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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放前劳动人民之间宅基地租赁契约是否承认和保护问题的批复【失效】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放前劳动人民之间宅基地租赁契约是否承认和保护问题的批复(1985年11月21日)【失效】

摘要2:【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4日)废止(原因: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批复【失效】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批复(1986年11月14日 (1986)民他字第33号)(废止)

摘要2:【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4日)废止(原因:已被物权法取代)

农村房屋买卖

摘要1:城镇居民与农村组织成员签订农村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摘要2:【理解与适用】虽然现实中有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的情况,但由于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的限制,城镇购买者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这种购房行为当属无效。——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457页。

农村宅基地

摘要1宅基地(学理概念)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依法批准用以建造个人住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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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摘要1: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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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摘要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建造自有房屋,依法享有的对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住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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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宅基地使用权

摘要1:城镇宅基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主体为解放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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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案例分析

摘要1:本文结合案例分析农村宅基地的继承权。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宅基地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是农村个体经济的表现,属于集体所有,不属于个体所有,不能作为个人财产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等有形财产,属于个人所有,能作为财产继承。由此可见,农村宅基地和农村宅基地上之房屋所有权是分离的。在特殊情况下,由于“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对农村宅基地上所建造的房屋的继承将导致形成对农村宅基地实际“继承”的局面,但是,当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等有形财产因为某种原因而灭失后,就会失去作为遗产的现实基础,从而形成无遗产可继承的境地。

摘要2

生存保障vs.资源优化: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解构与重建

摘要1:【摘要】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以对农民“居者有其屋”的生存利益的保障为其核心,且这种保障性制度设计贯穿始终,其弊病是降低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使用效率,消减了它的财产权性质,从而在保障农民生存权的同时漠视了他们的发展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重构,需要兼顾生存与发展,应将生存保障性的范围局限于农民基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无偿获得宅基地的分配即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方面,此后则应张扬它的财产性权利性质,通过流通使其效率最大化。

摘要2

诉请确认宅基地权属及违建房屋物权,法院不受理——土地使用权争议未经行政裁决而直接起诉,或当事人诉请对未经审批建造的建筑物确认物权的,法院均不应受理

摘要1:【要旨】土地使用权争议未经人民政府行政裁决而直接起诉,或者当事人请求确认对未经审批建造、未取得合法物权的建筑物确认享有物权的,法院均不应受理。
【案例】福建龙岩中院(2014)岩民终字第726号《农村宅基地流转与违章建筑有限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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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能否继承?

摘要1:【要旨】自留山、自留地和宅基地归农户成员共同共有,而非归个人所有,不能被继承。

摘要2: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摘要1:【57、宅基地使用权纠纷】1.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建造自有房屋而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使用的权利。2.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是指因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以及遭受侵害而发生的纠纷。

摘要2:无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169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169号
【裁判摘要】涉案楼基地所占土地性质系集体所有土地,且被告取得该楼基地系基于原宅基地及房屋重新规划、拆迁后的补偿利益,其性质等同于宅基地,......被告将该楼基地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告,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确认该转让协议无效,原告并不能取得涉案楼基地使用权。被告明知涉案楼基地依法不能买卖,仍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告,而原告在未确认土地性质的情况下购买涉案楼基地,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有过错,但被告作为出卖人过错较大,且被告在涉案楼基地获得补偿安置之后反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纠纷的产生另有过错,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原告要求以补偿安置楼房的价值为依据计算损失,但是未在本院指定的时间申请房屋价值评估,本院依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的损失。

摘要2:【案例来源】《“用公开促进公正 建设核心价值”主题教育活动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对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具有指导和参考价值。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的函

摘要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的函(自然资办函〔2020〕1344号)
【目录】1. 党中央、国务院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提出过哪些明确要求?2.当前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重点是什么?3.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中为什么要坚持“不变不换”原则?4.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中如何落实“房地一体”登记要求?5.办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需要缴纳哪些费用?6.如何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等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中的作用?7.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任务的标准是什么?8.地籍调查与不动产权籍调查是什么关系?9.是否需要对所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地籍调查?10.对原已完成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但尚未登记的,应如何开展地籍调查?11.如何制作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底图?12.如何划分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地籍区和地籍子区?13.如何有针对性地划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14.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可采取哪些灵活的方式?15.是否必须开展实地指界?可采取哪些便利方式?16.是否一定要绘制宗地草图?17.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是什么关系?18.地籍测绘主要有哪些技术方法?如何选取合适技术方法?19.开展地籍测绘是否一定要做控制测量?20.怎样采用图解法开展地籍测绘?21.怎样采用勘丈法开展地籍测绘?22.应如何计算宗地和房屋面积?23.房产分户图是否要分层绘制? 24.“国土调查云”软件是什么?是免费使用吗?25.“国土调查云”用户注册,软件怎么下载安装?26.“国土调查云”软件用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的优势是什么?27.如何利用“国土调查云”软件开展地籍调查?28.农村地籍调查成果和登记成果应如何建库汇交?29.地籍数据库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是什么关系?30.近年来国家层面出台过哪些关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文件?31.如何把握地方出台相关政策与国家层面政策的关系?32. 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33.“一户多宅”能不能登记?

