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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异议

摘要1:案外人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本案当事人以外的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对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主张权利,目的在于阻止特定财产执行)。

摘要2:【目录】案外人异议提出主体;案外人异议事由;案外人异议期间;案外人异议形式: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审查内容;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审查标准;案外人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与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权产生冲突时处理;金钱债权执行中预告登记权利人提出案外人异议审查规则;案外人主张不动产租赁权异议的审查标准;案外人异议审查处理;案外人异议审查结果;案外人、当事人对异议裁定不服救济途径;案外人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许可执行之诉;提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仲裁程序规避执行的解决方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79条);提示:案外人异议裁定不具有既判力;提示:案外人异议的适格主体;提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提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享有租赁权属于实体异议

非典型担保

摘要1:非典型担保是指相对于“成文法有明确规定、法律适用清晰、担保效力易于确定、担保权利义务稳定”的典型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以外,担保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他担保形式。
【民法典标签】D388【担保合同】| D403【动产抵押的效力】|D414【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D641【所有权保留】|D745【租赁物的所有权】|D768【多重保理的清偿顺序】

摘要2:【新类型担保主要形态】商铺租赁权质押;出租车经营权质押;排污权质押;信托受益权质押;资产收益权质押
【注解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是我国法律第一次对让与担保制度作出规定;(2)我国仅认可清算型、处分型让与担保,并未认可流质型、归属型的让与担保形式。
【注解2】股权让与担保的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前请求法院确认其股东资格不予支持。——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申1021号
【注释3】(1)非典型担保即《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2)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条规定:“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之非典型担保涉及担保功能纠纷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规定。
【注解4】企业间以担保为目的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参考案例:(2014)通民初字第10581号;(2016)京03民终3343号

抵押权精解

摘要1:【目录】1.什么是抵押合同?2.什么是独立抵押合同?3.什么是抵押物?4.什么是可以抵押财产范围?5.什么是禁止(不得)抵押财产范围?6.什么是抵押权涉及抵押物范围?7.什么是抵押物转让?抵押物能否转让?8.什么是侵害抵押物行为?9.什么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9.1什么是房地一体抵押原则?10.什么是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11.什么是交通运输工具抵押?12.什么是共有财产抵押?13.什么是一并抵押?14.什么是未来财产抵押(房地产项目、预售房屋、在建工程抵押)?15.什么是在建工程抵押?16.什么是商品房按揭贷款?17.什么是浮动抵押?18.什么是最高额抵押权?19.什么是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20.什么是抵押权?21.什么是抵押权取得方式?21.1什么是抵押权善意取得?22.什么是抵押登记?23.什么是抵押不破租赁原则?24.什么是无效抵押权?25.什么是抵押权实现?26.什么是抵押权竟存与次序?27.什么是抵押权消灭?

摘要2:民法典标签:D394【抵押权的定义】;D395【抵押财产的范围】;D396【浮动抵押】;D397【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规则】;D398【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限制】;D399【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D400【抵押合同】;D401【流押】;D402【不动产抵押登记】;D403【动产抵押的效力】;D404【动产抵押权无追及效力】;D405【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D406【抵押财产的处分】;D407【抵押权处分的从属性】;D408【抵押权的保护】;D409【抵押权及其顺位的处分】;D410【抵押权的实现】;D411【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D412【抵押权对抵押财产孳息的效力】;D413【抵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D414【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D415【抵押权与质权的清偿顺序】;D416【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D417【抵押权对新增建筑物的效力】;D418【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行效果】;D419【抵押权存续期间】;D420【最高额抵押权的定义】;D421【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D422【最高额抵押合同条款变更】;D423【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D424【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适用】

抵押权竟存与次序

摘要1:【目录】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竟存时,留置权优先原则;抵押权与质权竟存;抵押权与租赁权竟存;抵押权与优先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其次序由法律规定;抵押权之间次序;物权法、担保法对抵押权次序升进主义、固定主义未作规定

摘要2

能否执行被执行人已经出租房屋?

