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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尔普法|当事人拒不出庭接受询问将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摘要1解答:当事人有义务按照法院要求出庭接受法庭询问。对于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不接受询问的,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不接受询问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将其拒绝接受询问的行为视为妨碍举证的行为,推定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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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尔普法|法院诉讼文书能否不经直接送达而采用法院专递送达方式?

摘要1解答:《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第二条规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人民法院可以不经直接送达采用法院专递送达,法院专递送达具有法院送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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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尔普法|答辩期间能否进行诉讼调解?

摘要1解答:答辩期满前调解须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答辩期间可以进行诉讼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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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尔普法|法院“送达”调解书与“送交”调解书的效力是否有区别?

摘要1解答: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生效,法院“送达”调解书产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日期以送达日期为准;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不产生效力问题,调解书不以“送交”日期为生效日期而应以调解协议生效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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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尔普法|上诉期间转让未经保全的涉案标的物否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摘要1:问题:上诉期间转让未经保全的涉案标的物是否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解答:上诉期间转让未经诉讼保全的涉案标的物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摘要2:【注解】由于涉案财产并未办理诉讼保全,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行为,在上诉期间转让涉案标的物的行为并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不能对其处罚,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26.上诉期间将涉案标物转让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惠尔普法|实际控制人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行为是否有效?

摘要1解答: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实际控制人虽然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其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行为,故非法定代表人的实际控制人有权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该代表行为有效。

摘要2

惠尔普法|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已变更登记的股权是否必然恢复原状?

摘要1解答: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对于已经履行变更登记的股权,也可以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并不必然恢复原状。

摘要2:【问题】已履行合同解除后是否必然恢复原状?
【解读】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并不必然是恢复原则,也可以是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注解】(1)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通常仅对将来发生效力,并非溯及既往的导致合同根本消灭,原股东不能自然恢复股东资格而需要重新办理股权变更手续;(2)受让人所得分红款也仍然有效。——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642号

惠尔普法|股东抽逃出资纠纷是否适用公司诉讼特殊地域管辖或者专属管辖?

摘要1解答:股东抽逃出资纠纷不属于公司诉讼特殊地域管辖范围,也不属于专属管辖,股东抽逃出资纠纷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管辖。

摘要2:【注解】债权人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能否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应当出资而未出资侵害其合法权益,公司股东应当出资而未出资地即公司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辖68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5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59号
【裁判要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合同无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向公司返还。

摘要2:【解读1】董事、高管违规与公司订立合同无效。
【解读2】董事、经理与公司进行集资交易缺乏章程或者股东会同意为依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交易行为无效。
解答3】基本案情:(1)鸿翔公司由村委会出资80%、封某某出资20%,封某某担任公司董事长兼经理。(2)鸿翔公司章程中没有关于“允许董事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规定。(3)鸿翔公司与鑫盛公司共同开发商场,鸿翔公司作出《集资决议》决定属于公司的营业用房、住房由公司内部职工集资并规定了集资价(该决议上仅有鸿翔公司公章无股东村委会或封某某签章)。(4)鸿翔公司出具88.8万元集资收条给封某某,后封某某与鸿翔公司签订《分割协议》并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将652.68平方米房屋分别登记在封某某及其妻子名下。(5)后村委会、鸿翔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权属封某某所有的内容无效,封某某退回该营业用房,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惠尔普法|法院强制拍卖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范围?

摘要1解答:强制拍卖的效力只能由原执行法院或者上级法院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或者执行异议程序认定,其他机构和个人无权认定。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的委托拍卖行为不属于各方当事人之间因任意拍卖而引起的民事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强制执行拍卖所引发的纠纷均不具有民事可诉性。

摘要2:【解读】就我国目前司法实践来看,普遍认为执行拍卖为法院的司法处分行为,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一种执行措施和处分执行行为。基于执行拍卖具有公法性质,执行拍卖合同不具有可诉性。针对执行拍卖中的纠纷,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通过执行监督方式解决。
【注解】网络司法拍卖属于强制执行措施,对网络司法拍卖中产生的争议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处理,而不适用《拍卖法》规定。

惠尔普法|股权让与担保的名义受让人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摘要1解答:(1)已经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的让与担保可以认定具有担保物权效力;(2)在主债务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的情况下,股权名义受让人对变价后的股权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

摘要2:【注解】(1)《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8第1款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让与担保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权人就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惠尔普法|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由是否一律适用公司诉讼特殊管辖规定?

