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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摘要1:【142、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1)著作权权属纠纷(2)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3)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4)侵害作品修改权纠纷(5)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6)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7)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8)侵害作品出租权纠纷(9)侵害作品展览权纠纷(10)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11)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12)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1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14)侵害作品摄制权纠纷(15)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16)侵害作品翻译权纠纷(17)侵害作品汇编权纠纷(18)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19)出版者权权属纠纷(20)表演者权权属纠纷(21)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22)广播组织权权属纠纷(23)侵害出版者权纠纷(24)侵害表演者权纠纷(25)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26)侵害广播组织权纠纷(2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28)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1.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2.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著作权和邻接权权属、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而发生的纠纷。

摘要2:无

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摘要1:142、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1)著作权权属纠纷(2)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3)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4)侵害作品修改权纠纷(5)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6)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7)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8)侵害作品出租权纠纷(9)侵害作品展览权纠纷(10)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11)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12)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1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14)侵害作品摄制权纠纷(15)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16)侵害作品翻译权纠纷(17)侵害作品汇编权纠纷(18)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19)出版者权权属纠纷(20)表演者权权属纠纷(21)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22)广播组织权权属纠纷(23)侵害出版者权纠纷(24)侵害表演者权纠纷(25)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26)侵害广播组织权纠纷(2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28)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14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1)商标权权属纠纷(2)侵害商标权纠纷144、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2)专利权权属纠纷(3)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4)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5)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6)假冒他人专利纠纷(7)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8)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9)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145、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1)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2)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3)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14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纠纷(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2)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147、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148、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149、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1)网络域名权属纠纷(2)侵害网络域名纠纷150、发现权纠纷151、发明权纠纷152、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153、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1)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2)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3)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154、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1)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2)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3)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4)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损害责任纠纷(5)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155、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156、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

摘要2

《著作权法》立法宗旨

摘要1:立法宗旨——(1)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2)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3)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摘要2:【注解1】2020年《著作权法》增加新内容之一:修改有关概念表述和新增制度措施——(1)将“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作品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2)增加作品登记制度;(3)改广播权的有关表述,以适应网络同步转播使用作品等新技术发展的要求。
【注解2】2020年《著作权法》增加新内容之二:加大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1)对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1倍-5倍的惩罚性赔偿;(2)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3)增加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作为赔偿金额的计算参照,增加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有关的账簿、资料制度;(4)增加著作权主管部门询问当事人、调查违法询问、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以及查封、扣押有关场所和物品等职权;(5)增加滥用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扰乱传播秩序的行为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侵犯著作权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法律责任。
【注解3】2020年《著作权法》增加新内容之三:加强与其他法律衔接,落实我国近年加入有关国际条条约的义务——(1)将公民修改为自然人,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2)删除违约责任、诉讼权利和保全等条款,增加衔接性条款;(3)明确出租权的对象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复制件等。

著作权内容

摘要1:著作权内容(1-4为人身权;5-17为财产权)——(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5)复制权;(6)发行权;(7)出租权;(8)展览权;(9)表演权;(10)放映权;(11)广播权;(12)信息网络传播权;(13)摄制权;(14)改编权;(15)翻译权;(16)汇编权;(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注释1】著作权人身权——(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
【注释2】著作权财产权(经济权)——(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摄制权;(10)改编权;(11)翻译权;(12)汇编权。
【注解1】(1)未经同意使用底稿侵害他人作品的改编权而非复制权;(2)“照底稿刺绣”的苏绣作品具有独立的著作权(未获得底稿原著作权人许可不能事实销售被控侵权作品等后续商业利用行为并从中获利)。——参考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民终1410号
【注解2】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宜认定为“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参考案例:(2015)京知民终字第1818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民再128号
【注解3】赛事节目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电影类作品而不属于录像制品。——参考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民再127号
【注解4】线上课程构成汇编作品。——参考案例:广州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192民初1445号
【注解5】(1)汇编作品的独创性系对其内容的选择和编排,教材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应属于汇编作品:教辅书籍如果仅仅使用了教材的体系结构而内容与教材内容不相同不能认定为侵权,如果教辅书籍既使用了教材的体例结构又使用了内容则共促侵权。——参考案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73民终2541号;(2)仅复制教科书的目录及编排体系而内容不同不够对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参考案例: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宁知民终字第11号;(3)教辅书籍既使用了教材体系机构又使用了内容则构成侵权。——参考案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73民终419号;(4)依据他人编著的教科书出版同步教辅资料,再现了教科书的部分内容,

