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通知债务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155号

摘要1:——第三人代为清偿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155号
【提示】企业之间名为补偿贸易实为借贷关系的认定。
【裁判规则】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向对方提供资金,对方分期以产品偿还贷款的,除非有证据证明双方明确约定由该对方直接偿还本金并支付高额利息给一方当事人且符合借款合同的特征,否则不应认定这类合同实质为企业间借贷合同。
【裁判要旨】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承担债务无需通知原债务人——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时,约定部分承担债务的,无需通知原债务人。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原债务人的其他债务,如第三人无承担该债务的意思表示,且无证据表明原债务人与第三人人格混同的,该第三人不应对其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摘要】
①当事人在一审阶段增加诉讼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在一审证据交换之日以前提交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的,法院应认定该申请未超过举证期限。
②当事人间约定一方向对方提供资金,对方分期以产品偿还货款的,除非有证据证明双方明确约定由该对方直接偿还本金并支付高额利息给一方当事人且符合借款合同的特征,否则不应认定这类合同实质上为企业间借贷合同。
③当事人之间存在长期债权债务关系,如果约定以协议书等方式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核对、安排的,可以用双方签字盖章的对账结果确认相互间债权债务数额。如果双方在对账中存在相互间借款、还款往来能够对应就直接核销的习惯做法,法院应予以认可。
④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时,约定部分承担债务的,无需通知原债务人。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原债务人与第三人系母子公司,对于原债务人的其他债务,如果第三人没有承担该债务的意思表示,且没有证据表明原债务人与第三人人格混同的,该第三人不应对其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摘要2:【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卷》】

公证处签发执行证书时对债权文书只需做形式审查

摘要1:公证处签发执行证书时对债权文书只需做形式审查——只要债权债务真实存在,并已办理赋予强制执行公证书,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债务即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签发执行证书时并不要求必须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到场接受审查。只要债权债务真实存在,并已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的公证文书,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未完全履行债务即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摘要2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08)门执异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执复字第1302号民事裁定书

摘要1:【裁判要旨】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偿债,不消灭公证债权文书效力——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的审查得依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非法法院审查并裁定不予执行,其强制执行力不会消灭。债务人以债权人发出催款通知已取代公证债权文书,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协议为由,请求法院终止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不予支持。
【裁定书字号】原审裁定书: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08)门执异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复议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执复字第1302号民事裁定书

摘要2:无

(2012)青民二(商)初字第331号;(2012)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47号

摘要1:——保理债权转让中转让通知的效力及形式
【裁判要旨】保理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国内保理合同首先应适用债权转让相关法律进行规制。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及效力,银行仅在央行应收账款质押系统进行保理债权转让登记,不能免除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在债务人未收到明确债权转让通知的情况下,保理合同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裁判规则】保理债权登记不免除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义务。
【案号】一审:(2012)青民二(商)初字第331号 二审:(2012)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47号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31号

摘要1:——债权人能否请求撤销约定转移债权的合同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31号
【法理提示】债权人转让权利并通知了债务人,但依据债权转让协议制作的民事调解书被人民法院撤销后,如何确认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倾向性观点认为,从《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来看,债权人没有向债务人撤销合同的权利。通知到达,债权转让合同生效,但该条并没有限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很明确:“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随着民事调解书的被撤销,债权转让协议也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合同法》第80条虽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并通知债务人后不得撤销,但该条并未限制债权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债权转让合同的权利。当达成债权转让的调解书因欺诈而依《合同法》第54条被撤销后,债权转让行为亦失去法律效力。

摘要2:【作者:吴晓芳】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鄂民监一再终字第00016号

摘要1:【案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鄂民监一再终字第00016号
【裁判要旨】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未通知债务人,后债权人又接受了债务人的还款,已构成了不当得利,第三人可依法主张债权人返还不当利益。
【裁判规则】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不影响债权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行为效力,让与人应将转让后债务人向其支付的款项交付给受让人。

摘要2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07)南民二初字第500号

摘要1:(借款合同与保理合同的界定)
【裁判要旨】名为保理实为借款关系中,应收账款质押质押权效力——当事人签订保理合同,但未通知债务人,保理银行在约定的融资期满亦未受领应收账款,亦未按保理合同中回购条款约定向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主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固定在融资关系双方,应认定保理合同已变更为事实上借款合同。
【判决书字号】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07)南民二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2

