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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67号

摘要1:——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能否申请再审问题研究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67号
【提示】对确有错误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裁判要旨】当事人以管辖权异议的裁定错误而申请再审,应认为该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符合“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情形,而非“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情形,故该“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条款并非针对有关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而是针对其他有关实体以及程序问题的裁判案件。
【裁判意见】受让人基于债权转让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情况下,不能以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确定合同案件的管辖法院。

摘要2:【裁判摘要】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2007年修改决定》),在2008年4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中增加了“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条款;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2012年修改决定》),在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中删去了“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的条款。从文义解释角度理解,当事人如果认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错误而申请再审,为避免循环论证,应当认为该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符合“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的情形,而不是符合“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情形,因此,该“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条款并非针对有关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而是针对其他有关实体以及程序问题的裁判案件。另外,《2012年修改决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该条款规定属于应诉管辖条款,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如果当事人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该受理法院取得对该案的管辖权,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再行提出管辖权异议,也不得就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申请再审。《2012年修改决定》之所以在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中删去“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条款,也是出于立法体系协调的考量。因此,《2012年修改决定》删去“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条款,并不意味着案件当事人不得就管辖权异议裁定申请再审。

管辖异议申请书

摘要1管辖异议申请书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再申字第27号(1)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再申字第27号
【裁判摘要】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能否再行提出管辖权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没有明确作出规定。但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发回重审的案件管辖权已经确定,当事人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摘要2:【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7期(总第201期)】

最高法院:级别管辖裁判规则7条

摘要1:1.标的二千万,一方当事人外地,一审能否高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作为审理民商事级别管辖异议纠纷案件的依据。
2.被告反诉标的超本诉级别管辖标准的,不移送管辖——被告提出反诉,导致案件总标的或反诉标的超过一审管辖权限的,依管辖恒定原则,不应改变该案件的级别管辖
3.诉讼标的额出现管辖真空时,由级别较低法院管辖——出现上、下级法院均无权管辖的“管辖真空”时,依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通过由级别较低的法院管辖来解决。
4.非财产案件所涉诉讼标的额,仍可为级别管辖依据——是否属于非财产案件系确定案件受理费而非案件级别管辖的依据,非财产案件所涉标的额仍可成为级别管辖依据。
5.法院不应受理案外人以级别管辖错误所提再审申请——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包括管辖错误在内的15种再审事由,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方可适用,案外人不能援引。
6.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但不能越级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关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的“上一级”有别于“上级”。法院不受理越级申请再审。
7.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执行,应遵级别管辖规定——依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执行规定,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执行的级别管辖,应参照诉讼案件级别管辖的标准确定。

摘要2

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公证管辖范围不包括担保协议

摘要1:【要旨】公证机关能够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仅限于《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10项规定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即使此后的司法解释扩大了公证管辖的范围,仍不包括担保协议。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质押股权异议案的复函》(2003年8月26日〔2000〕执监字第126号)、《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与国泰证券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海南赛格燃气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

摘要2

最高院公报判例:与管辖权有关的21个重要裁判要旨汇总(1-9)

摘要1:1.仲裁条款不明确、无法执行时,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表明其放弃了仲裁的愿望——韩国新湖商社与四川省欧亚经贸总公司等信用证欺诈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2.对我国法院和域外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已向域外法院起诉后,又向我国法院起诉的,如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管辖规定,我国法院可予受理——郭叶律师行诉厦门华洋彩印公司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3.当事人就级别管辖问题有权提出异议,但不具有诉权,亦不具有上诉的权利——何荣兰诉海科公司等清偿债务纠纷案
4.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任何一方提起诉讼且为其住所地法院立案受理后,另一方要求其住所地人民法院重复立案或将案件移送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的,应予驳回——阿拉山口公司诉宁夏秦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5.案件受理后,被告方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就确定案件管辖权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审查——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高碑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东风本田汽车(武汉)有限公司、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6.具有一定的运营资金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交易业务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具有当事人能力,其住所地可以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天同证券公司与健康元公司、天同证券深圳营业部证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7.客户以侵权为由对证券营业部提起民事诉讼的,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世纪大道营业部、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证券交易营业部、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8.当事人约定仲裁管辖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并订立仲裁协议,仲裁条款只在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苏州东宝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金城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东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市东宝有黑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徐阿大与苏州百货总公司、江苏少女之春集团公司资产转让合同纠纷案
9.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锦宫公司与广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摘要2:无

法官说法:原告经法院释明变更诉请后,被告能否提管辖权异议?

摘要1:【摘要】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明确了当事人诉讼请求主动变更的时限以及经法院释明被动变更后举证期限的重新确定,却没有关于当事人经法院释明后,对方当事人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直接明文规定,作者从实务经办案例中进行法理、法条阐释,认为应当赋予当事人答辩并提出管辖
【要旨1】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仪陇县人民法院应当移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原先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经法院释明,变更为追偿权纠纷,其实质是新的诉由和新的诉讼请求的,如果不允许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就变相剥夺了被告的答辩权,显然是失当的。
【要旨2】对于当事人因法律关系的不同而变更诉讼请求,是否应当给予当事人重新答辩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虽无直接明文规定,但无论是根据《证据规定》、《民诉法解释》的意旨,还是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变更对当事人所依据的案件事实、证据支撑以及对法院裁判对象的影响等都应当给予被告新的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被告在新的答辩期限或新的举证期限内应当享有基于新的诉讼请求的新的答辩并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方为正义、公平之法律要义。

摘要2

变更诉讼请求前后的管辖权异议

摘要1:【裁判提示】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合法地拥有管辖权也是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与基础。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变更势必影响到受案法院对案件管辖权的行使。那么,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如何界定?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管辖异议案件被发回重审时应该怎样处理?

摘要2

福建高院:管辖权异议裁定不可再审

摘要1:【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改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关于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再审的规定。

摘要2

案外人违反异议之诉的管辖规定另诉所获的判决,不具有对抗执行债权人的效力,执行法院可不受该判决约束

摘要1:【要旨】质权人提出的优先受偿权是实体权利,但并非足以阻止执行,与基于所有权提出的案外人异议具有本质的不同。案外人违反异议之诉的管辖规定另诉获得的判决,不具有对抗执行债权人的效力,执行法院可不受该判决的约束。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1)执监字第110号《“保证金账户”是否特定化并构成质押担保》

摘要2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2013)靖民特字第2号

摘要1:——实现担保物权的非讼程序问题
【裁判要点】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具有非讼性,不适用级别管辖、二审终审等规定。只要具备担保的债权确定,抵押登记和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的证明材料齐备,即可裁定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
【案件索引】一审: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2013)靖民特字第2号(2013年2月4日)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民提字第9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民提字第98号
【提示】起诉后债权数额发生变化,可在执行程序中抵销或另诉。
【裁判要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原因导致双方债权职务数额不断发生变化,应依管辖恒定的基本法理,以提起诉讼之日作为固定双方当事人债权债务数额的基准日。对其后发生的变化,可由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主张抵销,也可由当事人另案提起诉讼。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765号民事裁定书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765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异议作出终审裁定后,即使当事人已经撤诉,人民法院也不应当受理当事人的重新起诉并对管辖权问题再行作出裁决。

摘要2

××公司在香港胜诉并获执行后诉瑞昌公司等以在内地的财产清偿尚欠债务案

摘要1:【提示】香港当事人在香港获胜诉判决后仍可在内地起诉。
【裁判要旨】在大陆与香港之间建立司法文书相互承认与协助执行制度前,香港公司在香港胜诉并获得部分执行后以担保人在我国内地享有财产为由,在内地另案起诉的,内地法院享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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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