摘要1解答: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共计25个案由,其中只有14个案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应当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情形,其他11个案由不属于公司诉讼特殊管辖情形。

摘要2:【注解1】公司纠纷特殊地域管辖民事案由:262.股东资格确认纠纷;263.股东名册记载纠纷;264.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267.股东知情权纠纷;270.公司决议纠纷(1)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2)公司决议撤销纠纷;271.公司设立纠纷;274.公司盈余分配纠纷;279.公司合并纠纷;280.公司分立纠纷;281.公司减资纠纷;282.公司增资纠纷;283.公司解散纠纷;284.清算责任纠纷
【注解2】最高人民法院另外裁判观点:有关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地域管辖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辖终391号《恒富创业投资企业等与宁夏越兴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辖终219号《重庆银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高志国等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惠尔普法|物保合同和人保合同分别约定优先实现担保物权和优先实现保证责任,应以哪一个约定为准?

摘要1解答:在物保和人保并存时,物保合同和人保合同分别约定优先实现担保物权和优先实现保证责任,应以物保合同约定优先实现担保物权为准先实现担保物权,而不能以人保合同约定为准先实现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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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尔普法|公司能否起诉法定代表人?

摘要1解答:(1)法定代表人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法由监事会或者监事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监事不提起诉讼的,股东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2)公司无法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起诉法定代表人,公司起诉法定代表人应予驳回。

摘要2:【注解】监事有权代表公司起诉法定代表人(股东担任监事对法定代表人具有监督作用)。

惠尔普法|主合同约定仲裁条款的效力是否及于担保合同从合同?

摘要1解答:(1)主合同约定仲裁,从合同的担保合同未约定仲裁条款,不宜认为主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及于从合同的担保合同;(2)但如果担保合同并非独立于主合同之外而仅为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则主合同中关于仲裁条款的约定对于担保合同应具有约束力。

摘要2:【注解】《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解释》第21条第1款规定:“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1)主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而担保合同未约定仲裁条款,法院对主合同无管辖权;(2)主合同未约定仲裁条款而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法院对担保合同无管辖权。

惠尔普法|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否因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

摘要1解答:(1)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因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2)但债权人向保证人之一主张权利对其他共同连带保证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解读】《担保法解释》第36条第2款规定仍然可以适用(“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摘要2:【注解】《民法典》第520条规定连带债务中具有绝对效力的事项不包括诉讼时效,但《诉讼时效规定》第15条规定连带债权、连带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具有绝对效力——
(1)一般保证的主债务与保证债务不属于连带债务,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不具有绝对效力: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应中断;
(2)连带责任保证的主债务与保证债务不属于真正连带债务而是不真正连带债务,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具有相对独立性(享有追偿权):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注解2】保证人之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否同时中断?——(1)共同保证中构成连带债务的保证人之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具有绝对效力,债权人向保证人之一主张权利对其他共同连带债务的保证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2)共同保证中不构成连带债务的保证人之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不具有绝对效力——债权人向保证人之一主张权利对其他不构成连带债务的保证人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惠尔普法|保证期间能否因最后一日为节假日而延长?

摘要1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保证期间是一种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情形。保证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保证期间不因节假日而顺延。

摘要2

惠尔普法|当事人未提出保证期间免责抗辩,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依职权审查保证期间?