摘要1:执行被执行人已经出租房屋

摘要2:【注解】未经法院准许第三人占有查封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法院要求第三人限期搬离。——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796号

(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9513号;(2009)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4135号

摘要1:——优先租赁权是债权性质的优先缔约权
【裁判要旨】优先租赁权是由当事人约定产生的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缔约请求权,既不具备对抗第三人和物权的效力,也不具备单方形成新合同关系的效力,对该请求权不宜通过强制履行的方式进行保护。原合同到期终止后,承租人依据优先租赁权抗辩出租人提出的返回租赁物请求及要求判令出租人与其签订新租赁合同的诉请,均不应支持。
【案号】(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9513号;二审:(2009)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4135号

摘要2

2005—2007年度《人民司法》司法信箱中执行工作问与答集锦

摘要1:1 乙法院能否对甲法院裁定以物抵债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进行查封?
2 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变更被执行人的企业名称?
3 人民法院执行村集体财产是否应经村民代表大会批准?
4 执行法院能否保护抵押权人未经诉讼程序确定的抵押权?
5 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依原执行依据直接申请执行被保证人?
6 因再审而中止执行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是否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7 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
8 债务人超过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期限履行但债权人接受的,原生效法律文书能否恢复执行?
9 旅行社被吊销、注销经营资格后,法院能否执行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10 执行依据被撤销后,能否对执行拍卖的标的物实行执行回转?
11 被执行人无偿转让抵押物的,能否追加抵押物的受让人为被执行人?
12 执行程序中可否追加未履行清算义务的上级单位为被执行人?
13 如何在执行程序除去拍卖财产上的租赁权
14 到期债权执行程序中,第三人提出异议后,执行法院能否以第三人向被执行人擅自履行为由裁定第三人对债权人承担给付义务?

摘要2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浙杭执异初字第2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浙杭执异初字第2号
【裁判摘要】租赁权是承租人依租赁合同占有租赁物后,对租赁物享有的使用收益权。本案中,虽然从形式上看,古今公司与道道公司在2010年12月20日签订了20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古今公司也提交了其于2010年12月20日一次性支付租金人民币1000万元的证据,但古今公司自始至终未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在道道公司与农行西湖支行、农行朝晖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及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案涉房屋的利用现状一栏中,道道公司明确注明是自用,古今公司也承认对该房屋没有实际占有、使用,仅在该房屋处挂有古今公司的牌子,故古今公司要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租赁权并要求带租拍卖,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古今公司以本院实行不带租拍卖为由诉请对案涉房屋停止执行亦不能成立。

摘要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印发《关于首查封普通债权法院与轮候查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之间处分查封房地产等相关问题的解答》等指导意见的通知

摘要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印发《关于首查封普通债权法院与轮候查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之间处分查封房地产等相关问题的解答》等指导意见的通知[苏高法电(2015)第742号]
【目录】1、关于首查封普通债权法院与轮候查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之间处分查封房地产等相关问题的解答;2、关于执行不动产时承租人主张租赁权的若干问题解答;3、关于抵押债权优先受偿范围的补充解答;4、关于执行“唯一住房”相关问题的解答

摘要2

房屋抵押权与优先购买权并存时的处理

摘要1: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房屋承租人的租赁权成立在先,抵押权成立在后,在实现抵押权时,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对房屋抵押权成立在先,租赁权成立在后,在实现房屋抵押权时,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存在模糊认识。本文主要探讨此问题。

摘要2

登记的抵押权能否绝对击破后设租赁——《物权法》第190条第2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1:从《物权法》、《担保法解释》及《租赁合同解释》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抵押权与后设租赁权的关系与各自设立或成立的时间息息相关。总体上笔者认为,登记的抵押权能够击破后设租赁,即实现登记的抵押权不应受到在其之后成立的租赁权任何阻碍,同时登记的抵押权又并非一定需要击破后设租赁,而应视其是否构成抵押权实现的妨碍而定。但是,由于理论与实务中对《物权法》第190条第2句理解不一致,因此在实现登记的抵押权时,后设租赁是绝对归于无效还是应视其是否妨害抵押权的实现,以及应如何处理或理解《物权法》施行之前出台的《担保法解释》第66条第1款、《拍卖规定》第31条第2款等内容,最好能够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进一步解释。