账户质押裁判规则5条

摘要1:1.债务人就禁止让与的应收账款,可针对保理商抗辩——债务人虽就禁止让与的应收账款对保理商享有抗辩权,但债务人在实际履行中,以明示行为表示同意转让的除外。
2.名为保理实为借款关系中,应收账款质押质权效力——当事人签订保理合同,但未通知债务人,保理行在约定的融资期满亦未受领应收账款,应认定名为保理实为借款。
3.申请执行债务人保证金,应先保证质权人优先受偿——债务人将其金钱以保证金形式特定化后,转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应当认定质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4.出口退税账户质押未达成托管协议,不产生质押权——债权人未与质押人签订书面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合同,并以此作为出质公示的,应认定质押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
5.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质押标的,具有优先受偿效力——出口退税款作为应收款时,其产生、行使并不以权利凭证的存在为要件,属于一般债权性质,可作为质押标的物。

摘要2

向债务人的二级法人企业催收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债务人的二级法人企业在催收通知上签字盖章,证明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了债权,应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摘要1:【要旨】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发出催收通知,债务人的二级法人企业在催收通知上签字盖章的行为,不仅不影响对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且证明了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了其债权。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88号

摘要2

账户质押裁判规则6条(续)

摘要1:01 . 作为金钱质押的保证金账户不因账户名称影响性质——保证金账户下的金钱质押成立,须满足该资金特定化及转移占有的必要条件,并不受账户名称仍为质押人的影响。
02 . 开立保证金账户,未签书面质押合同,不成立质押——当事人在银行开设名为保证金账户实为一般结算账户,若未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其对存款不享有合法有效的质权。
03 . 保理债权登记,不免除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义务——银行仅进行保理债权登记的,不免除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法定义务。未通知的,保理合同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04 . 开发商开设在银行的按揭贷款保证金专用账户性质——开发商以按揭贷款保证金专用账户方式向银行提供担保,达到货币实质特定化,性质上属于动产质押中货币质押。
05 . 应收账款质押属于物的担保,可为保证人预先放弃——《物权法》第176条所称“物的担保”应包括应收账款质押。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放弃先诉抗辩权的约定应有效。
06 . 应收账款债务人,可优先行使对出质人债务抵销权——应收账款债务人破产清算程序中,其对出质人拥有的法定抵销权应优于应收账款质权人享有的质权得到法律保护。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2011年10月13日)
(指定管理人用)(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的相关义务用)(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用)(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争议债权用)(临时确定债权额用)(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用)(认可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用)(针对监督事项作出决定用)(许可管理人为某些行为用)(批准或驳回债权人会议更换管理人的申请用)(依职权更换管理人用)(更换管理人用)(许可或驳回管理人辞职申请用)(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用)(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用)(确定管理人应收取的报酬数额用)(认可或驳回债权人会议关于管理人报酬异议用)拘留决定书;罚款决定书;复议决定书(维持或撤销下级法院拘留、罚款决定书用)(收到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债务人用)(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用)(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受理对已解散企业法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不予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不予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不予受理对已解散企业法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维持或撤销不予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用)(驳回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驳回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驳回对已解散企业法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维持或撤销驳回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用)(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已知债权人用)(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用)(宣告债务人破产用)(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时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用)(宣告债务人破产用)(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时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用)(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用)(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用)(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用)(维持或撤销本院民事裁定书用)(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用)(终结破产程序用)(终结破产程序用)(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用)(追加分配破产财产用)(收到重整申请后通知债务人用)(受理债权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用)(受理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用)(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裁定债务人重整用)(受理债权人或债务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用)(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裁定债务人重整用)(不予受理债权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用)(不予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用)(不予受理债务人或出资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

