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简易程序

摘要1:【目录】适用简易程序法院范围;适用简易审理案件范围;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范围;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程序;简易程序简便方式,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人民法庭简易程序裁判盖章;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关于“人数众多”标准;简易程序不适用公告送达;被告收到开庭传票后下落不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注释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进而会造成诉讼拖延,不符合简易程序快审快结的特点。但被告收到了开庭传票后下落不明的,已不存在公告送达开庭时间的问题,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63.被告收到开庭传票后下落不明的,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注释2】(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宜由法官依职权直接决定采用视听传输技术开展庭审;(2)应严格限制在由当事人主动提出适用视听传输技术庭审方式。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6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官能否依职权直接决定采用视听传输技术开展庭审
【注释3】当事人认为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违法,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7项规定“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申请再审。

摘要2:【注解1】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以上。——参考案例:(2015)菏商终字第319号;(2)被告人数为3人属于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情形。——参考案例:(2015)西法民初字第2749号
【注解2】(1)一方当事人为外商独资企业但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涉外情形,不属于涉外案件;(2)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参考案例:(2019)桂民申6193号
【注解3】被告在公告期编内应诉不视为下落不明,不属于起诉时下落不明而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参考案例:(2020)晋民申690号
【注解4】(1)案件性质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当事人在一审过程中并未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以一审程序违法为由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1)新民申2721号;(2)简易程序超期审理应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但当事人在审理期间未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的,不符合再审情形。——参考案例:(2020)苏民申1133号;(3)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未作出裁定属于程序违法,但当事人诉讼权利得到程序保障,则不属于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再审情形。——参考案例:(2021)甘民申2695号
【注解5】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不认可并非就不应适用简易程序,而应综合全案予以考量,事实相对清楚,权利义务关系相对明确,一审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参考案例:(2022)鲁民申1363号
→【备注】(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65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只要求“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不要求完全一致;(2)因此,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不认可并非就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民事再审事由

摘要1:民事再审事由(申请再审事由)是指法院审查应否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理由、根据(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客观性要求)。
【注解1】二审判决书未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属于文书制作重大错误但不属于二审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4325号
【注解2】送达程序是否违法并非再审事由。——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6470号
【注解3】(1)是否违反级别管辖、是否超审限不属于再审事由。——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2944号;(2)超审限一般不构成再审事由。——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行申5665号;(3)超审限不属于申请再审事由。——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1927号;(2013)民申字第348号;(4)案件级别管辖问题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予再审的事由。——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32号
【注解4】(1)民事诉讼法对调解书进行再审的前提条件只有两个,一个是调解违背自愿原则,另一个是违反法律规定;(2)以主体不适格为由撤销原一审调解书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参考案例:(2020)辽民再531号
【注解5】(1)未经质证证据并非原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以原审证据未经质证为由申请再审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2274号;(2)未经质证的证据并非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构成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再审事由。——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2204号
【注解6】免证事实无须质证,未经质证不属于再审事由。——参考案例:(2021)鲁民申1734号;(2019)冀民申10014号
【注解7】原审认定构成重复起诉依据的一审未生效裁判文书并非生效裁判,即使该法律文书被撤销也不属于裁判依据错误再审事由。——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1262号
【注解8】裁判依据错误再审事由——(1)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必须是生效裁判、仲裁裁决或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外;(2)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A.原判决、裁定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和案件性质系依据上述法律文书作出的,如果该法律文书不涉及案件基本事实和案件性质的认定,则不构成该项再审事由;B.上述法律文书已经被依法撤销或变更,导致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和案件性质的依据丧失。——参考案例:(2019)黔民申649号

摘要2:【注解9】(1)案件生效判决与该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属于审判人员违法犯罪再审事由。——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3145号
【注解10】(1)审判人员在审理某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如实施了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只有该案件的当事人能够以此为由申请再审;(2)审判人员在某一案件中的枉法行为与其承办的其他案件的处理结果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该审判人员所承办的其他案件的当事人并不能以此为由申请再审。——参考案例:(2012)民申字第1480号
【注解11】再审申请书中对再审事由并未提出具体的理由,也未就原裁定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故该再审事由不成立。——参考案例:(2017)浙民申2547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75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759号
【裁判摘要1】鉴于《民事诉讼法》对发回重审后第二次二审的合议庭成员与第一次二审的合议庭成员不得相同并未做出相关规定,故文柏池的该项再审申请于法无据。综上,文柏池以原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2】久裕村联合社与“香港裕丰发展公司”等签订《租用土地使用合同书》,将久裕村联合社的案涉土地有偿出租给“香港裕丰发展公司”兴办工厂、宿舍和综合性建设,并对租用土地地点、租用土地年限、租用土地价格及租金管理,以及租用土地用途等均做了明确的约定;文柏池主张该合同不是土地租赁协议,而是一份土地使用权租赁的前期协议,是对拟租赁土地的前期开发协议。原判决以久裕村联合社将该社所有的案涉土地出租是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为由,认定无论《租用土地使用合同书》性质如何,均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同时,因《协议一》和《协议二》是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土地的处理问题签订的补充协议,均涉及久裕村全体村民的重大利益问题,亦认定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原判决以《租用土地使用合同书》、《协议一》、《协议二》的签订均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为由,认定上述协议无效,于法有据。

