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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有关条文理解的答复

摘要1:#10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有关条文理解的答复
答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对“设计图纸”的设计深度未作具体规定,招标人可根据项目所属行业的有关规定以及项目实际需要采用初步设计图纸或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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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参与该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标的答复

摘要1:#11关于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参与该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标的答复
问题: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作为投标人公平参与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投标工作?
答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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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文咨询的答复

摘要1:#12关于对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文咨询的答复
问题:那绿化工程、人工造林工程该如何对投标人进行要求。
答复:《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文)规定,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的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对于不实行资质管理的行业,招标人可根据实际需要,从业绩等方面对投标人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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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4)焦民二终字第00010号

摘要1:【裁判摘要】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无效合同亦无效——本案系中晶公司与众恒公司之间的招标投标买卖合同关系,中晶公司为买受人(招标人),众恒公司为出卖人(中标人)。众恒公司不具备中晶公司《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其《投标文件》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有关生产许可证和产品鉴定证书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该中标应为无效。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是基于中标而签订的,众恒公司违反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故该《采购合同》无效。中晶公司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判令众恒公司返还设备款298万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中晶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并对其他经济损失依法保留追偿的权利,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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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苏06行终170号

摘要1:【裁判摘要】招标文件可以设置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补救方案——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各方当事人关于被诉投诉处理决定及复议决定是否合法的争议主要在于:在投标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作废标处理的情况下,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南通勘察公司存在未能在评标系统中显示“联合体协议"情形,是否应作废标处理,是否应当取消南通勘察公司的投标资格并进而取消其中标资格。《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招标人高铁新城公司发布的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4项特别提醒条款中规定:(2)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商务标以投标人通过网上招投标平台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评标依据,投标人需使用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生成二个文件,一是加密投标文件,用于上传到网上;另一个即为不加密NJSTF格式文件,用于刻录到空白光盘上作为是备用投标文件,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投标文件现场解密失败,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网上投标平台发生故障的系统原因,无法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可以使用备用电子光盘进行现场导入评标系统,如投标人备用光盘未提供或无法导入上传时,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须知》评标项下第22条规定,投标文件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按废标处理:22.7、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22.1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根据上述规章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本案的实际情况,应当认定本次招投标活动中,启动备用电子光盘导入评标系统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南通勘察公司及上海新建设公司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及上传了所有必备文件。评标委员会在该两家公司作出资格审查不合格之后,按照本案的实际情况,重新取消了原所作的资格审查不通过的决定并无不当。具体理由如下:一、招标人有权制定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按本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需准备不加密的备用电子光盘,在发生非投标人原因即网上投标平台发生系统故障无法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情况时,允许使用备用电子光盘进行现场导入评标系统。

摘要2:(续)二、被上诉人提供的现场录像资料、招标代理、监管部门及负责本次招投标网络设计和维护的工作人员证言、评标委员会的证明等证据,均证实在当日开标过程中,评标系统中无法显示“联合体协议"节点,包含上诉人在内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虽显示解密成功,但发送至该节点的“联合体协议"均未能显示。完成解密,应当理解为所有文件的解密成功,特定节点因系统原因不能显示,应视为未能完全解密成功。上述情形的发生,显然属于网上投标平台系统发生故障,而并非投标人自身的原因。在此情况下允许启动备用电子光盘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三、招标文件本身即对投标人需在网上上传加密文件的同时一并准备不加密的备用电子光盘作出明确规定。开标当日南通勘察公司及上海新建设公司的备用电子光盘和系统修复后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系统中,均能显示该两家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确实存在“联合体协议"。上述事实表明南通勘察公司及上海新建设公司确实已经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联合体协议"。四、上诉人等投标人之所以在初次资格审查中被审核通过,是因为上诉人尽管在上述“联合体协议"节点提交的“联合体协议"也未能显示,但其在其他材料中又提交有“联合体协议",故而被评标委员会认可其文件齐全。但招标文件并未规定,投标人在“联合体协议"节点提交“联合体协议"之外,还需在其他材料中提交,故不能据此认定南通勘察公司及上海新建设公司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材料。此外,备案光盘中资格审查文件与商务标文件分别存在不同的文件夹内,被上诉人提供的现场录像及现场工作人员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均能证实,在资格审查阶段评标委员会成员并不能查看除“联合体协议"之外的文件。上诉人所主张的在资格审查阶段评标委员会即查看了其他技术标、商务标文件的事实不成立。......综上,上诉人提出的应对南通勘察公司作废标处理、取消其投标资格及取消其中标资格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甘1091行初36号

摘要1:【裁判摘要】评标委员会有独立评标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本案招标过程中,因原告公司未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法人授权函(原件)及法定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附加在投标文件中,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三条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规定,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29.3规定,按废标处理,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部分和要求的差异,使之成为具有影响性的投标。上述行为系评审委员会独立行使评审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被告合水县财政局收到原告公司投诉后,依据《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作出的《关于合水县城南区集中供热热源厂烟气治理工程项目投诉有关事项处理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诉请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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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评标委员会错误否决投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1:解读: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为委托关系,评标委员会评标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招标人承担,因评标委员会错误否决投标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招标人承担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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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招标文件缺少评标标准是否应当重新招标?