摘要2: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提出的重整申请用)(维持或撤销不予受理重整申请的裁定用)(许可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用)(受理债权人或债务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后通知已知债权人用)(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第三人转让股权用)(许可担保权人恢复行使担保权用)(设小额债权组用)(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用)(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用)(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用)(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用)(延长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用)(批准重整计划用)(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用)(不批准重整计划用)(不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用)(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用)(不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用)(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用)(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用)(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用)(协助执行重整计划用)(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和解申请用)(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裁定债务人和解用)(不予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和解申请用)(受理破产申请后裁定不予受理债务人提出的和解申请用)(维持或撤销不予受理和解申请的裁定用)(裁定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和解申请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裁定债务人和解用)裁定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和解申请后通知已知债权人用)(认可或不予认可和解协议用)(和解协议草案未获通过时裁定终止和解程序用)(确认和解协议无效用)(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用)(认可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的协议用)(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用)(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用)(破产撤销权诉讼一审用)(破产抵销权诉讼一审用)(破产债权确认诉讼一审用)(取回权诉讼一审用)(别除权诉讼一审用)(确认债务人无效行为诉讼一审用)(对外追收债权或财产诉讼一审用)(追收出资诉讼一审用)(追收非正常收入诉讼一审用)(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诉讼一审用)(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一审用)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复4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复48号
【裁判摘要】《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对于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债权人可自主选择通知形式,但应保证能够为债务人及时、准确的获知债权转让的事实。本案中,盛京民主支行在《沈阳晚报》刊登债权转让公告,该方式并不能确保债务人及时、准确的获知债权转让的事实。但是,从结果来看,克莱斯特第一公司已实际知悉了债权转让的事实,客观上达到了通知的效果。在此情况下,不应以债权人对通知义务不适当履行为由否定债权转让和申请执行人变更的法律效力。克莱斯特第一公司认为债权人的不适当履行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依法通过其他途径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该条中的权利人应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而权利承受人应当包含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从权利人处取得债权的人。据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的权利承受人,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可以直接申请执行。关于进入执行程序后,权利承受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应由权利承受人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执行法院对该证明文件做形式审查后,可以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

摘要2:【裁判要旨】已经申请执行的债权发生转让时,即使通知方式有瑕疵,但被执行人已实际知悉了债权转让的事实,并不影响变更债权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
【解读】(1)对于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债权人可自主选择通知形式,但应保证能够为债务人及时。准确的获知债权转让的事实。(2)在报纸上刊登债权转让公告,该方式并不能确保债务人及时、准确的获知债权转让的事实。但是,从结果来看,被执行人已实际知悉了债权转让的事实,客观上达到了通知的效果。在此情况下,不应以债权人对通知义务不适当履行为由否定债权转让和申请执行人变更的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认为债权人的不适当履行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依法通过其他途径救济。(3)进入执行程序后,权利承受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一般应由权利承受人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执行法院对该证明文件做形式审查后可以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

潘勇锋《债权转让通知问题探析》

摘要1:【摘要1】债权转让通知是否为债权转让合同生效的要件——因为债权转让不需要得到债务人同意,该通知的性质是一种观念通知。第一种观点认为,通知债务人是债权转让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第二种观点认为,通知债务人并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受让人取得债权的要件。只有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实后,债权才实际转移为受让人所有。有学者认为,在通知之前,不能认为债权已经转移,因此受让人并非债权人,也不能以债权人的身份进行通知。第三种观点认为,通知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的要件,而是受让人对抗债务人的要件。笔者认为,采纳债权转让通知并非债权转让合同生效要件,但是债权转移的要件的这一观点(即第二种观点)更为适宜。
【摘要2】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债权让与通知属于观念通知,我国合同法对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没有特别的规定。
【摘要3】债权转让通知的时间——《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通知时间。能否在一审辩论终结前进行通知,债务人能否以债权转让未通知为由进行抗辩?
【摘要4】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在我国目前法律框架下,还是只能由转让人进行债权转让通知,不可以由受让人进行通知。但受让人可以作为转让人的代理人或者使者进行通知。
【摘要5】存在保证人的情况下债权转让是否需要一并通知保证人——债权转让仅通知主债务即可,债权转让对保证人发生效力(《合同法》第81条、《担保法解释》第28条规定)。如果只通知保证人,而没有通知主债务人,给予保证债务的从属性,该债权转让但不能对主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而且不能对已经通知了的保证人发生法律效力。
【摘要6】债务人承诺是否可以作为债权实际转移的事实——债务人对债权让与的事实知晓的表示行为(承诺),可以作为债权实际转移的事实。

摘要2:无

惠尔普法|公证提存是债务人的权利还是法定义务?因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难以履行,债务人未以公证提存方式清偿债务是否构成违约?

