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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诉李××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摘要1:【裁判要旨】
1、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造成职工伤害,职工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不应再承担民事责任,但并不影响第三人侵权责任的承担。
2、雇佣关系的特点为雇员长期稳定地为雇主提供劳务,受雇主的指挥和监督。特定情形下偶尔成立的服务关系不能认定为雇佣关系。
3、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有关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这里的“案件事实”仅限于事实问题,而不包括法律问题。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为法律对事实状态的一种判断,不应由当事人决定,而应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审查确定。
【裁判文书字号】原审:红桥区人民法院(2005)红民一初字第2644号民事裁定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四终字第286号民事裁定书;一审:红桥区人民法院(2006)红民一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四终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2:无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后待遇享受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摘要1: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后待遇享受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7年12月22日 劳办发〔1997〕115号)
【摘要】我们同意你局的意见,即:凡是职工在上下班必经路线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后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无论该职工及其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该职工都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有关的工伤待遇。如该职工及所在用人单位已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有关的工伤待遇按当地规定执行;如该职工及所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的工伤待遇则由该职工的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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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9起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摘要1:1. 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诉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 陈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3. 刘家花诉山东费县益客盛源食品有限公司养殖合同纠纷案
4. “新华”商标纠纷案
5. 邹克友诉张守忠合同纠纷案
6. 王风明诉孙元丽、孙子明买卖合同纠纷案
7. 胡百卿诉临沂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8. 冉某、张某诉重庆某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9. 郑某诉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10. 周某诉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11. 王某先等人诉被告重庆市某区工伤保险管理所、第三人重庆某煤矿公司不履行行政给付义务案
12. 李某、王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13. 郑某某诉雷某、刘某某、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14. 李某诉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15. 马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16. 王磊诉抚顺乐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17. 游某与鸿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8. 黄某楼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19. 闫作臣、李秋霞诉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摘要2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0)徐行终字第145号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之三——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案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0)徐行终字第145号
【要旨】“上下班途中”应当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只要职工为了上班或者下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都属于“上下班途中”。对于选择什么样的路线,该路线是否为最近的路线,均不影响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摘要2:【注解】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在非常规工作情况下,应根据工作性质、特点、一般社会生活经验及社会情理,结合机动车事故是否发生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段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是否因”上下班目的“而发生——结合本案,何××在上午听课及中午就餐结束后返校的途中骑摩托车摔伤,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确,应认定为合理时间,而不应仅将11点40分到13点40分之间机械地认定为合理时间。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主要区别

摘要1:劳务关系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相互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民事关系一种)。

摘要2:【注解】“日工”(以工作日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构成劳务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参考案例:(2020)皖02行终169号

公司筹备阶段与聘用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摘要1:【摘要】发起人在公司筹备阶段口头聘用的炊事员,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公司成立后能否自动“升级”劳动关系,并进而认定工伤,甚至索取“双赔”呢?6月12日,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一起因此引发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确认某农业公司与杨某(女)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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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崇行初字第41号;(2013)锡行终字第0015号

摘要1:——未及时抢救的情形不属于工伤保险认定中的事故
【裁判要旨】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因未得到及时抢救致使职工成为植物人的情形,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中的事故范围,因而不能认定为工伤。事故的内涵和外延应当解释为外力所致的意外性伤害,而不能包罗万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法条定位是将原本不属于工伤认定标准的情形视同为工伤,在立法技术上采用了明确列举的方式对第十四条进行补充,因而第十四条各项内容也不存在进一步解释的空间,否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就失去了补充条款的实际意义,违背立法的目的。
【案号】一审:(2012)崇行初字第41号;二审:(2013)锡行终字第0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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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1368号

摘要1:【案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1368号
【裁判摘要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及《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之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于2007年10月2日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其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于此时已终止,此后,被上诉人继续聘用上诉人,不成立劳动关系。因上诉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时与被上诉人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双方劳动关系非基于被上诉人的原因而解除,故对其该项诉请,应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2】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虽属劳动争议纠纷,但目前人民法院暂不受理,故对上诉人的该项诉请,本案不予处理。

摘要2

(2008)涧民四初字第242号

摘要1:——实习生因工作受伤可参照工伤标准赔偿
【裁判要旨】学校学生在实习单位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应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案号】(2008)涧民四初字第242号

摘要2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诉讼中死亡案件如何审理

摘要1:【内容提要】个人独资企业以企业名义与外界发生联系,由投资人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因工伤认定与劳动部门、受伤职工发生行政争议,企业以其他组织身份作原告,诉讼的目的是否认工伤成立,不承担、减轻或迟延承担赔偿责任。投资人死亡,企业行为能力丧失,其诉讼委托代理人辞去代理,按司法解释规定只能中止诉讼,等待投资人的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但此程序如何操作无明确规定;因原告诉讼系不获利性质,投资人的近亲属有可能怠于参加诉讼、使本案工伤认定久拖不决,因此法院应主动查明投资人近亲属对于诉讼的态度,对程序操作进行设想,具有实用性、必要性

