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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东中法执字第269号

摘要1:——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案号】(2007)东中法执字第269号
【裁判要旨】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因赋予了第三人绝对的异议权而使得该程序的强制性、确定性大打折扣,往往被视为执行程序中的“鸡肋”。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也规定得比较原则和简单。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对该程序的性质、申请执行到期债权形式和内容要求、法院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的数额确定、法院出具证明应当如何表述等问题进行探讨。
【裁判规则】执行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就到期债务的数额存在争议时,执行应按第三人承认的数额处理,争议部分申请人可通过代位诉讼等途径解决,不宜由执行法院直接审查其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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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广铁中法民再字第2号;(2012)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8号

摘要1:——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裁判要旨】案外人、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2012年8月31日修订前,下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仅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之争,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实体权利,以及该实体权利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理由成立的,仅判决撤销执行异议裁定,驳回案外人异议,不判决许可执行。至于执行标的是否满足许可执行的其他要件,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相关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
【案号】(2011)广铁中法民再字第2号;(2012)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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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广铁中法民再字第2号;(2012)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8号(1)

摘要1:——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裁判要旨】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的审理范围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之争,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实体权利,以及该实体权利能否排除强制执行。至于执行标的是否满足许可执行的其他要件,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本案案号】(2011)广铁中法民再字第2号;(2012)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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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真的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执行请求吗?——对最高法一则案例的不同理解

摘要1:【摘要】隐名股东(股权代持)的现象是我国公司设立、运作不规范以及公司立法存在某些不足而导致的一种较为特殊的法律现象。基于《公司法》“商事外观主义”的原则,一般认为,隐名股东与实际股东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外部第三人,因此,许多律师在起草代持协议时都会向当事人提示这样一种风险:名义股东未能到期清偿债务,其债权人(“第三人”)在申请执行时,有可能把代持的股权作为执行标的。此时即便实际股东提起执行异议,也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甚至最高法的判决都采纳了这一司法观点。笔者并不同意最高法的这一司法倾向,转而认为,股权代持关系应当能够对抗执行程序中的第三人提出的执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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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海民初字第1705号;(2010)厦民终字第2694号

摘要1:——许可执行之诉的受理要件
【裁判要旨】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起异议后,执行法院经前置审查程序而裁定中止对异议标的物执行的,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特别是申请执行人的利益。申请执行人若具备相关的前提要件、时间要件、请求要件、管辖要件、当事人要件等,则有权依法提起许可执行之诉。符合相关受理要件的许可执行之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
【案号】(2010)海民初字第1705号;二审:(2010)厦民终字第2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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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普民执字第1442号;(2011)舟普桃执恢字第6号

摘要1:——恢复执行案件参与分配的处理
【裁判要旨】同一法院,就同一被执行人的多个执行案件,以程序终结结案后,其中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发现财产线索,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的,法院应对该类案件统筹处理,并对首先申请恢复执行的债权以适当比例超额分配。
【案号】(2000)普民执字第1442号;恢复执行:(2011)舟普桃执恢字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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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担保追偿权裁判规则8条【天同码】

摘要1:1.保证人之一承担责任后,可向连带保证人比例追偿——债权人向连带共同保证人中任一人主张权利,效力及于所有保证人。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其他保证人比例追偿。
2.保证人依框架协议,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追偿权——保证人依其集团企业与金融机构所签框架协议,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虽非保证合同当事人,但仍应享有追偿权。
3.破产和解后,清偿剩余债务的担保人无权再行追偿——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后,因执行和解协议导致主债务消灭的,担保人不能再向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的债务人追偿。
4.进口押汇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进口方取得货物后,如未按期向开证行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则开证行有权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法院已确认连带责任保证人追偿权,无需再经审判——连带债务与主债务已一并审理,执行依据亦已确定追偿数额,则连带责任人在承担责任后可直接申请执行追偿额。
6.担保追偿权纠纷,可由任一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作为追偿权纠纷和反担保合同纠纷两个不同诉讼合并审理的四个当事人,在确定案件管辖问题上无先后顺序之分。
7.保证人承担责任后享有追偿权,判决主文应予明确——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应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31条规定的对主债务人享有追偿权。
8.银行用特种传票扣收贷款,不应视为企业主动还款——债权人银行在借款到期后,以内部特种传票将保证人账户资金扣划用于还贷,保证人据此可向借款人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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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能否中断时效