摘要1:解答:(1)提存是债务人的权利而非债务人的法定义务;(2)因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难以履行的,债务人并不因未选择提存方式清偿债务而承担违约责任。
【注解】
(1)债务人既可中止履行也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民法典》第529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
(2)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或提存价款)但不能中止履行的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形(《民法典》第570条):A.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B.债权人下落不明;C.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D.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除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外,其他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形可以提存但不能中止履行。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274号

摘要1:——在诉讼中向债务人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仍发生效力
【裁判要旨】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按照出借人的要求,与出借人签订出借人为空白的借款合同,视为借款人默示同意出借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第三人受让债权后,在借款合同出借人处填写自己的姓名或名称,并以债权人身份向借款人主张偿还借款,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出借人以诉讼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并在诉讼中向借款人发出债权转让的通知,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仍然发生法律效力。

摘要2:【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274号
【裁判摘要】关于陈某是否具有原审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尚德圆公司上诉认为,陈某不具有原审原告的主体资格,主要理由是,其提供的《借款合同》没有注明出借人,案涉借款来源于高某、田某某及亚通中心,陈某并不是案涉借款的实际出借人。但是,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借款人尚德圆公司及其担保人瑞祥公司、余某某、吕某某未能提供没有注明出借人名称的《借款合同》原件,陈某对该份《借款合同》复印件的真实性予以否认。因此,法院无法确认尚德圆公司所提供的《借款合同》的真实性。而陈某提供的《借款合同》系原件,既有借款人尚德圆公司及其担保人瑞祥公司加盖的公章,又有尚德圆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余某某及担保人吕某某的亲笔签字确认。原审法院庭审时,尚德圆公司、瑞祥公司、余某某、吕某某对其在该份合同上的签字及盖章的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因此,应当认定陈某提供的《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及效力。虽然案涉借款是由高某、田某某及亚通中心直接汇款至尚德圆公司,但田某某在庭审中已明确承认其为案涉款项的实际出借人,陈某系通过债权转让而取得的案涉债权,并向原审法院出具了《债权转让确认书》予以证明,且实际汇款人高某、田某某及亚通中心已经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了本案的诉讼,并明确表示不再对案涉借款主张权利。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时起,转让行为即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综上,由于陈某系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取得了案涉债权,且合同法对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履行时间并未作出规定,陈某有权利向案涉债权的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主张权利,原审法院认定陈某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并无不当。
【解读】(1)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不要求出借人在借款合同出借人处签字,或者借款人按照出借人的要求与出借人签订出借人为空白的借款合同,应视为借款人默示同意出借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2)第三人受让债权后,在借款合同出借人处填写自己的姓名或者名称,并以债权人身份向借款人主张偿还借款,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出借人以诉讼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并在诉讼中向借款人发出债权转让的通知,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仍然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断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断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2009]执他字第1号)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经对申请执行人的资格以明确。其中第18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该条中的“权利承受人”,包含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承受债权的人。依法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的受让人将债权再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依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虽只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金融不良债权环节可以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作了专门规定,但并未排除普通受让人再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时变更申请执行主体。此种情况下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也符合该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中关于支持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司法政策,但对普通受让人不能适用诉讼费用减半收取和公告通知债务人等专门适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的特殊政策规定。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58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580号
【裁判要旨】债权转让后可以提起诉讼方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后,通过诉讼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宜,符合原《合同法》第80条第1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以及《民法典》第546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属于有效通知,故债权受让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适格。

