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目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撤销、变更;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发回重审其他情形;限制发回重审次数以1次为限;二审裁判效力;提示1: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合并审理;提示2:一审合议庭审判长在调离后仍以合议庭成员名义在判决书上署名的,属一审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应当发回重审
摘要2:【注解】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内容既有维持也有改判的,应当引用《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2、3项规定改判而非引用第170第1款第1项维持原判规定。——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93.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内容既有维持也有改判的,应当如何引用《民事诉讼法》条文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44号
【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先进行施工,后进行招投标和签订施工合同,属于”先定后招“的违法行为,应认定施工合同无效。
【裁判规则】施工合同无效,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相应无效,鉴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而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故承包人有权承担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裁判摘要】案涉施工合同系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在此情况下,案涉合同约定的付款周期条款及违约金条款均应无效,故青羊公司要求望远管委会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根据《建工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对青羊公司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主张应予支持,而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故青羊公司有权要求望远管委会承担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但同时,青羊公司主张利息所依据的付款周期和利息标准条款无效,故应当依法确定利息标准、计息时间和计息基数(关于利息计算标准——应依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作为利息计算标准;关于利息起算时间——本案应以案涉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12.3.1(2)项中所记载的“该工程已完工程竣工日期确认为2013年8月30日"作为案涉工程实际交付之日,以该时间作为应付款时间。;关于计息基数,应当以双方均认可的工程总价款45413037.6元作为计息基数,并根据望远管委会的三次还款相应调整计息基数)。
摘要2:【裁判规则】一审法院对合同无效的认定与当事人主张不一致,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一审法院未进行释明并不必然导致案件发回重审。
【摘要】《民事诉讼法》对于发回重审的适用条件有严格的规定,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而对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亦有严格的界定,其中并不包括人民法院未尽释明义务,不能任意扩大发回重审的适用条件。
摘要1:【案号】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南民终字第1089号
【裁判摘要】上诉人吴某某与原审被告郑某某、胡某某签订的《森林转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各方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吴某某签订的《森林转让合同》约定:“本人吴某某在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与溪头村签订山林购买合同壹份,以肆万伍仟元人民币卖给郑代发胡某某去履行,本人不在经营,绝不反悔。另:山场采伐后,林权归吴某某所有,毛竹保留,不能砍伐”,上诉人已将本案诉争山场的林木所有权予以转让,故其负有履行协助办理林权变更登记的义务。
摘要2:【备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闽民再382号《吴有青、刘陈江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以“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民终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及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2015)政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重审。
- 日期: 04-12 08:42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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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鉴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再167号
【裁判摘要】鉴定机构以超出其鉴定能力为由退鉴,法院如何认定案件事实?|一般来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事实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由鉴定机构就相关问题提出意见。经当事人申请鉴定后,在选定的鉴定机构无法鉴定的情况下,若当事人对鉴定机构无法鉴定持有异议,为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人民法院可另行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者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对全案证据进行分析,进而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在宁夏农林科学院园艺研究所明确表示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其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可再行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对本案相关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定。或者在认为不需要再次鉴定的情况下,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结合案涉证据,作出事实认定。据此,原判决以无法鉴定为由认定中建宁夏分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并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摘要2:
- 日期: 05-22 22:28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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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案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云执复243号
【裁判摘要】终本后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不必先恢复执行再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昆明中院以所涉执行案件【(2015)昆民执字第136号】已经执行程序终结为由驳回申请人云南鑫豪钢铁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进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摘要2:
- 日期: 08-10 11:32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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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闽执复140号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福州中院拍卖公告仅披露拍卖房产目前由锦颐大酒店统一管理使用,未披露拍卖财产上有租赁权。但中冶华融公司提交了锦颐大酒店租赁拍卖财产的证据材料。福州中院异议裁定未查明该院拍卖时是否已履行了查明涉案房产权利负担的职责,是否存在该披露未披露的情形,是否依法对涉案房产的权利负担予以涤除,中冶华融公司对涉案房产的权利负担情况是否知情等问题。因此,根据现有的事实和证据难以准确判断福州中院是否存在网络司法拍卖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的情形。福州中院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发回重新审查)
摘要2:
- 日期: 02-13 10:29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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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18号
【裁判摘要】(1)鉴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及工程鉴定的重要性,法院应当对是否确有必要进行鉴定予以审查,而不能以一审时未申请鉴定为由一概不予准许;(2)如果相关鉴定事项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不鉴定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应对鉴定申请予以准许——关于二审中河南建筑公司申请鉴定应否允许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鉴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及工程鉴定的重要性,人民法院应当对是否确有必要进行鉴定予以审查,而不能以一审时未申请鉴定为由一概不予准许。如果相关鉴定事项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不鉴定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应对鉴定申请予以准许。本案中,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属于案件的基本事实证据,河南建筑公司经一审法院释明其具有举证责任,但其仍拒绝申请鉴定,其应对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负主要责任。但考虑到本案通过其他证据仍不能确定工程造价的情况下,在二审程序中准许其鉴定申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理更为妥当。
摘要2:
- 日期: 03-18 20:25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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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闽09执复2号
【裁判摘要】仅有网签能否预查封?(1)网签没有备案的法律效力;(2)预查封法定条件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预查封是对被执行人尚未进行权属登记,将来可能会进行登记的不动产进行的一种限制性措施,只有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产权时,才转为正式查封。预查封对象系被执行人基于有效的不动产买卖合同所享有的债权,即不动产交付请求权和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请求权,而非不动产这一标的本身。若商品房买卖合同因被解除则债权消灭,被执行人朱×及共有人肖××作为买受人确定不能获得涉案商品房的所有权,涉案商品房不再是预查封的对象,需返还的购房款成为执行的标的。同时,网签只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规范房地产企业规范销售,防止开发企业捂盘及一房多卖而建立的一个网络化管理系统,故网签没有备案的法律效力,只能实现备案的管理效果。本案复议申请人福安市中阳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未支付购房款、双方无签约意向等事由主张解除查控措施,执行法院应查清涉案商品房是否具备预查封的法定条件,即涉案商品房是否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相关部门是否有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涉案商品房在符合预查封的情形下,要处置被执行人购买的尚未进行权属变更登记的房地产,应书面征得出卖人的认可并由出卖人出具书面同意处置意见。综上,福安市人民法院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981执异68号执行裁定。二、发回福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