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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与抚顺××有限公司、抚顺铝厂、抚顺×××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摘要1:——能否适用反向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适用与反向解开公司面纱制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与抚顺铝业有限公司、抚顺铝厂、抚顺新抚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载《商事审判指导》200802
【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并不限制(不禁止)企业正常投资和股权转让。
【裁判要旨】企业未破产时,普通债权不享有优先或比例受偿——普通债权不具有优先性,法律赋予债权人在获得权利实现时以法人所有财产平等受偿的权利,除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外,任何人不享有特权。在企业未进入破产情况下,不能限制企业的债务清偿顺序或要求其对所有债权人按照比例清偿。
【裁判规则】反向揭开公司面纱,即在特定情况下,由第三人提出,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由公司为股东的债务承担责任。反向揭开公司面纱从根本上颠覆了公司有限责任基础,在适用过程中应更加谨慎。《企业改制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实际就是对于反向揭开公司面纱的制度一种规定,适用过程中,应极度谨慎。
【裁判摘要】
①《企业改制规定》第7条规定:“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规定的新设公司与原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基础是当事人恶意逃债。只有存在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是借企业公司制改造逃废债务时,才适用该项条款。但《企业改制规定》第7条并不限制企业正常投资。全民所有制企业有权对外投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34条第1款规定:“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13条第2款规定:“企业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有权以留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向国内各地区、各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购买和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企业投资入股后,原企业的资产价值并不减少,资本金也不发生变化,只是企业部分财产改变了原有的形态,以企业在新设公

摘要2:【(续)】公司中的股权形式表现出来。企业在新设公司中的股权,作为企业的责任财产,与企业的其他财产一样,均可以用于对外偿债。因此,企业投资入股后,如出资人发生偿债问题时,诉讼中不能依据《企业改制规定》第7条,将新设公司与出资企业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②本案中,抚顺铝厂投资5亿元,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评估,法定验资机构验资,经抚顺国资委批准,经工商登记,设立铝业公司。铝业公司性质为法人独资,抚顺铝厂享有铝业公司100%的股权。在这一过程中,抚顺铝厂的责任财产并未减少,只是资产形态发生了变化。抚顺铝厂设立铝业公司的行为是一投资行为,抚顺铝厂对作为投资的资产的权益并没有改变其作为原企业对外债务的担保的性质,不会因此种行为而实质降低其偿债能力。抚顺铝厂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应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其自身债务承担责任,其全部法人财产既包括留在执顺铝厂的财产,也包括抚顺铝厂的债权和对外投资所形成的财产权益。这一投资行为不适用《企业改制规定》第7条,铝业公司不会因为抚顺铝厂的投资行为而对抚顺铝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③抚顺铝厂与铝业公司之间存在价值约7亿元的资产转让行为,铝业公司是否因此对抚顺铝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15条之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出售资产,需依规定进行评估及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本案中抚顺铝厂与铝业公司之间就资产买卖事宜协商一致,签订了书面的《资产收购协议》,约定抚顺铝厂向铝业公司转让部分资产和商标使用权。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转让的资产经过了法定评估机构的评估,该资产买卖行为经抚顺国资委的批准,形式要件完备。转让价款已经实际支付。这一行为符合《关于企业资产出售合同效力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答复》的规定。“企业出售资产的合同,如果买受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而且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售合同有效。企业出售资产行为不适用《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企业出售其资产后应自行承担其原对外债务。”铝业公司不应因这一资产买卖行为而对抚顺铝厂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抚顺工行提出了评估报告、资产买卖合同和抚顺市国资委批准文件出具的时间不符合常理,但是不能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其主张不予支持。

什么是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金融资产?

摘要1:【问题解答】问题1:法院在哪些情况下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问题2: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应承担哪些责任?问题3: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能否冻结和扣划?问题4:法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有哪些要求?问题5:什么是企业事业单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问题6:军队、武警部队等保密单位的存款能否冻结和划拨?问题7:人民法院能否冻结、扣划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问题8:企业在银行存款被冻结后,银行应否支付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问题9:对存款执行有哪些限制?