摘要2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2)奉民二(商)初字第1979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796号

摘要1:——租赁后于查封的财产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确立了租赁合同中“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该原则系指租赁关系成立之后,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承租人仍然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租赁权,受让人所取得的财产是负担租赁权的财产。但是针对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之后,债务人才设定租赁权的情形,应为上述原则的例外,诚如本案中所涉及的房产租赁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应继续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案号】一 审: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2)奉民二(商)初字第1979号;二 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796号

摘要2

论我国特殊动产“登记对抗规则”——兼论《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1:【论文提要】特殊动产“登记对抗规则”的内涵,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交付与登记均属于特殊动产的公示方式,但两者的作用不同,交付是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方式,因而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交付物权不发?2.特殊动产所有权的设立、转让,采用“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规范模式,未经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取得的物权是不完全的物权,而是效力受到限制的物权;只有经过“对抗登记”后,物权才具有完全的排他性,才是具有完全对抗力的物权,可以对抗任意第三人。3.特殊动产中的“对抗登记”只是起到“增强”对抗力的作用。登记的价值在于,使原有的物权效力的基础上,产生更强的效力――完全的对抗效力。4.物权法上“不得对抗第三人”应当区分相对不得对抗第三人和绝对不得对抗第三人。相对不得对抗的第三人包括抵押权人、租赁权人和查封债权人;绝对不得对抗的第三人包括善意取得的所有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

摘要2

论我国特殊动产登记对抗规则——兼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1:【摘要】特殊动产登记对抗规则的准确内涵,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交付与登记均属于特殊动产的公示方式,但两者的作用不同,交付是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方式,因而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交付物权不发生变动;登记是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公示方式,因而是登记对抗要件,不登记并不影响物权发生变动,未经登记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2.特殊动产所有权的设立、转让,采用“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规范模式,未经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取得的物权是不完全的物权,而是效力受到限制的物权;只有经过对抗登记后,物权才具有完全的排他性,才是具有完全对抗力的物权,可以对抗任意第三人。3.特殊动产中的对抗登记只是起到增强对抗力的作用。登记的价值在于,使物权效力在原有的基础上,产生更强的效力——完全的对抗效力。4.物权法上“不得对抗第三人”应当区分相对不得对抗第三人和绝对不得对抗第三人。相对不得对抗的第三人包括抵押权人、租赁权人和查封债权人;绝对不得对抗的第三人包括善意取得的所有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

摘要2

(2008)黄民四(民)初字第991号;(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777号

摘要1:建筑工程强制拍卖中权利负担的转移
【裁判要旨】一般情况下,能够转移的权利负担限于物权以及物权化的租赁权。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合同债权,不发生权利负担转移的后果。但是,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转让时,受让人需负担其上已经存在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该条款是否适用于建筑工程强制拍卖,取决于对强制拍卖性质的回答。在现阶段关于强制拍卖的性质与实体效果问题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法院出具强制拍卖裁定时,应尽量对拍卖财产上的各项实体权利的变动予以确认,可为后续纠纷的处理提供依据。
【裁判规则】商品房预售合同债权不随工程被强制拍卖而转移——能转移的权利负担一般限于物权及物权化的租赁权。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合同债权,不发生权利负担转移的后果。
【案号】(2008)黄民四(民)初字第991号;(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777号

摘要2

人民法院报:2016年案例精选商事裁判规则7条

摘要1:1.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应同样认定为无效——在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保底条款应认定为无效,造成的损失应依公平原则和过错程度进行合理分配。
2.认缴资本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应以实际约定为准——股东出资约定的内部协议与备案章程发生冲突,各股东之间对出资义务产生争议时,应认定以股东内部协议为准。
3.再审程序中始提出适当减少违约金的,应不予支持——对约定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可请求适当减少。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请求适当减少的,应不予支持。
4.无证据证明储户有错,银行应对被盗刷的资金负责——无证据证明储户主动或客观上帮助他人实施取款行为情况下,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银行应对被盗刷资金承担责任。
5.委托人单方解除合同,律师费应综合案件事实确定——委托方单方解除法律服务风险代理合同的,法院可基于案件客观事实、法律规定的可预期性等,综合确定律师费。
6.仅凭存疑欠条主张债权,仍应就借贷关系成立举证——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抗辩已偿还借款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7.房产查封后设立租赁权,不能对抗执行房产受让人——以被查封房产为标的物签订租赁合同有效。房产查封后设立的租赁权不能对抗因法院执行而受让该房产的第三人。

