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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4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42号
【裁判摘要1】关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二审生效裁定以金马股份公司不应列为本案被告为由,驳回原告环保公司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上述条文说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都应适用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本案应否驳回原告环保公司起诉,应审查案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此条规定为原告起诉的条件,从法院立案工作角度而言,也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民事诉讼法对受理条件的规定首先要求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此为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也称为原告的“适格性”,即适格原告应当是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民事诉讼法对于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规定与之不同,仅要求起诉时“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能够提供被告住所地或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证明被告真实存在。至于被告是否为争议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非人民法院审查受理时应当解决的问题。简言之,被告不存在是否“适格”的问题,仅存在是否“明确”的问题。人民法院不应以被告不是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或责任主体为由,裁定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只要原告提出了明确的被告,且符合其它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并进入实体审理程序,以判决形式对双方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做出裁判。如果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理,最终确认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二审法院以金马股份公司不应当对环保公司主张的国债资金承担清偿责任为由,驳回环保公司的起诉,在程序适用上确有不当。

摘要2:【裁判摘要2】裁判文书的效力分为对人效力和对事效力。对人方面,裁判文书应当只约束参加诉讼的原、被告和第三人等诉讼主体,对于没有参加到诉讼中的民事主体,裁判文书不应当对其权利义务作出认定。如果人民法院审理中认为其他民事主体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或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可在释明后,追加为案件当事人。对事方面,裁判文书只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案件的审理应围绕诉讼标的进行,审理对象应限于原告起诉及被告答辩的内容,对于原告没有提起的诉请,法院不得自行予以认定。对于没有参加到诉讼中来的民事主体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间的法律关系,也不属于裁判文书应当界定的对象。......关于案外人金马集团的权利保护问题。从诉讼权利角度而言,金马集团并非原审案件的当事人,二审生效裁定判项中也并未实际确定或处分金马集团的权利或利益。一般情况下,金马集团在原审审理中并不享有或承担出庭、举证和质证等诉讼权利及义务。但二审生效裁定裁决理由部分认定“被兼并的朝阳微电机厂的债务应由兼并企业金马集团承担”,二审法院在没有通知或追加金马集团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对金马集团的民事责任做出认定,且该认定在另案中被引用作为金马集团应承担朝阳微电机厂债务的理由之一,金马集团的利益受到了实质性的影响,却没有获得出庭应诉、发表意见和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其诉讼权利没有得到实现。原审法院在没有听取金马集团陈述答辩意见、组织其参加质证的情况下认定的事实,难以保证其真实性与可靠性。从实体权利角度而言,民事裁定中不应对实体权利作出认定。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对裁定的适用范围规定了十一种情形,均为对受理、管辖等诉讼程序性问题进行的处理。民事裁定书中不应对实体权利义务等问题作出认定。二审法院以裁定书的形式认定金马集团对国债资金的偿还义务也有不当。二审裁定认定被兼并的朝阳微电机厂的债务应由兼并企业金马集团承担,金马股份公司作为各股东投资新设立的目标公司对该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不仅仅属于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已经涉及到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审理。民事裁定书仅适用于程序性事项,原审在对民事责任承担等实体问题做出认定后,又以裁定形式驳回起诉,确有不当。

虚增诉讼标的规避级别管辖的处理

摘要1:【要旨】由原受理法院审理。对于虚增诉讼标的额提高级别管辖的,由于主观上有恶意且缺乏证据支持,依法应当予以规制,以维护管辖制度的严肃性,故本案应由原受理法院审理。