摘要2:【提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关于借用账户的协议,能否作为资金归属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银行账户记载的情况确认资金的归属。另一种意见认为,借用账户虽然违反了国家相关管理规定,但并不影响对账户内资金归属的确认。我们认为,第一种意见比较合理。《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货币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其本身存在无法辨别的困难,同时又是一种价值符号,流通性系其生命。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是行使货币流通手段的一种方式,在银行账户发挥其流通功能的情形下,账户内货币的占有与所有高度一致,只要货币合法转入即属于法律规定的合法交付行为,所有权自交付时发生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单位银行存款六个月期限如何计算起止时间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单位银行存款六个月期限如何计算起止时间的复函(1995年1月16日 法经(1995)16号)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宜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年4月18日冻结某企业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6个月应从1994年4月19日起算,到同年10月18日当天银行停止营业时止。冻结的效力则应从1994年4月18日冻结手续办结之时开始。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对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执法活动加强监督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对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执法活动加强监督的通知(法〔1996〕83号 1996年8月13日)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 1996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22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已于1996年6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22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9月16日公布施行。
【摘要】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冻结和扣划的某项资金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审查后,可按以下原则处理:对于确系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不得采取扣划措施;如果开证银行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根据该银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如果申请开证人提供的开证保证金是外汇,当事人又举证证明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时,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
二、如果银行因信用证无效、过期,或者因单证不符而拒付信用证款项并且免除了对外支付义务,以及在正常付出了信用证款项并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额后尚有剩余,即在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帐户存款已丧失保证金功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三、人民法院对于为逃避债务而提供虚假证据证明属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将第一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当事人、开证银行认为人民法院冻结和扣划的某项资金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应当依法提出异议并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审查后,可按以下原则处理:对于确系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不得采取扣划措施;如果开证银行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根据该银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如果申请开证人提供的开证保证金是外汇,当事人又举证证明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时,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
【解读】(1)增加“开证银行”;(2)增加“依法提出异议”规定。

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规定【失效】

摘要1: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1996年10月20日 银发[1996]392号)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9号――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5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4日)废止

什么是企业事业单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摘要1:单位银行账户分为(1)基本存款账户、(2)一般存款账户、(3)专用存款账户和(4)临时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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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摘要1: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经2002年8月21日第3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

摘要1: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经贸产业〔1999〕727号)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中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股权方案和协议审核”的行政审批项目已被: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发布日期:2014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14年1月28日)取消

银行诉A县国资委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摘要1:【案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五(商)终字第13号终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银行在股权质押贷款业务操作中应对股权以及出质登记予以严格审核,对于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充分的注意和警觉。如果借款人提交给银行的股东名册,从形式和记载内容上均不符合法律所确立的股东名册的特质,该股东名册不具有合法效力,记载于其上的股权质押相关内容不具有权利质权登记的法律效力,最终将导致银行无法行使质权。

摘要2

银行诉乙公司、丙超市、施某等保理合同纠纷案

摘要1:【裁判要旨】保理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保理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应当适用债权转让相关法律进行规制,虽然银行就保理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登记于央行登记系统,但登记并不能免除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定义务。在债务人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的情况下,保理合同项下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摘要2

谢某诉甲银行、乙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89号终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银行与特约商户联合进行信用卡业务创新时,应当重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持卡人领卡时与发卡行约定凭密码消费的,持卡人以信用卡担保交易时,银行与特约商户在未事先告知持卡人的情况下进行“无密扣款”,侵害持卡人的财产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在损失的认定上,基于损益相抵原则、信用卡支付法律关系与基础关系的关联性及诉讼经济原则,可将权益受侵害者客观受益的部分在全部损失中予以扣减。

