侵害危险 跟进监督
【要旨】检察机关针对公路上跨铁路立交桥存在的安全隐患,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尽责,并持续跟进监督,切实保障“车轮上的安全”。
2.湖北省孝感市违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危害高铁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建筑物退让铁路距离标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预防性公益诉讼
【要旨】检察机关针对建筑物退让铁路安全距离不达标、小区围墙侵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等问题,督促行政机关撤销违规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促使行政机关清理规范性文件,严格规范涉铁建筑规划许可审批。
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禁牧区违规放养马匹危害沙漠铁路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异物侵限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沙漠铁路生态保护 公开宣告
【要旨】检察机关针对在禁牧区放养马群侵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甚至逼停列车等情形,督促、协调政府机关、铁路部门、养马村民多元主体参与治理,消除铁路沿线安全隐患,推动沙漠铁路沿线生态环境治理。
4.江苏省南京市小区树木侵入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危害铁路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异物侵限 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 类案监督
【要旨】检察机关针对居民小区树木侵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安全隐患,兼顾铁路安全公益保护与小区居民私益保护,既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推动解决铁路安全隐患,又注重通过类案监督推动社会综合治理。
5.浙江省杭州市砂石料场违章作业侵入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危害铁路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违章作业 异物侵限 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 民营经济保护
【要旨】检察机关针对铁路沿线违章作业侵入铁路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危害铁路运行安全的违法行为,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同时协调解决涉事企业实际困难,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

摘要2:6.重庆市垫江县天然气管道违规下穿铁路危害高铁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易燃易爆物品 违规下穿铁路 系统治理
【要旨】检察机关针对高铁沿线天然气管道违规下穿铁路问题,分别向铁路行政监管部门、地方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向铁路沿线行政机关发出工作函,促成路地双方协同履职,推进涉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形成解决系统性问题的示范效应。
7.山西省大西高铁沿线地下水禁采区违法取水危害高铁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违法取水 区域性沉降风险 水资源保护 保障民生
【要旨】检察机关针对高铁沿线违法抽取地下水,可能导致地面区域性沉降、危及高铁运行安全的问题,依法向铁路沿线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因地制宜解决系统性安全隐患。在保护地下水资源的同时,充分考虑替代水源问题,向地方行政机关提出合理整改建议,协同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用水、灌溉用水需要。
8.湖北省阳新县违规养殖畜禽危害铁路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畜禽规模养殖 铁路运行安全 变更诉讼请求
【要旨】检察机关针对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违法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危害铁路运行安全、污染铁路沿线环境的行为,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只履行部分监管职责,违法养殖行为一直存在,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有效保护了铁路运行安全和沿线生态环境。
9.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违法建设堵塞河道危害铁路泄洪桥运输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违法建设 堵塞河道 铁路交通安全 撤回起诉
【要旨】检察机关针对在泄洪桥上下游河道违法围垦造田、种植树木、修建房屋等行为导致河道堵塞、危及铁路交通安全的问题,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在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职的情况下,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全面督促履职尽责,进行专项整治,切实保障铁路交通安全。
10.河北省邢台市非法采砂危害高铁大桥运输安全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采砂 高铁大桥运输安全
【要旨】检察机关针对高速铁路大桥、高速公路大桥附近禁采区的河道内非法采砂,破坏国家矿产资源,危害大桥运输安全的突出问题,充分运用行政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手段,多措并举推动解决安全隐患,

