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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主张拍卖人在强制拍卖过程中侵权,可起诉

摘要1:案外人主张拍卖人在强制拍卖过程中侵权可起诉——法院强制拍卖中,被拍卖财产权益人以拍卖机构侵害其财产权益诉请确认拍卖无效并重新拍卖的,法院应予受理
【摘要】拍卖机构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侵害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通过执行程序解决。但拍卖机构违反《拍卖法》规定的一般拍卖规则,侵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拍卖活动中产生的实体法律效果,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畴。拍卖机构在拍卖活动中违反上述规定,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权利人有权提起侵权之诉。
【要旨】法院强制拍卖中,被拍卖财产权益人以拍卖机构侵害其财产权益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拍卖无效并重新拍卖的,法院应予立案受理。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再字第6号《人民法院强制拍卖中,被拍卖财产的权益人可否对拍卖机构提起侵权之诉——上海泰瑞物业发展公司不服最高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申请再审案》

摘要2:【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案例中认为,人民法院强制拍卖中,被拍卖财产的财产权益人以拍卖机构侵害其财产权益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拍卖无效并重新拍卖的,人民法院应该立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华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一案应否立案请示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华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一案应否立案请示的复函(2001年9月6日 [2001]执立他字第1号)
【摘要】经研究,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该案符合执行立案的条件,应予立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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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太平洋××有限公司与北京××太平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追索欠款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摘要1:——关于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财产权益纠纷是否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权益纠纷
【裁判要旨】合资企业的股东以追索欠款为由起诉合资企业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权益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裁判摘要】健力宝公司虽然是由太平洋公司和其他两家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合资企业,但太平洋公司与健力宝公司均系独立的法人。太平洋公司以健力宝公司为被告,以追索欠款纠纷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案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财产权益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太平洋公司的起诉,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且被告在北京市有住所,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对本案应予立案受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所作裁定将合资企业经营期间股东与合资企业之间的关系认定为非平等民事主体关系不当,所作裁定应予撤销。

摘要2:【要旨】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财产权益纠纷应予受理。

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提起诉讼吗?

摘要1:【摘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10日公布实施)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市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与周某、郭某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影响他们的权利义务,给他们带来了不利的法律后果。该责任认定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是市交通警察大队的行政行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因此,郭某对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帮责任重新认定不服提起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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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
【摘要】【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摘要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三条[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终60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终603号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明确,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符合“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这一条件。因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应为“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华融湖南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所依据的原判决即第32号判决的主文内容是判决英泰公司向华融湖南分公司偿还债务9800万元及重组收益、违约金和律师代理费695431元,华融湖南分公司有权以案涉房产作为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中,建行怀化分行一审诉讼请求是排除对案涉房产的强制执行,确认华融湖南公司对案涉房产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建行怀化分行。起诉理由是以其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及占有案涉房产在办理抵押之前为由,主张排除对案涉房产的强制执行。建行怀化分行在本案中并未否定华融湖南分公司所享有的抵押权,也未请求纠正第32号判决,实际上其诉请解决的是其主张基于房屋买卖享有的权益与华融湖南分公司所享有的抵押权之间的权利顺位问题,属于“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是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的内容,应予立案审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摘要2:【解读】案外人并未否定生效判决认定的抵押权,也未请求纠正生效判决,实际上其诉请解决的是其主张基于房屋买卖享有的权益与抵押权之间的权利顺位问题,属于“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是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的内容,应予立案审理。

【笔记】行政诉讼撤回起诉后能否重新起诉?

摘要1:解读:行政诉讼原告撤回起诉后以不允许重新起诉为原则,以允许重新起诉为例外。例外的情形主要包括:(1)重新起诉时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且仍在法定期限内的;(2)原告因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

摘要2:【解析1】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0条第2款之规定,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而非针对后诉驳回起诉的裁定申请再审。
【解析2】(1)行政诉讼撤回起诉后一般不得再起诉;(2)除外情形:有不同事实和理由。
【注解】行政诉讼——原告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不予立案。

【笔记】如何认定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同一事实和理由”?

