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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岩经初字第083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闽经终字第290号

摘要1:(撤销权、代位权)
【裁判要旨】债务人对其享有的到期债权不但未积极催讨,且与次债务人恶意串通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实质上变相放弃到期债权,债权人据此同时主张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应予支持。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岩经初字第083号;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闽经终字第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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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6)思民初字第1403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厦民终字第1413号

摘要1:(代理权的证明责任)
【裁判要旨】
①代理权是否存在的证明责任应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但代理权的范围举证责任未明确规定,如双方未能明确,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依据委托事项的特性结合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加以确定。
②考虑到证券交易的特性,当事人凭资金账号和密码通过计算机终端或电话等媒介即可进行买进和卖出交易,且委托人在其资金账户内存款和取款应当可知受委托人进行交易的状况却长期不予以制止的,应当认定代理权限的举证责任在于委托人。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6)思民初字第1403号;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厦民终字第1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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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2007)侯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榕民终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裁判要旨】银行作为代销机构接受投资者申请,因内部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在确定银行赔偿责任时,应考虑到委托合同履行并不必然产生基金收益的情况。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2007)侯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榕民终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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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厦民初字第347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闽民终字第410号

摘要1:【问题提示】在拍卖委托人书面通知拍卖公司撤销拍卖的情况下,拍卖委托人与竞买人之间成立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解除?本案中竞买人要求委托拍卖人继续履行通过拍卖成立的债权转让合同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要点提示】
  通过拍卖方式所确定的买卖关系,除优先适用《拍卖法》外,还受《合同法》的调整。本案中,拍卖委托人在知道与其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的竞买人的情况下,向拍卖公司发出“撤销本次拍卖、收回拍品”的解决合同书面通知,该通知不构成《合同法》规定的解除买卖合同的程序要件,拍卖委托人与竞买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并没有解除。
  委托拍卖人在其债权未得到清偿的情况下,将该债权通过拍卖的方式转让给竞买人,双方之间成立的债权转让合同受法律保护。因双方转让的标的物是债权及其项下的抵押物,债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要受到原债权的债务人的影响。在债务人合法履行原债务的前提下,因拍卖债权已经清偿、拍卖标的物已经不存在,竞买人要求继续履行债权转让合同的请求已经在事实上不可能履行,该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厦民初字第347号(2005年6月15日)
  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闽民终字第410号(200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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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2003)思经初字第01;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3)厦经终字第218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厦民终字

摘要1:——银行对取款人身份未尽充分审核义务,致存款被冒领时责任认定
【裁判要点】储户对银行卡和密码负有妥善保管义务,银行对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验证应尽充分审核义务。银行计算机系统对银行卡及其密码的认证程序的识别,属于实质性审查。银行对身份证件验证属于形式上的审查。因储户未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银行对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未尽充分审核义务,致存款被冒领,储户应对存款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案件索引】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2003)思经初字第011号(2003年5月22日);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3)厦经终字第218号(2003年8月29日);再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厦民终字第2319号(200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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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3]湖民一初字第2238号

摘要1:【要点提示】我国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度。以虚假的身份证开户存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存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银行不应支付存款利息。
【案例索引】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3]湖民一初字第2238号(2004年4月1日)(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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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3)思经初字第001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厦经终字第218号

摘要1:【要点提示】
  作为原告的存款人,虽涉嫌诈骗,且已立案侦查,但对银行仍有权提起违规操作致使其存款损失的侵权之诉。
  银行告知、并提醒保管好储户灵通卡和基本账户密码后,储户遗失、泄漏密码的,银行不承担责任。银行对身份证件的审查,只是形式上的审查,不进行真伪识别。
【案件索引】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3)思经初字第001号(2003年5月22日)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厦经终字第218号(200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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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3)思经初字第011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厦经终字第218号

摘要1:(储蓄存款被冒领的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银行对身份证件的审查,只是形式上的审查,不必对身份证件进行真伪识别等实质性审核。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3)思经初字第011号;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厦经终字第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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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7)思民初字第3931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厦民终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

摘要1:(保证责任)
【提示】信用卡过期后产生的透支债务不应由保证人承担。
【裁判要旨】银行对于持卡人的恶意透支行为未尽止付义务,亦未在其提供的信用卡担保格式合同中规定银行因自身疏忽大意或放任等过失未及时止付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实质上是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这种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显失公平,依《合同法》第40条规定应属无效。
【裁判文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7)思民初字第3931号民事判决书;二审调解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厦民终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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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初字第1331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厦民终字第3164号

