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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

摘要1:马某某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罪名适用?
【提示1】单位与自然人共同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提示2】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应从单位是否真实、依法成立,是否属于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是否以单位名义等方面来加以具体判断。
【裁判摘要】单位与单位、单位与自然人之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目前理论上和司法实务中均无疑问。刑法未将单位规定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对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根据2001年《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有关要求,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这就意味着,从自然人的角度,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从犯罪单位的角度,则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所以,对单位与自然人共同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确实存在一个罪名的具体适用问题。对此,我们认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的有关精神,根据全面评价的法律适用原则,结合主犯的犯罪性质来加以具体确定。如在实施贷款诈骗行为过程中,犯罪单位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作为犯罪单位,只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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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挪用资金案

摘要1:[第174号]沈某挪用资金案——追诉时效也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裁判要旨】1997年刑法生效前犯罪的,根据1997年刑法已过追诉期限但按照行为时刑法未过追诉期限的,应当认定追诉期限已过,不再予以追究。

摘要2:【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2集(总第25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鲁民再字第4号

摘要1:【案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鲁民再字第4号
【提示】以犯罪所得的财产出资,出资是否到位、股东资格如何确认?
【裁判要旨】挪用资金罪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第27条非法财产不得作为出资的规定精神,应认定该股东资格无效(备注:除《刑法》规定构成洗钱罪情况下应否定犯罪货币出资的合法性外,对于一般犯罪所得出资的认定,应根据《公司法》的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出资即取得股权,其出资来源不影响股权取得):
①《公司法》中并没有规定以货币出资其来源必须型合法;
②《公司法》第2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出资的财产除外”,只有以下规定:
A.《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B.《贷款通则》规定“不得以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摘要】虽然华星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按每100元每月2元支付股东股权利息,但该行为并不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润分配条件,属于变相抽回出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的规定,姜某某据此要求华星公司支付股权利息,不予支持。

摘要2:【裁判摘要】华星公司系由政府主导下进行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鉴于姜某某在华星公司的14万元出资系挪用改制前的国有企业资金的犯罪行为且已被判处刑罚,其14万元出资款已全部被没收追缴,昌邑市体改委和经贸局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取消了姜某某的股东资格,由其他人认购该14万元出资份额,华星公司也就此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取消姜某某股东资格,由赵某某等人认购该部分出资并已完成出资验证。鉴于上述情况以及参照200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关于非法财产不得作为出资的规定精神,应认定姜某某股东资格无效。根据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参照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规定,因姜某某在华星公司的14万元出资系挪用改制前的国有企业资金的犯罪行为,故姜某某请求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为姜某某在设立公司章程上作为股东签字,应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不妥,应予撤销。

(2012)甬镇执民字第1071号

摘要1:——财产刑的退赔和民事债务混同时的处置原则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犯挪用资金罪时所挪用的资金和向他人的借款混同时,法院在执行中,对侦查机关追回的款项应按比例分配给被害单位和民间借贷的申请人,即按比例平等清偿,不应按照先刑后民或先民后刑的原则处分混同财产。
【执行】:(2012)甬镇执民字第1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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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等挪用资金、妨害清算案——妨害清算罪的具体认定

摘要1:[第269号]沈某某等挪用资金、妨害清算案——妨害清算罪的具体认定
【裁判要旨】
①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分支机构,若具有相对独立的经营权,可对外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②在公司清算中,擅自处理,转移库存即代销物资,拒绝移交账单等行为,若没有损坏到相关债权人及其亚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不构成妨害清算罪。
【裁判规则】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不以法人资格为要件,公司的分支机构,只要具有相对独立的经营权,可以单独对外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其行为同样应认定为单位行为,所实施的犯罪同样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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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挪用公款罪

摘要1:【目录】
1.什么是挪用公款罪?2.什么是挪用公款罪犯罪客体?3.什么是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4.什么是挪用公款罪犯罪客观方面?5.什么是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罪?6.什么是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罪?7.什么是其他个人用途型挪用公款罪?8.什么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9.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10.什么是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和盈利活动?11.什么是挪用公款罪犯罪主体?12.什么是挪用公款罪犯罪主观方面?13.什么是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14.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15.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共同犯罪?16.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有何区别?17.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有何区别?18.挪用公款如何计算追诉时效?19.挪用公款罪如何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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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

摘要1:【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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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挪用资金罪?2.什么是挪用资金罪犯罪客体?3.什么是挪用资金罪犯罪对象?4.什么是挪用资金罪犯罪客观方面?5.什么是挪用资金罪犯罪行为?6.哪些挪用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7.什么是挪用资金罪犯罪主体?8.什么是挪用资金罪犯罪主观方面?9.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如何定罪处罚?10.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处罚?11.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12.挪用资金罪如何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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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某合同诈骗案

