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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某某、郭某某、戴某某贪污案——如何认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摘要1:[第136号]宾某某、郭某某、戴某某贪污案——如何认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裁判要旨1】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裁判要旨2】村党支部成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裁判要旨3】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财物,既包括国有财产也包括村集体财产,应以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分别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4】在区分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成员是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还是村公共事务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存在疑问时,应当认定为利用管理村公共事务的职务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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雒某某职务侵占案

摘要1:雒某某职务侵占案——网游客服盗刷游戏虚拟财产贩卖行为的定性与数额认定
【裁判要点】对于犯罪数额,因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其价值不宜直接依照网游公司的定价认定,以行为人在网上商城贩卖的价格认定更为合适。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刑初字第2164号(2013年12月19日)
  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刑终字第66号(201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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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律师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费风险防范

摘要1:1.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费面临行政处罚及税收法律责任,且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私自收费不属于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所应理赔的风险责任险范畴。
2.律师接受委托应当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杜绝私自收案和私自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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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某挪用资金案

摘要1:柯某某挪用资金案——挪用资金罪的认定
关键词: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要旨】公司股东提供个人担保,擅自以本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并挪用该笔资金归个人使用,在不能证明其对该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案件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刑初字第803号(2016年8月15日)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刑终514号(201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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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南川法民初字第538号

摘要1:【案号】重庆市南川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南川法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摘要】第三人法定代表人问题。开庭审理时第三人的位置是空缺的。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因犯偷税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本院(2004)南川法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因犯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被本院(2004)南川法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监事会副主任也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应当解除他们的职务。开庭审理前,本院已给第三人南川市五金交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该公司按《公司法》有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解除他们的职务,按《公司法》的规定另行推选法定代表人出庭参加诉讼。依照《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而依照该公司《公司章程》第三十条规定,董事会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商登记中对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及记载未作更改。按照公司登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应当进行变更登记。在前述一系列程序未完成之前,法院的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权和公司自治原则而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更换。虽然开庭前28名股东签名决定解除他们在公司所任职务,另行推选了二名股东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但该推举未在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在程序上还尚显欠缺。而另外一方面,股东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的判决结果将直接归于公司,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只是接收利益,是利益获得者,其在诉讼中的陈述并不重要,因此争究谁能代表公司出庭其实意义并不太大。列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只是为了保证裁判文书当中对当事人名称表述的完整性。因此在判决书中当事人名称部分对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表述目前为止只能列金荣中,待公司另行推选出法定代表人并依法变更登记后再予更换。

摘要2:【裁判摘要2】《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所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只要满足了两个条件,即执行职务中的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带来的损害结果,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本院(2004)南川法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已认定南川市五金交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犯偷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484215.56元(包括行政机关已处罚款624095.70元),在诉讼中法院又执行该公司罚金722800元,公司已有了实际损害的结果,同时该行为也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致公司犯偷税罪被判处罚金1484215.56元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但该赔偿责任应由某某中个人承担。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江职务侵占案

摘要1:【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利用自身的职权,或者利用自身因执行职务而获取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普通货物运输的承运人不仅负有将货物安全及时地送达目的地的职责,同时对该货物负有直接保管的义务。货运驾驶员在运输途中,利用其运输、保管货物的职务便利窃取货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摘要2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14728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14728号
【提示】劳动者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暂停履行劳动合同?
【裁判要旨】劳动者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实施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若其人身自由被部分限制的程度达到影响其以劳动者的身份全面履行劳动合同能力的程度,用人单位可以暂停履行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涉嫌违反劳动纪律、职业道德、营私舞弊等犯罪,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能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可以暂停履行劳动合同。
【裁判摘要】本案中,赵某因涉嫌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相应刑事诉讼程序尚未终结,鉴于此,公司有理由怀疑赵目存在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同时,赵某作为公司的董事并实际控制其控股公司,在其犯罪嫌疑被排除前,公司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认为赵某暂不适合继续担任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职务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赵某被公安机关拘留后,因身患疾病被取保候审,此间一直在进行治疗,并未实际完成劳动任务,以致劳动合同的目的暂时无法实现。综上,公司在赵某被取保候审期间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赵某主张此间工资100000元及医疗费52 632元的诉讼请求目前未予支持并无不妥。