摘要1:解读:评标标准是招标文件必备的实质性内容——(1)如果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发现招标文件缺少评标标准或者存在错误遗漏,招标人应当修改招标文件;(2)如果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才发现缺少评标标准或者存有错误遗漏,招标人只能宣布终止招标,在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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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什么是评标时间?

摘要1:解读:(1)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2)超过1/3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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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如何区分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摘要1:解读1: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5条规定,属于重大偏差(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作否决投标处理)——(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解读2:(1)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6条规定,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2)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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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什么是标底?

摘要1:解读:标底是招标人组织专业人员,按照招标项目实际需求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等条件,结合有关规定、市场要素价格水平以及合理可行的技术经济方案,综合考虑市场供求状况,进行科学测算的预期价格,是评标委员会评价分析投标报价竞争性、合理性的参考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监察部执法监察司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国计划出版社2012年版,第72页。
【注释】评标过程中如果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价,应当启动澄清程序,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竞标,否决其投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1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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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什么是最高投标限价?

摘要1:解读:最高投标限价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结合有关规定、项目概预算、投资计划、市场要素价格水平以及合理可行的技术经济实施方案,通过科学测算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可以接受的最高投标价格或最高投标价格的计算方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监察部执法监察司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国计划出版社2012年版,第73页。
【注释1】(1)招标人可以自主设置最高投标限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6条第2款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2)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不允许作出“低于最低限价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投标”等规定(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价投标)。
【注释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应当否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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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什么是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澄清或者说明?

摘要1:解读: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内容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1)澄清只限于投标文件中3类内容:A.含义不明确的内容;B.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C.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2)澄清内容禁止性规定:A.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B.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注释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款规定——(1)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2)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注释2】招标人通过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发出澄清内容要求个别投标人在现有报价基础上可否再下浮一定比例,已经涉及实质性内容,倾向、偏袒部分投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第39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9条等规定。
【注释3】投标人拒不澄清、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2条规定“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或不在招标人规定时间内澄清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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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中标合同为何要规定“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相矛盾以招标文件为准”?

摘要1:解读:投标文件改变了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未发现,中标并签订合同后,如果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各组成部分的解释顺序为“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相矛盾以招标文件为准”,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按招标文件履行;否则视为招标人接受投标人提出的变更条件。

摘要2:问1:唱标时发现某投标文件货物名称和招标文件不完全一致,如何处理?问2: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谁为准?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浙01民终1409号

摘要1:【裁判摘要】招标文件载明工程量按“外立面投影面积计算”,投标文件和中标合同载明按“可见投影面积计算”,在文字上有所不同,但在理解上应为一致,应按招标文件实施——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和中标后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有效依据,对招投标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不遵守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的投标文本,可视为废标。在2011年6月17日涉案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本合同价格作为工程量清单报价一次性包干,除合同规定可以调整外,结算时均不得调整;穿孔不锈钢板、玻璃幕墙按外立面投影面积计算。并规定了投标人在质疑期内可对招标文件及其评标办法中存在含糊不清、相互矛盾、多种含义以上歧视性不公正条款或违法违规等内容时,可向招标人书面反映。杭政储出(2008)40号地块商业办公用房幕墙工程工程量清单上载明“本工程工程量按外立面投影面积计算,投标单位需自行考虑折边量、损耗量,统一考虑在综合单价内”。在之后亚厦幕墙公司向蓝顿置业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中承诺幕墙工程结算时玻璃、石材、不锈钢穿孔板、铝板幕墙工程量均按照可见投影面积计算。双方签订的两份《幕墙工程施工合同》中均约定了幕墙工程结算时,玻璃、石材、不锈钢穿孔板、铝板、玻璃肋幕墙工程量均按照可见投影面积计算。而招投标文件是订立工程承包合同的依据,承发包方不能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从以上可见,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报价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外,不作调整,对于幕墙工程量的计算虽然在招标文件中表述为“按外立面投影面积”,在承诺书及合同中表述为“按可见投影面积计算”,在文字上有所不同,但在理解上应为一致,否则招标文件与合同内容在工程量的计算上有了实质性的不同,违反招投标的规定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证据证明亚厦幕墙公司在出具承诺书和签订合同时对此计算方法存有异议,即使存在异议,也应当在质疑期内对相关内容提出异议,否则应按招标文件实施。且在工程量清单上也明确了投标单位需自行考虑折边量、损耗量,统一考虑在综合单价内。故亚厦幕墙公司认为折边面积工程量存在漏算,要求予以增加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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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代理商或经销商与生产商能否同时投标?

摘要1:解读:《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32条第4款规定“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两个以上代理商投标或者代理商与生产商同时投标无效。

摘要2:【注解】(1)招标人根据项目需要可以决定是否允许经销商、代理商投标,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2)如没有对经销商、代理商参与投标的相纸,经销商、代理商有权参加投标。

【笔记】评标委员会能否否决所有投标?