摘要2:【问题】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出租集体土地是否有效?
【裁判要旨】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订立的集体土地租赁合同无效——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即将其所有的集体土地出租给他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47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476号
【裁判摘要】陕西中建与佳宏煤矿签订的托管合同第九条约定:陕西中建支付佳宏煤矿托管抵押金1000万元,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支付500万(以佳宏煤矿的收款收据为准),10日内付清剩余500万,合同期满,佳宏煤矿一次性退还托管抵押金1000万元。陕西中建于一审中提交了佳宏煤业出具的收据,载明其收到陕西中建安全保证金1000万元。佳宏煤业不认可该收据的真实性,但既未申请鉴定,又未提交反证证明该收据为伪造,也未证明双方之间有其他经济往来或双方就合同中有关托管抵押金的约定作出了变更。佳宏煤业作为商事主体,对出具财务收据的意义应当有完全的认知能力,在陕西中建已经举证证明其依照合同应当支付1000万元托管抵押金且已收到佳宏煤业出具的收款收据的情况下,无需就其是否实际支付再进一步举证。一审根据收据认定佳宏煤业收到陕西中建1000万元托管抵押金并无不当。佳宏煤业上诉称陕西中建违反了托管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依照合同约定不应退还1000万托管抵押金。托管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标的矿井生产、经营联合试运转之日起两周年内完成生产60万吨原煤(不包括因政策原因及自然天气、灾害等原因造成停产或不能生产的天数),如乙方的原因未能完成产量,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退还托管抵押金l000万元。"本院认为,陕西中建离场时距合同签订之日起尚不足两年,托管合同并未履行至“标的矿井生产、经营联合试运转之日起两周年",也即托管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时间条件并未成就,佳宏煤业要求依照托管合同第十二条约定不退换托管抵押金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陕西中建在一审中诉请要求解除托管合同,佳宏煤业也同意解除合同,托管合同在陕西中建2012年底离场时实际处于终止履行状态。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佳宏煤业应当退还陕西中建托管抵押金1000万元。

摘要2:【摘要】一审法院未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并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一审起诉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规定:“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陕西中建于2016年11月1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标的额为4229万余元,一审法院受理本案符合上述通知的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因陕西中建对佳宏煤矿的矿井建设费用的评估鉴定无法进行,陕西中建请求将该部分所涉金额2629万余元另行主张,诉讼标的降至1600万余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17号)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未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并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确有不当。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二)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一审法院未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并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故不影响本案二审的审理和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738号

摘要1:【裁判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二)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万方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审存在上述问题。其主张原审法院未及时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民事判决书,审理期限过长等问题,均不属于严重程序问题,不足以导致本案应发回重审。
【裁判摘要2】一审法院认为,万方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南通二建出具的承诺书中所涉款项性质属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承包人垫资。其中2000万元,虽约定万方公司按月息二分支付利息,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除外。”由于约定的利率高于上述规定,所以,2000万元应从2015年2月5日起由万方公司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为宜。其余36833552.98元(56833552.98元-2000万元),万方公司未按承诺的日期支付,客观上给南通二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万方公司应从2015年5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为宜。......二审法认为:关于2015年2月5日承诺书中约定的2000万元的利息计算问题。原判决认定万方公司请求南通二建代为支付的2000万元工人工资为垫资款,并无不当。万方公司虽承诺按月息二分支付利息,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除外。”因此,2000万元应自2015年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原判决对于2000万元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缺乏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14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145号
【裁判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是为了方便当事人在必要时,充分有效行使回避申请权。从本案一审情况看,郑××从未提出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因此,即便本案一审法院确有变更合议庭成员未及时通知当事人的情形,但当事人也因没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的法定事由,并未因此造成其利益受损。由于郑××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一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故其该项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裁判摘要2】购房消费者已经支付购房款本金应确认为消费者优先债权——关于郑××是否有权要求广信公司交付案涉房产的问题。2016年3月17日,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092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郑××与广信公司签订的关于郑××购买广信公司开发的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百度城二期1C号楼×××室的《协议书》,广信公司返还郑××首付款、装修款,并赔偿相应损失。2016年6月29日,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广信公司破产重整。2016年7月27日,郑××提交《债权申报表》,备注载明要求继续履行(2016)鲁1092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11月15日郑××再次提交《债权申报表》,并备注载明更改原申报,要求履行合同交付房屋。郑××主张,第二次提交的《债权申报表》系在广信公司主动提出交付案涉房产的情况下填写的,应视为其与广信公司达成的新的以房抵债协议。但广信公司管理人于2018年4月23日向郑××出具的《债权复查结果通知书》载明,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已被法院判决解除,管理人无权更改,案涉1C-2302号房产为广信公司破产财产。郑××属于消费性购房,对于已经交付的房款本金,管理人确认为消费者优先债权,依法优先偿还。故没有证据证明广信公司与郑××就交付案涉房产达成了新的协议,郑××提交的第三次、第四次债权人会议材料中,关于其债权性质的记载也不足以证明广信公司管理人作出了同意向其交付案涉房产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回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于双方签订的案涉房产买卖合同已被人民法院依法解除,本案中郑××要求作为业主债权人,主张管理人向其交付案涉房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对于郑××的相关再审请求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469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4690号
【裁判摘要1】无权处分他人合伙份额不属于无效合同——由于《转让合同书》所转让的是石马山煤矿的全部股份,而该合同中仅有部分股东签字,还有部分股东没有参与订立该合同,说明《转让合同书》中签字的部分股东处分了其他股东的合伙股份。虽然在没有得到其他股东追认时,签字的部分股东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该行为并不影响该合同本身的效力。
【裁判摘要2】李××等7人还主张一审合议庭变更未及时通知当事人,该情形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情形。

