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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航空旅游公司诉玉龙旅行社等代销合同纠纷案

摘要1:【要旨】金融机构在债务人登记注册时出具虚假资金证明,应当在虚假证明数额范围内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7〕10号《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规定:“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或者虚假的资金证明,公司资不抵债的,该验资单位应当对公司债务在验资报告不实部门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以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诉人海府建行作为金融机构,在原审被告玉龙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时出具虚假的存款证明,应当在虚假证明数额的范围内,为玉龙社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海府建行的存款证明是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说明海府建行是要以此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玉龙社的资金实力。虽然该存款证明没有直接在工商局使用,但事实上已经为玉龙社起到证实资金的作用。该证明上的数额被玉龙社擅自涂改成50万元,虽然玉龙社的这一造假行为不能由海府建行负责,但也不能掩盖海府建行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违法性,海府建行还应在虚假资金数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玉龙社1994年有了48万余元的净资产,并不说明该社从成立时起就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海府建行上诉称并非自己出具虚假证明书使玉龙社得以成立并从事经营活动,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应当连带为玉龙社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摘要2:【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13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系国家批准的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事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验资证明,属于依据委托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1994年1月1日之前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与案件的合同当事人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鉴于其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应当先由债务人负责清偿,不足部分,再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证明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1993年5月12日,原审被告会计所不经核实,就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为根据给原审被告玉龙社出具验资证明,现已查明该验资证明上的数额是虚假的,会计所应当在虚假证明数额的范围内对玉龙社所欠被上诉人旅游公司的到期债务连带承担赔偿责任。会计所出具的50万元验资证明,其中10万元有上诉人海府建行的存款证明为依据,责任应当由海府建行承担,其余40万元验资不实的责任,由会计所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转让后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转让后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的批复【法(经)复〔1986〕30号】
【摘要】佳木斯市轻工机械厂(供方)同抚顺市绣品工艺厂(需方)在佳木斯市签订的购销背心袋制造机合同,经双方与抚顺市包装总厂协商,一致同意抚顺市绣品工艺厂将合同转让给抚顺市包装总厂履行, 并在抚顺市办理了转让手续后, 新的法律关系产生,原法律关系消灭。转让合同共同签字盖章的所在地抚顺市应为本案合同签订地。转让合同规定的发货地是佳木斯市,故合同履行地仍在佳木斯市。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和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椐来文反映,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比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早一天收案;而且,本案标的物在抚顺市,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又是产品质量问题,因此,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受理。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依据已失效,且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关于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问题的批复【废止】

摘要1:【摘要】凡书面合同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本案的合同是在南昌市协议拟定并盖了原告单位的公章,最后由被告在宁化县盖了公章,因此,本案的合同签订地为宁化县。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管辖。

摘要2:【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第二批)(原因: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7日起施行。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9年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1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自2009年1月15日起施行 高检发释字[2009]1号)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施行以后,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1988年3月24日 [1987]民他字第52号)
【摘要】
  一、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孙文兴投保的车损险是财产保险,属于他的遗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宜认定为遗产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宜认定为遗产的批复(1987年6月24日)
【摘要】此案讼争房屋虽系祖遗产,但陶齐氏已将产权状交与陶国祥,并在两次产权登记和私房改造中,均确定由陶国祥长期管理使用,陶冶在陶齐氏生前从未提出异议。据此应当认为该房产权早已转归陶国祥夫妻共有。陶国祥死后的遗产,依法应由邓秀芳及其子女继承。陶冶无权要求继承。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有关消费者权利应优先保护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有关消费者权利应优先保护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答复(2005年12月25日 [2005]执他字第16号)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二条关于已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消费者权利应优先保护的规定,是为了保护个人消费者的居住权而设置的,即购房应是直接用于满足其生活居住需要,而不是用于经营,不应作扩大解释。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单位作为经济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否对其银行帐户上的存款采取诉讼保全和军队费用能否强行划拨偿还债务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单位作为经济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否对其银行帐户上的存款采取诉讼保全和军队费用能否强行划拨偿还债务问题的批复(1990年10月9日 法(经)复<1990>15号)
【摘要】
  一、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通知》,同样适用于军队系统的企事业单位。
  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1985)财字第110号通知印发的《军队单位在银行开设帐户和存款的管理办法》中“军队工厂(矿)、农场、马场、军人服务部、省军区以上单位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含经总部、军区、军兵种批准实行企业经营的军以下单位招待所)和企业的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等单位,开设“特种企业存款,有息存款”的规定,军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以此帐户结算。因此,在经济纠纷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有权对军队的“特种企业存款”帐户的存款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帐户的存款采取执行措施。
 三、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军队机关或所属单位以不准用于从事经营性业务往来结算的帐户从事经营性业务往来结算和经营性借贷或者担保等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对其帐户动用的资金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军队一方当事人的上级领导机关,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共同查清其帐户的情况,依法予以冻结或者扣划。
【要旨】可以冻结、扣划军队单位的“特种企业存款”。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已于2013年9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22日起施行。
【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予以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摘要2

公安部关于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又申请重新认定问题的批复

摘要1:公安部关于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又申请重新认定问题的批复(2000年12月18日发布 公复字[2000]14号)
【摘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论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调解是否达成协议,均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责任重新认定程序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当事人在责任重新认定时限内未申请重新认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现责任认定明显错误,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责任》(公安部令第41号)予以纠正。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是否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直接划拨退税款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是否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直接划拨退税款问题的批复(1996年7月21日,法复〔1996〕11号)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出口退税款,在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须经特定程序通过银行(国库)办理退库手续退给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机关只是企业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机关,并不持有退税款项,故人民法院不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要求税务机关直接划拨被执行人应得退税款项,但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税务机关提供被执行人在银行的退税帐户、退税数额及退税时间等情况,并依据税务机关提供的被执行人的退税帐户,依法通知有关银行对需执行的款项予以冻结或划拨。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废止】

摘要1:最高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0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10号)【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4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18日起施行。
【摘要】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属于刑法规定的“易燃易爆设备”。行为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的油品,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摘要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1998)4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摘要】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依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是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非法出借枪支行为的一种形式,应以非法出借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接受枪支质押的人员,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摘要2

公安部关于将陶瓷类刀具纳入管制刀具管理问题的批复

摘要1:公安部关于将陶瓷类刀具纳入管制刀具管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10]1号)
【摘要】陶瓷类刀具具有超高硬度、超高耐磨、刃口锋利等特点,其技术特性已达到或超过了部分金属刀具的性能,对符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公通字[2007]2号)规定的刀具类型、刀刃长度和刀尖角度等条件的陶瓷类刀具,应当作为管制刀具管理。

摘要2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制造、销售用于伪造货币的版样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摘要1: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制造、销售用于伪造货币的版样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公经[2003]660号 2003年6月19日)
【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26号)以及《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对制造、销售用于伪造货币的版样的行为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