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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侵权责任纠纷

摘要1:341、监护人责任纠纷342、用人单位责任纠纷343、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344、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345、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346、网络侵权责任纠纷347、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1)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2)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348、教育机构责任纠纷349、产品责任纠纷(1)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2)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3)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4)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35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35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2)医疗产品责任纠纷352、环境污染责任纠纷(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2)水污染责任纠纷(3)噪声污染责任纠纷(4)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5)土壤污染责任纠纷(6)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7)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353、高度危险责任纠纷(1)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2)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3)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4)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35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355、物件损害责任纠纷(1)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3)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4)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5)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6)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7)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356、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357、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358、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359、公证损害责任纠纷360、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361、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362、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责任纠纷363、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1)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2)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364、水上运输损害责任纠纷(1)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2)水上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365、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1)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2)航空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366、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367、因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368、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369、因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370、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

摘要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主席令(第六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
  十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中的“海洋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将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摘要2: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
国发〔2017〕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国务院决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
国务院
2017年12月22日

(2016)浙0205民初794号;(2016)浙02民终1475号

摘要1:——基于生效法律文书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司法保护
【案号】(2016)浙0205民初794号;(2016)浙02民终1475号
【裁判要旨】基于生效法律文书享有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所进行的物权处分行为,虽因未依法办理宣示登记而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其获得相应物权保护的权利并不因此而受影响。

摘要2

董某某等人加工、销售疫区牛肉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案

摘要1:董某某等人加工、销售疫区牛肉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案(2016)参阅案例22号
【案号】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15)泰高刑初字第00131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从境外疫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可以不经检验直接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行为人加工、销售该食品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审理矿业权民事纠纷案件典型案例之九: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16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167号
【裁判摘要】《合作勘查开发协议》项下的探矿权位于新疆塔什库尔干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该自然保护区设立在先,金核公司的探矿权取得在后,从协议第6.2.3条关于“乙方保证取得的上述探矿证……不在冰川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区等可能影响矿山开发的区域范围内”的约定来看,双方当事人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自然保护区内不允许进行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金核公司主张,案涉矿权虽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但处于实验区和缓冲区,依法允许勘探。《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金核公司主张探矿属于“等活动”的范围。本院认为,开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明令禁止的行为,显然不包含在该条例第十八条所允许的活动范围内。金核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因此,双方签订的《合作勘探开发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禁止性规定,如果认定该协议有效并继续履行,将对自然环境和生态造成严重破坏,损害环境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合作勘查开发协议》应属无效。

摘要2:【典型意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特殊区域内,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相关案件,要依据国家和省级国土空间主体功能区规划,充分考虑各类功能区的不同功能定位,确定不同的处理思路。对于优化开发区域尤其是重点开发区域发生的环境资源纠纷,可以更多地考虑合理利用环境容量发展经济的需要,对于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尤其是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地区发生的环境资源纠纷,则要贯彻最严格的保护措施。针对上述特殊区域签订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合同,即使已经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人民法院仍应对合同效力进行特别审查,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应依法认定无效。
【解读】即使取得矿业权证,在自然保护区内合作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合同仍为无效合同——在自然保护区内容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属于《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明令禁止的行为,该等行为严重破坏了自然环境和生态,损害环境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合作勘查和合作开采矿产资源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不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否已颁发矿业权证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要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
  十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作出修改
  将第五十一条中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出版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摘要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
  十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十一条中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摘要2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摘要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摘要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修正)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摘要2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修正)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摘要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2018年修正)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摘要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修正)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摘要2:【备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九条中的“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二)删去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的“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三)删去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2018修正)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摘要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4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43号
【裁判摘要】关于绿林公司的损害后果,一审法院经绿林公司申请委托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了鉴定报告,二审判决支持了死亡损失4166653元、皮张尺码变小、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5384927元、少产仔损失1168059元、保存尸体耗电损失80128元,共计10799767元。从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死亡损失、皮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保存尸体耗电损失属于直接经济损失,少产仔损失属于合理的预期利益损失,均属绿林公司所受损失范围。

摘要2:【解读】《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消费者因食品、药品而产生的纠纷,而药品的使用主体仅是人而不包括动物,因此本案不宜直接适用,但该问题并不影响原判结果。

《侵权赔偿案件审判指导》

摘要1:【目录】第一章 监护人责任纠纷;第二章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第三章 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第四章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第五章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第六章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第七章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第八章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第九章 产品责任纠纷;第十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第十一章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第十二章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第十三章 高度危险责任纠纷;第十四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第十五章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第十六章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第十七章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第十八章 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第十九章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第二十章 防卫过当、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第二十一章 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第二十二章 水上运输损害责任纠纷;第二十三章 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摘要2

