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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偿转让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偿转让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2006年10月27日 [2006]执他字第13号)
【摘要】作为执行标的物的抵押财产在执行程序中被转让的,如果抵押财产已经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则不论转让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也不论是否同通知了抵押债权人,只要抵押权人没有放弃抵押权,人民法院均可以直接对该抵押物进行执行。因此,你院可以直接对被执行人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必要时,可以将抵押财产的现登记名义人列为被执行人。
【要旨】可以追加抵押物的受让人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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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案件中如何处理公司意志代表权问题的解答

摘要1:近年来,商事案件中涉及公司意志代表权的问题不断增多,审判实践反映突出,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如何处理公司意志代表权争议尚无明确规定,各法院的审理思路和做法存在较大差异。为统一公司意志代表权认定问题的处理思路,高院民二庭进行了充分调研,专门召开了研讨会,反复听取了各方面意见,并于去年形成《关于公司法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研讨综述(二)——有限责任公司意志代表权认定问题》。该研讨综述推出一年多来,实践操作反映平稳。现在进一步总结实践基础上整理了处理公司意志代表权相关问题的解答,供审判实践参考。
【目录】一、什么是公司意志代表权问题? 二、处理公司意志代表权问题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三、“人章争夺”情形下的公司诉讼代表人应如何确定?四、“人人争夺”情形下的公司诉讼代表人应如何确定?五、“章章争夺”情形下的公司诉讼代表人应如何确定?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情形下诉讼代表人应如何确定? 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死亡后,公司诉讼代表人应如何确定? 八、代表公司诉讼的原告不适格时应当如何处理? 九、处理公司意志代表权问题有哪些程序事项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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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偿转让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偿转让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的答复([2005]执他字第13号)
【摘要】作为执行标的物的抵押财产在执行程序中被转让的,如果抵押财产已经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则不论转让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也不论是否通知了抵押权人,只要抵押权人没有放弃抵押权,人民法院均可以直接对该抵押物进行执行。因此,你院可以直接对被执行人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必要时,可以将抵押财产的现登记名义人列为被执行人。
【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可以将抵押财产的现登记名义人列为被执行人”显然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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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已执行完毕的案件被执行人又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已执行完毕的案件被执行人又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2001年1月2日[2000]执他字第34号)
【要旨】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在法院执行完毕后对已执行标的又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的,应认定为对已执行标的的妨害行为,法院应继续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如果妨害行为给申请执行人或其他人造成新的损失,受害可另行起诉。
【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因妨害行为给执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所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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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擅自划拨法院已冻结的款项如何处理问题的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擅自划拨法院已冻结的款项如何处理问题的函(1989年3月26日 法(经)函[1989]10号)
【摘要】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联合通知》的规定,银行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已被冻结款项的解决,应以人民法院的通知为凭,银行不得自行解冻,只有超过六个月冻结期限,法院未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才视为自动撤销冻结。南宁市常乐贸易公司的银行存款于1985年6月27日被法院依法冻结。据你院来文所述,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于1985年12月18日到工商银行南宁市支行民生路信用部要求划拨被冻结的款项时,该款已被民生路信用部扣划抵还其贷款。民生路信用部的行为,显属违反《民事诉讼法(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通知的规定,应责成信用部将款追回并可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人员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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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某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出现竞合时应如何处理

摘要1:[第505号]尚某某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出现竞合时应如何处理
【裁判摘要】在完全是由于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量刑。在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在生产、作业中又违反具体的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区分不同情况选择较为妥当的罪名定罪量刑。
【摘要】司法实践中,当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当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客观方面和主体都出现竞合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在完全是由于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量刑。因为这是立法规定的典型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犯罪,即使这种行为本身也是一种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从罪名评价的最相符合性考虑,一般不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认定。
2.在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在生产、作业中又违反具体的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区分不同情况选择较为妥当的罪名定罪量刑。
(1)当二罪中某一罪的情节明显重于另一罪时,应按情节较重的罪名定罪量刑。
(2)当二罪的情节基本相当的情况下,对于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他们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在无法查清对生产、作业是否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时,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量刑。如果对生产、作业同时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时,我们认为,为了司法实践的统一,一般仍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为宜,而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对于负责人、管理人员,他们既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又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出于同样的考虑,对他们一般也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为宜,而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对于“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电工、瓦斯检查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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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1998年4月18日以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1998年4月18日以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2003年3月21日 [2003]高检研发第七号)
【摘要】对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以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在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中实施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诈骗、非法集资、虚报注册资本、偷税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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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依法负有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对依法应”披露的重要信息不按规定披露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何处理以及上市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规

摘要1:[第824号]于某某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依法负有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对依法应”披露的重要信息不按规定披露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何处理以及上市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规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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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负债务的申请人,一方超申请执行期限如何处理