摘要2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闽09民终549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闽09民终549号
【裁判摘要】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导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债权人仕福公司虽将对张某某1所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张某某2,但张某某2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该债权转让事务在本案诉讼之前已经通知张某某1,故该债权转让对张某某1不发生法律效力。虽然在本案诉讼中张某某2通过诉讼行为将该债权转让事务通知了张某某1,但又受到诉讼时效的影响,因为债务人张某某1本可以诉讼时效是否超过对债权的让与人仕福公司进行抗辩,仕福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张某某2后,债务人张某某1同样可以该理由对债权人的受让人进行抗辩。因此在本案纠纷中,涉案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是关键的问题。......因为在债权转让事务未通知张某某1的情况下,该催讨行为对张某某1而言不属于涉案债权人的催讨行为,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其次即使张某某2在2017年的催讨行为能代表仕福公司,即使张某某2先前已经通知张某某1债权转让事务,但时至2017年也已经超过张铁钢履行付款义务的期限四年以上,而张某某2同样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之前诉讼时效有过中止或中断的情形,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铁某某1过付款期限两年以上后仍然表示愿意还款,而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无法因当事人的催讨行为重新开始计算,否则与法理相悖。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43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432号
【裁判摘要】债权转让中应以债务人是否知晓并确认债权转让的事实作为认定转让通能否对其发生法律效力的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即民法典第546条)关于“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债权转让虽经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意即发生债权转让的效果,但欲对债务人发生效力,还须对其进行有效通知,尤其是在债权受让人进行通知时,应当以债务人是否知晓并确认债权转让的事实,作为认定其通知能否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的关键,否则债务人仍有权继续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并发生债务消灭的后果。本案中,振越资产公司虽认可振越建设公司已将其与赵某某之间的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华都公司,但除其陈述外并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且华都公司亦不认可,故一审法院未予认定,并无不当。赵某某作为债权受让人,......故难以认定赵某某就债权转让事宜对华都公司进行了有效通知。由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振越建设公司、振越资产公司或者赵信灿在原案生效判决作出前,已将债权转让事宜有效通知了华都公司,案涉《债权转让协议》未对华都公司发生效力,华都公司仍应向振越建设公司(振越资产公司)履行债务,故原案判决华都公司向振越资产公司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数额及利息,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监24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监244号
【裁判摘要】关于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问题。法律规定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或加重履行债务负担,对通知的形式并无具体法律规定。从避免发生纠纷的角度看,债权人如能书面通知并由债务人签字认可是最佳形式,但如果债权人以登报的方式通知债务人,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本案中,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将债权转让给美环亿速公司,在陕西日报上发布了债权转让通知,且陕西日报是在陕西省内公开广泛发行的报纸,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嗣后亦作出债权转让确认函。应认定债权人已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仅以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在报纸上登载转让不当为由否认债权转让对其发生法律效力,据理不足。......申诉人还提出债权转让缺乏有效支付对价凭证、债权转让程序存在合法性问题,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等问题。一般来说,执行程序中判断是否依法转让债权,主要形式审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是否真实,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等。在双方当事人对债权转让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并不影响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称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摘要2:【摘要】关于美环亿速公司作为受让债权主体问题。本案所执行的债权为公证文书确定的债权,后经历了两次转让。第一次为原债权人将案涉债权转让给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第二次为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将债权转让给美环亿速公司。被执行人九州公司、神州公司申诉提出金融债权转让的受让对象存在一定限制,美环亿速公司受让债权适用法律错误。其主要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经审查,该批复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于2001年针对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商业银行将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是否妥当的请示》做出的,主要内容为因放贷收息为金融机构的一项特许权利,故由贷款形成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只能在金融机构之间转让。在当时对于行业管理及避免变相由非金融机构行使特许权具有积极的意义,但该批复并非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美环亿速公司依法受让已经确定的案涉债权不违反禁止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70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700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为原债权人。虽然从促进交易便捷开展的角度,可以允许债权的受让人成为通知的主体,但受让人作为通知主体应属于例外情形。本案中,第二公路公司虽与王××签订了两份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第二公路公司在案涉项目中投入的债权本金及相应利息转让给王××,但第二公路公司作为转让人并未通知尤溪国投公司。王××虽已向尤溪国投公司邮寄了“王××致尤溪国投公司《律师函》”,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第二公路公司向尤溪国投公司履行通知义务存在障碍或第二公路公司已委托王××向尤溪国投公司作出通知,且第二公路公司在本案中对案涉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持有异议,并表示对王××将案涉债权转让情况通知尤溪国投公司一事并不知情,故本案第二公路公司与王××之间就案涉债权转让的行为因缺乏法律规定的要件,对尤溪国投公司不发生效力。原审法院对王××依照案涉两份债权转让协议要求尤溪国投公司向其支付案涉项目回购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摘要2