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二十五周年典型案例

摘要1:【目录】1.秦某某、李某某等人申请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2.郑某某申请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3.王某某申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4.黄某某等人申请广东省连平县公安局刑讯逼供致死国家赔偿案;5.霍某、霍某某申请陕西省宝鸡县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6.任某某申请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7.刘某某申请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返还追缴财产国家赔偿案;8.佘某某申请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9.赵某某申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10.叶某某等人申请安徽省巢湖监狱怠于履职国家赔偿案; 11.朱某某申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12.某某公司申请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查封国家赔偿案;13.陈某某、田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田某某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14.张某、张某某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15.呼某某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16.某某公司申请辽宁省公安厅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17.郭某等人因郭某某死亡申请湖南省郴州监狱国家赔偿案;18.某某公司申请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19.邓某某申请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国家赔偿案;20.某某公司、魏某某申请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违法追缴国家赔偿案;21.聂某某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22.某某公司申请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23.刘某某申请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违法刑事拘留国家赔偿案;24.王某某申请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无罪国家赔偿案;25.黄某某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国家赔偿案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公开审判非涉外案件是否准许外国人旁听或采访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公开审判非涉外案件是否准许外国人旁听或采访问题的批复(1982年7月5日 〔1982〕法研究字第5号)
【摘要】
一、外国人(包括使、领馆人员、记者等)要求旁听、采访非涉外案件的公开审判,应向我主管的外事部门提出申请,由外事部门与人民法院共同商定后,凭人民法院发给的旁听证或者采访证,进入法庭旁听或者采访,并应遵守人民法院的法庭规则。
二、对于允许外国人(包括使、领馆人员、记者等)旁听或者采访的公开审判的非涉外案件,应当慎重地予以选择,一般以普通刑事和民事案件为宜,在征得当地外事部门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三、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广州市外事办公室联系商定,同意邀请美国驻广州领事馆副领事参加旁听非涉外案件的公开审判时,为了不造成突出一个国家的影响,可以同时邀请其他几个外国驻广州的领馆人员或记者参加旁听或采访。

摘要2

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案件不应径行判令被挪用资金的最终受让人承担返还责任

摘要1:【要旨】本案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原审仅以9012.6万元是刑事案件的赃款便直接认定乙公司取得该笔款项没有合法依据,构成侵权,这一认定依据不足,且对乙公司支付的6500万元性质未查清,应将本案发回重审,对基本事实进一步查明。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再34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再341号
【裁判摘要】本院再审认为,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中中法刑二初字第22号及(2011)中中法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并未认定新海达公司(或者新海达公司的关某某)参与了吴某某、冯某某、陈某某1及陈某某2挪用新广公司案涉9012.6万元的犯罪事实,未判决新海达公司(或者新海达公司的关某某)构成共同犯罪及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新海达公司(或者新海达公司的关某某)收到该款时知晓案涉9012.6万元为赃款。因此,原审法院仅以案涉9012.6万元是刑事案件的赃款便直接认定新海达公司取得该款没有合法依据,构成侵权,依据不足。

摘要2

指导案例144号:张那木拉正当防卫案

摘要1:【裁判要点】
1.对于使用致命性凶器攻击他人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可以适用特殊防卫的有关规定。
2.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部分不法侵害人已被制伏,但其他不法侵害人仍在继续实施侵害的,仍然可以进行防卫。

摘要2

指导案例145号:张××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摘要1:【裁判要点】
1.通过植入木马程序的方式,非法获取网站服务器的控制权限,进而通过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向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上传网页链接代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采用其他技术手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2.通过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但未造成系统功能实质性破坏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不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摘要2

指导案例146号:陈××1、陈××2、赵××开设赌场案

摘要1:【裁判要点】以“二元期权”交易的名义,在法定期货交易场所之外利用互联网招揽“投资者”,以未来某段时间外汇品种的价格走势为交易对象,按照“买涨”“买跌”确定盈亏,买对涨跌方向的“投资者”得利,买错的本金归网站(庄家)所有,盈亏结果不与价格实际涨跌幅度挂钩的,本质是“押大小、赌输赢”,是披着期权交易外衣的赌博行为。对相关网站应当认定为赌博网站。

