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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主席令(第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摘要2:【备注1】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十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二)删去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领队证”。
  (三)将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四)删去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中的“领队证”。
  (五)将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中的“领队证”修改为“不具备领队条件而”。删去第二款、第三款中的“领队证”。

【备注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
  十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十三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二)将第九十五条、第一百零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赢在证据:民事证据精解

摘要1:“吾无隐乎尔”|2019年新《证据规定》解读和证据风险防范
我们经常听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为王”等耳熟能详的说法,可见证据的重要性!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主要有《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证据举证时限》)等。不论是日常生活还是打官司,当事人都要多点证据意识,运用证据打赢官司。

摘要2:概述|证据1.什么是证据和起诉条件证据?2.什么证据“三性”?3.什么是学理上证据分类?4.证据种类有哪些?
一、证据种类1.什么是当事人陈述?2.什么是书证?3.什么是物证?4.什么是视听资料?5.什么是电子证据?6.什么是证人证言?6.1什么是证人?什么是证人出庭作证规则?哪些情形可以证人不出庭作证?6.2什么是证人费用?7.什么是鉴定意见?什么是鉴定程序启动?什么是重新鉴定?8.什么是勘验笔录?
二、当事人举证1.什么是举证指导?2.什么是免证事由?2.1什么是无争议事实责令提供有关证据规则?3.什么是法院指定举证期限?4.什么是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5.什么是延期举证?6.什么是举证期限法律后果(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和反诉的期限)?6.1.举证期限一览表7.什么是证据原件原物优先原则和证据接收规则?8.什么是证据交换?9.什么是被告答辩?10.什么是自认?10.1什么是自认类型?10.2什么是自认撤回?11.什么是新证据?12.什么是证据释明?1什么是举证责任【删除】 ?2什么是举证责任分配【删除】 ?3什么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删除】 ?4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删除】 ?5什么是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侵权纠纷举证责分配【删除】 ?6什么是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删除】 ?7什么是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删除】 ?8什么是物件致损举证责任分配?【删除】9什么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分配【删除】 ?10什么是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分配【删除】 ?11什么是共同危险行为致损责任举证责任分配【删除】 ?12什么是医疗行为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分配【删除】 ?13什么是合同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删除】 ?14什么是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删除】 ?
三、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证据保全1.什么是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规则?2.什么是诉讼证据保全?2.1什么是诉前证据保全?
四、证据质证1.什么是证据质证?2.什么是鉴定人、勘验人询问规则?3.什么是专家辅助人?
五、证据认证1.什么是证据证明?2.什么是瑕疵证据补强规则?3.哪些证据是有完全证明力证据【删除】 ?4.什么是最佳证明规则【删除】 ?5.什么是妨害举证推定规则?6.法院如何对证据进行证据认证?
【其他】1.什么是2019年《证据规定》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摘要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九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
  (二)将第四十条、第五十八条中的“质量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将第五十二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四)将第九十八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五)将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
  (六)将第一百零三条中的“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七)将第一百零七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质量监督”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八)将第一百一十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
  (九)将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的“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
  (十)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非依法律行为(公示)物权变动

摘要1:物权法对物权变动原因未统一规定为公示原则。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必公示,但是缺乏公示的效力。
民法典标签:D209【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D229【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 D230【因继承取得物权】|D231【因事实行为发生物权变动】| D232【处分非因民事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 D235【返还原物请求权】| D236【排除妨害请求权】| D237【物权复原请求权】| D238【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摘要2:【注解1】法院办证判决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当事人(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已经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确认合法有效,该判决判令开发商为当事人(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支付违约金,上述判决属于给付性判决,当事人基于这一判决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属于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该判决本身并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343号
【注解2】(1)认定“业主”不意味着认定为不动产所有权;(2)能够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形成性调解书具有确权效力,确认性调解书不具有确权效力。——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8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摘要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作出修改
  将第五十九条中的“广播电影电视”修改为“广播电视、电影”。

农业部公告第1376号――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鉴定单位名单

摘要1:【摘要】根据《农业部关于确定野生动物案件中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渔发[2002]22号)的要求,经我部审定,批准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等15家科研教学单位(见附件)承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及《附录》中水生野生动植物种鉴定工作。涉案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估算由各执法单位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和《农业部关于确定野生动物案件中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渔发[2002]22号)核定。

摘要2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14号:孙建亮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摘要1:孙建亮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检例第14号)
【要旨】明知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是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而用以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并出售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盐酸克伦特罗是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而买卖和代买盐酸克伦特罗片,供他人用以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

摘要2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海南民二终字第203号

摘要1:【案号】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海南民二终字第203号
【裁判摘要】宅基地转让行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效力不能根据是否办理物权登记来认定。没有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物权不能变动,但债权合同仍然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合同的约定,转让方的主要义务就是将土地变更登记到受让方的名下,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价款。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在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的前提下,转让方就负有将出让土地过户到受让方名下的义务,包括使转让的出让土地达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转让方公司以自己不履行过户登记的义务,以自己没有使准备转让的土地达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条件,以自己违约的事实,主张合同无效,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属于恶意抗辩,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摘要2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摘要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作出修改
  将第六十二条中的“广播电影电视”修改为“广播电视、电影”。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2008)静民初字第3572号;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中民四终字第508号(2009年5月