摘要2:【解读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上一级法院认为受移送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4项规定“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8条第3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 ”上级法院认为移送错误,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
【解读2】原告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该规定不应理解为对提出主体的限制而是对提出时间的限制。《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将原告排除在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之外。因此,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后,原告有资格提起管辖权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终117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终1174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阶段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金额虽然一般仅作形式审查,并据以确定案件级别管辖,但是对于确有证据证明恶意虚构诉讼请求数额以规避级别管辖的行为,亦应结合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规制。就本案而言,信泽公司在原审期间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答辩文件中,承认其因发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偏袒对方,特意规避级别管辖,且尚未提供证据证明3.8亿元损失的事实。另外,信泽公司在其前后提交的诉状文本中,对于所主张损失的数额及成因,表述不同,差异较大。可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仅以本案当事人请求数额超过其级别管辖范围为由,将案件移送原审法院管辖,依据确有不足。原审法院如果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错误,依法应当依职权径行裁定撤销并同时指令其继续审理。信泽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的上诉主张,虽然理据不足,依法不应予以支持,但是,原审法院以本案亦不由其管辖为由直接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适用法律有失偏颇。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本案管辖依据不足,依法一并予以纠正。

摘要2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渝0119民初5610号

摘要1:【案号】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渝0119民初5610号
【裁判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的被告宁德市金盛水产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书》中约定:“所有因为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违约、欠款、费用、侵权等一切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解决。本合同签订地为重庆市。”该约定未明确具体的签订地,因此,应当认定为原、被告双方对管辖约定不明。另,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是返还货款,因此,本案不能适用买卖合同中关于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的管辖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认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被告宁德市金盛水产有限公司其提出本院没有管辖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摘要2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01民辖终352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01民辖终352号
【裁判摘要】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争议标的并不等同于诉讼请求,而是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本案中,高某某、陈某某、包某某、高某起诉王伏其退还居间报酬,该诉讼请求是给付金钱,但并非本案的争议标的,该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为居间人王某某负有的提供居间服务的义务,因此,本案的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案当事人未对合同履行地点进行约定,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故履行义务一方即王伏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为王某某的住所地,王某某的住所地在福建省霞浦县,本案依法应由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辖终24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辖终240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上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上述专属管辖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终21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终218号
【裁判摘要】中铁公司上诉主张其与江涛公司之间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本案不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应根据合同约定由中铁公司法人注册地陕西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分包是基于主体的相对性界定工程施工的一种形式,其实质仍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辖9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辖93号
【裁判摘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情形,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请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案涉纠纷是否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本案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情形,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案涉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案涉工程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长江路66号,安徽镜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摘要2

简法|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

摘要1:解答: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情形,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
【解读】因装饰工程引发的劳务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摘要2:★【法院案例库】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终3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终37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述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系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为前提,并不包括不动产在国外的情形。涉案建设工程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不存在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可能。上诉人关于涉案管辖协议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

摘要2:【解读】只有建设工程在国内才存在专属管辖问题;建设工程在国外,当事人可以协议管辖。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闽09民辖终11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闽09民辖终11号
【裁判摘要】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该规定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级、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包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位于福建省霞浦县,本案应由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福清市融顺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向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摘要2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民辖终165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民辖终165号
【裁判摘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石料加工合同纠纷。案涉《石料破碎承包合同》第九款第三项约定“合作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将争议提交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因合同约定的守约方并不确定,故该协议管辖不认定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就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村××塘大洋物流基地项目红线内石料加工事宜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甲方(上诉人)拥有深浦塘项目红线内石料储量,负责爆破并将已开采的石料在原处给乙方(被上诉人)加工成建材并运输等。从合同内容可以确定,石料加工地点为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该石料加工地可视为案涉合同履行地,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当认为是确定的。结合本案诉讼标的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达到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中陈某某、郭某某起诉主张包括支付费用、支付补偿金及赔偿停工损失等,争议标的不限于给付货币,属于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大洋物流公司所在地,其亦在宁德市蕉城区。综上,上诉人大洋物流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裁定本案由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摘要2

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民辖终100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民辖终100号
【裁判摘要】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请青岛盈康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尾款及违约金,故原审法院将本案的立案案由确定为股权转让纠纷正确。股权转让纠纷属合同纠纷,鉴于双方未达成管辖协议且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林志勇、刘文富、林玉英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即为合同履行地。

