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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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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已于2011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25日起施行。
【摘要】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实施犯罪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未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年龄确系未满16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后仍予以刑事拘留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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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

摘要1:概念    强制措施是指公检法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被告人所采取的强制性限制人身自由、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法定强制方法。强制措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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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对解除强制措施的在案犯罪嫌疑人如何适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关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对解除强制措施的在案犯罪嫌疑人如何适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关问题的答复(2002年5月29日发布)
【摘要】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无法查清,对在案犯罪嫌疑人除取保候审后,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撤销案件,也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后,又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重新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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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案外人提供书面担保是否应该解除强制措施的请示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案外人提供书面担保是否应该解除强制措施的请示的复函(2003年1月2日 [2001]执监字第208-1号)
【要旨】申请解冻或续冻的担保既包括财保也包括人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条中关于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既包括财保,亦包括确有担保能力的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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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摘要1: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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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程序中确立的担保人可否采取强制措施

摘要1:【要旨】民事诉讼法及其适用意见的有关条款明确指出强制措施适用于“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在执行程序中,“其他人”指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担保人等虽非执行当事人但与执行程序有关的其他人。故本案中可以对担保人尧某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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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可以对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批复【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可以对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批复(法复〔1995〕4号)
【摘要】专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是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专业银行未按执行通知自动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该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有关人民银行必须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时办理;拒不协助执行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废止(废止理由: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代替)

【笔记】行为人自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自首?

摘要1:【要旨】 行为人自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只有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才能构成自首;如果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后才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不能成立自首。行为人自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才如实供述的,由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自首;只有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才能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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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危险驾驶案——对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直接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以及判决文书如何表述刑期起止日期

摘要1:[第903号]孟某某危险驾驶案——对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直接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以及判决文书如何表述刑期起止日期
【裁判要旨】对于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直接采取逮捕强制措施,除非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严重违反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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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28日起施行。
【摘要】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注释】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结合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4项和第30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体系解释。

摘要2:【理解与适用】
1. 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行政复议法(草案)》的审议报告和有关讨论时所争论的问题来看,《行政复议法》第30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或者终局条件的具体行政行为,均是指有关自然资源的行政确权决定 。因此说,《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适用复议前置的具体行政行为仅指,行政机关对有关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确权决定,不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2. 该批复中的“确认”,是指当事人对自然资源的权属发生争议后,行政机关对争议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作出的确权决定。有关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性质,不应包括在行政确权范畴之内。据此,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的行为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
3. 《行政复议法》颁布以前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自然资源确权决定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设置复议前置程序。《行政复议法》是根据这类案件的实际情况,设定这类案件以复议前置条件。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在《行政复议法》施行以后,均应当以复议为前置条件;《行政复议法》颁布以后,法律倘若规定复议为选择性程序的,应当执行后颁布的法律有关规定。
4.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规定,国务院作出的所有的行政复议决定,不论是有关确权的复议决定,还是有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均为最终裁决,当事人对这类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均不得受理。
——蔡小雪:《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理解与适用,载《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03年第1季(总第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解读】
①《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针对的是行政确认行为;
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行政复议法生效之后的法律如果对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确认行为另有规定取消行政复议前置的,依其规定(《土地管理法》第16条没有关于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是否属于“法律另有规定”存在争议,应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报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
③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应当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采取的留置措施提起的诉讼法院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采取的留置措施提起的诉讼法院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答复(1997年10月27日 [1997]法行字第21号)
【摘要】留置是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职权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备注:对应2017年修正《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摘要2:【注解】不服公安机关留置措施可以提出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对没有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当事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能否纠正问题的批复【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对没有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当事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能否纠正问题的批复(1986年4月2日 法(研)复[1986]14号)
【摘要】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对没有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当事人采取的拘留强制措施,能否纠正和纠正的方法问题,经研究认为: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如果发现下级人民法院采取拘留强制措施不当时,应及时予以纠正。纠正的方法,可以口头或者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法院纠正,也可以使用决定书,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拘留决定,解除强制措施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废止(原因: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发[1992]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采取的扣押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否理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采取的扣押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3号)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对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采取的扣押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摘要2:【解读】对计生管理中采取的扣押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68-169页。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梁法行初字第00003号

摘要1:【案号】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梁法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要旨】行政强制措施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性的审查不应当单纯局限于强制措施实施结果的合法性判断,亦应当对行政强制措施过程的合法判断,行政强制措施只有同时满足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的双重标准时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摘要2:【解读】(1)正当的行政强制措施不等于必须合法有效:合法的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满足行为合法和程序合法;(2)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70条规定);(3)行政机关必须安装法定的条件实施行政强制。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613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6130号
【裁判要旨】限制供电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必须要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依据——(1)限制供电符合《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要件,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为;(2)限制供电行政强制措施不属于《行政强制法》第10条第3款规定的地方性法规有权设定的查封、扣押措施,只能由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因此,行政机关作出限制供电行政强制措施必须要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依据。

摘要2:【裁判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供电行政强制措施,不属于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地方性法规有权设定的查封、扣押措施,只能由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设定。因此,行政机关作出限制供电行政强制措施,必须要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依据。

行政强制

摘要1:行政强制包括——(1)行政强制措施和(2)行政强制执行。

摘要2:【注解】如何区别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为?|(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手段,通常是为了迅速查处违法行为而作出的临时性处置;(2)行政强制执行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为执行该行政处罚所采取的强制手段。——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6740号

【笔记】“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中“监禁”是否包括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

摘要1:解读:(1)“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中的监禁不应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采取的刑事拘留、逮捕、羁押等强制措施;(2)而应该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后在监狱里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改造的情况。

摘要2:【注解】对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被告提起诉讼,能否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1)《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4项规定的“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中“监禁”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后在监狱里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改造的情况;(2)对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被告提起诉讼不能因被告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而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人民法院审理港务监督行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人民法院审理港务监督行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0年11月1日 行他[2000]第13号)
【摘要】大连港务监督大港监字〔1999〕第25号《关于南海明珠轮立即停航的紧急通知》,其性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摘要2:【注解】发布立即停航通知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广东省雷州市外经公司凯华食品厂、刘秋海和冯昌炳不服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暂扣汽车及其行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广东省雷州市外经公司凯华食品厂、刘秋海和冯昌炳不服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暂扣汽车及其行驶证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答复意见(1999年2月2日 [1999]行他字第2号)
【摘要】关于被上诉人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开具暂扣凭证和将车辆及行使证扣押的行为能否当作两种行为看待的问题,我们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第二种意见,即不应将开具暂扣凭证和将车辆及行使证暂扣的行为看成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行为,开具暂扣凭证和将车辆及行使证暂扣的行为是一种强制措施行为。

摘要2:【注解】交警大队开具暂扣凭证和扣押车辆、行驶证的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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