摘要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摘要2:【标签】立法目的;行政处罚的定义;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原则;适用目的;被处罚者权利;被处罚者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处罚的种类;法律对处罚的设定;行政法规对处罚的设定;地方性法规对处罚的设定;国务院部门规章对处罚的设定;地方政府规章对处罚的设定;对行政处罚定期评估;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处罚;处罚的实施;处罚的权限;授权实施处罚;委托实施处罚;受托组织的条件;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行政处罚权的承接;共同管辖及指定管辖;行政协助;刑事责任优先;责令改正与责令退赔;一事不二罚;未成年人处罚的限制;精神病人及限制性精神病人处罚的限制;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刑罚的折抵;处罚的时效;法不溯及既往;行政处罚无效;信息公示;处罚的前提;信息化手段的运用;执法人员的要求;回避;告知义务;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证据;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处罚决定公示制度;应急处罚;保密义务;当场处罚的情形;当场处罚的程序;当场处罚的履行;调查权证与立案;出示证件与协助调查;证据的收集原则;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决定期限;送达;处罚的成立条件;听证权;听证程序;听证笔录;履行义务及分期履行;罚缴分离原则;收缴罚款范围;边远地区当场收缴罚款;罚款票据;罚款交纳期;执行措施;不停止执行及暂缓执行;没收的非法财物的处理;监督检查;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当事人的拒绝处罚权及检举权;自行收缴罚款的处理;私分罚没财物的处理;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及对有关人员的处理;违法实行检查或执行措施的赔偿责任;以行代刑的责任;失职责任;属地原则;工作日;施行日期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1.余某某等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案(检例第94号)
【关键词】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关联案件办理 追诉漏罪漏犯  检察建议
【要旨】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要根据案发原因及涉案人员的职责和行为,准确适用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要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依法追诉漏罪漏犯,准确认定责任主体和相关人员责任,并及时移交职务违法犯罪线索。针对事故中暴露出的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漏洞和监管问题,要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落实整改。
2.宋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检例第95号)
【关键词】事故调查报告 证据审查 责任划分 不起诉 追诉漏犯
【要旨】对相关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要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相关人员责任。要正确区分相关涉案人员的责任和追责方式,发现漏犯及时追诉,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3.黄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谎报安全事故案(检例第96号)
【关键词】谎报安全事故罪 引导侦查取证 污染处置 化解社会矛盾
【要旨】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通过积极履职,加强对线索移送和立案的法律监督。认定谎报安全事故罪,要重点审查谎报行为与贻误事故抢救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同时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应当数罪并罚。应注重督促涉事单位或有关部门及时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安全生产事故涉及生态环境污染等公益损害的,刑事检察部门要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加强协作配合,督促协同行政监管部门,统筹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修复受损公益,防控安全风险。
4.夏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检例第97号)
【关键词】重大责任事故罪 交通肇事罪 捕后引导侦查 审判监督
【要旨】内河运输中发生的船舶交通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可能同时涉嫌交通肇事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要根据运输活动是否具有营运性质以及相关人员的具体职责和行为,准确适用罪名。重大责任事故往往涉案人员较多,因果关系复杂,要准确认定涉案单位投资人、管理人员及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等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摘要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摘要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2018年12月4日)
一、关于管辖权相关问题(一)约定管辖相关问题(二)地域管辖相关问题(三)级别管辖相关问题(四)专属管辖相关问题(五)集中管辖相关问题(六)法院依职权审查相关问题(七)其他管辖权相关问题;二、关于法院主管相关问题;三、其他程序性问题
1.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管辖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如何判断?2.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转让后发生争议的,原合同约定的“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应如何认定?3.原合同没有管辖协议约定,也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点,债权转让后发生争议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4.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应如何认定?当事人对于某项合同义务履行地的约定能否认定为对合同履行地的约定? 5.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双方就管辖法院达成一致意见的,能否依据该协议确定管辖?6.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对涉案合同是否存在约定管辖条款存在争议的,如何处理?7.