摘要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粤高法民一提字第26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粤高法民一提字第26号
【提示】合同解除权成就后仍要求相对方继续履行合同表明已放弃解除权。
【裁判摘要1】本案中,涉案房屋出卖方与买受方订立了三份合同。其中,双方当事人于2006年7月28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意在规避我国的法律规定,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至于双方当事人于2006年6月23日签订的《房地产交易合同》及2007年7月28日签订的《补充合同》,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摘要2】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地产交易合同》及《补充合同》的约定,涉案房屋的转让款为人民币425万元,梁某某、叶某某应于2006年9月15日前付清全部房款。根据查明的事实,虽然至2006年9月15日止,梁某某、叶某某实际支付给招某某、缪某某的购房款仅为115万元,但在2006年9月15日之后,梁某某、叶某某又多次支付购房款共计60万元给招某某、缪某某,招某某、缪某某亦予以接受。同时,在梁某某、叶某某向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市支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后,缪某某于2006年7月31日签署了《二手楼按揭贷款划款委托书》,明确说明缪某某将涉案房屋出卖给叶某某,因叶某某向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市支行申请二手楼按揭贷款250万元需要,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缪某某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市支行将该250万元贷款划入缪某某的银行账户。从梁某某、叶某某已支付的购房款数额175万元和其申请贷款的数额来看,二者总和恰好是《房地产交易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总额即425万元。缪某某签署该《二手楼按揭贷款划款委托书》,说明了其对梁某某、叶某某在支付了175万元购房款后,欲通过向银行申请贷款250万元来支付购房款的事实是明知并且认可的。况且,因梁某某、叶某某办理房产证和贷款的需要,招某某、缪某某于2006年10月17日和梁某某、叶某某及中国建设银行陈村支行职员熊某某一起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房地产交易所领取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而此时已超过《补充合同》约定的2006年9月15日的履行期限一个多月。如果缪某某、招某某在梁某某、叶某某未依合同约定于2006年9月15日前付清全部房款的情况下,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收回涉案房屋的话,其完全可以在当时就以梁某某、叶

摘要2:【裁判摘要2(续)】某某违约为由提起该主张。但缪某某、招某某在当时不但没有拒绝梁某某、叶某某约定期限后的付款行为,反而还配合梁某某、叶某某办理相关的贷款和办证手续。这些事实均说明了招某某、缪某某是同意梁某某、叶某某在没有依约付清全部款项的情况下,以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方式来支付剩余的250万元购房款的,缪某某、招某某也以配合办理贷款和办证手续的实际行为印证了这一点。根据《合同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虽然本案当事人未就此订立书面合同,但综合本案事实,从双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足以推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梁某某、叶某某未依合同约定付清全部房款时,对涉案房屋转让款的支付方式和履行期限又重新进行了协商和变更并形成了一致意见。这些事实与熊某某分别于2007年1月29日和2007年7月18日接受本案一、二审法院询问时的表述是一致的。因此,梁某某、叶某某依据新的约定支付购房款,不构成违约。招某某、缪某某再以梁某某、叶某某未于2006年9月15日前付清全部购房款,违反了《房地产交易合同》及《补充合同》的约定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梁某某、叶某某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二审及再审判决认定梁梁某某、叶某某存在违约行为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解读】根据《合同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继续接受对方履行合同,应当认定为双方达到事实上变更合同,视为已经放弃合同解除权。

银行在抵销权适用中的具体问题分析

摘要1:【摘要】本文介绍了银行在抵销权适用中的具体问题分析一系列相关内容,在银行和客户的关系中,抵销涉及三种场合:一是日常经营中为减少银行债权风险的抵销。
银行和客户的关系中,抵销涉及三种场合:一是日常经营中为减少银行债权风险的抵销;二是法院对客户在银行的存款采取查封及扣划措施时的抵销权。在我国,由于法律对抵销权的规定还不够详尽,银行行使抵销权还存在许多问题,下面就其中重要者做一简要论述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民二终宇第13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民二终宇第133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法人的主体资格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归于消灭。本案中,工行信托公司虽于1996年10月被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撤销,但该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直至1998年7月才被登记机关核准注销,在此之前其法人资格依然存在。主管机关的撤销行为是对工行信托公司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种限制,即对工行信托公司从事普通金融业务的特许主体资格进行限制,但该限制并不包括处置不良债权在内的其他民事行为能力。工行信托公司依法有权就处理原债权债务问题签订有关合同。

摘要2:【解读】信托公司虽被人民银行批准撤销,但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登记机关核准注销前其法人资格依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