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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摘要1: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5]7号)【废止】

摘要2:【备注1】已被《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6]295号)废止
【备注2】《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6]295号)已被《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摘要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1999年6月24日)
【摘要】
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并依此征收营业税。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
本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各地在执行中不论是否允许扣除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对纳税人以往的营业额均不再调整。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武汉中南厦华销售有限公司、武汉中恒消费电子有限公司与武汉厦华中恒电子有限公司、厦门华侨电子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武汉中南厦华销售有限公司、武汉中恒消费电子有限公司与武汉厦华中恒电子有限公司、厦门华侨电子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2001]民立他字第22号)
【摘要】鉴于两地法院各自受理的案件所涉及的主要证据是结算协议和购销合同,厦华公司与中恒公司之间虽然签订有购销合同,但购销合同中涉及的货款结算,因当事人之间另行签订了结算协议,导致本案法律关系性质发生了变化,即由购销合同法律关系转变为债权债务关系。中恒公司与厦华公司之间除货款结算外,并未因买卖合同货物的质量、违约责任等发生任何争议。涉及的货款纠纷,系基于有关联的同一事实,依法应当由同一法院审理。因此,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买卖合同纠纷确认合同履行地管辖本案缺乏事实根据,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为宜。

摘要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摘要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995年10月18日 国税发[1995]192号)

摘要2:【备注】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第一条的(二)、(四)、(五)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废止、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固定资产除外)”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宣布失效或废止、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废止、本篇法规中“第一条第(一)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摘要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年1月20日 国税发[1995]015号)

摘要2:【备注】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摘要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摘要2:【备注】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第四条第(一)项”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废止、本篇法规中“第三条”已被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摘要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

摘要2:【备注】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第七条、第八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摘要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1995年5月25日 财税字[1995]48号)

摘要2:【备注】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第一条、第三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废止

【笔记】个人合伙人内部转让合伙份额是否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摘要1:解读:(1)个人合伙内部转让合伙份额无须通知其他合伙人;(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内部转让合伙份额必须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享有知情权。

摘要2:【注解】《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系对普通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的规定,对于有限合伙人对内转让合伙份额是否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未作规定(应不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1)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份额——取得同意,对内转让合伙份额——通知;(2)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份额——提前30日通知,对内转让合伙份额——无规定。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的通知

摘要1: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的通知(2013年4月12日)

摘要2:【备注】废止依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的通知——为加强海域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厅制定了《福建省海域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福建省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闽海渔〔2013〕146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摘要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9月10日 财税〔2001〕157号)

摘要2:【备注】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第一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摘要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3〕66号)

摘要2:【摘要】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5月14日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通知

摘要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通知(沪高法民五[2010]2号)
【目录】一、在医疗费用保险中,保险人能否向第三者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二、交强险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能否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向第三者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三、保险人能否就已经投保再保险的部分,一并向第三者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中,是否应当审查再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四、《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赔偿请求权是否限于《侵权责任法》上的赔偿请求权?五、就保险事故所致损失,被保险人对同一第三者享有数个竞合的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在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提起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的,如何处理?六、就保险事故所致损失,被保险人对多个第三者同时享有给付目的一致的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在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提起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诉讼的,如何处理?七、对受害人的损失,商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与其他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时,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责任范围如何确定?商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如何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八、保险人能否对第三者的保证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九、在保险理贿程序中,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公估费、鉴定费等必要费用,能否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中要求第三者赔偿?十、保险人能否向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十一、如何理解《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家庭成员?十二、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仅就被保险人所受损失中的特定项目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能否就其他赔偿项目向第三者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摘要2:上海高院民五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沪高法民五[2010]3号)
一、第三者在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前,已经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的,应如何处理?二、第三者在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仍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的,应如何处理?三、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应如何处理?四、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第三者的赔偿责任签订部分免除责任或以物抵债协议的,如何处理?五、在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赔偿请求权同时存在的,第三者的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六、在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赔偿请求权同时存在的,诉讼程序如何处理?七、在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赔偿请求权同时存在的,判决主文如何表述?八、不足额保险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提起共同诉讼的,如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一方单独撤回起诉的,如何处理?九、在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中,对第三者提出的有关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保险赔偿金额计算不当等抗辩,法院是否应予审查?十、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后,能否再行对外转让其取得的权利?十一、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否适用单独的诉讼时效?十二、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十三、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提起诉讼的,能否产生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十四、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后,保险人或被保险人通知第三者的,能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十五、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的管辖如何确定?十六、交强险保险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致害人行使追偿权的,如何确定案由?十七、本解答适用于哪些保险?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通知义务

摘要1: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是指保险合同订立后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发生显著增加时,被保险人负有将该危险增加状况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
【注释】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是民法上情势变更原则在保险法中适用。

摘要2:【注解】(1)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主体——仅为财产保险被保险人。(2)被保险人履行通知义务后,保险人有两种救济权利——A.要求增加保险费;B.解除保险合同。(3)被保险人未履行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通知义务法律后果——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笔记】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保险人免赔条款是否有效?

摘要1:解读: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条款无效。

摘要2:【注解】(1)根据《保险法》第21条规定,保险人只能对因投保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2)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条款,与《保险法》第21条的立法精神相冲突,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而言有失公平,依据《保险法》第19条的规定应认定该条款无效。

【笔记】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发出后作出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否承担保险责任?

摘要1:解读:(1)《保险法解释(四)》第5条规定:“被保险人、受让人依法及时向保险人发出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后,保险人作出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主张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发出后保险人作出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保保险责任。

摘要2:【理解与适用】在司法解释征求意见过程中,全国人大法工委就该问题明确表态,认为根据《保险法》第49条的规定,通知发出后,保险人回复解除合同前,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原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由受让人承继,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向受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104页。

【笔记】持票人未履行拒付事由通知义务是否丧失对前手追索权?

摘要1:解读:(1)持票人的拒绝事由通知义务系其法定义务;(2)但持票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并不影响追索权的行使。

摘要2:【注解】(1)持票人未于法定期间内向直接前手书面通知拒付事由丧失向直接前手主张逾期通知期间内利息的权利(利息自立案之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参考案例: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鲁0191民初524号;(2)持票人未将拒付事由书面通知前手并不丧失追索利息的权利。——参考案例: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津03民终6号;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云0112民初5515号

【笔记】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能否申请变更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

摘要1:解读:(1)债权转让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不以通知债务人为前提条件;(2)未通知债务人可以变更债权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
【注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未将债权转让通知作为裁定变更申请执行要件;(2)《民法典》第546条较《合同法》第80条规定删除了“应当通知债务人”的规定。

摘要2:【注解】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发生转让而变更申请执行人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并非前提条件):(1)申请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予以转让(不要求通知债务人);(2)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书面认可受让人取得该债权。——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监340号

【笔记】没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摘要1:解读:(1)没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2)通知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基础,同时考虑对方当事人对此有无过错或者有无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继续扩大的情况,从而合理确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大小。

摘要2:【注解】当事人在不享有解除权的情况下擅自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607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

摘要1: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

摘要2:【备注1】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已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废止、本篇法规中“原民航行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附件2-16、附件3-16、附件4-16)”已被住房城乡建设部、民航局关于进一步开放民航工程设计市场的通知废止
【备注2】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原民航行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附件2-16、附件3-16、附件4-16)”已被住房城乡建设部、民航局关于进一步开放民航工程设计市场的通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