摘要2:【解读】诉请支付股权转让尾款及违约金,适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闽民辖82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闽民辖82号
【裁判摘要】本案讼争“欠条”书面约定的签订地为厦门市翔安区,实际签订地为福州市鼓楼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的规定,应认定“欠条”签订地为厦门市翔安区。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欠条”中约定“如有争议,交由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欠条签订地厦门市翔安区)”,该协议管辖合法有效,应作为本案确定管辖的依据,故本案应由合同签订地法院,即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摘要2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闽民辖67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闽民辖67号
【裁判摘要】本案原告系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主张被告应退还购房款及赔偿违约金和损失等款项,属于民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为福建省柘荣县,因此,本案应由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管辖

摘要2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09民终1207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09民终1207号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为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事实可确定,案涉房产现虽登记在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现为宁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名下,但原宁德市交警大队进行内部职工集资建房时,系按个人出资60%,单位出资40%的比例集资建房,单位集资建房及之后的房改,所涉对象均为原宁德市交警大队内部职工。而孙某某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对集资建房即案涉房产享有所有权,系针对原交警大队内部建房及之后的房改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中“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之情形。一审法院据此确认孙某某所主张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并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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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闽0902行初29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闽0902行初29号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81项的规定,本案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厦门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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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是否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范围?

摘要1: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系指仿冒、虚假广告、侵犯商业秘密和损害商誉的行为,不包括串通招投标。因此,串通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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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01民辖终125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01民辖终125号
【裁判摘要】本案系因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本案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公司股权并要求变更公司登记,本案应按照上述公司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公司住所地(即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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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摘要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2018年12月4日)
一、关于管辖权相关问题(一)约定管辖相关问题(二)地域管辖相关问题(三)级别管辖相关问题(四)专属管辖相关问题(五)集中管辖相关问题(六)法院依职权审查相关问题(七)其他管辖权相关问题;二、关于法院主管相关问题;三、其他程序性问题
1.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管辖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如何判断?2.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转让后发生争议的,原合同约定的“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应如何认定?3.原合同没有管辖协议约定,也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点,债权转让后发生争议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4.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应如何认定?当事人对于某项合同义务履行地的约定能否认定为对合同履行地的约定? 5.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双方就管辖法院达成一致意见的,能否依据该协议确定管辖?6.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对涉案合同是否存在约定管辖条款存在争议的,如何处理?7.合同存在效力瑕疵时,能否依据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8.当事人约定管辖时笼统约定由“某省法院”或者“某市法院”管辖的,如何处理?9.当事人约定管辖时明确约定由“某地某某法院”管辖,但案件级别管辖不符合当地级别管辖标准的,如何处理?10.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仅以变更、撤销、解除合同或确认合同效力为诉讼请求的,如何确定管辖?11.当事人主张因侵权行为受到经济损失的,能否以原告账户所在地或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12.双方均为外籍且在国外缔结婚姻,原告以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国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13.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以合同未成立为由否认存在合同关系进而否认合同履行地作为管辖连接点的,如何处理?14.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如何确定管辖?15.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住所地”应如何认定?16. 名誉权纠纷、信息网络侵权纠纷等侵权纠纷中,侵权行为发生时到起诉时,原告住所地发生变化的,起诉时原告住所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17.诉讼标的额如何确定?18.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标的额超出本诉级别管辖的标的额时,如何处理?19.涉及驰名商标的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20.民事诉讼中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摘要2:21.很多婚姻家庭类纠纷会涉及不动产的分配及权属问题,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22.委托贷款合同纠纷属于何种案由,如何确定管辖? 23.立案阶段及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是否需要对被告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24.因期货、基金交易等行为引发的合同纠纷,能否以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共同被告并确定管辖?25.在管辖权异议阶段,法院审查的范围是否限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理由?26.当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影响案件管辖的确定时,如何处理?27.在审理管辖权异议案件时,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基本证据认定的法律关系性质与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不一致的,如何处理?28.实践中,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等三类合同容易混淆且合同性质的认定对管辖有较大影响,应如何予以区分?29.受诉法院依职权审查管辖有何时间限制?30.先受案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对案件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又以相同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诉至另一法院,后受案法院认为作出生效不予受理裁定的法院有管辖权时,如何处理?31.第三人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32.多个被告分别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如何处理?33.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但在管辖异议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及仲裁条款时,法院是否需要对仲裁条款进行审查?3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何种情形下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35.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纠纷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36.当事人享有司法管辖豁免的如何处理?案件起诉时享有特权与豁免人员职务已终止的当事人是否享有司法管辖豁免?37.涉落私政策案件是否受理? 38.公务员因退休、辞退等提起诉讼是否受理?39.涉村民自治案件是否受理?40.仅针对政府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提起的诉讼,是否受理?41.针对信访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受理?42.当事人针对不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履责之诉,是否受理?43.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管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受理?44.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受理?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主要包括哪些行为?45.当事人不服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民事裁定,能否提出异议?46.当事人不按时交纳反诉费用的,能否视为反诉未成立?47.上诉人主张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摘要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2019年11月20日)
一、关于管辖权相关问题(一)地域管辖相关问题(二)专属管辖相关问题(三)约定管辖相关问题(四)集中管辖相关问题(五)其他管辖权相关问题二、关于法院主管相关问题三、诉讼费相关问题四、案由及民商事分工相关问题五、立案审查相关问题(一)民事诉讼类(二)行政诉讼类(三)执行与财产保全类(四)其他程序类六、多元调解与速裁相关问题(一)民事案件审理类(二)司法确认相关问题
1.针对动产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2.不动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3.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如何确定?4.被继承人有多个遗产,且各遗产价值相差不大或无法直接判断时,如何确定被继承人的主要遗产所在地?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哪些法院具有管辖权?6.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理解适用?7.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因出卖人未依约办理所有权证而起诉时,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8.担保人追偿权纠纷如何确定管辖?9.当事人以期货交易所及开户银行为共同被告提起期货纠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10.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若合同未实际履行,是否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11.如何理解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条中“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从而确定行政诉讼的不动产专属管辖?12.合同约定由一方的公司或者其他组织住所地(所在地)法院管辖,并载明了非注册登记地的该公司或其他组织的地址(下称公司地址),能否以该地址确定管辖?13.合同中约定有管辖协议,但当事人起诉时主张该管辖协议无效的,如何审查处理?14.合同中有仲裁协议或管辖协议,双方又达成了补充协议、终止协议或者解除协议等新的约定,如何确定管辖?15.涉外合同中未约定排他性的管辖权条款时,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案件?16.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第(四)项如何理解适用?17.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网络侵权行为如何理解?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项中的“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是否限定该作品“在线首次发表或在线传播”?19.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标准?