“守护海洋”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

摘要1:1.天津市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要旨】检察机关将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有关具体整改任务作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重点,督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有效解决。
2.辽宁省盖州市入海河流污染渤海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要旨】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及时履行职责,采取相关措施治理入海河流污染问题,保护渤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取得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3.江苏省如东县船舶修造企业危废处置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要旨】船舶修造企业将其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油漆桶,违规弃置于厂区及通海河岸,存在较大环境污染风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发改委等政府部门和镇政府等相关行政机关均未能及时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检察机关向相关单位分别发出检察建议,推动形成合力认真开展整治工作。
4.浙江省平阳县守护南麂岛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要旨】针对中央环保督察挂牌督办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污染问题,检察机关结合区域实际开展海洋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督促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全力助推综合保护的实现。
5.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漳港海岸线餐饮酒楼违法排污行政公益诉讼案
【要旨】检察机关组织多个行政机关召开圆桌会议,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行政职责分工、形成监管合力等取得共识,并持续推进多部门协同执法,促进解决因职能交叉、“多头治理”导致的公益治理难题。
6.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居民小区生活污水直排入海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要旨】检察机关针对老旧居民小区生活污水直排入海的情况,秉持标本兼治的理念,依法开展类案监督,以专项监督推动地方党委政府专项治理,治污和截污同步推进,并以聘请“公益诉讼义务监督员”等方式,探索“检察监督+社会监督”模式,形成公益保护合力,提升了办案实效。
7.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污水直排污染红树林生存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要旨】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通过磋商可以促进行政机关积极履职;通过个案办理督促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的长效机制,以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关键词】长效机制;民事公益诉讼;非法倾废 ;无人机取证;一体化办案;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定置网;技术改造;行政公益诉讼;违法建设码头;怠于履行职责;跟踪监督;

摘要2:8.海南省海口市海洋非法倾废行政公益诉讼案
【要旨】综合运用无人机等先进技术手段突破海洋公益诉讼取证难题;上级检察机关带头办理重大案件,采取多种监督手段提升海洋生态保护的质效。
9.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定置网破坏渔业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要旨】检察机关向相关海洋执法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联合开展清网行动,助推定置网技术改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促进了历史遗留问题的综合治理。
10.山东省招远市违建码头整治行政公益诉讼案
【要旨】针对违法占用海域建设小码头的行为,行政主管部门虽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违建小码头一直未拆除,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在行政机关仍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应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11.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杨某某等人破坏海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要旨】对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赔偿诉讼,应向海事法院起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海龟的违法行为人应认定为共同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
12.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诉高某某等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要旨】以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为切入点,通过诉讼判决被告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督促渔政部门全面依法履职,提供检察职能综合解决方案,落实“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司法理念,切实将办案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
13.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诉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要旨】对于非法捕捞破坏海洋生物类公益诉讼案件,需要根据海洋生物的种类、性质,捕捞水域的属性等多重因素,充分听取相关科研机构和行政机关的意见,科学认定渔业资源的价值。
14.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某某等5宗10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要旨】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刑事案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定证据清单,探索刑事、民事“一站式”取证,建立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损害认定模型,以增殖放流方式替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提高司法监督效能。
【关键词】海洋野生动物保护;全链条司法保护;连带责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捕捞;生态损害;长江经济带;洄游生物;非法捕捞;渔业资源价值认定;海洋渔业资源;一站式取证清单;水生生态损害认定;增殖放流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七篇)

摘要1:第七编 侵权责任;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损害赔偿;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摘要2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09民终640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09民终640号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我国物权法采纳区分原则。所谓区分原则,即在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物权法第十五条是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进行区分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关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以登记为必要条件,而不能认为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生效就必然发生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合同的生效能够发生债权法上的效果,但是不一定能够发生物权法上的效果。要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必须进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即登记。如果合同生效而未进行不动产登记,则权利人就只享有请求交付的权利,即债权法上的权利,而没有取得对不动产的支配权。就本案《退房协议》而言,其系金城公司与林吉坤之间以“退房”为目的的合同,合同成立生效的直接法律后果是给双方确定给付义务,从而在双方之间建立起债权法律关系,此种合同约束力即债权法上的约束力。由于债权法上的权利只是一种相对权、对人权,不具有排他的效力,故而物权的变动必须依赖物权变动中的公示行为,“退房”的过程涉及诉争车位所有权转让,属于物权的变动,故“退房”只能在车位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金城公司名下后才能生效。现车位所有权未进行上述登记,金城公司只能依合同主张债权,而不享有对车位的所有权。
基于合同自由原则,《退房协议》实质是金城公司与林吉坤合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依解除的法律效力,给付物的所有权应当回归于给付人,此种回归仍然是一种物权变动。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有两类:一类是因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另一类是非因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后者规定于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因合同解除发生的物权变动并未见诸以上条文。合意解除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相应的物权变动系因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同样需要经过交付或者登记手续,最终方能实现物权的回归。因此,《退房协议》的达成不能直接令车位的所有权立即复归于金城公司。

