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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2年10月24日 [2002]高检研发第18号)
【摘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摘要2:【提示1】200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给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伪造证据通过诉讼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该问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24日发布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已经明确。该答复在起草过程中已征求了我室意见。你院在审理此后发生的有关案件时可参酌适用该《答复》的规定。
【提示2】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虚假诉讼罪后,《2002年最高检答复》的效力仅及于虚假诉讼罪以外的情形,主要是“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

陈某某等妨害作证、帮助伪造证据案

摘要1:【案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0)浙杭刑终字第357号
【裁判意旨】
①为多占夫妻共同财产而指使他人伪造证据并提起虚假诉讼的,构成妨害作证;
②妨害作证行为造成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③虚假诉讼的指使者与受指使参与者,分别构成妨害作证罪与帮助伪造证据罪,而不成立其中一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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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假借条骗取调解书构成妨害作证罪

摘要1:【提示】公司老板在公司倒闭清算期间故意出具虚假借条,骗取法院调解书,意图使债权人获得高额清偿,构成妨害作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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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某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逃逸后以贿买的方式指使他人冒名顶罪、作伪证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681号]俞某某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逃逸后以贿买的方式指使他人冒名顶罪、作伪证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摘要】在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后,以贿买的方式指使他人冒名顶罪、作伪证,应以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两罪并罚。
【裁判规则】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是不作为,是行为人对应该履行且能够履行的法定义务的不履行。以贿买方式指使他人冒名顶替的行为是一种积极的作为,且与抢救伤者和财产的关联性不大,不用将其性质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逃逸行为,不能作为交通肇事的量刑情节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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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作证罪

摘要1:【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7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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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危险驾驶案——醉驾逃逸后找人“顶包”并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言,导致无法及时检验血液酒精含量的案件如何处理

摘要1:[第902号]孔某危险驾驶案——醉驾逃逸后找人“顶包”并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言,导致无法及时检验血液酒精含量的案件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行为人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逃逸而无法及时检验其驾驶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但根据其他间接证据能够认定其驾车时已处于醉酒状态的,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裁判规则】公诉机关仅指控危险驾驶罪而未指控妨害作证罪的事实,人民法院不宜径行改判为妨害作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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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妨害作证案

摘要1:【要点提示】通过指使他人作伪证进行诉讼欺诈的行为,一般以妨害作证罪论处。
【裁判要旨】为达到通过诉讼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属于诉讼欺诈,不构成诈骗罪,应以妨害作证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04]德刑初字第38号(2004年3月19日)
  二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泉刑终字第369号(200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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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犯辩护人妨害作证案——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是否以发生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

摘要1:[第62号]刘某犯辩护人妨害作证案——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是否以发生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
【主要问题】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是否以发生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
【裁判要旨】只要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实施了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即可以构成犯罪。至于证人在威胁、引诱下改变了证言或者作了伪证,是否足以或者已经导致案件处理或者裁判错误,如是否已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刑事追究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等,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而“情节严重”只是辩护人妨害作证行为已构成犯罪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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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妨害作证案——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主观故意应如何把握

摘要1:[第81号]张某妨害作证案——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主观故意应如何把握
【裁判要旨】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辩护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其中,“有意”应理解为仅限于直接故意,即辩护人明知自己的妨害作证行为会妨害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而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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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辩护人妨害作证案——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中的“证人”是否包括被害人

摘要1:[第444号]肖某某辩护人妨害作证案——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中的“证人”是否包括被害人
【要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中的“证人”应当包括被害人——刑法第306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中的“证人”应作广义理解,被害人、鉴定人应当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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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伪证案——被害人在向司法机关报案时故意夸大犯罪事实并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如何定罪处刑

摘要1:[第98号]金某伪证案——被害人在向司法机关报案时故意夸大犯罪事实并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如何定罪处刑
【裁判要旨】被害人在向司法机关报案时故意夸大犯罪事实,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其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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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诉讼风险:委托人向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材料法律风险

摘要1:【风险提示】委托人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材料负有真实性、完整性的法律责任。因委托人提供伪造、虚假的鉴定材料或者故意隐瞒鉴定材料导致虚假鉴定的,有可能涉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或者虚假诉讼罪。代理律师作为委托鉴定的委托人,应当确保所提供的鉴定材料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否则将承担因虚假鉴定的相应法律责任。除非能够确保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否则代理律师不应当作为委托鉴定的委托人向司法定机构提供鉴定材料。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 2018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8〕1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6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摘要2:《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诉万才华妨害作证案

摘要1:【裁判摘要】行为人为逃避债务,伙同他人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并指使他人作伪证,妨害人民法院正常司法活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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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犯辩护人妨害作证案——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是否以发生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

摘要1:[第62号]刘某犯辩护人妨害作证案——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是否以发生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
【问题】辩护人妨害作证是否以发生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
【裁判要旨1】只要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实施了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即可以构成犯罪。至于证人在威胁、引诱下改变了证言或者作了伪证,是否足以或者已经导致案件处理或者裁判错误,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裁判要旨2】实践中对于辩护人故意引诱、威胁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但情节显著轻微,如证人坚持如实作证,或者辩护人最终没有将取得的虚假证言向司法机关提供的,不应追究辩护人刑事责任。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