摘要2:20.在多被告案件中,部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部分被告答辩期未届满时,如何处理?21.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作出生效裁定后,追加的其他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如何处理?22.当事人约定有仲裁协议,但当事人主张仲裁协议无效向法院起诉的,如何审查处理?23.当事人对是否存在仲裁协议有争议的,如何处理?24.行政协议案件如何收取案件受理费?25.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已部分履行,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如何计收诉讼费?26.继承纠纷案件中遗产价值无法确定时,如何收取诉讼费?27.原告基于所有权要求被告腾退房屋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如何收取诉讼费?28.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如何收取诉讼费?29.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如何确定案由?该类案件民、商事审判庭如何分工?如何收取诉讼费?30.金融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提起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之诉,案由如何确定?31.居间合同纠纷案件如何确定民、商事审判庭分工?32.单个或部分业主主张建筑物共有权受到侵害提起诉讼,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33.对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当事人针对复议机关提起诉讼的如何处理?34.行政协议包括哪些类型?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时,行政机关能否提起行政诉讼?35.执行前保全案件应立什么案号?保全裁定由哪个部门出具?如何审查?36.诉前财产保全的审查要点是什么?37.如何理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中的“住所”?38.当事人本人或诉讼代理人立案时,是否需要提交当事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39.实习律师可否办理立案业务?40.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何审查?41.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42.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被告的“雇员”提出其系职务行为,并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雇主但身份信息不够明确,法院应如何处理?43.误工费损失应按何种标准计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侵权人年满60周岁以上但仍在从事生产劳动的,误工费应如何计算?44.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承担责任,是否应认定另一方对该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45.对于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中级法院能否进行司法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辖61号(1)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辖61号
【裁判摘要】本案系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引发纠纷,应某某起诉主张案涉工程没有开工,大庆建筑公司重庆分公司亦未按照约定返还工程保证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管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有错误。

摘要2:【解读】对于未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没有开工)请求返还保证金的,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笔记】工程未开工承包方要求返还保证金是否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规定?