摘要2:【裁判摘要(续)】本案中金城公司系依债权主张物权,该债权依据独立于被上诉人之间转移车位所有权的行为,因金城公司非车位原所有权人,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在此无适用之余地,故车位所有权转移的原因行为之效力对判定金城公司诉请能否成立无实质意义,转移是否出自恶意、交易是否支付对价等事实在本案中无审查的必要。金城公司请求吴某将车位权属转移登记到其名下并腾退交还车位,系以所有权人身份行使物权请求权中的返还请求权;其请求林某某、罗某某赔偿租金损失,虽为行使归属债权请求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其出发点为物权受到侵害,目的还是恢复物权的完满状态。由此,金城公司的后三项诉请应与第一项诉请一并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摘要2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0)台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

摘要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0)台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
【裁判摘要】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没有向法庭提交福州市畜牧兽医局和福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收集书证和委托检测的权力来源;且处罚决定书确认原告生产经营的饲料三聚氰胺含量超标,不符合饲料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为淡水鱼幼鱼1#配合饲料,但福建省中心检验所作出的编号为(2009)MJHY-BI045G的《检测报告》的检验样品名称为海水鱼幼鱼1#配合饲料。因此,被告于2009年10月23日作出的闽榕罚[饲料][2009]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

摘要2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生态环境审判典型案例

摘要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生态环境审判典型案例(2021年6月3日)
【目录】1.被告人郑国成、高跃进、叶环东非法采矿案;2.被告人王进章、康进川等7人非法采矿案;3.被告人王志拥等6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4.被告人刘美荣、周后宝等8人非法猎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5.被告人邹贵芳、陈早清污染环境案;6.福建省环保志愿者协会与叶清露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7.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与苏大和等10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8.林海等51人诉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许可案;9.郑英俊诉漳州芗城区城市管理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案;10.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与陈忠义等3人海事行政非诉执行案

摘要2

作品

摘要1: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注解1】(1)实验报告具有著作权;(2)演示本身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邻接权中的表演权;(3)对古旧照片的修复是对原作品清晰度的还原,不是在原作品上再创作出另一新的作品而不享有著作权。——参考案例:(2001)武知终字第1号
【注解2】(1)高考试题题干及解答不属于著作权保护对象;(2)具有独创性的解题思路的分析及试题考查目标、题型难度、注意事项的点评等内容应作为作品保护。——参考案例:(2019)粤03民再171号
【注解3】(1)导航电子地图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地图作品。——参考案例:(2021)京民申3990号;(2)将已有的公开地图表达素材进行简单整合不符合作品独创性要求,既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地图作品,也不属于汇编作品。——参考案例:(2007)浙民三终字第287号
【注解4】固定相机自动录制作品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在照片拍摄、形成的过程中只要有人为因素的参与,使得人以独创性的方式在拍摄过程中发挥了作用,就满足了摄影作品所需的独创性要求,构成摄影作品。——参考案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京73民终797号
【注解5】电视剧中各帧静态图像符合《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作品和摄影作品构成要件规定构成摄影作品。——参考案例:(2018)粤73民终2169号
【注解6】(1)服装设计图、服装样板图具有独创性属于图形作品;(2)服装成品能否成为美术作品适用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应当从如下两方面进行考量:一是服装成衣的造型、结构和色彩组合而成的整体外型是否体现了作者具有个性的安排和选择,而具有审美意义,此种审美意义与艺术价值高低并无任何关联;二是其具有的艺术美感能够在物理上或者观念上与其实用性进行分离。——参考案例:(2020)京73民终87号
【注解7】未经许可按照服装设计图制作服装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侵权?|(1)未经授权销售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参考案例:(2018)沪73民终212号;(2)具有独创性的服装设计图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根据服装设计图生产的成衣并未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而是产品,从服装设计图到服装成衣的行为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参考案例:(2007)冀民三终字第16号