摘要1:互负债务的申请人,一方超申请执行期限如何处理——同一生效法律文书中,双方互负义务并申请执行,未超过申请执行期限一方提出对方超过申请期限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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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如何处理石晓丽等5人请求赔偿一案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如何处理石晓丽等5人请求赔偿一案的批复(1996年10月28日 法赔复[1996]2号)
【摘要】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石晓丽等5位赔偿请求人都享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各自都应获得一部分赔偿金。赔偿金不应按份额平均分割,考虑到受害人崔洪福及其妻已与父母分家,子女尚小等因素,在作出赔偿决定时,应适当照顾未成年人的利益,并应就赔偿请求人各自获得的赔偿金额直接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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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21日起施行。
【摘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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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秀萍、李生华诉朱伯华房产纠纷一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秀萍、李生华诉朱伯华房产纠纷一案如何处理的复函(1993年12月4日)
【摘要】据你院报告称,1945年吉寿山将自己承典张裕坤(下落不明)的现兰州市城关区山字台北街6号两间东房转典给李有福。1953年当地人民政府发给李有福他项权利证明书,确认李有福对该房享有无期限的典权。1974年李有福及其子李生华立据将该房转让给朱伯华。1979年朱伯华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1991年房屋产权换证时,经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报无异议后,为朱伯华颁发了该房所有权证。据此,我们认为,1974年李有福及其子李生华所立转让字据可视为典权让与行为,并非该房所有权的转让,即李有福脱离典的关系,由受让人朱伯华承受其承典人的地位。后经登报公告无异议后,朱伯华取得该房所有权证。现李有福的子女李秀萍、李生华对该房主张回赎,不应予以支持,讼争房屋应归朱伯华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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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93年2月15日 (1993)民他字第10号)
【摘要】开封市工商局1988年对开封市曹门经销部作出冻结划拨酒款通知书,并以“白条”为收据提走其1653件川曲酒替开封市豫川副食品联营公司冲抵货款的行为,是行政侵权行为,但案发在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曹门经销部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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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驳回当事人管辖异议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发现原审法院确无地域管辖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驳回当事人管辖异议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发现原审法院确无地域管辖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2003年5月30日 [2003]民他字第19号)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本院法(经)复〔1990〕10号《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和法(经)〔1993〕14号《关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就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终审裁定确有错误时能否纠正问题的复函》的精神,上级人民法院在原审法院驳回当事人管辖异议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发现原审法院确无地域管辖权,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该错误裁定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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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摘要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沪高法民二[2006]6号)
【目录】一、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后,股东发现公司在清算中遗漏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股东能否对相关债务人或义务人主张权利?二、股东对外主张原公司的债权或财产权益时,是否应由全体股东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三、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其他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对该财产权益进行分配,法院应如何处理?四、公司在未向债权人足额清偿债务的情形下注销后,股东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公司债权人能否要求获得利益的股东在所获财产利益的范围内清偿债务?五、股东未经合法清算注销公司后,又以自己名义主张公司对外债权或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六、公司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又发现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遗漏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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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法明传1998第208号)
【摘要】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男方)如果否认原告证明的结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若其不能证明自己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进行亲子鉴定。如果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法庭可以根据查证属实并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推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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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经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的民间纠纷的通知【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经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的民间纠纷的通知(1993年9月3日 法发〔1993〕21号)
【摘要】
  一、民间纠纷未经司法助理员调解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处,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不得以未经调处为由拒绝受理。
  二、民间纠纷经司法助理员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如果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先请求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但不服调处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以原纠纷的双方为案件当事人。
 三、人民法院对经司法助理员和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的民间纠纷,在经审理后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制作调解书。法律文书的内容不应涉及是否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调处意见,但如果原来所作处理有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四、民间纠纷经司法助理员调解达成的协议或者经乡(镇)人民政府所作的调处决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废止(废止理由:已被人民调解法代替)

驳回起诉的理由不当,原告申诉后,法院如何处理?

摘要1:【要旨】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规定,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故如果被驳回起诉的原告符合该规定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如信中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等情况未发生任何变化,只是已经生效的原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则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此时对再审案件应如何处理,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审判实务中做法也不完全一致。我们倾向于来信中的第二种观点,即撤销原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就案件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实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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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银行不根据法院通知私自提取人民法院冻结在银行的存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银行不根据法院通知私自提取人民法院冻结在银行的存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1988年3月8日)
【摘要】景东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个体户李世民诉云县航运公司一案时,依法冻结航运公司在营业所的存款后,营业所不经法院准许,仅根据航运代理人的证明,就让航运公司将款取走。如承取款时未超过六个月的冻结期限,或者虽已超过六个月,但法院又进行了续冻,则营业所的这一作法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也违反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精神,应由营业所负责将款追回;无法追回、航运公司又无其他财产可以执行,营业所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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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市嘉定县法院的裁定遭行政干预执行继续受阻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市嘉定县法院的裁定遭行政干预执行继续受阻如何处理的函(1989年11月4日 法(经)函<1989>69号)
【摘要】上海市嘉定县人民法院审结的嘉定县工业供销公司诉辽宁省阜新市华光信托贸易公司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裁定变更阜新市第二轻工业局为被执行人并无不当,案外人不得无理干预。为保证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执行,请上海、辽宁两地有关人民法院继续密切协作配合,向被执行人讲明道理,促其自动履行应承担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仍无理拒不履行,则应当依法排除非法干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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