摘要2

陈××与陕西×××餐饮有限公司、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摘要1:【案例索引】
  一审: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5)碑民三初字第264号(2005年4月14日)
  二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西民一终字第531号(2005年7月21日)
  再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西民再终字第56号(2006年10月19日)
  第二次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陕民再字第4号(2007年4月18日)
【要旨】房屋租赁权与相邻权的管辖认定。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执监字第20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执监字第202号
【裁判摘要】本案执行中孙宝林提出异议后,金华中院有权依法就其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审查中,该院对争议的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及约定的租赁期间是否届满等问题,亦有权依法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裁定驳回孙宝林的异议。但因孙宝林系对执行标的主张租赁权,该权利属于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阻止执行标的交付的实体权利,故其异议属于案外人异议。金华中院在驳回案外人异议的(2010)浙金执异字第5号裁定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告知当事人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属于适用程序法律不当。本院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将该裁定关于“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表述变更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因执行法院最终未对本案争议房产进行变价处分,而是以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将本案执行完毕,且当事人已就租赁合同纠纷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及申请仲裁,对案外人而言,在本案中提起异议之诉,已无实际意义,且不具有程序正当性。因此,本院不宜变更该裁定,而应予以撤销。浙江高院以复议程序审查处理该案,同样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该院(2010)浙执复字第32号执行裁定亦应予撤销。上述两份裁定撤销后,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审查并作出新的裁定。本案所涉租赁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可在当事人已提起的诉讼、仲裁程序中予以解决。此外,涉及其他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涉房产的,案外人孙宝林也可依照法律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摘要2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沪二中执复议字第29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沪二中执复议字第29号
【裁判摘要】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现案外人许吉祥以其对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徐泾中路XXX弄XXX号房产享有租赁权,要求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保障其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等为由,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该异议属于许吉祥主张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法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审查。现青浦法院在异议审查中认定相关租赁行为不当,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驳回许吉祥的异议,属于程序不当,应予以撤销。

摘要2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鲁民一终字第207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鲁民一终字第207号
【裁判摘要】本案上诉人宗××以其与原审第三人张××之间存在租赁关系,对涉案标的物享有租赁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其对标的物享有十五年的租赁权,并对执行标的物中止执行。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所有权之外的实体权利主要是指用益物权,而用益物权仅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并不包括租赁权。所以,即使宗××享有涉案房屋的租赁权利,该实体权利也不足以阻却或者对抗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物的申请强制执行。且其诉请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因此,原审裁定驳回宗××的起诉并无不当。

摘要2

(2015)台黄执民字第2176号

摘要1:——执行中对承租人暂缓腾退先行拍卖的适用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执行处分被执行人房产时,该房产先设定抵押登记后出租的,此被涤除租赁权的承租人申请暂缓腾房迁出,承诺待拍卖成交后即主动搬迁并缴纳保证金。执行法院综合考量强制腾退的风险评估、强制执行成本及执行效率、承租人的权益保护等因素,遵循执行适度原则,可准予承租人暂缓腾退而先行拍卖,但拍卖成交后应由执行部门负责腾退交付。
【案号】执行:(2015)台黄执民字第2176号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70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700号
【裁判摘要】案外人以不动产租赁权为由主张排除强制执行,必需具备两项要件:其一,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对不动产予以查封之前,已订立真实有效的不动产租赁合同。其二,案外人在人民法院对不动产予以查封之前,已对不动产持续占有、使用,即已交付租金并采取明显方式在不动产内生活、生产、经营、装修等,以产生对不特定第三人的公示效果。如不符合以上两项要件,则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执监字第6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执监字第67号
【裁判要旨】租赁权先于抵押权设立时,租赁物被拍卖的,承租人有权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或者对租赁物主张优先购买权(二者不能同时主张,只能择一行使),但该权利不能排除法院对租赁物的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中,承租人不能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和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权利,只能择一行使。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本案中,利群担保公司的租赁权先于齐商银行抵押权设立,故有权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该权利不应与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同时行使,否则过分保护了承租人的权益,亦对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权益造成影响。因此,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前告知利群担保公司对优先购买权和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权利择一行使。