摘要1:【摘要】申请执行时效问题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但是现行法律对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过于简略,在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因此,应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明确申请执行时效中断事由等适用问题,统一执行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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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主文已经判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该追偿权是否须另行诉讼?

摘要1:判决主文已经判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该追偿权是否须另行诉讼?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09年5月8日作出[2009]执他字第4号《关于判决书主文已经判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该追偿权是否须另行诉讼问题请示的答复》,复函的内容为:原则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中无须另行诉讼的意见。即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确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案件,担保人无须另行诉讼,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行使追偿权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抵押担保责任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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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的债权转让他人他人能否申请执行

摘要1:【摘要】非执行当事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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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审监、立案指导裁判规则10条 【天同码】

摘要1:1.调解协议司法确认错误,不适用诉讼案件纠错程序——依《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确认为非讼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不适用针对诉讼案件的(如依职权再审等)程序。
2.委托金融贷款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一般应为有效——委托金融贷款协议签订后,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完成代理事项后,有权依照约定收取代理费用。
3.有争议的结算文件,不能作为装修工程款定案证据——建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中,签订过程不符合常理,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的结算文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
4.追加被执行人申请被驳回后另诉,不属于重复诉讼——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要求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被驳回,嗣后又通过诉讼程序提出该诉请的,不属于重复诉讼。
5.出资不实股东,对外相互承担连带补足差额的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实股东补足差额后,就公司设立时其他出资不实股东,仍负有对外部债权人的连带补足义务。
6.对侵害行为采取自行排除妨碍的行为,应依法适度——自行排除妨害行为应依法适度,否则,依据不充分或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他人损害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协议管辖违反级别管辖标准,约定地域内调整即可——当事人协议管辖约定如只是违反级别管辖标准,不当然否定整个协议效力,可在约定地域范围内作相应级别调整。
8.将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应报经上级批准——依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报上级法院批准。
9.双方均外籍华人,户口虽未注销,法院亦无管辖权——双方均已取得外国国籍,国内户籍虽未注销,亦应认定非中国公民,我国法院对双方之间离婚纠纷不享有管辖权。
10.采矿权权属变更辅助义务履行主体约定不明时处理——采矿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协助办理采矿权权属变更辅助义务主体应结合约定、交易习惯和国家相关政策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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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宣告前已被诉讼保全的财产能否列入破产财产?

摘要1:【要旨】
债务人的财产是对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物质保证,对于债务人的可执行财产,除了享有优先权和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优先受偿外,各债权人有获得公平清偿的权利。破产法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在各债权人之间建立一种公平的集体清偿程序。
依据民事诉讼法和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破产程序开始后,债权人不得再向债务人单独主张债权,不得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对债务人遥开始的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对该债务人的财产仅采取了冻结、扣押、查封等措施的,该财产仍属于未执行财产,均应当依法中止执行。如果被执行人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被中止执行的财产应当作为破产财产;如果破产案件审理终结,债务人不被宣告破产,被中止的执行程序可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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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能否追加受让瑕疵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摘要1:【要旨】基于股权转让的股东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要求受让股权的股东承担连带的资本充实责任,申请执行人应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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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苏执复字第0069号

