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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什么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犯罪客体?3.什么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犯罪客观方面?4.什么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犯罪主体?5.什么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犯罪主观方面?6.什么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情节严重”行为?7.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如何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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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摘要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者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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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犯罪客观方面?

摘要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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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寻衅滋事罪

摘要1:寻衅滋事罪是从原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新罪名,在司法实践当中争议颇大,集中体现在随意殴打他人如何认定“随意”?以及如何认定情节严重、情节恶劣?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的关系,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抢夺罪的区别等。司法实践中往往涉及罪与非罪的认定,以及刑罚轻重的适用,关系重大。但寻衅滋事罪由于缺乏司法解释标准,辩护难度大。

摘要2:无

朱某某、朱某某等人妨害公务案

摘要1:【提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是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还是定妨害公务罪?
【裁判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对该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作了立法解释。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的效力,因此,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就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应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应以《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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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如何定罪量刑?

摘要1: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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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摘要1:【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刑法第288条】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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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摘要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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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犯罪客观方面?

摘要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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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如何量刑处罚?

摘要1:犯开设赌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10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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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如何量刑处罚?

摘要1: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10年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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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2006年9月12日 (2006)高检研发8号)
【摘要】
  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利用其行使职权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归该内设机构所有或者支配,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内设机构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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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单位受贿罪?

摘要1:单位受贿罪是指国有单位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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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摘要1:【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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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摘要1:【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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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摘要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第402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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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摘要1:【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刑法第407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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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摘要1:【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刑法第409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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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摘要1:【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原罪名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刑法第410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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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摘要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410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条】: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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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走私罪

摘要1:【放纵走私罪】【刑法第411条】: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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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摘要1:【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刑法第414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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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摘要1:【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2条】: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故意使军事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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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摘要1:【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2条】: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过失泄露军事秘密,致使军事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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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离部队罪

摘要1:【逃离部队罪】【刑法第435条】:逃离部队罪是指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兵役法规,是指违反国防法、兵役法和军队条令条例以及其他有关兵役方面的法律规定。逃离部队,是指擅自离开部队或者经批准外出逾期拒不归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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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肇事罪

摘要1:【武器装备肇事罪】【刑法第436条】:武器装备肇事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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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摘要1:【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刑法第442条】: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是指违反军队房地产管理和使用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行为。军队房地产,是指依法由军队使用管理的土地及其地上地下用于营房保障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其他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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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摘要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二)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三)将第七十二条修改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李某某超期羁押他人非法拘禁案

摘要1:【要点提示】刑事拘留超期羁押他人,情节严重的,可构成滥用职权罪。
【裁判要旨】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被害人被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以滥用职权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2004]灵刑初字第83号(2004年4月15日)
  二审: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三刑中字第98号(200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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