摘要2

李某、牛某等××××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摘要1:【案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21)宁05刑终69号
【裁判摘要】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发回重审)。

摘要2

【笔记】如何认定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或依法应当回避审判人员没有回避再审事由?

摘要1:解读:审判组织违法再审事由是指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注释】当事人认为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违法,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7项规定“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申请再审。

摘要2:【注解1】实际开庭法官与判决书署名法官不一致属于审判组织违法再审事由。——参考案例:(2021)鲁民申4684号
【注解2】(1)员额制改革前助理审判员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不属于审判组织不合法。——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5638号;(2)员额制改革后非员额法官(包括非员额的助理审判员)作为合议庭人员参与案件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参考案例:(2019)赣民终229号
【注解3】(1)案件性质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当事人在一审过程中并未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以一审程序违法为由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1)新民申2721号;(2)简易程序超期审理应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但当事人在审理期间未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的,不符合再审情形。——参考案例:(2020)苏民申1133号;(3)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未作出裁定属于程序违法,但当事人诉讼权利得到程序保障,则不属于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再审情形。——参考案例:(2021)甘民申2695号
【注解4】判决书载明独任审理和署名合议庭审理相矛盾属于再审情形。——参考案例:(2020)豫民申7425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民申4684号

摘要1:【裁判摘要】开庭告知合议庭组成与判决书载明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一致,应认定原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案应当再审。

摘要2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赣民终229号

摘要1:【裁判摘要】非员额法官作为合议庭人员参与案件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法发[2015]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虽然该《意见》适用于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但随着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官员额制改革已全部完成,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任务已经按照中央的要求基本完成,司法责任制改革也在各级法院全面落地。《意见》作为法院司法责任制的总要求、总纲领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得到严格的贯彻实施,具有普遍适用性。《意见》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受理案件的类别,通过随机产生的方式,组建由法官或者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和依法由合议庭审理的简易程序的案件。《意见》第45条规定:本意见所称法官是经法官遴选委员会遴选后进入法官员额的法官。......经查,本案原审诉讼过程中,因司法鉴定等原因,在2017年5月1日前本案未进行过开庭审理。其后,敬××在未入法官员额的情况下,仍然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参与本案审理,并于2018年7月13日参加庭审,合议庭评议过程中其又作为主审人汇报案情并提出处理意见,之后还依照合议庭评议意见撰写了裁判文书,并在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2016)赣04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尾部落款处以“代理审判员”的名义署名,严重违反了前述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属于因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导致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3594号

摘要1:【裁判摘要】庭长参加合议庭未担任审判长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再审事由——本案一审合议庭成员宋×作为庭长并未担任审判长,属于作为司法改革试点省份的海南省推行主审法官制度的举措,有明确的司法改革试点文件为依据,符合“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精神。该做法虽与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致,但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情形,不应成为案件发回重审的事由。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500号

