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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一终字第73号

摘要1:——对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一终字第73号
【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6集),第265页】
【提示】受害人在对方当事人对其受损害事实予以认可的情况下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裁判要旨】一审原告在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后的两年内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且在对方当事人对其权利受损害事实予以认可的情况下,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裁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意见认为,本案慈维发是以侵权提起的诉讼,慈维发对讼争标的物进行过投资建设,而且其投入已物化在对方当事人占有的标的物中,这一事实对方当事人是认可的,因此在慈维发得知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遭到拒绝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主体适格。

摘要2:无

【笔记】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案件如何进行举证责任分配?

摘要1:解读:(1)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2)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3)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摘要2:【注解】(1)行政诉讼法只规定原告对受损事实提供证据;(2)排除了行政赔偿案件中其他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侵权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存在;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违法行为与权益受损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