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审判组织是指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法院内部组织机构。审判组织形式有合议制、独任制两种形式。
摘要2:【注解1】当事人申请调取一审法院审委会讨论笔录缺乏法律依据。——参考案例:(2021)浙民申4250号
【注解2】(1)员额制改革前助理审判员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不属于审判组织不合法。——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5638号;(2)员额制改革后非员额法官(包括非员额的助理审判员)作为合议庭人员参与案件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参考案例:(2019)赣民终229号
【注解3】审判委员会研究作出的判决效力更强。——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1287号
摘要1:民事再审事由(申请再审事由)是指法院审查应否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理由、根据(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客观性要求)。
【注解1】二审判决书未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属于文书制作重大错误但不属于二审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4325号
【注解2】送达程序是否违法并非再审事由。——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6470号
【注解3】(1)是否违反级别管辖、是否超审限不属于再审事由。——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2944号;(2)超审限一般不构成再审事由。——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行申5665号;(3)超审限不属于申请再审事由。——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1927号;(2013)民申字第348号;(4)案件级别管辖问题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予再审的事由。——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32号
【注解4】(1)民事诉讼法对调解书进行再审的前提条件只有两个,一个是调解违背自愿原则,另一个是违反法律规定;(2)以主体不适格为由撤销原一审调解书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参考案例:(2020)辽民再531号
【注解5】(1)未经质证证据并非原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以原审证据未经质证为由申请再审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2274号;(2)未经质证的证据并非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构成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再审事由。——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2204号
【注解6】免证事实无须质证,未经质证不属于再审事由。——参考案例:(2021)鲁民申1734号;(2019)冀民申10014号
【注解7】原审认定构成重复起诉依据的一审未生效裁判文书并非生效裁判,即使该法律文书被撤销也不属于裁判依据错误再审事由。——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1262号
【注解8】裁判依据错误再审事由——(1)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必须是生效裁判、仲裁裁决或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外;(2)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A.原判决、裁定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和案件性质系依据上述法律文书作出的,如果该法律文书不涉及案件基本事实和案件性质的认定,则不构成该项再审事由;B.上述法律文书已经被依法撤销或变更,导致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和案件性质的依据丧失。——参考案例:(2019)黔民申649号
摘要2:【注解9】(1)案件生效判决与该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属于审判人员违法犯罪再审事由。——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3145号
【注解10】(1)审判人员在审理某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如实施了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只有该案件的当事人能够以此为由申请再审;(2)审判人员在某一案件中的枉法行为与其承办的其他案件的处理结果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该审判人员所承办的其他案件的当事人并不能以此为由申请再审。——参考案例:(2012)民申字第1480号
【注解11】再审申请书中对再审事由并未提出具体的理由,也未就原裁定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故该再审事由不成立。——参考案例:(2017)浙民申2547号
摘要1:解读:审判组织违法再审事由是指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注释】当事人认为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违法,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7项规定“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申请再审。
摘要2:【注解1】实际开庭法官与判决书署名法官不一致属于审判组织违法再审事由。——参考案例:(2021)鲁民申4684号
【注解2】(1)员额制改革前助理审判员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不属于审判组织不合法。——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5638号;(2)员额制改革后非员额法官(包括非员额的助理审判员)作为合议庭人员参与案件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参考案例:(2019)赣民终229号
【注解3】(1)案件性质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当事人在一审过程中并未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以一审程序违法为由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1)新民申2721号;(2)简易程序超期审理应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但当事人在审理期间未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的,不符合再审情形。——参考案例:(2020)苏民申1133号;(3)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未作出裁定属于程序违法,但当事人诉讼权利得到程序保障,则不属于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再审情形。——参考案例:(2021)甘民申2695号
【注解4】判决书载明独任审理和署名合议庭审理相矛盾属于再审情形。——参考案例:(2020)豫民申7425号
- 日期: 12-03 09:03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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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助理审判员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不属于审判组织不合法——原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张××、杨××是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任命的助理审判员,在本案原二审程序中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年10月31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摘要2:
- 日期: 12-03 09:29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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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读:庭长作为合议庭成员但未担任审判长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再审事由。
摘要2:
- 日期: 12-03 09:42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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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1】购房者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在约定日期到达约定地点向开发商提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遭到开发商的拒绝,认定购房者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过错——关于未签订商品买卖合同的责任认定。双方签订认购协议第2.4条约定,刘××、王××应当于2015年10月20日前至龙川北郡销售中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了刘××、王××的义务。现合同未能签订,而刘××、王××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在约定日期到达约定地点、向龙川公司提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遭到龙川公司的拒绝,故原审据此认定刘××、王××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过错不缺乏证据证明。
【裁判摘要2】二审变更合议庭成员未再次开庭审理不属于审判组织违法再审事由——二审变更合议庭成员未再次开庭审理,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审判组织不合法。申请人称,二审变更合议庭成员、书记员未提前告知,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相关审判组织成员存在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故其认为二审程序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的再审事由的主张不能支持。
摘要2:
- 日期: 06-14 10:25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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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违反专属管辖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1)一审和二审法院并非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应当依法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原审法院未移交存在程序错误;(2)专属管辖规定并不涉及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审判基本原则、公正审理等价值考量,违反该规定造成的程序错误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程序错误有区别,不构成应当再审的事由——关于原审法院是否存在管辖权方面的程序错误,以及该程序错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立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上述规定,应当由案涉不动产所在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建设工程位于鄂尔多斯市沿黄一级公路树林召至独贵塔拉段,因此本案应当由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和二审法院并非案涉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规定,本案一、二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一、二审法院在不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应当依法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原审法院未移交,存在程序错误。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程序错误情形,包括剥夺当事人辩论权、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违法缺席审判、审判组织不合法、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等剥夺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有违审判基本原则、可能导致审判结果不公的程序错误。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的便利,具体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其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问题,所以法律及司法解释将该合同纠纷的管辖参照不动产纠纷管辖适用不动产所在法院专属管辖。上述专属管辖规定并不涉及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审判基本原则、公正审理等价值考量,违反该规定造成的程序错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程序错误有区别,不构成应当再审的事由。另外,交通局、沿黄公司在本案一审、二审期间均未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两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正常行使答辩、上诉等诉讼权利,再审审查也未发现原审裁判结果因管辖法院因素造成裁判结果不公。从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维护裁判和
摘要2:(续)法律关系稳定性上考量,仅因为违反管辖规定启动再审纠错程序,也缺乏价值基础。因此,原审程序虽然存在违反管辖情形,但该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缺乏启动再审价值必要。
- 日期: 06-15 07:21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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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未作出裁定属于程序违法,但当事人诉讼权利得到程序保障,则不属于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再审情形——关于一审程序及审判组织是否合法的问题。本案一审中,追加甘肃省人民医院为被告时,一审法院通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在开庭审理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一审法院未作出裁定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且在开庭前也未依法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程序确属违法。但一审开庭时,一审法院已向甘肃省人民医院及其他当事人明确告知了合议庭组成人员,甘肃省人民医院未申请回避,且参与了后续全部庭审过程,甘肃省人民医院的诉讼权利得到了程序保障,前述程序违法问题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情形,故甘肃省人民医院认为一审审判组织不合法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