【笔记】受让人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摘要1:解读:(1)《民法典》第546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为原债权人,受让人作为通知主体应属于例外情形。(2)在原债权人向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不存在障碍,且原债权人也未委托受让人向债务人作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如原债权人对债权转让有异议,债权转让的行为因缺乏法律规定的要件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对受让人要求债务人实现债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摘要2:【注解1】(1)原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转让通知依法具有法律效力;(2)债权受让人对债务人债权转让通知属于例外情形,如原债权人对债权转让行为持有异议,则受让人对债务人债权转让通知对债务人不生效。
【注解2】(1)完整债权转让行为包括债权转让协议(对债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发生法律效力)和债权转让通知(对债务人法律法律效力);(2)原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转让通知来控制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是否生效(如收到债权转让款后才予以通知);(3)受让人作为通知主体应当要有原债权人授权或者原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存在障碍等特殊情形。

【笔记】债务人知晓债权转让事实能否代替债权转让通知认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摘要1:解读:(1)债权转让自通知到达债务人时,该转让对债务人始发生效力;(2)债务人对债权的知晓不能替代债权转让的通知,在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欠缺通知的表示意思与表示行为的情况下,债务人即使从其他渠道获悉债权转让的事实,仍不能认定案涉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摘要2

《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目录

摘要1:(指定管理人用)(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的相关义务用)(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用)(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争议债权用)(临时确定债权额用)(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用)(认可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用)(针对监督事项作出决定用)(许可管理人为某些行为用)(批准或驳回债权人会议更换管理人的申请用)(依职权更换管理人用)(更换管理人用)(许可或驳回管理人辞职申请用)(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用)(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用)(确定管理人应收取的报酬数额用)(认可或驳回债权人会议关于管理人报酬异议用)拘留决定书;罚款决定书;复议决定书(维持或撤销下级法院拘留、罚款决定书用)(收到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债务人用)(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用)(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受理对已解散企业法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不予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不予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不予受理对已解散企业法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维持或撤销不予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用)(驳回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驳回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驳回对已解散企业法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维持或撤销驳回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用)(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已知债权人用)(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用)(宣告债务人破产用)(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时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用)(宣告债务人破产用)(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时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用)(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用)(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用)(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用)(维持或撤销本院民事裁定书用)(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用)(终结破产程序用)(终结破产程序用)(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用)(追加分配破产财产用)(收到重整申请后通知债务人用)(受理债权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用)(受理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用)(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裁定债务人重整用)(受理债权人或债务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用)(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
破产前裁定债务人重整用)(不予受理债权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用)(不予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用)(不予受理债务人或出资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提出的重整申请用)(维持或撤销不予受理重整申请的裁定用)(许可债务人自行管理

摘要2:财产和营业事务用)(受理债权人或债务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后通知已知债权人用)(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第三人转让股权用)(许可担保权人恢复行使担保权用)(设小额债权组用)(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用)(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用)(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用)(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用)(延长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用)(批准重整计划用)(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用)(不批准重整计划用)(不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用)(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用)(不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用)(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用)(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用)(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用)(协助执行重整计划用)(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和解申请用)(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裁定债务人和解用)(不予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和解申请用)(受理破产申请后裁定不予受理债务人提出的和解申请用)(维持或撤销不予受理和解申请的裁定用)(裁定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和解申请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裁定债务人和解用)裁定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和解申请后通知已知债权人用)(认可或不予认可和解协议用)(和解协议草案未获通过时裁定终止和解程序用)(确认和解协议无效用)(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用)(认可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的协议用)(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用)(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用)(破产撤销权诉讼一审用)(破产抵销权诉讼一审用)(破产债权确认诉讼一审用)(取回权诉讼一审用)(别除权诉讼一审用)(确认债务人无效行为诉讼一审用)(对外追收债权或财产诉讼一审用)(追收出资诉讼一审用)(追收非正常收入诉讼一审用)(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诉讼一审用)(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一审用)

【笔记】债权受让人能否排除转让人的债权人对转让债权强制执行?

