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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号转让的法律规制

摘要1:商号是商人用于表彰自己的标记,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起来的。商号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商人可将自己的商号转让给他人而获得经济利益,从而法律应对商号的转让进行具体严格的法律规制,否则将造成商号的混淆,不利于保护市场经济的安全与交易的秩序。本人首先对世界各国商号转让的法律规制进行了简要的介绍,认为我国法律对商号的转让应允许其单独转让,亦可同营业一起转让;且受让人应承担一定的竞业禁止的义务;商号转让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生效,始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5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52号
【提示】三方签订变更抵押物协议,通过分别解除原抵押之后重新设定抵押,不属于抵押权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的情形。
【裁判要旨】第三人要求确认抵押无效为有独立意义诉讼——第三人以联建方无权就其按份房产设定抵押为由主张借款抵押合同无效,属于针对争议标的提出的具有独立意义的诉讼请求,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到本诉中来,与本案合并审理。
【裁判规则】以借新还旧方式签订借款第一部合同并非当然无效——抵押物所有权人已就抵押物设定抵押向抵押人即借款人作出授权,前后两份借款抵押合同当事人为同一主体的,应推定抵押物所有权人对借新还旧的借款抵押合同的用途知情。

摘要2:【解读】对同一债务人享有债权的数个债权人协议交换抵押物不属于单独转让抵押权。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09)昆民一终字第32号

摘要1:【案号】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09)昆民一终字第32号
【裁判观点】
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主要有:所有权归村集体;主体特定即限定为本村村民;使用权人仅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原则上只能建造住宅和附属设施供其自己居住使用,不能出卖或转让;无偿性和社会保障性,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生产和生活的基本保障。
②作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A.经本村委会同意;B.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村人;C.转让人户口已迁出本村或“一户多宅或多房”;D.受让人无宅基地;E.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转让的标的为栗国志宅基地所建房屋。
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下列情形应认定无效:A.向村外的人出售农村住房,因违反集体成员权属性而无效。B.擅自出售农村住房,未经本村委会批准的无效。C.购房人已有农村住房的,因不符合“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而无效。D.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的,因违反国务院的政策规定而无效。E.非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农村住房的,因其不具有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主体资格而无效。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04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040号
【提示】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无须办理变更登记。
【裁判要旨】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条系关于抵押权处分从属性的规定,抵押权作为从权利应随债权转让而转让。债权受让人取得的抵押权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并非基于新的抵押合同重新设定抵押权,故不因受让人未及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而消灭。本案中城建投公司受让农发行怀化分行对绿兴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据法律规定有权受让与案涉债权相关的抵押权,一、二审法院据此判定抵押权继续有效,并无不当。

摘要2:【解读1】有不动产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后,抵押权未作变更登记的,债权受让人也享有抵押权。
【解读2】为防止原抵押权人单独申请注销抵押权,债权受让人应当积极要求原抵押权人及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鲁06民初11号

摘要1:【案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鲁06民初11号
【裁判要旨】受让部分债务的受让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主张对全部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裁判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工行西大街支行将所涉债权转让给原告时,其抵押权一并同时转让,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鉴于抵押权的不可分性,在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偿前,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由于本案工行西大街支行转让的债权仅是担保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关于“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关于“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的规定,原告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对本案所涉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

摘要2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黔高行终字第59号

摘要1:【案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黔高行终字第59号
【裁判摘要】关于盈通公司是否具有原告资格。本案中,长城公司贵阳办事处于2005年7月20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于同日将银信实业公司欠云岩支行的十三笔贷款本金余额人民币2320万元债权和所欠利息转让给长城公司贵阳办事处。德江县人民政府于2006年12月29日作出德府发(2006)41号文件《德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贵州银杏鹰实业有限公司陶丽的德江县彩印厂房屋所有权注销的决定》,决定将贵州银杏鹰超临界萃取德江县有限公司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贵阳市云岩区支行的房屋他项权利证予以注销。2011年12月31日,长城公司贵阳办事处与盈通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又把上述债权本息及相应的抵押权利依法转让给了盈通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盈通公司转让取得债权之时,亦取得相应的抵押权。因此,盈通公司作为抵押权人,与被诉抵押权注销行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所提“债权转让发生在注销行为之后,债权转移并不必然带来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之上诉理由,因本案所涉情形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所规定的当事人资格转移,同时债权转让时间并不影响诉讼主体资格认定,故该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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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0105民初61656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0105民初61656号
【裁判要旨】承租人将房屋整体转租后,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可不经提起通知直接出售租赁房屋。
【裁判摘要】优先购买权是指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按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在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给第三人时,得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而购买的权利。该制度设立的立法目的在于减少纠纷,降低交易成本,同时便于房屋的占有、管理和使用,以发挥其最大效用。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能离开房屋租赁权而单独存在,也不得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承租人行使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的首要法定条件是承租人和出租人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关系。本案中,根据王某提交的证据显示,杨某在向朱XX出售涉案房屋时,涉案房屋的实际承租人为高X,王某并未占有和使用涉案房屋,其不应再享有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故王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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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皖民终582号

摘要1:【案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皖民终582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依据上述规定,当事人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应为债权人,即二者应为一致。本案中,璇进生物公司与隆达电力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的债权人为隆达电力公司,丁某作为第三人以其自有房产为璇进生物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唐某某骅与丁某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债权人为唐某某,债务人为丁某,丁某以其自有房产为其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且双方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为某某。即前份《借款协议》的债权人为隆达电力公司,而后份《抵押借款协议》的抵押权人为唐某某,两份协议中的债权人与抵押权人不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关于设定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的规定,抵押合同作为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其设定的目的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其从属性是抵押权的重要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关于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的规定,亦明确了抵押权处分上的从属性。隆达电力公司虽为债权人,但不是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权人,唐某某虽为抵押权人,但其对丁健不享有案涉债权,故案涉抵押权的设立不符合法律规定。隆达电力公司依据房地产抵押登记主张对丁某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依据不足。丁某关于抵押权未设立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隆达电力公司虽辩称由于上海市宝山区房地产登记处不接受非金融企业间借款的抵押登记,故双方协商由唐某某代表公司办理抵押登记,但该辩称意见不能作为案涉抵押权登记在唐某某名下,却由其享的正当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隆达电力公司对丁某名下房产享有优先权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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