摘要1:【裁判要旨】依法足额缴纳出资是公司股东的义务,该足额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消灭。在股权受让人未能补足出资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的规定,申请追加该原始股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裁定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出资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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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出资不实股东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摘要1:执行程序中,出资不实股东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执行程序中,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出资不实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要旨】开办单位直接对公司债权人在虚假出资或不实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执行程序中,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出资不实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索引】最高人民法院《通知》(2011年12月8日 [2011]执监字第182号)
《出资不实的股东在执行程序中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胜利油田胜大实业总公司申请执行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淄博制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诉案评析》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 [2011]执监字第18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未履行完毕的出资义务属于破产人的债权,应当由管理人代表公司向股东追讨,追讨回来的财产应作为破产财产在破产程序中统一分配。因此,在法院受理制酸公司的破产申请后,对其开办单位新华集团的执行应予中止。最高人民法院(2004)执他字第24号答复的前提是制酸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如胜大公司对破产程序存在异议,应通过破产程序中的救济途径另行解决。
【解读】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未履行完毕的出资义务属于破产人的债权,应当由管理人代表公司向股东追讨,追讨回的财产应作为破产财产在破产程序中统一分配。基于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注册资金不实而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也应依法中止执行,其应清偿的债务由破产清算组一并依法处理。

鄂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鄂执复字第17号执行裁定监督案

摘要1:——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后,标的物所有权自抵债裁定送达承受人时起转移
【要旨】以物抵债裁定送达时权属转移:
①标的物所有权自以物抵债裁定送达承受人时转移——以物抵债所抵物的权属,在法院向承受人送达以物抵债裁定时转移至承受人名下。如已被生效裁判确定为权利主体但未及时在登记机构对其物权予以登记,并不能由此否定物权变动效果。
②第三人不因债权转让而当然地享有抵债物的所有权——申请执行人作为以物抵债权利人与第三人协议转让债权,而权利人在转让债权同时尚未办理物权登记,亦未明确将物权一并处分,第三人不因债权转让而当然享有该抵债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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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提字第5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提字第57号
【裁判要旨】撤回执行申请导致自然债务,再行主张,不予保护——债权人对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债权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后,未再就债权债务关系重新达成协议的,法院将不予保护 。
【实务要点】债权人对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债权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后,该债权成为自然之债。在债权已成自然之债情况下,当事人未就债权债务关系重新达成协议的,该债权不能受国家强制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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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8)经终字第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8)经终字第3号
【提示】主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 保证合同未约定,债权人就主合同申请仲裁并在裁决作出后可单就保证合同纠纷单独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主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一般保证合同未约定仲裁条款,债权人仅就主合同申请仲裁并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可就保证合同纠纷单独起诉,仲裁裁决作出之日不能作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申请执行期限计算起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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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公司与深圳××车辆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建筑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

摘要1:【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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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方不积极要求对方履行生效判决的,不应认定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摘要1:【要旨】胜诉方不申请执行不属于“怠于履行到期债权”,债权人直接起诉次债务人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债务人就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提起诉讼并获得胜诉后,当生效判决迸入执行阶段时,债务人并不积极主动地要求对方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内容,致使其债权人的权利也迟迟无法得以实现。此种情形下,债权人的权利如何保障,审判实务中存在不同看法。不过,这种债务人不要求对方履行已经生效判决内容的行为,不属于《合同法》第73条以及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规定的“怠于履行到期债权”的情形。债权人如果基于前述关于代位权的规定向法院起诉,直接向次债务人再次主张权利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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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已确认连带责任保证人追偿权,无需再经审判——连带债务与主债务已一并审理,执行依据亦已确定追偿数额,则连带责任人在承担责任后可直接申请执行追偿额

摘要1:【要旨】如果法院已经对主债务人与连带责任之间的纠纷进行了一并审理,执行依据对追偿的数额具体并且确定,则连带责任人在承担责任后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对追偿额的执行。
【案例】《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依据原执行依据直接申请对被保证人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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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物被留置后,留置权人能否优先受偿?