摘要1:解读:(1)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且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才能排除转让人的债权人就该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如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即使债权转让协议有效,债权受让人所享权利亦无法排除转让人的债权人就该债权向法院申请的强制执行。
【注解1】风险提示——(1)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债权转让对抗转让人的债权人对转让债权的强制执行之要件存在争议;(2)为避免风险,债权转让除应当确保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有效性外,还应当及时完成债权转让通知。
【注解2】债权转让未成立或者债权转让无效不能排除法院强制执行该债权。
【问题】应收账款被冻结,保理商是否可以实体权利人要求解除冻结?

摘要2:【注解3】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时间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影响——(1)在法院依法向次债务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前转让当事人仍未通知次债务人,债权转让对次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的债权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不予支持;(2)在法院依法向次债务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前转让当事人已经将债权转让的事宜通知次债务人,债权转让对次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的债权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应予支持。
【裁判规则】基于债权转让执行异议之诉裁判规则——(1)在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向次债务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前,被执行人已将该笔到期债权转移给案外人并已经通知次债务人的,该笔到期债权已属于案外人所有,法院无权执行;(2)在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向次债务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后,被执行人又将该笔到期债权转移给案外人并已经通知次债务人的,对案外人提出排除执行主张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三中民(商)终字第14512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三中民(商)终字第14512号
【裁判摘要1】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科技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相应处理,但不应以诉的方式要求秦××必须接受租金。故科技公司的起诉,于法无据,该院予以驳回。
【裁判摘要2】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因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履行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故本院对科技公司有关应当判决秦××接受租金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予采纳。
【解读】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秦××接受土地租金合计33000元;2.诉讼费由秦××负担。

摘要2

【笔记】债务人能否起诉请求判决债权人接受债务履行?

摘要1:解读:(1)《民法典》第529条规定,因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履行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第570条第1款规定,因特定情形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2)债务人起诉请求判决债权人接受债务履行于法无据,应当驳回起诉。

摘要2:【注解1】债权人拒不接受债务人债务履行,债务人能否起诉债权人接受债务履行?——(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等原因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2)债务人起诉要求债权人接受履行于法无据,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注解2】
(1)债务人既可中止履行也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民法典》第529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
(2)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或提存价款)但不能中止履行的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形(《民法典》第570条):A.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B.债权人下落不明;C.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D.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除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外,其他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形可以提存但不能中止履行。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渝01民终9199号

摘要1:【案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渝01民终9199号
【裁判摘要】债权转让未有效通知债务人,应收账款被冻结不能排除法院执行——坤廷公司转让《商品经营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债权是将《合同法》明确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予以转让,但该情形下债权转让合同本身的效力如何,《合同法》未作进一步明确规定。……就本案而言,债权转让合同本无法对重庆新世纪公司发生法律效力。但其后,重庆新世纪公司在厚朴金控保理公司《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中进行了盖章确认,该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在重庆新世纪公司与坤廷公司之间达成了新的合意,对《商品经营合同》中坤廷公司不得转让合同项下债权的约定予以变更和废除;与此同时,债权转让合同对重庆新世纪公司发生法律效力。故无论厚朴金控保理公司与坤廷公司之间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该合同对重庆新世纪公司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应为其盖章确认的落款时间即2015年6月30日。……本案中当事人自愿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可以产生债权转让事实的公示效力,即在有关的权利冲突中,作为判断相关当事人是否善意、无过错的一个考察因素。……故司法查封作为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的特别措施,基于债权人的积极保全债权的合法行为及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和支持,使申请查封的积极债权人突破了债权保护的平等性而对查封财产享有了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优先性。故就本案而言,渝中区法院司法查封坤廷公司应收账款的时间在先,坤廷公司转让应收账款债权对债务人重庆新世纪公司生效在后,厚朴金控保理公司不得以其受让应收账款债权为由对抗在先查封应收账款债权的权利人,但对满足查封金额100万元之外的剩余应收账款债权享有权利。

摘要2

 共76条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