摘要1:【问题提示】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请求高速公路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要点提示】单方意外交通事故是车辆因意外因素造成自身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方意外事件。高速公路管理人对高速公路行驶车辆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如涉诉公路管理人未尽到该义务,对高速公路上发生的单方意外交通事故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2008)静民初字第3572号(2009年2月12日)
  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中民四终字第508号(2009年5月14日)

摘要2:【裁判摘要】被上诉人张旭驾驶机动车行驶在高速公路,应充分注意行车安全,虽其在行车中撞上动物,经相关部门鉴定属于意外事故,但其本人对此事故后果应承担未充分注意行车安全的次要责任,以40%为宜。上诉人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未尽到保障行车安全的义务,应承担此次事故后果的主要民事责任,以60%为宜。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全部承担此次事故民事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有过错,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予以支持。被上诉人对存车费、拖车费等费用所作的当庭解释,系合理解释,对此费用认定,上诉人对此费用认为不合理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摘要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除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毒品、制毒物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以外的其他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关税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摘要2

什么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摘要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以及相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刑法第151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第152条[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50条[走私制毒物品罪]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摘要2

检例第14号:孙建亮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摘要1:【要旨】明知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是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而用以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并出售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盐酸克伦特罗是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而买卖和代买盐酸克伦特罗片,供他人用以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

摘要2

相关法律关于未经通知抵押权人而导致物权转让行为无效的规定,其效力不应及于物权变动行为的原因行为,即并不必然导致物权转让合同无效

摘要1:【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规定确定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物权转让行为不能成就,并不必然导致物权转让的原因即债权合同无效。当事人双方签订的物权转让合同作为物权转让的原因行为,是一种债权形成行为,并非该物权转让的物权变动行为。相关法律关于未经通知抵押权人而导致物权转让行为无效的规定,其效力不应及于物权变动行为的原因行为。因为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约定中完善物权转让的条件,使其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2

吴凯诉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畜牧兽医站侵权责任纠纷案

摘要1:吴凯诉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畜牧兽医站侵权责任纠纷案——宠物诊疗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裁判要旨】宠物属于民法上物的范畴,人对宠物所享有的权利属于物权。宠物诊疗侵权案件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裁判规则】当事人在对其饲养的动物进行医疗过程中,未按兽医站建议进行相关检查,导致该动物因延误对症治疗而死亡的,兽医站不承担损耗赔偿责任。
【案号】(2006)通民初字第7737号

摘要2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6)通民初字第7737号

摘要1:【问题提示】宠物诊疗侵权应适用何归责原则?
【要点提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按立法本意,对动物的诊疗行为侵权并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案例索引】一审: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6)通民初字第7737号(2006年9月18日)

摘要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摘要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十八条中的“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修改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将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

摘要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摘要】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

摘要2

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管理办法

摘要1:文化部令(第38号):《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3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2

国家林业局受理10种(类)陆生野生动物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摘要1: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4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共10种(类)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批准机关定为国家林业局;白鱀豚、长江江豚、中华鲟、中华白海豚、儒艮、红珊瑚、达氏鲟、白鲟、鼋共9种(类)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批准机关定为农业部。

摘要2: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摘要2

黄某某、郭某某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摘要1:黄某某、郭某某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保护动物的情节认定
【裁判要旨】
  1.司法解释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相关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驯养繁殖物种可成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
  2.涉案动物被列入CITES附录Ⅱ,但司法解释附表中仅有同科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无同属或同科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遵循刑法谦抑理念,不得参照该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执行。
  3.涉案动物被列入CITES附录Ⅰ、附录Ⅱ,但在司法解释附表中无同属或同科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无可供参照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得类比参照与其同目的国家一、二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刑初695号(2017年9月19日)
  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刑终1835号(2018年4月12日)

摘要2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

摘要1: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5号):《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8号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欧××诉高×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饲养动物虽未直接接触受害人,但因其追赶、逼近等危险动作导致受害人摔倒责任纠纷受伤的,应认定其与损害与受害人发生结果身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能举证证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

摘要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指导案例177号: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诉三沙市渔政支队行政处罚案

摘要1:【裁判要点】我国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缔约国,对于列入该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珊瑚、砗磲的所有种,无论活体、死体,还是相关制品,均应依法给予保护。行为人非法运输该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珊瑚、砗磲,行政机关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摘要2:【注解】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对非法运输《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的珊瑚、砗磲进行行政处罚。

郭某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摘要1:【案号】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0111民初6971号
【裁判摘要】关于野生动物世界收集的郭某及其妻子的人脸识别信息,野生动物世界抗辩系为后续采用人脸识别方式入园做准备,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在办卡时签订的是采用指纹识别方式入园的服务合同,野生动物世界收集郭某及其妻子的人脸识别信息,超出了必要原则的要求,不具有正当性。尽管野生动物世界在涉指纹识别的“年卡办理流程"中规定流程包含“至年卡中心拍照",但其并未告知郭某与其妻子拍照即已完成对人脸信息的收集及其收集目的,郭某与其妻子同意拍照的行为,不应视为对野生动物世界通过拍照方式收集两人人脸识别信息的同意。综上,郭某要求野生动物世界删除收集的其个人的人脸识别信息,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2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 法释〔2022〕1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2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

摘要2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订)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二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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