摘要1解答:(1)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无论保证人是否提出保证期间免责抗辩,人民法院都应当依职权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完成并进而确定是否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2)因此,保证期间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审查范围。

摘要2:【注解】(1)《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保证期间,而是规定应当将保证期间的有关事实作为案件基本事实予以查明(不以保证人主张保证期间经过的抗辩为前提);(2)《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也没有规定法院在查明保证期间已经届满的情形下可以直接驳回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讼请求(一种观点认为,只有保证人提出保证期间抗辩的情况下,法院才能驳回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讼请求;否则在保证人放弃保证期间已经届满的抗辩情况下,应认为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重新达成了新的保证合同,不能驳回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讼请求)。

惠尔普法|主债权转让保证人能否主张免责?

摘要1解答:(1)债权转让不属于债权变更。(2)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仍应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除非保证合同另有约定。

摘要2:【注解】(1)债权转让不同于债权变更;(2)保证合同约定债权变更保证人免责,债权人转让债权保证人不得主张免责。

惠尔普法|依法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协议管辖约定由基层法院管辖,能否由该基层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

摘要1解答:依法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协议管辖约定由基层法院管辖,可以由该基层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
解析:协议管辖违反级别管辖为相对有效:①约定“××地××人民法院管辖”:应认为当事人在案件地域管辖上的明确选择有效;②约定“××人民法院管辖”:应认为有效并结合级别管辖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③约定“××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应当根据级别管辖规定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

摘要2:【注解1】当事人已约定某一具体基层法院管辖,纠纷发生后超出该院级别管辖标准,当事人之间的管辖协议是否一律以违反级别管辖而认定无效?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条第1款规定,出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预期,应当认定当事人双方选择的地域管辖是有效的,可以结合级别管辖标准确定具体法院。——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85.当事人通过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法院,但纠纷发生后超过该院级管辖标准,管辖协议是否因此无效
【注解2】协议管辖虽然违反级别管辖规定但能否确定唯一级别管辖法院应当视为有效。

惠尔普法|代理律师因开庭冲突无法出庭是否属于延期开庭法定事由?

摘要1解答:(1)诉讼代理人并非必须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代理律师因开庭出庭导致无法出庭,即使有正当理由,也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的法定事由。(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通知(司发[2015]14号)第25条第1款之规定,律师因开庭日期冲突等正当理由申请变更开庭日期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下,予以考虑并调整日期,决定调整日期的,应当及时通知律师。

摘要2:【注解1】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开庭时间冲突法院缺席审判不属于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再审事由。——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5398号
【注解2】(1)代理人开庭时间冲突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形;(2)委托代理人以开庭时间冲突为由请求延期开庭,法院未予准许并无不当。——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4736号
【注解3】诉讼代理人有两位可以协调分别参加两个庭审则不构成开庭时间冲突延期审理正当理由。——参考案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73民终811号

惠尔普法|抵押物被查封后主债权产生的利息、罚息是否属于最高额担保范围?

摘要1解答:(1)抵押物查封后最高额担保主债权即确定,抵押物查封后新发生的主债权不再属于最高额担保范围;(2)但查封前已发生、查封后确定的主债权,在查封后继续产生的利息、罚息,只要在最高限额内则仍然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
【注释1】(1)根据《查扣冻规定》第25条规定,法院查封最高额抵押物时具有通知抵押权人的法定职责,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自抵押权人收到查封通知或者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时确定;(2)根据《民法典》第423条第4项规定,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抵押权的抵押物,自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权财产被查封、扣押时债权数额确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收到法院查封抵押物通知或有关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事实为判断标准);(3)法院虽然向登记机关送达查封手续但未通知最高额抵押权人且最高额抵押权人不知道的,债权人在最高限额内发放的贷款仍属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参考案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民申1851】。
【注释2】《民法典》第423条第4项规定将《物权法》第206条第4项“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修改为“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确定了抵押权人债权数额截止日期为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主观标准。

摘要2:解读:(1)最高额债权担保中的最高额债权采取“债权最高限额说”,即最高债权额的债权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登记最高债权额优于约定最高债权额,即登记的最高债权额与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登记的最高债权额确定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