摘要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28.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1民终6638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1民终6638号
【裁判摘要】代某某的诉讼请求不具备法律依据,理由如下:第一,从协议的实际履行是否可能分析:代某某在发现邓某某存在职务侵占非法行为后,与邓某某协商办理25%寰泰公司股份无偿转让,并且以之前寰泰公司的所有财务漏洞一笔勾销为条件,但后来代某某在邓铁峻已经于2017年8月21日先行归还寰泰公司40万元,且经寰泰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借款"40万元后,代某某向公安部门报案邓某某存在职务侵占,邓某某也因刑事犯罪被追究了职务侵占罪刑事责任,此后果已经发生且不可逆,则该《股东决议》及《协议书》已不具备适用条件和基础,当事人双方客观上无法按照原约定内容继续履行。第二,民事行为应遵循等价有偿及公平原则。在无证据证明案涉股份转让系零对价转让的情形下,如继续依据《股东决议》和《协议书》履行,将导致代某某无对价地取得邓某某持有的寰泰公司25%股份此一不公平、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后果发生。同时涉嫌对公权力调整的刑事责任范畴进行交易,此不属于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和处置的权利范围。据此,案涉《股东决议》、《协议书》因约定内容涉嫌违法的、不正当的利益交换而不应发生法律效力。第三,若抛开刑事责任部分,案涉协议民事责任部分的交易内容为邓某某应无偿赠予代某某25%股权,因股权转让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赠予行为尚未完成,邓某某有权以赠与人的身份撤销无偿赠予。(其一审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摘要2:【案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沪民申2384号
【摘要】根据一、二审查明事实,代某某在发现邓某某存在职务侵占非法行为后,在系争协议上约定与邓某某协商办理25%寰泰公司股份无偿转让,并以之前寰泰公司的所有财务漏洞一笔勾销为条件等内容,上述约定涉嫌对公权力调整的刑事责任范畴进行交易,此不属于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和处置的权利范围,故系争协议因内容不合法而无效。代某某要求邓某某等基于无效协议履行交付股权的义务,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31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315号
【裁判摘要】关于《框架协议》及相关附件项下多个交易之间的法律关系......《框架协议》第10.4条约定:“本次股权转让的各个交易(包括双种子公司股权转让、真功夫公司股权转让以及新品牌公司股权转让)均是本协议下总体交易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如上述任何一个交易不能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最终实现,则本协议的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解除与本协议项下全部交易(包括已完成的交易),以及非违约方有权要求回复到全部协议未履行状态。”可见,《框架协议》项下多个交易构成不可分割的一揽子交易的整体,只有该协议下的全部交易实现,合同目的才能实现,任一单项交易的解除,都会导致其他交易的解除。这正是润海公司和蔡××在《框架协议》中不存在直接交易关系,但蔡××仍需向作为风险投资机构的润海公司作出《陈述和保证》的原因。广东高院基于认定各方当事人在《框架合同》下通过订立单独的合同条款而成立个别合同,并在此基础上针对个别合同单独进行分析,实际上割裂了《框架协议》的整体性,否定了《框架协议》中多个交易之间的牵连关系,属于对合同相对性的机械认识,违背了三方共同订立《框架协议》的本意。因此,本案应将《框架协议》及相关附件中的多个交易关系视为一个整体合同进行分析,潘××、蔡××、润海公司均是该整体合同的当事人。

摘要2:【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96号
【摘要】根据刑事判决,蔡××职务侵占的事实包括2009年9月和12月,指使洪××、丁××虚构广州××公司与广州市天河××商务咨询中心签订合同,将广州××公司500万元款项转至广州市天河××商务咨询中心,其中的460万元由李××套取现金后存入蔡××的个人银行账户供其使用或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利息。

上海一律师遇利益冲突继续代理被罚,状告司法局!法院判了

摘要1:【摘要】被告认定原告在担任乙公司法律顾问期间,又担任该公司总经理张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辩护人,该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故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 (三)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原告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摘要2:【法条链接】《律师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共105条 ‹‹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