摘要1:【裁判摘要】法庭告知其合议庭成员变更情况并专门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原庭审意见,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的情况下,合议庭成员变更后未再次开庭审理不属于审判组织违法再审事由——申颐公司向本院提交本案一审《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拟证明一审法院在合议庭成员变更后次日即作出判决,变更后的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一审程序违法。但是,该笔录载明一审法院已告知其合议庭成员变更情况并专门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原庭审意见,包括申颐公司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这表明申颐公司对于变更合议庭成员以及对于原合议庭组织开展的庭审均无异议。上述情形不属于原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情形。

摘要2

【笔记】哪些情形不得适用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摘要1:解读:(1)具有《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之情形的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2)不存在《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情形,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解析1: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民事案件包括——(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2)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3)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4)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5)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6)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解析2: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注解1】不存在《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情形,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参考案例:(2022)京01民终9094号
【注解2】一审法院认为出现了不适合采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非因案情疑难复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可以独任审理。——参考案例:(2022)桂06民终1272号
→【备注】一审法院如因案情疑难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应不适用独任审理。
【注解3】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审理(受理),不属于发回重审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审理。——参考案例:(2022)陕民申1449号
【注解4】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被告缺席审理,不影响二审法院适用独任制审理。——参考案例:(2021)豫民申6152号
【注解5】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经过无异议,但当事人所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律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认定的法律关系性质不同,不认为是疑难复杂案件,二审法院可适用独任制审理。——参考案例:(2021)鲁民申11461号

摘要2:【注解6】二审法院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能否申请再审?|(1)二审法院开庭时已经告知双方当事人适用二审独任程序,双方当事人并未提出异议,且均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确认,故对申请人认为二审法院程序违法不予支持。——参考案例:(1)(2022)陕民申2626号;(2)当事人对二审法院适用独任审理未依法提出异议,又以二审未经过其同意适用独任审理,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3)川民申9589号;(3)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情况下二审法院仍然采用独任审理,违反了法定程序,属于再审情形。——参考案例:(2023)鄂民申68号;(4)当事人不同意独任审理二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参考案例:(2023)鄂71民终84
→【备注1】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审判决书提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参考案例:(2023)粤0103民初8146号
→【备注2】(1)上诉人如不同意二审独任审理,可以在上诉状中写明不同意独任审理;(2)被上诉人如不同意二审独任审理,可以在答辩状中明确不同意独任审理;(3)当事人不同意独任审理,二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否则属于再审情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民申690号

摘要1:【裁判摘要】(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三个月内无法审结的,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且经本院院长批准后,方可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在公告期内到法院应诉故不宜视为下落不明,可适用简易程序——关于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再审理由。万宸公司称一审立案至第一次庭审超六个月,应当将简易程序转变为普通程序审理,但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限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的规定,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三个月内无法审结的,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且经本院院长批准后,方可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中万宸公司系有工商登记地址的法人,虽公告送达且万宸公司在公告期内到法院应诉故不宜视为下落不明,可适用简易程序。本案2019年1月9日立案,第一次开庭是2019年7月3日,时间近六个月,但其中公告期间应予以扣除审限,一审法院未履行相关程序,程序上确实有瑕疵。

摘要2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民申2695号

摘要1:【裁判摘要】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未作出裁定属于程序违法,但当事人诉讼权利得到程序保障,则不属于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再审情形——关于一审程序及审判组织是否合法的问题。本案一审中,追加甘肃省人民医院为被告时,一审法院通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在开庭审理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一审法院未作出裁定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且在开庭前也未依法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程序确属违法。但一审开庭时,一审法院已向甘肃省人民医院及其他当事人明确告知了合议庭组成人员,甘肃省人民医院未申请回避,且参与了后续全部庭审过程,甘肃省人民医院的诉讼权利得到了程序保障,前述程序违法问题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情形,故甘肃省人民医院认为一审审判组织不合法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摘要2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川民申9589号

摘要1:【裁判摘要】当事人对二审法院适用独任审理未依法提出异议,又以二审未经过其同意适用独任审理,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不予支持——关于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是否合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经查,一审法院以电子送达方式向秦某某提供的电话号码送达了上诉状、二审独任审理意见书、二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诉讼文书,送达结果显示为“已查看”,但秦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二审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秦某某对二审法院适用独任审理未依法提出异议,又以二审未经过其同意适用独任审理,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黔06民终171号

摘要1:【裁判摘要】(1)先予执行是执行程序,非审判程序,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2)被申请人认为先予执行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复议,而非将执行的问题在审判程序中进行评判——杨××主张一审先予执行股权过户、黄××主体不适格、遗漏简先地、吉展公司作为当事人,庭审遗漏询问环节,程序严重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二)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杨××主张的问题,不属于法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就先与执行问题。先予执行有严格的条件,一般适用于个人追索赡养费、劳动报酬等情况,且必须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股权过户确不属于法定的先予执行范围。但先予执行是执行程序,非审判程序,执行的问题不在审判程序中进行评判,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