摘要1:(抵押权善意取得)
【裁判要旨】基于伪造手续将他人房产抵押不构成善意取得——抵押权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参照《物权法》第106条规定适用善意取得,该“善于”判断,不应只是单纯考察在取得财产或权利时是否明知或应知出让人无处分权,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还应根据受让人自身状况及交易经验判定其是否尽到了何种程度的注意义务,及是否尽到该义务。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初字第1331号;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厦民终字第3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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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8)思民初字第10889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厦民终字第1095号

摘要1:【问题提示】针对我国保险公司业务不断创新出来的新的保险品种,雇员忠诚保险应如何定义其名称?保险责任范围应如何界定?
【要点提示】雇员忠诚保险,又称诚实保证险,承保雇主因雇员的不诚实行为,如盗窃、贪污、侵占、非法挪用、故意误用、伪造、欺骗等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在性质上,雇员忠诚险属于财产保险,其保险责任的范围由保险合同约定,但如果因保险范围约定不明或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应按法律规定解释规则确定该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
【案例索引】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8)思民初字第10889号(2009年2月20日);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厦民终字第1095号(2009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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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4)龙新民初字第1940号;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岩民终字第178号

摘要1:(保证保险)
【裁判要旨】个人分期贷款购车与银行签订接口抵押合同,同时银行与保险公司又存在保证保险合同关系情况下,银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付责任,应适用《保险法》而不应适用《担保法》进行调整。保险公司关于其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4)龙新民初字第1940号;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岩民终字第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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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08)南民初字第749号

摘要1:【要点提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担保人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债务,又非夫妻生活所必须,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索引】一审: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08)南民初字第749号(200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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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厦经初字第13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厦经初字第13号
【裁判要旨】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其中之一的连带共同保证人作为反担保权人,亦可在其应清偿的全部债务内,就已清偿部分债务向反担保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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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0)湖经初字第0723号

摘要1:【裁判要旨】当事人与香港金融机构设立在内地的分支机构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未排除内地法院管辖,但约定适用香港法律的,内地法院可受理并应适用香港法律。
【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0)湖经初字第0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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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3)思经初字第457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厦民终字第717号

摘要1:(委托理财)
【裁判要旨】证券投资者委托他人进行股票买卖应自担风险——证券投资者委托他人进行股票买卖并授予他人股票买卖操作权的,因股票价格暴跌所产生的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3)思经初字第457号;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厦民终字第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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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厦经初字第177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闽经终字第14号

摘要1:【裁判要旨】开证行在单证不符时垫付款不必然免除保证责任——开证申请人已明确表示接受银行在单证不符时根据国际惯例作出的对外拒付或承兑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开证行据此对外付款属于履行合同行为,并不变更主合同,更未产生新的法律关系,保函保证人以主合同当事人擅自变更合同权利义务为由主张免责的,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开证行持有信用证项下单据不等于取得担保物权——开证行在未获得付款时持有单据并不必然享有对进口货物的担保物权,亦就无所谓因未办理进口押汇手续而放弃担保物权,保证人以此主张减免保证责任不予支持。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厦经初字第177号;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闽经终字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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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海事法院(2008)厦海法商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闽民终字第507号民事裁定书

摘要1:【裁判要旨】考虑到金融债权关涉公益,借款人时效利益属于私益,对于金融借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关键证据,催款通知上印文形成时间明显不利于金融机构一方、事实存疑情况下,法院裁判时可引进利益衡量理论确定优先保护的利益。
【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海事法院(2008)厦海法商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闽民终字第507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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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闽民提字第74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闽民提字第74号
【裁判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所有劳动者均应受上述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而杨会桂系1956年2月16日出生,其于2009年1月7日进入佰乐公司工作时,已满50周岁。故,杨会桂在入职时已不具备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其基于劳动关系而主张的各项诉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抗诉机关关于杨会桂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及杨会桂与佰乐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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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长乐市××羽绒厂因与福建省长乐市××羽绒制品厂相邻采光、通风纠纷案