摘要1:【要旨】查封的效力在于禁止债务人对已查封的不动产予以处分,债务人丧失了处分权,但仍有所有权。经执行法院许可,债务人可为必要的管理和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规定:“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据此,本案被执行人在使用被查封的车辆致该车辆发生损失后,应就该车辆的损失额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应向修理厂支付修车的费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该车的变价款承担责任。依据《合同法》第264条关于“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修车厂作为修理该车的承揽人,对该车享有留置权,即对该车拍卖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受偿。
【提示】法院查封物被留置后,留置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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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如何执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请示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如何执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请示的答复(2000年12月14日 法行[2000]21号)
【摘要】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后至申请执行的期限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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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质押裁判规则5条

摘要1:1.债务人就禁止让与的应收账款,可针对保理商抗辩——债务人虽就禁止让与的应收账款对保理商享有抗辩权,但债务人在实际履行中,以明示行为表示同意转让的除外。
2.名为保理实为借款关系中,应收账款质押质权效力——当事人签订保理合同,但未通知债务人,保理行在约定的融资期满亦未受领应收账款,应认定名为保理实为借款。
3.申请执行债务人保证金,应先保证质权人优先受偿——债务人将其金钱以保证金形式特定化后,转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应当认定质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4.出口退税账户质押未达成托管协议,不产生质押权——债权人未与质押人签订书面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合同,并以此作为出质公示的,应认定质押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
5.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质押标的,具有优先受偿效力——出口退税款作为应收款时,其产生、行使并不以权利凭证的存在为要件,属于一般债权性质,可作为质押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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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所扣保修金不适用《担保法》金钱质权规定——施工合同承包人在发包方的保修金不具有《担保法》上含义,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金钱质押的规定

摘要1:【要旨】施工合同承包人保留在发包方的保修金不具有《担保法》上的含义,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关于金钱质押的规定。
【案例】《南通××安装工程公司申请执行上海××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工程保修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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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进入出口退税托管账户后,贷款人方享质押权——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权人只有在出口退税款进入到该专用账户后,其行使质押权的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方算成就

摘要1:【要旨】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权人只有在出口退税款进入到质押权人在其处开立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并为其实际控制后,其行使质押权的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方算成就。
【案例】《上海××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电子有限公司案——强制执行中所涉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的相关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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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观点集成(续)

摘要1:29、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应自动终止。
30、离退人员受聘其他单位的,原单位不应停发其退休金。
31、约定工资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
3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当事人就加班费做出低于法定标准的约定,在无其他无效情形的前提下,则应认定其有效。
3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履行通知义务的认定。
34、因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劳动者不能申请支付令。
35、劳动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在先、用人单位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是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请不予执行的处理。
36、对于终局裁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方申请执行、另一方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方式抗辩的,受理执行的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37、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认为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应如何处理?
38、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适用条件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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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请示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请示的答复(2004年12月22日 [2003]民二他字第52号)
【摘要】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针对债务人的财产,已经启动了执行程序,但该执行程序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仅作出了执行裁定,尚未将财产交付给申请人的,不属于司法解释指的执行完毕的情形,该财产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应列入破产财产。但应注意以下情况:
一、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不仅作出了生效的执行裁定,而且就被执行财产的处理履行了必要的评估拍卖程序,相关人已支付了对价,此时虽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且非该相关人的过错,应视为执行财产已向申请人交付,该执行已完毕,该财产不应列入破产财产;
二、人民法院针对被执行财产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该财产已脱离债务人实际控制,视为已向权利人交付,该执行已完毕,该财产不应列入破产财产。

摘要2:【备注】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重庆高院《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划扣到执行法院账户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及执行法院收到破产管理人中止执行告知函后应否中止执行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法〔2001〕156号)
【摘要】
  一、凡属上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提起诉讼(包括上诉和申请执行)的案件,其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和申请保全费,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计算,减半交纳。
  二、上述案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三、对于诉讼过程中所实际支出的诉讼费用,以及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的规定应向当事人收取的差旅费等费用,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实际发生的项目和金额收取。
  四、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改变计费方式以及违反规定加收诉讼活动费、执行活动费等其他费用。
  五、本通知规定的事项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至2006年2月28日废止。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所收取的诉讼费用不予退回。人民法院过去处理这类案件,已决定同意当事人缓交的,超出本通知规定限额的部分不再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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