摘要2:【注解8】音乐喷泉喷射效果是否构成作品、属于何种作品类型?|音乐喷泉喷射效果具有显著独创性,属于美术作品保护范畴。——参考案例: (2017)京73民终1404号
【注解9】游戏直播画面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涉案游戏连续动态画面属于文学、艺术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符合类电作品实质特征,可归入类电作品范畴。——参考案例:(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16号;(2018)粤民终137号;(2019)粤0192民初38509号
【注解10】人工智能生成文本是否构成作品?|(1)人工智能自动生产的大数据分析报告不构成作品,但应将分析报告的相关权益赋予软件使用者享有;(2)图形形状的不同是基于数据差异产生而非基于创作产生不构成图形作品。——参考案例:(2019)京73民终2030号;(2)由软件自动运行方式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因此生成物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文字作品。——参考案例:书(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
【注解11】(1)书法字库中单字不具有创造性和审美意义不构成美术作品。——参考案例: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73民终4908号;(2)书法字库中单字具有创造性和审美意义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参考案例:(2019)苏0102民初7368号; (2020)浙0110民初3438号
【注解12】文学作品情节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参考案例:(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
【注解13】(1)只有具备独创性的舞蹈才可以构成舞蹈作品;(2)截取舞蹈作品片段(静态图案)并使用构成侵权。——参考案例:(2018)京0108民初32020号
【注解14】(1)体现了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承载和复制的智力成果(戒指)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美术作品;(2)当工业产品同时构成实用艺术品时可能受著作权法保护;(3)外观设计在构成美感表达时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参考案例:(2019)京0491民初21100号
【标签】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保护作品|著作权法作品|产品说明书|实验报告|高考试题|作品认定|导航电子地图|服装设计图|音乐喷泉|模型作品|图形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百科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修订)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二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9月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二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0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2015)沭商初字第224号 ;(2015)宿中商终字第264号

摘要1:——突发狂犬病致死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
【裁判要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突发狂犬病导致死亡,在死亡原因属于被保险人自身疾病或意外伤害难以界定的情况下,应适用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结合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对该类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作出认定。
【案号】一审:(2015)沭商初字第224号;二审:(2015)宿中商终字第264号

摘要2:【摘要】本案争点在于周乙因狂犬病死亡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范畴。对于被保险人周乙感染狂犬病的原因,现已无从查证,尽管周×、罗×不能证明周乙感染狂犬病的原因系被猫、狗抓咬,但从盖然性角度分析,被猫、狗等动物抓咬导致周乙感染狂犬病从而死亡的可能性明显大于其他可能性。在感染原因确已无法查证的情况下,因被猫、狗等动物抓咬感染狂犬病的概率显著高于其他感染途径,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可以初步认定周乙系被猫、狗等动物抓咬导致感染狂犬病。被猫、狗等动物抓咬相对于被保险人自身原因而言,符合关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意外伤害的要件。尽管感染狂犬病毒发作后临床上称为“狂犬病”,但该相关症状实际上是意外伤害导致,导致死亡的最根本、直接的原因是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死亡的,应认定为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综上分析,可以认定周乙系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沭阳人寿保险公司在本案中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国家工商总局:我国首例声音商标初审公告发布

摘要1:所谓声音商标,是指由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构成的商标。声音商标可以由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比如一乐曲;可以由非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比如自然界的声音、人或动物的声音;也可以由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兼有的声音构成。

摘要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京行终1792号

摘要1:【裁判摘要】商标标志的构成要素可以是申请注册人臆造的标志,亦可为社会生活中已然存在的任意性标志,或者其他标志构成,而不同属性的标志其自身固有显著性存在一定差异,其中尤以臆造性标志的固有显著性最强,而任意性标志相对固有显著性次之。然而商标的显著性除固有显著性之外,亦可通过商业的使用、宣传而获得显著性。因此就显著性自身而言,应当区分固有显著性和使用获得的显著性(亦可称为“第二含义”),在二者共同作用的情况下确定特定标志的显著性高低,也就是显著性并非一成不变的,具有动态性。原审法院关于骆驼系自然界存在的动物,以该动物形象作为商标使用其显著性较臆造性商标弱的认定实则是对该标志固有显著性的认定,并无不当。然而如上文所述,固有显著性并非商标显著性的唯一构成因素,商标权人可以通过自身积极、有效、持续地商业使用获得显著性,从而在固有显著性外赢得更高的知名度与显著性,故××刚此部分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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