摘要1:问题:未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没有开工)请求返还保证金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解读:对于未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没有开工)请求返还保证金的,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摘要2:【注解1】(1)《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第3款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专属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构成平行、互斥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不再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第3款规定;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工程所在地,不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而仍然应当适用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辖终19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辖终199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由此可见,司法解释系对原有法律的阐述,解释的内容系原法条应有之义。就程序法的司法解释而言,正在审理的案件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同时,根据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的约定不得违反该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如前所述,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由案涉工程所在地(甘肃省榆中县)法院管辖,而上诉人约定的是华江公司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法院管辖,二者冲突,故其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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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提字第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提字第8号
【裁判摘要】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作为对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解释,应当贯彻“程序从新”原则,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而进入审理程序的案件,适用该解释的相关规定。该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建工程所在地在江苏省盐城市,故本案应由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承亿公司、名仕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绍民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辖终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二、本案移送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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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互联网法院是否受理互联网有关行政案件?

摘要1: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10项之规定,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由互联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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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终1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终18号
【裁判摘要】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经审理查明,金海公司已受让天邑公司100%的股权,且已经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王某某等三人的一审诉请仅为主张金海公司、长城资产上海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故案涉股权转让合同中合同履行地应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摘要2:【裁判要旨】(1)自然人以户籍登记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2)当事人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情况,可提交所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甲乙证实;在对方当事人未能提交有效相反证据予以否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证实的经常居住地位该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
【摘要】虽王某某身份证载明住址为“上海市卢湾区丽园路×××号××××室",但王某某于本案中提交了《龙华区金贸街道玉沙社区居委会证明》,以证明王某某自2010年5月1日至今居住在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85号天邑国际大厦×单元××××房。在长城资产上海分公司未能提交有效相反证据予以否定的情况下,原裁定认定王某某的经常居住地在海南省海口市,且海南高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36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360号
【裁判摘要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据此,本案应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即安徽省发改委,确定本案的级别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裁判摘要2】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确实对移送管辖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此,移送管辖的前提是案件已经受理。而本案尚未被受理,原审法院在立案阶段即发现案件不属于该院管辖,可以迳行裁定不予立案,并不符合移送管辖的条件。

摘要2:【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34条第3款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111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1119号
【裁判摘要1】被告行政机关的层级是确定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一个重要因素。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就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的时候,会发生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因而作为共同被告一同被诉的情形。如果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机关层级不同,则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也就是以共同被告中级别最高的行政机关确定级别管辖。
【裁判摘要2】适用“就高不就低”原则的前提是有“高”,当共同被告中层级较高的“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立案后经审查被认为不是适格被告时,则同案中层级较低的行政机关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就因“高无所就”而失去了管辖权依据。但是,这与当初就是单独针对层级较低的行政机关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毕竟有所不同,不宜一概全案驳回起诉。尤其是案件已经进行了开庭审理且对层级较低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了一定审查之后,受诉中级人民法院完全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规定,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以节约司法资源、避免诉讼延宕、减轻当事人诉累。如果受案法院认为存在借机抬高级别管辖的嫌疑或者有正当理由认为自己不宜对案件继续审理,也可以不由自己审理,但正确的做法不应当是全案驳回起诉,而应在裁定驳回针对较高层级的行政机关的起诉之后,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
【裁判摘要3】移送管辖是法院错误受理案件之后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目的不仅在于纠正法院的管辖错误,也旨在谋求对于原告的便利。如果人民法院像对待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其他情形一样裁定驳回起诉,那么原告不仅需要花费再诉的时间和费用,还有可能导致起诉期限的耽误。移送管辖主要包括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的地域管辖错误,有时也包括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级别管辖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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