摘要2

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观点集成(续)

摘要1:29、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应自动终止。
30、离退人员受聘其他单位的,原单位不应停发其退休金。
31、约定工资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
3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当事人就加班费做出低于法定标准的约定,在无其他无效情形的前提下,则应认定其有效。
3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履行通知义务的认定。
34、因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劳动者不能申请支付令。
35、劳动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在先、用人单位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是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请不予执行的处理。
36、对于终局裁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方申请执行、另一方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方式抗辩的,受理执行的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37、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认为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应如何处理?
38、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适用条件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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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1:【目录】一、解释出台的背景、意义;二、关于欠薪案件的处理;三、关于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四、关于工伤赔偿;五、关于非劳动争议案件;六、关于劳动力派遣;七、关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同时起诉的诉讼地位;八、关于申请仲裁期间的中止和中断;九、关于劳动合同的优先适用效力;十、关于劳动争议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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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摘要1:1. 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诉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 陈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3. 刘家花诉山东费县益客盛源食品有限公司养殖合同纠纷案
4. “新华”商标纠纷案
5. 邹克友诉张守忠合同纠纷案
6. 王风明诉孙元丽、孙子明买卖合同纠纷案
7. 胡百卿诉临沂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8. 冉某、张某诉重庆某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9. 郑某诉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10. 周某诉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11. 王某先等人诉被告重庆市某区工伤保险管理所、第三人重庆某煤矿公司不履行行政给付义务案
12. 李某、王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13. 郑某某诉雷某、刘某某、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14. 李某诉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15. 马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16. 王磊诉抚顺乐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17. 游某与鸿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8. 黄某楼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19. 闫作臣、李秋霞诉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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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摘要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摘要】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摘要2

十七、劳动争议

摘要1:169、劳动合同纠纷(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2)集体合同纠纷(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6)经济补偿金纠纷(7)竞业限制纠纷170、社会保险纠纷(1)养老保险待遇纠纷(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3)医疗保险待遇纠纷(4)生育保险待遇纠纷(5)失业保险待遇纠纷171、福利待遇纠纷

摘要2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3)甬北民初字第841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甬民一终字第152号

摘要1:——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单位非法用工造成伤害后果性质及赔偿主体的认定
【裁判要点】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单位非法用工造成伤害后果情形发生的,应按照劳动合同关系进行处理,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由非法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用工单位未经设立登记等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依据立法目的可由其出资人承担非法用工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一审: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3)甬北民初字第841号(2013年11月25日);二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甬民一终字第152号(2014年4月1日)

摘要2

(2006)湖吴民一初字第3093号;(2007)湖民一终字第168号

摘要1:——因第三人侵权受工伤的职工能否获得双份赔偿
【裁判要旨】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发生竞合时,对受害人所获得的赔偿采取补充模式,即受害人可以同时主张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付,但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所受到的损害。补充赔偿模式符合民法和劳动法的原则精神,符合我国国情。
【案号】(2006)湖吴民一初字第3093号;二审:(2007)湖民一终字第168号

摘要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七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已于2017年7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7日起施行。
【摘要】
  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特定款物”。
  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中的“特定款物”的范围有所不同,实践中应注意区分,依法适用。

摘要2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698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698号
【裁判摘要】
本院认为,本案为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者的近亲属。而用人单位并非法律所规定的赔偿权利人,北盛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具有赔偿权利人的主体资格。
虽然北盛公司与苏某亲属就索赔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即北盛公司支付苏某亲属50万元,从而获得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且北盛公司也按协议约定,支付了30万元的赔偿款,双方之间的协议已经部分履行。但双方协议转让之债权,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的规定,系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即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不在可以转让的范围之列。
人身损害赔偿之目的在于弥补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因受害人人身损害而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填平补齐为原则。北盛公司与苏某亲属间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北盛公司给予苏某亲属50万元的赔偿款,实际仅支付30万元,但北盛公司起诉要求奉江环卫所、人保上海分公司赔偿100余万元,明显存在牟利的目的,此种侵害受害人近亲属、侵权人、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为法律所不容。北盛公司与苏某亲属间签订的协议属无效协议,北盛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应获得支持。由于苏某为北盛公司员工,其死亡后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给予苏某亲属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对于北盛公司已经支付款项的性质,本院不作审查。

摘要2:无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吉中行终字第8号

摘要1:【案号】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吉中行终字第8号
【裁判摘要】病残津贴是国家为了保障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之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职劳动者群体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项养老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胡水苟1960年7月出生,1979年7月参加工作,系原吉安市第二饮食服务公司职工。其自1994年8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至2012年3月已连续缴满15年的养老保险费用。2011年9月9日,吉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胡水苟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吉州区人社局亦于2012年2月为其办理了退职手续。因此,胡水苟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的领取病残津贴的基本条件。吉州区人社局作为吉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有向胡水苟履行病残津贴的法定职责。吉州区人社局仅以人社部尚未制定出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配套的病残津贴实施办法为由,不予支付胡水苟病残津贴,与法相悖。胡水苟要求撤销吉州区人社局2014年5月26日《告知书》的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一审驳回胡水苟的诉请有误。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2014年2月24日 法办[2014]17号)