摘要1:——违反约定擅自添建高出共墙之建筑物并影响相邻通风、采光,构成侵权,应予以拆除
【裁判要旨】《约字》是长乐市永兴羽绒厂两股东约定分厂经营,并就分立后在各自用地上搭盖敝舍高度所作的约定,该《约字》对分立后的两厂(即本案福建省长乐市天兴羽绒厂、与福建省长乐市天鹤羽绒制品厂)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福建省长乐市天兴羽绒厂未经审批,擅自在南向离共墙0.06米处添建了高为5米的单层房屋,违反了《约字》第二条“现有隔墙南、北向所搭盖的敝舍,今后需要拆除改建,要凭原隔墙为标准,也不得加高、滴水”的约定,鉴于福建省长乐市天鹤羽绒制品厂厂房的埕地专供晒鸭毛之用,需要充分的阳光日照,因此,福建省长乐市天兴羽绒制品厂在共墙南向高于共墙高度部分的建筑物应予拆除。
【裁判意见】不构成侵权或违约的违章建筑,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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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8)思民初字第3810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厦民终字第2520号

摘要1:【问题提示】车辆停放在小区内毁损或丢失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及归责原则是什么?
【要点提示】业主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毁损,业主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适用公平原则,判令物业管理公司承担适当的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8)思民初字第3810号(2008年6月14日);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厦民终字第2520号(200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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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泉民初字第100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闽民终字第470号

摘要1:【要点提示】财产保全存在错误是申请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对“错误”的判断应结合主观因素和客观效果综合进行,即主观上采用合理人的标准,申请人为证明自己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必须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一般人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客观效果上要求申请人的财产保全必须以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前提和基础,若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对象并非是承担实体责任的主体,则申请人的保全行为存在违法性。错误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的范围应当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全部损失为准,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同时要求受害人对损失与申请人的错误保全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泉民初字第100号(2005年8月17日)
  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闽民终字第470号(200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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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02)蕉民初字第1068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宁民终字第488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

摘要1:【裁判摘要】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承典合同与买卖合同确定是就蕉城区鹤山路南1弄1号房屋设定的,均属于物权的范畴,物权的设定应当公示,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原审被上诉人林愈桢、郑巧铃与蕉城区鹤山路南1弄1号房屋的原所有权人林辉南、张婉珍夫妻签订典权合同,该承典行为成立时的法律对此行为并无特殊规定,该行为未经有关部门登记,虽不为法律所禁止,但承典协议只对双方有效。而该房屋原所有权人林辉南、张婉珍夫妻与本案原审上诉人京宁公司设立了买卖合同,买卖行为虽为后设立的,但因其依法律规定进行了物权登记和公示,已经履行了严格的物权登记程序,受法律的保护。原终审判决确认原审被上诉人林愈桢、郑巧铃未经登记公示的合法典权并不能对抗京宁公司取得房屋合法所有权的善意行为,并依此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再则,本案典当协议成立时,未按规定进行物权登记,固然有当时法律不完善的原因,但作为当事人应从关心自我权利的角度出发,设置必要的防范风险措施,以使典权处于安全状态。未设置防范措施,其风险应自己负责或向合同相对方(出典方)行使诉权。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02)蕉民初字第1068号;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宁民终字第488号;再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宁民抗字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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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1)湖民重字第0006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厦民终字第194号

摘要1:(供用电合同)
【裁判要旨】物业管理部门因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未事先通知用户即自行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意见】房屋承租方未按约向物业交付水电费,物业无权停电,也未举证事先通知承租方将停电,停电导致承租方损失构成侵权;物业停水电的原因是由于承租方拖欠水电费,承租方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双方过错)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1)湖民重字第0006号;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厦民终字第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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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478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厦民终字第2211号

摘要1:(相邻关系)
【裁判要旨】依法经批准及许可进行变电工程改造,对沿线居民的健康不造成影响,但使居民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活动受限的,不构成对居民相邻权的侵犯。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478号;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厦民终字第2211号

摘要2:【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第18-23页。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8)思民初字第3923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厦民终字第2655号民事调解书

摘要1:(劳动关系解除后请求权竞合)
【裁判要旨】当事人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住房公积金被单位侵害的,可以选择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无须履行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8)思民初字第3923号民事判决书;二审调解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厦民终字第2655号民事调解书

摘要2:【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第556-561页。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05)鲤民初字第757号;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泉民终字第469号

摘要1:(“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
【裁判要旨】不当得利请求人无法举证证明相对方系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05)鲤民初字第757号;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泉民终字第469号

摘要2:【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578-581页。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5]思民初字第3757号

摘要1:【要点提示】为实现一定目的而实施的赠与行为作出后,如果该目的不能实现,应按目的赠与定性,允许赠与人请求不当得利的返还。
【案例索引】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5]思民初字第3757号(2005年8月25日)(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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