摘要2:无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闽01执异49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闽01执异49号
【裁判摘要】案外人以其系承租人为由主张停止拍卖,但租赁权的成立与否均不能阻止法院对执行标的采取拍卖、变卖等处置措施。且案外人所称的租赁长达18年、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半年内支付完毕18年的租金63万元,有违常理及交易习惯。案外人称2013年2月1日转账给被执行人的50万元是租金,并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所写落款时间为2013年2月1日的《收条》,但根据本院调取的银行资金流水明细,案外人与被执行人间有多笔资金往来,特别是在2013年1月31日被执行人转账50万元给案外人,次日2013年2月1日案外人又将该50万元回转给被执行人,因此,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属恶意串通,伪造交付租金证据,对案外人池敏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监8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监84号
【裁判要旨】房产被人民法院查封后再出租的,承租人不能以租赁权对抗强制执行。

摘要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浙民申字第2258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浙民申字第2258号
【裁判摘要】即使蒋某某基于《房屋租赁协议书》和占有事实享有租赁权,该权利也不能对抗工商银行绍兴袍江支行的在建工程抵押权。本案所涉在建工程车间五办理抵押登记的时间为2012年8月20日,早于蒋某某与福地公司2013年8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条规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故蒋某某主张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工商银行绍兴袍江支行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本案中,工商银行绍兴袍江支行虽未申请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但《房屋登记办法》是部门规章中的管理性规定,当事人未办理转登记不影响原有抵押登记的物权效力。

摘要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三)

摘要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三)(2019年3月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

摘要2:【目录】一、案外人基于租赁权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二、案外人基于特殊担保物权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三、案外人基于动产所有权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四、案外人基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五、涉债权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六、涉建设工程款债权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七、案外人基于法定优先权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八、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6号
【裁判要旨1】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承租人不得以其租赁权对抗抵押权。
【裁判要旨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房屋承租人主张拍卖房屋未通知其行使优先购买权,属于对人民法院执行行为是否合法的异议,而不属于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裁判要旨3】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均不能产生阻却人民法院对该房屋及其占用土地使用权予以执行的法律效果。
【裁判要旨4】当事人所持因土地被征用而使抵押物发生变化、申请执行人就案涉土地使用权无权行使抵押权的主张,属于对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的异议,而不属于对执行标的异议,应通过对执行依据的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摘要2:【注解】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均不能产生阻却法院对该房屋及其占用土地使用权予以执行的法律效果。
【摘要】舒心门业申请再审称,......本案舒心门业有两个租赁关系,一是国滨公司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另一是舒心建材出租的房屋使用权,一审、二审忽略了舒心门业与舒心建材之间的租赁关系,未作释明也未依职权追加舒心建材为被告,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在舒心建材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认定案涉租赁合同无效,处分了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关于本案是否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本案中,舒心门业作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以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和被执行人国滨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法院根据其提起的诉讼确定当事人诉讼地位并无不当。舒心建材不属于本案中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的被告,舒心门业亦未举证证明其曾经要求追加舒心建材为被告,本案在程序上不存在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问题,故舒心门业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监42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监429号
【裁判要旨】申诉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成立在后的租赁关系,依法不能产生阻却执行法院对涉案资产拍卖行为的效力。
【摘要】本案中,良龙公司基于其对涉案资产的所谓租赁权对拍卖行为提出的异议,属于利害关系人异议,鄂州中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有事实依据且适用法律正确。

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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