合同存在效力瑕疵时,能否依据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8.当事人约定管辖时笼统约定由“某省法院”或者“某市法院”管辖的,如何处理?9.当事人约定管辖时明确约定由“某地某某法院”管辖,但案件级别管辖不符合当地级别管辖标准的,如何处理?10.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仅以变更、撤销、解除合同或确认合同效力为诉讼请求的,如何确定管辖?11.当事人主张因侵权行为受到经济损失的,能否以原告账户所在地或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12.双方均为外籍且在国外缔结婚姻,原告以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国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13.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以合同未成立为由否认存在合同关系进而否认合同履行地作为管辖连接点的,如何处理?14.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如何确定管辖?15.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住所地”应如何认定?16. 名誉权纠纷、信息网络侵权纠纷等侵权纠纷中,侵权行为发生时到起诉时,原告住所地发生变化的,起诉时原告住所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17.诉讼标的额如何确定?18.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标的额超出本诉级别管辖的标的额时,如何处理?19.涉及驰名商标的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20.民事诉讼中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摘要2:21.很多婚姻家庭类纠纷会涉及不动产的分配及权属问题,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22.委托贷款合同纠纷属于何种案由,如何确定管辖? 23.立案阶段及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是否需要对被告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24.因期货、基金交易等行为引发的合同纠纷,能否以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共同被告并确定管辖?25.在管辖权异议阶段,法院审查的范围是否限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理由?26.当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影响案件管辖的确定时,如何处理?27.在审理管辖权异议案件时,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基本证据认定的法律关系性质与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不一致的,如何处理?28.实践中,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等三类合同容易混淆且合同性质的认定对管辖有较大影响,应如何予以区分?29.受诉法院依职权审查管辖有何时间限制?30.先受案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对案件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又以相同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诉至另一法院,后受案法院认为作出生效不予受理裁定的法院有管辖权时,如何处理?31.第三人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32.多个被告分别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如何处理?33.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但在管辖异议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及仲裁条款时,法院是否需要对仲裁条款进行审查?3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何种情形下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35.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纠纷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36.当事人享有司法管辖豁免的如何处理?案件起诉时享有特权与豁免人员职务已终止的当事人是否享有司法管辖豁免?37.涉落私政策案件是否受理? 38.公务员因退休、辞退等提起诉讼是否受理?39.涉村民自治案件是否受理?40.仅针对政府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提起的诉讼,是否受理?41.针对信访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受理?42.当事人针对不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履责之诉,是否受理?43.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管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受理?44.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受理?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主要包括哪些行为?45.当事人不服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民事裁定,能否提出异议?46.当事人不按时交纳反诉费用的,能否视为反诉未成立?47.上诉人主张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一、被告人李绪根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二、被告人赵成春等6人非法采矿案;三、被告人秦家学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四、欧祖明诉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撤销行政行为案;五、宣城市恒泰金属铸件有限公司诉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行政补偿职责案;六、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七、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八、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九、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诉阳新网湖生态种养殖有限公司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十、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诉江西省新余市水务局怠于履行河道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摘要2