摘要1:解读:(1)“同一的事实和理由”是指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事实和理由与被撤销的行政行为依据的基本相同,并于法院的原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相抵触的情形;“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法律效果上的相似性而非行政决定表述上的差异;(2)“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例外情形: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71条规定的限制。

摘要2:【注解1】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2条规定,行政行为被撤销并要求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对重作行政行为不服起诉应予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再10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再102号
【裁判要旨】强制拆除房屋案件适格被告的推定:
(1)房屋所有权人无法确定强制拆除房屋主体且无行政机关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县、市(区)人民政府承认征收行为且无法举证证明确系其他主体强制拆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推定其为实施强制拆除主体。人民法院也可以查明适格被告后告知当事人依法变更。
(2)民事主体等或自治组织负责人违法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公安机关履行相应职责;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第1款规定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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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申请人超过申请执行期间申请执行是否应予立案受理?

摘要1:解读:申请人超过申请执行期间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摘要2:【注解】行政案件申请人超过申请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一般不予立案——(1)《行政上诉法司法解释》第153条第3款规定“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因此,行政案件申请人超过申请执行期间申请执行,除有正当理由外不予受理。——行政机关超过法定的执行申请期限不予受理(参考案例: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闽09行审复35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终60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终603号
【裁判摘要】案外人异议之诉“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应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明确,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符合“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这一条件。因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应为“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华融湖南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所依据的原判决即第32号判决的主文内容是判决英泰公司向华融湖南分公司偿还债务9800万元及重组收益、违约金和律师代理费695431元,华融湖南分公司有权以案涉房产作为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中,建行怀化分行一审诉讼请求是排除对案涉房产的强制执行,确认华融湖南公司对案涉房产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建行怀化分行。起诉理由是以其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及占有案涉房产在办理抵押之前为由,主张排除对案涉房产的强制执行。建行怀化分行在本案中并未否定华融湖南分公司所享有的抵押权,也未请求纠正第32号判决,实际上其诉请解决的是其主张基于房屋买卖享有的权益与华融湖南分公司所享有的抵押权之间的权利顺位问题,属于“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是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的内容,应予立案审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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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民事调解书未载明履行期限能否申请执行?

摘要1:解读:(1)未载明履行期限的民事调解书属于给付内容不明确,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2)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调解书的履行期限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属于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不能作为执行依据;(3)因此,未载明履行期限的民事调解书属于给付内容不明确的法律文书,不能作为执行依据申请执行。
【注释】另外观点认为——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调解书履行期限和方式另行达成协议属于对民事调解书内容的细化,权利人持民事调解书和债务履行期限的补充协议申请执行应予立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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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复40号

摘要1:【裁判摘要】(1)当事人在本案执行依据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且被二审法院准予撤回上诉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执行一审判决;(2)另一方认为自己已经实际履行了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的,可以参照《执行和解规定》第19条的规定审查处理——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当事人在本案执行依据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且被二审法院准予撤回上诉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二、若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一审判决,另一方认为自己已经实际履行了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的,应如何寻求救济。关于第一个焦点,本院指导案例2号针对同类案件已作出过裁定,其裁判要旨为: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当事人在民事案件二审期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属于诉讼外和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可以因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而申请执行一审判决,对此,人民法院应当立案执行。故本案中,尽管可欣公司与隆盛公司等在本案执行依据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但若可欣公司认为隆盛公司等没有履行和解协议的,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已生效的一审判决。关于第二个焦点,本院指导案例119号亦针对同类案件作出过裁定,其裁判要旨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和解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据此,在本案中,如果隆盛公司等被执行人,认为自己实际已经履行了案涉和解协议的,可以此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则可依照执行和解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即有关执行外和解协议的审查规定)予以审查处理。综上,海南高院(2019)琼执异221号执行裁定认为本案应予立案执行、隆盛公司等提出的其已实际履行案涉和解协议的异议应在执行程序中予以查明,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