摘要1: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某合同诈骗案——彩票销售人员不交纳投注金擅自打印彩票行为的定性
【裁判摘要】福利彩票是国家为筹集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特许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垄断发行的有价凭证。受彩票发行机构委托,在彩票投注站代销福利彩票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以不交纳彩票投注金的方式擅自打印并获取彩票。是侵犯彩票发行机构管理的社会公益性财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这种行为应当按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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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挪用资金案

摘要1:[第333号]丁某某挪用资金案——村民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借用村集体资金或者将村集体资金借给他人使用的,能否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摘要】村民委员会成员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只有在协助人民政府执行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行为的,才可以适用《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属于《刑法》第272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单位”,村民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实施协助政府执行公务以外的其他公共业务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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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等挪用资金、贪污案

摘要1:[第454号]陈某某等挪用资金、贪污案——无法区分村民委员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款项性质的如何定罪处罚(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无法区分被挪用的款项性质的,以挪用资金罪追究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刑事责任。
【裁判规则】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人员挪用的款项无法区分是公款还是集体资金的,应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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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挪用资金罪

摘要1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是数额较大、进行赢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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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挪用资金罪犯罪客观方面?

摘要1挪用资金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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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挪用资金罪犯罪行为?

摘要1挪用资金罪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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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挪用资金罪犯罪主观方面?

摘要1挪用资金罪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挪用本单位的资金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而且将严重损害公司或者企业、股东、债权人以及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但是行为人仍决意实施这种行为,并积极追求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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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挪用资金罪犯罪主体?

摘要1挪用资金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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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合同诈骗案——以公司代理人的身份,通过骗取方式将收取的公司货款据为己有,是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还是挪用资金罪

摘要1:[第716号]杨某某合同诈骗案——以公司代理人的身份,通过骗取方式将收取的公司货款据为己有,是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还是挪用资金罪
【裁判要旨】获得公司临时授权从事某些具体事务的代理人不能认定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因此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诈骗行为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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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挪用资金案——彩票销售人员不交纳投注金购买彩票并且事后无力偿付购买彩票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382号]刘某某挪用资金案——彩票销售人员不交纳投注金购买彩票并且事后无力偿付购买彩票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彩票销售人员利用经营彩票投注站的职务便利,不交纳投注金而购买彩票,且事后无力偿付购买彩票款的,应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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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在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存款账户资金不入账借贷给他人构成挪用资金案

摘要1:【要点提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已经记入金融机构法定存款账户的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却给客户开具银行存单,客户以为款已存入银行,该款却被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的,均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
【裁判要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已经记入金融机构法定存款账户的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但给客户开具银行存单,使客户以为款已存入银行,该款却被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的,不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该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案件索引】
  一审法院: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2004)开刑初字第61号(2004年5月14日)
  二审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汴刑终字第56号(200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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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过程中挪用单位资金行为的认定——白某某挪用资金案

摘要1:【要点提示】在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过程中,原国有企业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款用于个人炒股,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应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国有企业改制以后,原国有企业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挪用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案例索引】一审: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09)临刑初字第34号(200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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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受贿、挪用资金案

摘要1:【要点提示】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因从事不同的工作,可能具有不同的主体身份。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从事村民自治范围内的其他管理工作时,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各自构成相应的犯罪。
【裁判要旨】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以受贿罪论处;在从事村民自治范围内的其他管理工作时,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符合挪用资金罪标准的,应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法院[2004]宜刑初字第83号(2004年6月18日)
  二审: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昆刑抗字第17号(200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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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某某利用其多重身份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挪用单位资金、收受财物构成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

摘要1:仲某某利用其多重身份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挪用单位资金、收受财物构成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2013)参阅案例80号
【案号】(2010)苏刑二终字第0009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对既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又具有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被告人实施的挪用、受贿行为定性应依据其实施挪用、受贿行为时利用的主体身份来认定。如被告人挪用单位资金、收受他人财物时并未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且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通过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实施,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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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梁某挪用资金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摘要1:【案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渝05刑终131号
【解读】目标公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持有目标股权转让他人,约定用目标公司贷款支付股东股权转让款,再由股权受让人替目标公司偿还贷款债务的“承债式转股”方式转让股权,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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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陈某挪用资金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摘要1:【案号】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6)川11刑终172号
【裁判摘要】在案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陈××1、陈×使用资金属于企业行为而非个人行为,由于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主观要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不能认定二原审被告人犯挪用资金罪成立。

摘要2

 共45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