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诉杨某某等人抢劫、绑架、寻衅滋事案
摘要1:【裁判摘要】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以殴打、捆绑、禁闭为手段非法拘禁被害人,并迫使被害人直接交出现金的行为,应按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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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以殴打、捆绑、禁闭为手段非法拘禁被害人,并迫使被害人直接交出现金的行为,应按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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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第180号]田某某等绑架案——为索取债务劫持他人并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为索要债务而绑架他人并致人死亡的,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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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要点提示】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主要区别之一在于,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具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财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
【裁判要旨】以恢复恋爱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持他人的,应以绑架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05]同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2005年3月17日)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厦刑终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书(200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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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要点提示】劫持他人后,迫使其向亲友筹借钱款,但并未向其亲友告知被劫持的事实进而勒索财物的,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裁判要旨】劫持他人后,迫使其向亲友筹借钱款,其亲友对被劫持事实并不知情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案例索引】一审: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2005]下刑初字第381号(2005年12月13日)(未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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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第272号]杨某某等抢劫、绑架案——暴力劫持、拘禁他人之后迫使其本人交出现金行为的定性
【裁判要旨】以索要财物为目的,实施暴力手段劫持被害人将其非法拘禁并对其索要财物的,不构成绑架罪,应以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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