摘要1:解读:(1)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所有投标被否决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其他招标项目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以选择其他采购方式。
解析:招标人可以拒绝所有投标吗?——(1)《招标投标法》没有明确规定招标人是否有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2)赋予招标人“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属于国际惯例(《世界银行贷款采购指南》第2.59款);(3)招标人保留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应当事先公布行使该权利的事由,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可以拒绝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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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什么是推荐中标候选人?

摘要1:解读: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提交评标报告,提出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交招标人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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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什么是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

摘要1:解读:(1)中标候选人公示适用于强制招标项目(其他招标项目是否公示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自主决定);(2)《政府采购法》没有公示中标候选人的规定。
【注释】(1)中标候选人应当全部公示(如果评标委员会推荐2-3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不能仅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2)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应当针对全部中标候选人,否则仅针对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将可能丧失对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提出异议和投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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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什么是履约能力审查?

摘要1:解读:招标人的履约能力审查权,是指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6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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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盐商终字第0320号

摘要1:【裁判摘要】《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标人从其他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招标选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本案中林达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其中标行为依法无效,远东公司已取消其中标资格。至于林达公司被取消中标资格后,排名第二的康源公司是否就当然为候选中标人,根据远东公司的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定标原则,规定由评标委员会推荐标明顺序的第1名为中标候选人。若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从该招标文件看,中标候选人仅为一人,且规定当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没有规定当中标候选人被取消中标资格后,招标人必须依序确定其他中标人。因此当林达公司被取消中标资格后,远东公司重新招标并没有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他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赋予了招标人选择权,招标人既可以从其他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也可以依法重新招标,现远东公司选择重新招标,并未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因此林达公司被取消中标资格后,远东公司重新进行招标的行为并不违法,康源公司认为远东公司应当确定其为中标人并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据此要求远东公司赔偿其损失并无事实与法律上的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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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是采发出主义还是到达主义?

摘要1:解读:(1)《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通知书采发出生效主义,即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承诺即发生法律下来了,招标人和中标人都有义务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2)《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条第1款规定“采取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确定合同内容。”——中标通知书对合同成立的效力采取到达主义,即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人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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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中标通知书应当在何时发出?

摘要1:解读:(1)《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1款仅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未明确招标人在中标人确定后多长时间发出中标通知书。(2)《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届满前30日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至迟必须在投标有效期内发出中标通知书。(3)招标人不能投标有效期内定标并发出中标通知书,应当向所有投标人发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通知,告知延长的时间;否则,投标有效期届满后再发出中标通知书对中标人没有约束力。
【注释1】(1)超出投标有效期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对中标人没有约束力,中标人有权拒绝签订中标合同;(2)如果因招标人原因未在投标有效期内签订合同,因投标文件对中标人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人有权拒绝签订合同并要求招标人承担赔偿责任。
【注释2】投标有效期过后招标人可继续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1)如果中标人同意按中标通知书要求签订合同,其投标报价仍然有效,双方可以签订合同;(2)如中标人拒绝按照中标通知书要求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宣布招标失败并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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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中标结果是否必须公示?

摘要1:解读:(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必须在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发布媒介公示,接受社会监督;(2)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由招标人自主决定是否公示、在何处公示中标结果,不作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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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业主发现不符合要求

摘要1:(1)如果中标人在《技术偏离表》中已说明无该接口的偏离,视为招标人接受这一偏差,原本应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但考虑到不满足采购技术要求,招标人可与中标人协商是否可以增加该接口(相应调整价格),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给该中标人补偿并获得该中标人同意后重新招标;(2)如果中标人在《技术偏离表》中未说明无该接口的偏离,那么就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中标人拒签的,招标人可以收回《中标通知书》后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并追究该中标人毁标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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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3575号

摘要1:【裁判摘要】中标后再让利降价属于修改合同实质性内容——双方当事人签订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了让利条款,让利条款能否作为结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在签订了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又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对工程价款约定了8%、4%的让利。一、二审判决认为,工程价款属于影响合同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内容,双方在备案合同之外的两份补充协议中,对工程价款约定了8%、4%的让利,属于对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作了重大变更,并非一般的合同内容变更或其他条款的修改,该认定并无不当。故一、二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未计算让利条款约定的部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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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现投标人弄虚作假

摘要1:尽管《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有重大瑕疵,弄虚作假的,中标无效,招标人的承诺也随即失效,可另选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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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2241号

摘要1:【裁判摘要】(1)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为内容的合同已经成立;(2)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的业已成立的合同关系的一种书面细化和确认,其目的是为了履约的方便以及对招投标进行行政管理的方便,不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关于原审判决认定中石化长岭分公司与富兴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是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招投标活动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为缔结合同而进行的活动。招标人发出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是一种要约邀请,投标人进行投标是一种要约,而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行为则是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在招标活动中,当中标人确定,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为内容的合同已经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和涉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要求双方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和约定,是招标人和中标人继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之后,也就是涉案合同成立之后,应再履行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该义务没有履行并不影响涉案合同经过招投标程序而已成立的事实。因此,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的业已成立的合同关系的一种书面细化和确认,其目的是为了履约的方便以及对招投标进行行政管理的方便,不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二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认定涉案合同成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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