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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摘要1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价检〔2011〕190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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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摘要1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公告:《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2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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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福建省上杭鸿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监督案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福建省上杭鸿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监督案的复函【2004年3月8日 (2003)执监字第146-1号】
【摘要】福建省上杭鸿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阳公司)已根据三方协议取得了原债务人的地位,因其没有完全履行而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是可以成立的,即使按照鸿阳公司提出的“被执行人享有对鸿阳公司的到期债权,鸿阳公司是第三人”的说法,因其在执行过程中已认可并已经履行了部分债务,故不能再提出异议。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以承受债务为由追加被执行主体问题的复函》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变更、追加自愿代偿人为被执行人】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对工商银行福建省厦门市分行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厦门宏都大饭店异议案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对工商银行福建省厦门市分行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厦门宏都大饭店异议案的复函(2004年2月27日 [2003]执监字第99号)
【提示】
①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须“被执行人享有该财产的所有权”。被执行人不享有所有权的,属于执行对象错误。
②抵押人用设定抵押的房产作为设立公司的出资,不妨碍抵押权人可以追及抵押物而实现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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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各中院民二庭庭长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摘要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各中院民二庭庭长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节录)(2011年7月7日)苏建平

摘要2:【目录】1.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有关问题。2、无效合同确认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确定问题。3、保险公司未参与情况下交警部门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4、保险合同中“非医保不赔”条款的效力问题。5、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范围问题。6、交警以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未认定双方责任比例,保险公司对出现巨额维修费应否承担赔付责任问题。7、公司诉讼中诉讼请求的合并问题。8、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9、《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和《审理强制清算案件会议纪要》的理解适用问题【略】10、关于确认公司决议效力之诉的有关问题11、关于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民事责任问题。12、配偶一方为他人担保、另一方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13、借款合同涉嫌犯罪,担保人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14、建设工程领域中的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分支机构名义擅自对外提供担保,该保证合同的效力及责任承担问题。15、民事诉讼中传真件的证明力认定问题。16、刑事案件中当事人供述能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问题。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摘要1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6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的公告(闽常[2006]6号):《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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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

摘要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的通知(闽政〔20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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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

摘要1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八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的公告:《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已经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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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

摘要1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2000年4月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的公告:《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已经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4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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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抵押贷款条例

摘要1福建省抵押贷款条例(1991年3月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2年12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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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登记工作规程(暂行)

摘要1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登记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闽建房[200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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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摘要1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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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

摘要1福建省人民政府省政府令第137号:《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已经2014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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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民终1168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民终1168号
【裁判摘要】本院作出的(2020)闽执复212号民事裁定认定,“拍卖公告中明确载明办理过户过程中产生的买卖双方交易税费及相关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物业、水电费等)等均由买受人承担,这是契约双方对支付款项的负担约定。竞买方接受该要约参与竞买,自愿选择负担该款项,系其对民事权益的处分。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中,买受人亦申明其已认真阅读并接受本次拍卖有关规定,自觉遵守执行,并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对拍卖过程及结果均予以认可,对自己的竞买行为负责,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买受人是在接受公告的所有条款后才实施拍卖行为的,买受人拍下不动产后理应缴纳这些税费。”即该生效裁定确认,尤×作为买受人应根据拍卖公告支付拍卖价款,并承担案涉房产办理过户过程中产生的买卖双方交易税费及相关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物业、水电费等)等。上述税费中的卖方税费包含了本案讼争的3058433.78元款项。房地产估价是估算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房地产交易发生的税费是由征税机关计算并收取,非其他任何个人或组织可以确定。尤×以其实际缴纳的卖方税费超出《房地产估价报告书》确定的卖方应缴纳的税费,该超出部分是为顺丰公司代垫,属于其对顺丰公司享有的债权,并对该部分债权享有优先权,缺乏依据,且与拍卖合同约定不符。原审判决关于确认尤×对顺丰公司享有垫付税收债权3058433.78元,有权从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的认定,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且与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存在矛盾,应予纠正。

摘要2:【解读】一审判决:一、确认尤×对顺丰公司享有垫付税收债权金额为3058433.78元;二、顺丰公司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从拍卖价款中优先支付该305.843378万元。
【解读2】二审判决:一、撤销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9民初6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尤×的全部诉讼请求。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闽执复212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闽执复212号
【裁判摘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财产拍卖后过户所需的相关税费由谁承担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案涉房产拍卖系破产清算中管理人委托拍卖,不是司法拍卖行为,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虽然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外的其他人代为缴纳税款,换言之,税法对于税种、税率、税额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而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并没有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拍卖公告中明确载明办理过户过程中产生的买卖双方交易税费及相关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物业、水电费等)等均由买受人承担,这是契约双方对支付款项的负担约定。竞买方接受该要约参与竞买,自愿选择负担该款项,系其对民事权益的处分。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中,买受人亦申明其已认真阅读并接受本次拍卖有关规定,自觉遵守执行,并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对拍卖过程及结果均予以认可,对自己的竞买行为负责,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买受人是在接受公告的所有条款后才实施拍卖行为的,买受人拍下不动产后理应缴纳这些税费。现异议人尤×、蔡××在涉案财产拍卖成交后,又要求改变拍卖公告的税费承担方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应予以支持。因案涉房产拍卖中税费的承担还影响拍卖标的物的价格确定,也影响各竞买方的竞买决定,现福建省宁德中级人民法院在拍卖结束后又认定异议人尤×、蔡××的异议成立,对其他竞买人而言,亦显失公平。

摘要2:【解读1】在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顺丰公司破产清算纠纷一案中,尤×、蔡××对该院拍卖顺丰公司名下资产所产生的交易税费均由其承担不服,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人尤×、蔡××异议请求:1.确认《竞卖公告》第七条“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公告内容无效;2.优先向异议人拨付为办理涉案房地产权变更过程中的垫付税费。
【解读2】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1.撤销顺丰公司管理人作出的(2015)顺丰破管字第087号《关于顺丰资产拍卖买受人优先支付垫付税费申请的报告》;2.由顺丰公司管理人就本案税费承担问题重新作出审查报告。
【解读2】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破初字第01号之二十民事裁定;二、驳回尤×、蔡××的异议。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闽民申1525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闽民申1525号
【裁判摘要】金联公司主张高××抽逃出资,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金联公司提交的会计分类明细账、银行转账凭证仅能证明其向第三人公司转账2625000元。证人王某是金联公司的股东,而两家第三人公司亦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原审不采信证人证言及第三人陈述,认为金联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是关于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举证责任承担问题的规定,而本案争议的是高振光是否抽逃出资,金联公司据此主张原审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于法不符。

摘要2福建省金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某某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闽07民终982号
【摘要】金联公司主张高××抽逃出资2625000元,其应对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现金联公司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仅能证明其在高××实际控制航宇电气公司、航宇电缆公司期间,向二公司转账共计2625000元,而因王某系金联公司的股东,与金联公司有利害关系,航宇电气公司、航宇电缆公司,亦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仅凭三者的陈述,无法证明金联公司的转账行为系受高××的指示而作出,亦不能证明该资金转入原审第三人银行账户后归由高××所有或支配。至于金联公司与原审第三人存在何种经济关系,在高××将其所有的原审第三人公司股权转让后,高××难以举证,符合常理,不能因此作出对其不利的认定。另外,金联公司一审申请调取的金联公司2010年银行交易记录,只能体现金联公司2010年的业务往来情况,无法证明其主张的公司所有股东均有抽逃出资行为。综上,金联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实高××抽逃出资2625000元,金联公司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