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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3)民一终字第3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3)民一终字第35号
【提示】军事企业出租建筑物应报总后勤部审批和办理登记。
【裁判摘要】军事企业新建建筑物应向总后勤部报批,出租建筑物亦应报总后勤部审批和办理登记,否则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附属合同均无效。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0)民抗字第1号

摘要1:——名为名为购房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0)民抗字第1号
【提示】购房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认定:
①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主要特点为:A.发包人是建设项目的所有者;B.承包人以其提供的劳务、管理、技术、设备等完成建设项目的施工任务来获得相应的价款;C.建设工程项目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②购房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基本特点为:A.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B.作为房屋所有者的出卖方将房屋的所有权转到买方名下,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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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1)民二提字第2号

摘要1:——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认定工程造价不应仅以鉴定结果确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1)民二提字第2号
【提示】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应以合同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合同及预算、决算和还款协议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而不应抛开合同,仅以鉴定结果确定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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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二抗字第22号

摘要1:——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不应轻易启动再审程序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二抗字第22号
【提示】保证人为同一人的以贷还贷,在保证人明知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保证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要旨】保证人明知以贷还贷仍作为原意承担保证责任并在调解书上签字的,所签调解书有效,其应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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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法执字第28号;(2014)石法执字第159号

摘要1:——保证人未完全承担保证责任不影响行使追偿权
【裁判要旨】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保证人在保证期间与债权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未完全履行保证责任也可行使追偿权。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人不能以债务人未向其清偿债务为由而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保证人可以与债务人另行签订和解协议,但不能对抗向债权人承担的保证之债。否则,担保法中保证人制度的设立形同虚设。
【裁判意见】在保证人与债务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担保人虽没有全面履行担保责任,清偿全部债务,但其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已经通过诉讼方式与债权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此而导致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消除。保证人也因此确定无疑地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担保法中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是指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保证期间内,非经诉讼程序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而依法取得的保证追偿权。本案中,保证人已经与债权人就保证债务通过诉讼达成了调解协议,因此担保人依法已经取得了保证追偿权,不必等到全部实际履行保证责任后再行使保证追偿权。
【案号】(2014)石法执字第28号;(2014)石法执字第159号

摘要2:【摘要】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相应的条件: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责任。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监字第238-1号民事调解

摘要1:——离任经理以公司名义所从事行为的法律性质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监字第238-1号民事调解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的焦点系孙吴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离任经理王希水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与他人签订合同书,由王有才支付了合同中介费和工程质保金,中介费与质保金被骗,王希水的行为是履行公司授权的职务代理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提示】授权人主动将合同专用章交给已离职的当事人,并委派其处理相关事务的行为,应认定为授予了当事人职务代理权。
【摘要】已离任的单位负责人经该单位同意,携带单位的合同专用章处理单位事务并以该单位名义与他人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即使该单位没有授权其签订合同,但其主动交出合同专用章的行为应视为授予了该人代理权的行为,故签订合同的行为应系职务代理行为,该合同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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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仲裁机构裁决书、调解书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撤销,应由执行机构还是由原仲裁机构变更义务承担人的请示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仲裁机构裁决书、调解书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撤销,应由执行机构还是由原仲裁机构变更义务承担人的请示的答复(2000年12月25日 [2000]执他字第32号)
【摘要】根据我院1998年7月18日颁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3条的规定,所有生效法律文书,凡是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需要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均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裁定。该《规定》第137条第二款还明确规定,此前作出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请照此办理。

摘要2:《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83.【删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

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摘要1: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摘要2

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

摘要1: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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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2009)合民初字第127号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终字第237号调解

摘要1:(交通事故认定)
【提示】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确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责任大小的证据,但并非唯一的确认责任证据。人民法院可在审理过程中通过举证、质证、认证或者调查来查明案件事实,决定是否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公正的作出裁判。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2009)合民初字第12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终字第237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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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的效力及处理

摘要1: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交警部门协调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在不符合无效或可撤销条件的情形下,应依法确认其效力。受害方以侵权之诉起诉侵权方及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受害方进行赔偿,同时拒绝侵权方的保险理赔申请。受害方获得的额外赔偿,侵权方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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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2009)合民初字第127号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终字第237号调解书(1)

摘要1:(交通事故认定)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2009)合民初字第127号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终字第237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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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又申请重新认定问题的批复

摘要1:公安部关于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又申请重新认定问题的批复(2000年12月18日发布 公复字[2000]14号)
【摘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论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调解是否达成协议,均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责任重新认定程序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当事人在责任重新认定时限内未申请重新认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现责任认定明显错误,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责任》(公安部令第41号)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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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0221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苏中少民终字第0057号民事调解

摘要1:(子女抚养费负担 诉讼时效)
【提示】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权利虽涉及一定的财产权益,但主要是基于身份关系提起的,故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0221号民事判决书;二审调解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苏中少民终字第0057号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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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360号民事调解