【笔记】滥用诉权造成他方当事人律师费、差旅费、误工损失等,是否可以判决由滥用诉权方负担?

摘要1:答:行政诉讼中判决败诉方承担对方当事人律师费、差旅费、误工损失,缺乏法律依据。对滥用诉权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对于极个别当事人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扰乱诉讼秩序的,在不予立案的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将上述行为认定为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其他妨碍诉讼行为,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极个别当事人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起诉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经反复释明仍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尝试以通知书方式告知起诉人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不予受理。

摘要2:【解读】行政诉讼中判决败诉方承担对方当事人律师费、差旅费、误工损失,缺乏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行提字第2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行提字第21号
【裁判摘要1】行政机关作出时未载明相应的法律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定安县政府作出收回(清理)其授权对外发包的国有土地的《公告》,属于行政决定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该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但是,《公告》内容中并没有载明定安县政府作出该收地决定的法律依据。在诉讼过程中定安县政府答辩称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该条内容是:“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规定作出《公告》,定安县政府认为王某与多益村签订的《土地联合经营合同》无效,王某承包本案争议土地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故依据该条规定,定安县政府收回王某经营土地属于制止非法占用土地。......此外,认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应当以行政机关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法律是否合法为审查内容,而非为该具体行政行为寻找合法性依据,原一、二审法院在定安县政府并未主张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或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定安县政府作出《公告》行为合法,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裁判摘要2】当事人与村委会签订《土地联合经营合同》且持有《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县政府不得认定当事人用地行为属于非法用地——多益村与王华签订《土地联合经营合同》系有定安县政府、定城镇政府的授权,并且王某也持有定安县原建设与国土环境资源局下发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即使存在他项权证上载明的土地面积大于定安县政府批复同意安排定城镇政府出租面积的情况,但在王某持有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没有被依法撤销,王某与多益村签订的联营合同没有被解除或认定无效前,定安县政府不能直接认定王华系非法占用土地,亦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收回王某合法占有的土地,其发布《公告》、作出收地决定的具体行政行违法。
【裁判摘要3】在法律未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清理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定安县政府为执行《公告》、《通知》的收地决定,对涉案土地上青苗和附着物清理的行为系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摘要2:(续)定安县政府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定安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具有责令王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涉案土地上青苗和附着物的强制执行权。但是,如前所述,定安县政府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确认王某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行使强行清理的强制执行权,缺乏相应的合法依据。综上可见,定安县政府作出收回土地的《通知》和两次强制清理涉案土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行政行为,均缺乏相应的合法依据。
【裁判摘要4】因政府强制收回承包经营土地的剩余承包期的可得利益不属于直接损失,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对于王某的损害,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后续21年可得利益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王某在本案行政赔偿中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0)行终字第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0)行终字第9号
【裁判摘要】不能证明是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强制行为,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长沙市公安局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明其实施强制冻结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证据,因而不能证明其作出的行为是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一审法院依法受理并确认上诉人长沙市公安局实施的冻结强制措施行为违法并无不当。上诉人诉称“其实施冻结强制措施是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李树华、王英不服呼盟毕拉河林业公安局收容审查申诉一案的请示报告》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李树华、王英不服呼盟毕拉河林业公安局收容审查申诉一案的请示报告》的答复(1998年8月19日 [1998]行他字第10号)
【摘要】经研究认为:1.收容审查属于强制性行政审查措施,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收容审查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2.取保候审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770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7705号
【裁判摘要】并非只要被告超过举证期限,就必然产生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证据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被告逾期举证;对于案件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或者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即便被告逾期举证不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人民法院为了查清事实,仍然可以依职权向包括被告行政机关在内的人员调查取证。设定被告举证期限,目的是为了督促被告及时履行举证义务,防止被告在法庭上搞证据突袭,影响原告质证和辩论权利的公平行使,从而更加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设定被告举证期限,绝不是要掩盖事实真相,造成人民法院事实认定黑白颠倒的结果。行政诉讼中,对于被告逾期举证的,人民法院必须查明是否存在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逾期举证的情形。即便是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告逾期举证,如果案件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或者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向被告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知情人员调取证据,从而查明案件事实。对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逾期举证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隐藏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为由,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法办〔2021〕146号)
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一、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34号行政判决书〕;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733、7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三、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394号民事判决书〕;四、苏州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户财欢、黄建东、黄赛亮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490号民事判决书〕;五、武汉大西洋连铸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宋祖兴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35号民事判决书〕;六、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夏普株式会社、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6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七、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吉乾科技有限公司、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1164号民事判决书〕;八、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浙江搜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聚客通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浙8601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九、惠州市欢唱壹佰娱乐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垄断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十、李海鹏等9人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刑终105号刑事裁定书〕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同仓人致残而引起的国家赔偿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同仓人致残而引起的国家赔偿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7号)
【摘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被羁押期间,被同仓人致残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程序处理。

摘要2:【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患病未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5〕67号,2005年5月8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2004〕136号《关于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患病未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规定,看守所是对被依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予以羁押的法定场所,并负有保护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人身安全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看守所履行上述职责的行为,是行政法规赋予的行政职责行为,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使国家侦查职权的司法行为。因此,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患病未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