摘要2:(续)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合理使用的范围,构成侵权行为。——参考案例:(2013)渝中知民初字第108号
【注解6】(1)合同条款不能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参考案例:(2020)川01民终15856号;(2)合同文本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合同文本不应列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参考案例:(2012)穗中法民三终字第96号;→补充:欲保护合同文本可约定为商业秘密——合同内容约定为保密条款则合同文本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注解7】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关系?|(1)作者的名誉、声誉是否受损并不是认定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要件;(2)改编权无法涵盖保护作品完整权(对原作品歪曲、篡改)所保护的利益。——参考案例:(2016)京73民终587号;(2016)京0102民初83号
【注解8】(1)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的表演权,可以自己去行使表演权——享有表演权和表演者权;(2)也可以授予他人行使表演权——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参考案例:(1999)鄂民终字第44号
【注解9】对于民歌的使用、改编等行为是在原始样本上取得不同于他人的独创性成果则不受他人权利限制;(2)在他人已经取得著作权(仅针对其独创部分)基础上进行则构成侵权。——参考案例:(2020)新民终86号
【注解10】深度链接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存在服务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实质替代标准的争议。——参考案例:(2016)京73民终143号;(2017)沪73民终55号;(2015)沪知民终字第213号
【注解11】判断是否构成作品的复制关键在于判断新的载体是否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达且没有通过发展原作品的表达而形成新作品。——参考案例:(2015)津高民三终字第0018号
【注解12】制作有声读物属于复制而非演绎。——参考案例:(2017)浙01民终5386号
【注解13】产品图纸立体复制行为不能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复制行为。——参考案例:(2021)苏02民终1817号
【注解14】按照设计图生产印刷线路板不属于复制。——(2002)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32号
【注解15】(1)著作权法意义上“公众”是指不特定人或者特定的多数人。——(2021)京73民终251号;(2)向特定人群提供并满足行业习惯的发行行为不侵犯著作权人相应权利。——(2016)苏0116民初4666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民再128号

摘要1:2020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之八——“中超联赛赛事节目”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20)京民再128号;(2015)京知民终字第1818号;(2014)朝民(知)初字第40334号
【裁判摘要】本案存在适用“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对被诉直播行为进行调整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且,适用该权利规制被诉直播行为,可以将针对无线广播作品实施的网络实时转播行为和针对网络直播作品实施的网络实时转播行为作出相同的定性,既不需要对著作权法中“广播权”的调整范围进行突破,也便于司法实践操作,统一认定标准。综上所述,本案宜认定被诉直播行为侵犯了新浪公司对涉案赛事节目享有的“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在此前提下,对新浪公司关于被诉直播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已不存在进行处理和认定之必要,对新浪公司就此提出的相关再审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应当予以纠正和撤销。新浪公司的再审主张部分成立,并足以支持其再审请求。虽然一审判决未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对涉案赛事节目所属的作品类型作出认定存在瑕疵,但在认定其构成作品的基础上,认定天盈九州公司的涉案行为侵害了新浪公司对涉案赛事节目享有的“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并据此部分支持了新浪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述裁判结果正确,故本院在纠正一审判决上述瑕疵的基础上,对其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摘要2:——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构成电影类作品的认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73民终3697号

摘要1:【裁判摘要】“回看”服务的行为已经落入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畴——爱上公司上诉称涉案回放功能应属于广播权的控制范畴,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范畴。对此,本院认为,首先,爱上公司提供的“回看”服务不同于直播,而是为用户提供了一种回溯式的、可重复的观看体验,用户通过点击“回看”按钮即可在线观看存储于爱上公司服务器中的涉案作品,与通常而言的内容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在线播放服务并无本质区别。爱上公司提供涉案作品回看服务的行为已经落入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畴,其此项上诉意见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摘要2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1民终2830号

摘要1:【裁判摘要】著作权法修订前的广播权不包含互联网方式的转播——而网络同步转播行为是将正在直播的电视节目通过互联网转码技术同步向公众进行转播的行为,属于通过互联网同步转播作品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广播权"直接来源于《伯尔尼公约》第十一条“广播和相关权利"的规定。根据《伯尔尼公约》及《伯尔尼公约指南》的相关规定,“有线转播"应限定为通过传统有线电视的转播,并不包含互联网方式的转播。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在著作权法未作出修改且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已为著作权人设置了兜底权利条款的情形下,不宜扩大现行著作权法中“广播权"的控制范围。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八条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向公众传播权"之专有权,著作权人可以控制以任何技术手段进行的转播。由于我国已于2006年批准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这就意味着我国承担对传播权提供该条约第八条要求的保护义务。同时,被诉侵权行为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亦未支付相应报酬,具有盗播作品的性质,其直接分流浙广集团的电视观众以及由此带来的收视率和广告收入等商业利益,明显损害了浙广集团的合法权益,已完全具备了著作权侵权的基本特征及一般构成要件。虽然浙广集团受侵害的权益,不能归入《著作权法》所列举的任一权项下,但给予其保护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基于上述考虑因素,一审法院认为,为充分有效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适用《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规定规制本案被诉侵权的互联网同步转播作品行为,“沃视频"APP未经权利人许可同步转播涉案节目,侵害了浙广集团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摘要2

【笔记】网络同步转播是属于广播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摘要1:解读:(1)网络同步转播的行为因其不具有交互性特定故不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2)《著作权法》修订前,网络同步传播的行为不构成对广播权的侵犯(通过《著作权法》第10条第17款兜底条款对相关行为予以限制),《著作权法》修订后构成对广播权的侵犯。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