摘要1:──主从给付义务之间可成立后履行抗辩权
【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360号民事调解
【提要】在经济活动交往过程中,当事人已越来越多地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交易风险。但如何正当依法行使这种抗辩权特别是后履行抗辩权,司法实务界对此有不同的认识。本文从具体案例出发,对后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法律性质及效力进行评析,并通过合理解释当事人间互负债务的对价或牵连关系,提出了主从给付义务之间应可成立后履行抗辩权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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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澄执字第567号-1执行异议:(2008)澄民执异字第11号执行复议:(2008)锡执异复字第22号

摘要1:——重复承担抽逃出资责任对抗执行的识别
【裁判要旨】执行实践中,人民法院裁定追加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开办单位收到追加裁定后,既无异议,也不履行裁定义务,却在追加裁定送达后的10天异议期内对其他法院在此期间受理的被执行人与其他债权人的纠纷之诉中,与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签订调解协议,主动承担抽逃出资责任,并积极履行完毕。若此,开办单位不能以在后诉讼产生的自愿承担抽逃出资责任,对抗在先追加裁定的执行。
【裁判规则】抽逃出资股东不以抢先履行在后债务而免除责任——抽逃出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被追加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容提出异议,嗣后依与他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自愿履行抽逃出资义务,其选择偿还尚未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在后债务,不免除其仍应偿还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在先债务的责任。
【案号】(2007)澄执字第567号-1执行异议:(2008)澄民执异字第11号执行复议:(2008)锡执异复字第22号

摘要2:【解读】因抽逃注册资本在被裁定追加执行后又抢先履行后诉调解书之执行异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研究意见的解读

摘要1:【要旨】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应当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但以物抵债调解书只是对当事人之间以物抵债协议的确认,其实质内容是债务人用以物抵债的方式来履行债务,并非对物权权属的变动。因此,不宜认定以物抵债调解书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摘要2

以物抵债调解书并不具有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以物抵债调解书系对当事人之间以物抵债协议的确认,并非对物权权属的变动,故不宜认定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摘要1:《物权法》第28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应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但以物抵债调解书只是对当事人之间以物抵债协议的确认,其实质内容是债务人用以物抵债方式来履行债务,并非对物权权属的变动,故不宜认定以物抵债调解书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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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调字(2005)第498号调解

摘要1:——冻结扣划存款时对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的理解与适用
【裁判要旨】按揭房产保证金特定化时,质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押金、保证金等形式交付金钱可以确认为质押,但属于债权质押还是动产质押取决于是否特定化,如果金钱特定化属于动产质押,否则属于债权质押。
【案例索引】执行依据: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调字(2005)第498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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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03]利民初字第247号调解

摘要1:【要点提示】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致债权人逾期提出的执行申请,债权人可以债务人和担保人违约为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案例索引】一审: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03]利民初字第247号调解书(200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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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调解书并不具有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摘要1:以物抵债调解书并不具有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以物抵债调解书系对当事人之间以物抵债协议的确认,并非对物权权属的变动,故不宜认定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要旨】《物权法》第28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应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但以物抵债调解书只是对当事人之间以物抵债协议的确认,其实质内容是债务人用以物抵债方式来履行债务,并非对物权权属的变动,故不宜认定以物抵债调解书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研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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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研究意见

摘要1:【要旨】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应当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但以物抵债调解书只是对当事人之间以物抵债协议的确认,其实质内容是债务人用以物抵债的方式来履行债务,并非对物权权属的变动。因此,不宜认定以物抵债调解书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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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当事人提起的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之诉问题的研究意见

摘要1:【摘要】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仲裁当事人提起的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之诉。理由: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并无法律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仅适用于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并不包括中请撤销仲裁调解书,因此,当事人提起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之诉并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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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湖民申字第22号

摘要1:——案外人对生效的另案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审查标准
【案号】(2010)浙湖民申字第22号
【裁判要旨】
1.以案外人身份对另案已生效的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案外人对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具有的权利应当是物权,仅享有债权的,不符合申请再审的条件。
2.当事人出卖城市房屋时约定房屋所占的划拨国有土地一并转让,虽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亦不应简单认定为无效,案外人以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再审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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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对生效的另案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审查标准

摘要1:案号再审:(2010)浙湖民申字第22号
【中文摘要】
1.以案外人身份对另案已生效的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案外人对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具有的权利应当是物权,仅享有债权的,不符合申请再审的条件。
2.当事人出卖城市房屋时约定房屋所占的划拨国有土地一并转让,虽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亦不应简单认定为无效,案外人以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再审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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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事由认定与处理——郑某与赵某离婚纠纷申请再审案

摘要1:争议焦点:调解书系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确认当事人之间调解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一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二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本案系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围绕法院调解本案是否违反自愿原则、调解书确认的调解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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