摘要2:【目录】一、受案范围1.会议纪要的可诉性问题;2.规范性文件包含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时的可诉性问题;3.行政处理过程中特定事实之确认的可诉性问题;4.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行为的可诉性问题;5.延长行政许可期限行为的可诉性问题;二、诉讼参加人6.受行政行为潜在影响者的原告资格问题;7.物权转移登记案件中债权人的原告资格问题;8.房屋转移登记案件中房屋使用人的原告资格问题;9.高等院校的适格被告问题;三、证据10.“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证明问题;11.行政裁决申请事实的举证问题;12.简易行政程序情形下执法人员陈述的证明力问题四、起诉和受理;13.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时的起诉与受理问题;14.行政复议机关受理逾期申请对起诉期限的影响问题;五、审理和判决15.行政登记案件中被告履行审查义务情况的认定问题;16.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的认定问题;17.行政处罚作出过程中法律规定发生变化时的选择适用问题;18.与旧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在新法实施后的适用问题;19.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规定的适用问题;20.行政机关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能否再予处罚的问题;21.行政机关自设义务可否归入法定职责的问题;22.履责判决内容具体化的问题六、法律原则的运用;23.最小侵害原则的运用问题;24.正当程序原则的运用问题;25.行政裁量过程中考虑因素的确定问题;七、若干重要领域26.工伤认定相关法定要件的理解问题;27.土地、城建类行政案件审查标准问题;28.不予公开信息案件审理和判决的有关问题;八、行政赔偿29.混合过错情况下行政许可机关的赔偿责任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12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121号
【裁判摘要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并非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都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主要区分两种情形:1.对于已经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有异议等发生的争议,因《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等行政法规赋予了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专属管理权、监察权和处罚权,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会保险机构就欠费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因此,此类纠纷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2.对于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社会保险争议即是上述第二种情形,该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侯永滨诉请红梅集团补缴除医疗保险以外的养老、工伤、生育、失业等四种社会保险,但本案用人单位为其办理了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的社会保险手续,其享有以上社会保险账户。据此,侯永滨关于补缴社会保险金的诉讼请求应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形即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保险费引发的争议,不属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情形,故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侯永滨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摘要2:【裁判摘要2】关于补缴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的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催缴,故一、二审法院认定侯永滨要求红梅集团补缴其住房公积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亦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8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8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8〕164号)

摘要2:指导案例93号 于欢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点】
  1.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3.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4.防卫过当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量刑时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以确保司法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指导案例94号 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裁判要点】职工见义勇为,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为维护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
指导案例95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诉宣城柏冠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盛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当事人另行达成协议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只要转入的债权数额仍在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即使未对该最高额抵押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该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仍然及于被转入的债权,但不得对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
指导案例96号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裁判要点】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初始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有效。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初始章程约定,支付合理对价回购股东股权,且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等方式进行合理处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非洲打工受伤按不按中国法律赔

摘要1:【要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据此,对于境内公司外派本单位员工到境外工作,员工在境外发生工伤的,以该员工是否参加了境外当地的工伤保险为标准,分两种情形处理:
  1.外派员工参加国外工伤保险时在境外发生工伤工伤认定与赔付。
  由于该员工的国内工伤保险关系已经中止,则在中止期间内,如员工在境外发生工伤,应当由境外的实际用工单位按照当地的法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并进行赔付,国内公司无需承担赔付责任。
  2.外派员工未参加国外工伤保险时在境外发生工伤工伤认定与赔付。
  如果外派员工未参加境外当地的工伤保险,则其国内的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相应的,即便该职工是在境外发生工伤,其工伤认定及工伤赔付事宜仍应当按照国内的相关规定办理。具体而言,工伤认定应当由该外派职工所属的企业向其所在地的工伤认定机构申请认定,并按《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赔付。

摘要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 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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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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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摘要1: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2011年6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公布 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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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给四川省劳动厅的复函

摘要1:劳动部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给四川省劳动厅的复函(1992年10月7日 劳险字〔1992〕27号)
【摘要】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企业单位在“承包合同”中将伤残亡风险推给职工个人,这种作法不符合我国宪法和职工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一九八八年,由于有的企业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发生了职工上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以(88)民他字第1号批复:“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也严重违反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尽管长江航道局的“承包合同”经过公证,但其中关于“伤残亡由个人负责”的条款不具有合法性。
  你们反映的问题属于“生死合同”性质。因此,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即:企业与职工所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不能是‘生死合同’,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和劳动保险政策的规定。至于合同中关于承包金的交纳明显不公的条款,可作适当调整。请你们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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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苏民申565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苏民申565号
【裁判摘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与所雇佣人员就用工发生的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因此,周忠华与西段庄居委会之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系村民委员会与所雇佣人员之间就用工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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