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徐某某合同诈骗罪案刑事裁定书
摘要1:【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9)豫刑一终字第152号
【裁判观点】原审被告人孙某某作为上诉单位某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指使员工徐某某采取虚构房产办理虚假按揭的手段,为公司骗取银行贷款,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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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9)豫刑一终字第152号
【裁判观点】原审被告人孙某某作为上诉单位某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指使员工徐某某采取虚构房产办理虚假按揭的手段,为公司骗取银行贷款,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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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对可撤销合同行使撤销权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二终字第73号
【裁判摘要】从双方之间的民事关系看,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一方以合同诈骗为目的的签约,合同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如果不请求撤销,合同仍应按有效对待处理。认定借款合同有效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借款人合同诈骗应该承担刑事处罚,并不能因此免除其在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中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但应相应扣减债权人通过相关刑事案件的追赃而取得的返还资金。
【裁判意见】重复抵押构成诈骗犯罪不必然影响抵押合同效力——抵押人因欺诈就同一抵押物设定重复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的,并不必然影响民事诉讼程序中对抵押合同效力的有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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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处理方式——以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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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宗某某抽逃出资、合同诈骗案——刑事责任不因民事赔偿而免除
【裁判要旨】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发生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竞合时,国家公权力对二者的保护是平等的,刑事责任不因民事责任的处理而免除,公诉前已因民事违法而被处理认定的数额,仍可以在刑事部分予以追究。
【案号】(2008)杭刑初字第238号;(2008)苏刑二终字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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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要旨】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借款人抵押借款行为构成合同诈骗情况下,并不必然影响民事诉讼程序中对抵押合同效力的有效认定。贷款人通过相关刑事追偿程序取得的返还资金应做相应扣减。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73号《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对可撤销合同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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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第484号]虞某某职务侵占案——利用代理公司业务的职务之便将签订合同所得之财物占为己有的,应定职务侵占罪还是合同诈骗
【裁判要旨】被告人利用代理公司业务的职务之便将依据合法、有效合同取得的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裁判规则】公司职员利用代理公司业务的职务便利,将签订合同所得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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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要点】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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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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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一些行为具有一定的欺骗性,但其主观上不具有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对方公司财产的目的,客观上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也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动,据退保证金是事出有因,并不是企图骗取地方公司的财产,不属于“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隐匿合同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情形,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裁判要旨】对于具有一定履约能力,为签订合同而使用了一些欺诈手段,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是为了通过签订、履行合同获利,且具有积极履约的行为,即使客观上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也应通过民事救济方式解决,不宜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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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宗某某诈骗案——以签订出国聘请顾问协议书为名骗取他人钱财行为的定性
【裁判要旨】以签订出国“聘请顾问协议书”的名义骗取他人钱款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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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单位与自然人共同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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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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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应该是代表市场秩序的一切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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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合同诈骗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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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合同诈骗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合同虚假主体、合同虚假担保、合同虚假履行、收受财物逃匿、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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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合同诈骗罪有5种法定行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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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合同诈骗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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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合同诈骗罪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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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民事欺诈行为是指故意欺骗他人,使其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之行为。
摘要2:【提示】如果是合同诈骗则该合同就不能作为民事行为处理。如果该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对待就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两者之间是竞合关系。
摘要1:合同当事人夸大履行能力属于民事欺诈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以便成功签订合同;如果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成立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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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转化的合同诈骗罪以债权永久消灭为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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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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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合同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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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标准:个人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标准为5000-2万元以上;单位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标准为5-2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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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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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杭州男子勾结债主导演虚假诉讼案 骗2千万判15年——勾结债主虚假诉讼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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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本质区别在于诈骗手段不同:诈骗罪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合同诈骗罪采取签订、履行合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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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某合同诈骗案——彩票销售人员不交纳投注金擅自打印彩票行为的定性
【裁判摘要】福利彩票是国家为筹集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特许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垄断发行的有价凭证。受彩票发行机构委托,在彩票投注站代销福利彩票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以不交纳彩票投注金的方式擅自打印并获取彩票。是侵犯彩票发行机构管理的社会公益性财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这种行为应当按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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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第305号]马某某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罪名适用
【裁判要旨】单位与自然人共同诈骗银行贷款的,应以合同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裁判规则】单位与自然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实施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应对单位和自然人以合同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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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第103号]陈某某、邹某某贷款诈骗案——对于1997年刑法施行前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应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主要问题】对于1997年刑法施行前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应如何定罪处刑?
【裁判规则】
根据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本案行为发生于1994年至1996年年底,而法院审理在2001年。比较1979年刑法诈骗罪和1997年刑法合同诈骗罪的法定刑,对于数额较大的,后者虽然加了附加刑,但主刑轻于前者。对本案应适用1997年刑法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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