摘要2:34.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户”如何认定?35.宅基地超面积如何登记?36.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能不能登记?37.如何保护农村妇女的宅基地权益?38.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宅基地能不能确权登记?39.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房屋如何确权登记?40.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赠与宅基地上房屋如何确权登记41.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相关材料能不能登记?42.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不一致,如何处理?43.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宅基地测量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不一致的,如何处理?44.农村简易房、临时性建(构)筑物能不能登记?45.宅基地批准使用后一直未办理登记,若原批准使用人死亡的,能不能申请登记?46.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如何处理?47.根据国家法规政策,哪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48.纳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村落或农村建(构)筑物,如何确权登记?49.利害关系人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50.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如何确权登记?51.原乡镇企业或村办企业破产、关停、改制等,其原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如何确权登记?52.农村地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数据与城镇地区土地、房屋等其他不动产登记数据是什么关系?53.应该如何完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数据?54.有纸质登记资料但未数字化建库的,如何利用“国土调查云”软件辅助开展数据整合工作?55.农村不动产日常登记业务办理采用什么信息系统?56.如何运用信息化手段规范登记簿填写工作?57.日常登记业务中,如何解决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基础资料薄弱的问题,确保登记簿数据完备、准确、规范?58.日常登记成果信息为什么需要实时上传至省级和国家级信息平台?应采取何种方式上传?59.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日常登记成果信息何时接入国家级信息平台?60.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在进行房地一体首次登记时,应该如何上传报文?61.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日常登记成果信息接入国家信息平台时,遇到部分字段填不上的情况该如何处理?遇到接入报文上传失败该如何处理?62.为什么要对已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存量登记资料开展集中清理整合和成果入库工作?......

简法|农村宅基地宅基地上房屋能否用于以物抵债?

摘要1:解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自由流转,债务人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抵偿给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债权人,以物抵债合同无效,原借款关系未消灭,债务人仍应履行原借款关系项下的还款义务。
【注释】法院能否执行农村宅基地房屋?——(1)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未禁止对本村宅基地房屋的执行;(2)在限制买受主体资格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办理本村宅基地条件的前提下,法院可以通过拍卖、变卖、以物抵债、强制管理等程序处置农村宅基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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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再11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再115号
【裁判摘要1】农村家庭成员对其以户为单位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亦应当落实在相应的土地登记中。而李某某作为涉案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之一,既未取得涉案宅基地使用权证,也未被纳入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范围,这就意味着其对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在严格意义上并未得到法律认可,其相关合法权益在土地的使用、流转、征收、补偿等法律关系中,都将无法得到周延的保护,从而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这本身就是对李某某合法权利的损害。因此,被诉颁证行为与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其可以作为适格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摘要2】至于被申请人提出的自颁证行为作出至本案起诉时,已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本案起诉时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李某某系因家庭纠纷并导致民事诉讼之后,于2016年3月24日申请查阅涉案宅基地使用权证时,方才得知被诉颁证行为。其于2016年3月25日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起诉期限。

摘要2:【解读1】农村家庭成员对其以户为单位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落实在相应的登记中。
【解读2】一审请求:撤销安阳县集用(2007)第××××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并责令安阳县人民政府立即将该集体土地使用证变更到李某某名下。

【笔记】农村家庭户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证遗漏户成员能否提起撤销行政诉讼?

摘要1:解读:农村家庭成员对其以户为单位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落实在相应的登记中,农村家庭户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证遗漏户成员具有利害关系,有权提起撤销行政诉讼。

摘要2:【解读】遗漏家庭成员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属于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笔记】宅基地登记发证后家庭成员异议纠纷是否属于土地权属争议?

摘要1:解读:(1)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2)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3)宅基地登记发证后家庭成员的异议纠纷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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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黔01民终2607号

摘要1:【案号】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黔01民终2607号
【裁判摘要】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享有,非本农户成员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非宅基地使用权人以对该宅基地上房屋享有共有权为由主张排除执行不予支持——现杨××1、杨××2、杨××3、姜××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案涉房屋系四人与杨××4共有,判决对案涉房屋停止执行。原判决认为四上诉人欠缺作为涉案房屋共有权人的必要条件,不可能与杨××4共同共有涉案房屋,故驳回其诉请。二审审理中,四上诉人仍坚持涉案房屋系其四人与杨××4共同出资修建,应属共同共有财产,本院认为其对共同出资的事实并未提交证据证实,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不因是否出资修建而发生改变。故对杨××1、杨××2、杨××3、姜××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依法应予维持。

摘要2:【注解】判断当事人是否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两个基本标准:(1)当事人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2)当事人是否为户内的家庭成员。

【笔记】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是批准取得还是登记取得?

摘要1:解读:(1)宅基地使用权是经批准取得;(2)宅基地登记不是物权取得生效要件,是否登记不影响当事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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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137条 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